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30•【字号】洛政办[2011]136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36号)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履行正常工作职责,且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或者事业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担保等方式取得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改变资产配置用途,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或者备案。
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遵循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1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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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12〕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投资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市本级政府投资范围本级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以下经济和社会领域:(一)农业、林业、水利、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民政、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三)区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项目;(四)市本级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五)国家和省投资明确要求市本级配套的建设项目;(六)市政府确定的其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二、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民主决策和审批制,进一步完善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要在审批环节引入专家评议制度。
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专项规划明确提出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须履行审批程序。
其中,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以及较为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城市道路、市政设施改造、绿化等)可编制报批建设方案。
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5.12•【字号】洛财资[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财资[2008]5号)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108号令)、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8]4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8]4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洛政[201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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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洛政〔2013〕57号)洛阳新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4月18日市政府第1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25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使市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洛阳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15•【字号】洛政〔2015〕60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洛政〔2015〕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洛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15日洛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为。
包括下列事项:(一)编制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或者调整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二)确定政府重大投资和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制定全面深化改革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四)制定公共服务、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教育、住房、公共交通等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和措施;(五)决定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森林、水域等重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确定重要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和建筑设计招标要求;(六)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七)重要行业和领域、重要国有企业的重大重组及国有资产处置;(八)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具有直接重要影响的其他事项。
对应当纳入上述重大决策范围的具体事项,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提出,报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法制机构汇总拟订重大决策事项目录,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实施。
洛阳市公布《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doc

洛阳市公布《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
例》
为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通过了《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三十六条,其核心内容:一是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审批的程序。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采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二是规范了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投资总规模和计划实施的总投资一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在三十日内下达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是严格项目实施的管理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采用直接投资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逐步实行代建制度、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
《条例》的施行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作用,有利于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行投资项目“多评合一”简化和规范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行投资项目“多评合一”简化和规范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25•【字号】洛政办〔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行投资项目“多评合一”简化和规范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推行投资项目“多评合一”简化和规范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2月25日洛阳市推行投资项目“多评合一”简化和规范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创新服务管理模式,提高审批效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河南省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豫发〔2017〕7号)、《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豫政办〔2017〕127号)、《河南省全面推进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实施方案》(豫政办〔2018〕78号)、《河南省关于推行投资项目“多评合一”模式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8〕81号)和省、市《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以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效能、大幅缩短审批时间为目标,对投资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着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有效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投资活力,有力推动全市经济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洛政[2014]45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洛政[2014]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2820c4fa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0c72f42.png)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洛政〔2014〕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豫政办〔2013〕97号)要求,市政府对2013年9月30日之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清理结果本次清理共涉及规范性文件604件。
其中: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55件,宣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03件,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46件。
上述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有效期的,以其规定为准。
二、时限与要求对于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修订期限定为2014年12月31日前。
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按照法定程序修订后报市政府研究并重新发布。
在修订期间,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内容要停止执行。
逾期不修订且未重新发布的,自2015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附件:1. 洛阳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55件)2. 洛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03件)3. 洛阳市人民政府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6件)2014年7月7日附件1洛阳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55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1批转洛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洛阳市第一批工矿区划定意见的通知洛政〔2008〕109号2关于建立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洛政〔2009〕18号3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2009〕26号4关于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体制的意见洛政〔2009〕42号5关于公布洛阳市市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洛政〔2009〕43号6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45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洛政〔2009〕46号关于印发洛阳市优势医院发展倍增计划的通知洛政〔2009〕48号9关于扶持优秀文化企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09〕52号10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意见(试行)的通知洛政〔2009〕54号11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洛政〔2009〕57号12关于大力支持中国移动TD-SCDMA建设的通知洛政〔2009〕64号13关于印发洛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洛政〔2009〕66号14关于印发洛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洛政〔2009〕68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75号16关于加快标准化厂房建设的意见洛政〔2009〕83号17关于保留洛政〔2006〕192号和洛政〔2000〕58号文件的决定洛政〔2009〕8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投诉办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86号19关于印发洛阳市人事代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9〕88号20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洛政〔2009〕90号21关于城市社区原居委会离职退养人员生活补贴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洛政〔2009〕91号22关于开展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意见洛政〔2009〕92号23关于印发洛阳市放心早餐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洛政〔2009〕93号24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94号25关于进一步做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与传输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96号26关于建立市级猪肉储备制度的意见洛政〔2009〕106号27关于印发洛阳市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09〕108号关于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115号29关于印发促进铝精深加工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2009〕121号30关于深入推进质量立市工作的意见洛政〔2009〕122号31关于促进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洛政〔2009〕131号32关于促进太阳能电池组件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09〕132号33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洛政〔2009〕136号34关于加快牡丹产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09〕137号35关于调整部分地块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洛政〔2009〕139号36关于加快蔬菜产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10〕1号37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0〕3号关于设立民兵应急处突专项资金的意见洛政〔2010〕17号39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洛政〔2010〕20号40关于印发洛阳市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0〕26号41关于切实发展基础教育解决大班额问题的通知洛政〔2010〕38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洛政〔2010〕41号43关于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型城市活动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45号44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0〕47号45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0〕48号46关于印发洛阳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52号47关于加强货运车辆在市区通行管理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67号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68号49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74号50关于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洛政〔2010〕75号51关于鼓励医疗机构组建医疗集团的意见洛政〔2010〕89号52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洛政〔2010〕92号53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93号5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技防体系建设与应用工作的意见洛政〔2010〕96号55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103号56关于印发洛阳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洛政〔2010〕112号57关于鼓励三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上下联动共同发展的意见洛政〔2010〕114号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快公立医院改革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123号59关于稳定市场物价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洛政〔2010〕124号60关于印发洛阳市2011-2015年环市区苗木花卉林果产业基地建设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125号61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进产业转型发展创新型经济的意见的通知洛政〔2010〕126号62关于加快旧城和城中村改造中拆迁安置房建设的通知洛政〔2010〕134号63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洛政〔2010〕136号64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意见洛政〔2011〕1号65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部分项目分配比例的通知洛政〔2011〕9号66关于强化水资源管理的意见洛政〔2011〕11号67关于实行消防安全一岗双责的意见洛政〔2011〕12号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24号69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及重点流域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洛政〔2011〕29号70关于推进地方煤炭主体企业所属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37号71关于进一步稳定新建住房价格的通知洛政〔2011〕40号72关于调整城市社区原居民委员会离职退养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洛政〔2011〕45号73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74关于印发洛阳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1〕53号75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54号76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洛阳市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55号77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68号78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洛政〔2011〕70号79关于城市区中小学幼儿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的意见洛政〔2011〕74号80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洛政〔2011〕86号81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区安全管理的意见洛政〔2011〕94号82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107号8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110号84关于印发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121号85关于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健康发展的意见洛政〔2011〕126号86关于印发洛阳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洛政〔2011〕128号87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洛政〔2011〕131号88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快民办教育发展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洛政〔2011〕134号89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135号90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扩展项目的通知洛政〔2011〕136号91关于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实施意见洛政〔2011〕143号92关于印发洛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144号93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洛政〔2011〕145号94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意见洛政〔2011〕146号95关于大力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洛政〔2012〕10号96关于实施信息服务业培育工程的意见洛政〔2012〕22号97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洛政〔2012〕24号98关于印发洛阳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56号99关于印发洛阳市化工行业2012-2016安全发展规划的通知洛政〔2012〕60号100关于大力推进主食产业化和粮油精深加工的实施意见洛政〔2012〕69号101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意见洛政〔2012〕78号102关于公布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洛政〔2012〕79号103关于印发洛阳市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洛政〔2012〕81号104关于印发洛阳市中等职业教育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洛政〔2012〕82号105关于印发洛阳市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85号106关于印发洛阳市中等职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86号107关于印发洛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2012〕88号108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91号109关于印发洛阳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考核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96号110关于印发洛阳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洛政〔2012〕100号111关于鼓励夜消费促进夜经济发展的意见洛政〔2012〕107号112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洛政〔2012〕109号113关于加快发展洛阳市服务业的意见洛政〔2012〕113号114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稳定市场价格的实施意见洛政〔2012〕114号115关于撤销部分乡镇设立街道办事处的通知洛政〔2012〕117号116关于印发支持民间投资提升六加一攻坚战若干政策的通知洛政〔2012〕125号117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投资融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126号118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洛政〔2012〕128号119关于印发洛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2012〕130号120关于支持洛阳牡丹特产专卖场建设的意见洛政〔2013〕2号121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洛政〔2013〕5号122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洛政〔2013〕8号123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洛政〔2013〕9号124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3〕10号125关于批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洛阳市2013至2015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3〕17号126关于规范洛阳市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洛政〔2013〕26号127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洛政〔2013〕43号128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洛政〔2013〕46号129关于促进伊滨区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68号130关于开展人地挂钩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洛政〔2013〕74号131关于利用资本市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78号132关于加快水产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79号133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工作的通知洛政〔2013〕81号134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82号135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洛政〔2013〕83号关于加快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88号137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89号138关于新建城市道路周边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洛政〔2013〕93号139关于印发洛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洛政〔2013〕98号140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审批工作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18号141关于印发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20号142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投资重大在建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28号143批转市体育局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洛阳市城市社区体育健身器材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9〕39号144关于实施城市区物业管理全覆盖提升物业管理水平的通知洛政办〔2009〕49号145关于印发洛阳市旧城及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办公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55号关于印发洛阳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9〕64号147关于印发洛阳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范防和处置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65号148关于加强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的意见洛政办〔2009〕67号149关于印发洛阳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69号150关于建立全市重大项目联审联批机制的通知洛政办〔2009〕71号151关于印发洛阳市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81号152关于批转洛阳市职业教育布局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82号153关于印发洛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09〕84号154关于缓征我市科研院所物业管理行业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洛政办〔2009〕93号155转发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各县﹙市﹚和吉利区猪肉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94号关于印发洛阳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103号157关于印发洛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9〕105号158关于印发洛阳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114号159关于印发洛阳市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9〕127号160关于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洛政办〔2009〕130号161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三季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136号162转发洛阳市司法局洛阳市卫生局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0〕7号163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0〕12号164关于印发洛阳市代农储存代农加工粮食兑付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18号165关于印发请办事项协调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洛政办〔2010〕38号关于印发洛阳市松材线虫病监测预防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55号167关于印发洛阳市境外旅游包机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洛政办〔2010〕58号168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60号169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0〕61号170关于印发洛阳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75号171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0〕82号172关于印发洛阳市涧河城市区段综合治理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0〕86号173关于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洛政办〔2010〕92号174关于印发洛阳市瀍河城市区段综合治理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0〕94号175关于印发洛阳市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保护促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103号关于印发洛阳市居民生活区供水户表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108号177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121号178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0〕148号179关于印发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0〕193号180关于在全市新建民用建筑中全面推广模块同层排水节水技术的通知洛政办〔2010〕222号181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1〕20号182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1〕41号183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46号18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洛政办〔2011〕66号185关于办理和年审70岁以上老年公交IC卡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1〕71号关于建立全市强农惠农资金公开和备案制度的意见洛政办〔2011〕98号187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洛政办〔2011〕111号188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洛政办〔2011〕113号189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1〕118号190关于建立我市农作物秸秆运输绿色通道的通知洛政办〔2011〕122号191关于进一步加强故县水库库区洛宁县境内水域经营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见洛政办〔2011〕124号192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26号193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1〕130号194关于印发洛阳市救助孤独症儿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1〕131号195关于印发洛阳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34号关于加强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维护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1〕135号197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36号198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洛阳市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全民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45号199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洛政办〔2011〕150号200关于公布全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洛政办〔2011〕153号201关于促进动漫产业发展的意见洛政办〔2011〕155号202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洛政办〔2011〕157号203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管理的通知洛政办〔2011〕169号204关于培育镁产业的实施意见洛政办〔2011〕170号205关于印发洛阳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2〕10号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校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2〕11号207关于印发洛阳市建筑色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2〕19号208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2〕36号209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消防网格化管理的意见洛政办〔2012〕42号210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2〕44号211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医疗机构实施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服务模式的意见洛政办〔2012〕56号212关于禁止在公路上碾麦晒粮的通知洛政办〔2012〕59号213批转洛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洛阳市地税局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2〕61号214关于印发洛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2〕64号215关于印发洛阳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2〕68号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2〕71号217关于印发洛阳市集中治理露天烧烤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2〕73号218关于印发洛阳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2〕80号219关于印发全市农村敬老院温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2〕88号220关于印发洛阳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2〕93号221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洛政办〔2012〕100号222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2〕110号223关于印发洛阳市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2〕117号224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2〕128号225关于调整县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洛政办〔2012〕129号226关于贯彻河南省发改委等部门落实国家部委要求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洛政办〔2012〕141号227关于印发洛阳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4号228关于印发洛阳市矿产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6号229关于印发洛阳市中小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7号230关于印发洛阳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20号231关于印发洛阳市会展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29号232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纳入国有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33号233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34号234关于印发洛阳市举报违法排污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43号235关于印发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48号236关于批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56号237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68号238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69号239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社区原居民委员会离职退养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71号240关于印发洛阳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78号241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通知洛政办〔2013〕84号242关于印发洛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87号243关于印发洛阳市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89号244关于修订印发洛阳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92号245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街道门牌居民楼户牌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洛政办〔2013〕94号246关于印发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95号247关于印发洛阳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97号248关于印发洛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98号249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冰雪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101号250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102号251关于印发洛阳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105号252关于印发洛阳市农业重大病虫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106号253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3〕111号254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建设中小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112号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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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3年6月21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公告《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8月1日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9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政府融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等综合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核定、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市监察、审计、城乡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国资、安监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以及有关规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科学民主、公开透明;(二)统筹规划、注重效益;(三)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四)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适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以下领域:(一)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二)城乡公共管理和公益性社会事业建设;(三)保护和改善环境;(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项目决策和审批第八条市相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和建设需要,提出需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安排年度计划时优先考虑。
第九条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项目单位应当首先向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审批手续。
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和节能评估审批文件。
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采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投资项目,应当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咨询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必要时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经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估或者组织专家评审,同时听取财政部门意见。
概算总投资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或者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策取向和工作重点,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总额;(二)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建设期限、年度投资额和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三)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以下项目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一)续建项目;(二)国家和省级投资建设要求市级配套资金的项目;(三)已完成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或者资金申请报告审批的新开工项目。
第十四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总规模和计划实施的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在三十日内下达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总规模和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十五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与财政预算衔接,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纳入预算管理。
项目预算超过批复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市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投资计划、政府采购结果以及工程建设进度等,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制订调整方案,征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调整后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总规模超过原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总规模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要求和应急抢险需要临时增加的投资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相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控制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采用直接投资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逐步实行代建制度。
代建项目的实施、管理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当按照规定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各项建设条件的落实、开工前的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后的生产运行、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应当在投资计划下达和满足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项目建成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成并且竣工决算已经批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报请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进行监督,对年度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可以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视察、开展执法检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相关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且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和绩效评价制度。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重大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
投资项目后评价、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建立畅通快捷的信息反馈机制,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工程咨询机构承担。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初将上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在年中将本年度上半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纳入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建设资金的筹措与使用情况、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稽察,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报送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九条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审计部门安排审计。
未经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不得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和验收手续。
列入重点工程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审计部门可以派驻审计特派员。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社会监督制度,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等,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实施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的;(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三)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四)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五)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单位,招标代理、咨询评估等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相关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一)评估弄虚作假、依据不足、结论错误的;(二)违反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的;(三)不履行监理职责的;(四)不遵守审计、招标代理、代建规定的;(五)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的。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的;(二)违法办理项目建设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三)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