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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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四章建筑退让

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六章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

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附则

附录1 制订依据

附录2 名词解释

附录3 计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的建筑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临时建筑、

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及历史遗留私有房屋改建、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基本标准。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建筑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

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规划技术条件确定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总平面规划图;

⑴场地的区域位置。

⑵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座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

⑶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场地内需保留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

⑷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表示出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或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⑸拟建主要建筑物的名称、出入口位置、层数与设计标高,以及地形复杂时主要道路、广场的控制标高。

⑹指北针或风玫瑰图、比例。

⑺根据需要绘制下列反映方案特性的分析图:

功能分区、空间组合及景观分析、交通分析(人流及车流的组织、停车场的布置及停车泊位数量等)、地形分析、绿地布置、日照分析、分期建设等。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

3.日照影响分析结论报告;

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

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6.竖向规划设计;

7.文字说明;

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以及注册师章。

(二)建筑单体方案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建筑的总平面规划图(内容同上);

2.建筑物的平、立、剖面图(比例1:100—1:300,其中平面图应注明各层的使用功能);

3.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轴测图和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

4.日照影响分析报告(视需要);

5.交通影响分析报告(视需要);

6.文字说明;

7.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及注册师章。

(三)室外装饰装修工程、临时建筑、零星建(构)筑物以及一般建(构)筑物的规划设计要求可适当简化。

第八条重要建筑的设计方案一般不应少于三个。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九条建筑间距系指两栋相邻建筑主体外墙之间的最小距离。

第十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卫生、建筑环境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第十一条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间距

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得小于1.1h,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间距可酌情降低,但不应小于1.0h。

注:h为较高建(构)筑物的遮挡高度。

2.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不得少于9米。

3.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4.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⑴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

⑵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平行布置时间距的0.8倍。

⑶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间距控制。

5.多、低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若在山墙开启窗洞,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若不开窗洞,则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山墙间距应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市政设施及和防灾安全通道要求。

第十二条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1.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1所列值。

表1(单位:米)

2.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

表2 (单位:米)

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

3.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3所列值。

表3 (单位:米)

注:山墙开启窗洞时,距离应适当放大。

4.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5.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⑴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

⑵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平行布置时间距的0.8倍。

⑶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间距控制。

第十三条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混合区域

1.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20米。

2.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为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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