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手术实名登记管理制度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发布时间:2020-03-25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最新内容是如何的?下文是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欢迎阅读!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医院就诊实名制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医院就诊管理,保障患者医疗安全和医疗信息的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门诊、急诊、住院等各诊疗环节。
三、实名制就诊要求1. 患者就诊时,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驾驶证、户口本、护照等)实名办理挂号手续。
2. 患者就诊时,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电话、住址等。
3. 患者就诊时,须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等。
4. 患者就诊时,须按照医院规定缴纳医疗费用。
四、医院工作人员职责1. 医院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实名制就诊制度,对未实名就诊的患者进行劝导,要求其补办实名手续。
2. 医院工作人员应确保患者就诊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就诊信息进行登记、保存和查询。
3. 医院工作人员应加强患者隐私保护,对患者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五、特殊情况处理1. 急诊、危重症患者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医院应先行进行医疗救治,待病情稳定后,再核实、补全就诊信息。
2. 未上户口的婴幼儿及无身份证的未成年人,可由监护人陪同就诊,并提供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
3. 无法提供身份证的儿童、老年患者,可由家属陪同就诊,并提供家属有效身份证件。
六、监督与考核1. 医院设立实名制就诊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实名制就诊制度的执行情况。
2. 医院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实名制就诊制度的执行情况、患者隐私保护等。
3. 对违反实名制就诊制度的工作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东乡县实行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和加强孕妇B超检查管理工作制度

东乡县实行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和加强孕妇B超检查管理工作制度时间:2011-7-15 19:21:00 有169 位读者读过此文来源:为贯彻落实《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和省人口委、省卫生厅《关于建立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制度的通知》(甘人口委发[2011]50号)精神,近日东乡县人口局、卫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和加强孕妇B超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全县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和孕妇B超检查、节育手术等各项技术服务行为,从源头上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建立健全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长效机制。
一、规范程序,建立和完善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和孕妇B超检查管理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实名登记制度。
B超检查孕妇实名制。
为孕妇进行B超孕情检查时,要认真查验孕妇的《居民身份证》和《生育保健服务证》,逐项登记其真实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详细住址、身份证号、怀孕情况等详细情况,并存档备查,个别确因情况特殊无法提供身份证而又确实需要医学检查的,必须要有科室以上负责人签字为准。
B超检查始终,医生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或暗示胎儿性别的有关信息,由两名医生在场并共同签字确认。
受检孕妇报告单、登记簿内容及电脑储存的信息资料均要一致。
终止妊娠孕妇实名制。
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单位必须详细如实登记受术对象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户口所在地和家庭详细住址等情况,认真查验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对象的身份证、医学诊断证明和县人口局、乡镇计生办的批准证明,并保存备查。
对未婚怀孕需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在做到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的情况下,也必须实名登记。
各医疗单位必须按规定建立个人病历档案。
加强监督检查,每月对各定点医疗单位、民营医疗单位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情况进行检查,各定点医疗单位要建立健全和妥善保管手术档案,并定期向县卫生部门汇总报送终止妊娠手术情况,同时报送同级人口计生部门。
2024年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计划生育管理水平,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结合我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坚决贯彻执行《____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灵武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
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采取经济处罚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2、明确一名专职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不断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3、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使工作不断向规范化、科学化、规律化的方向发展。
4、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5、建立规范的流动人口管理台帐,分级分类管理,做到项目填写清楚、齐全。
建立流动人口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档案。
6、掌握员工的婚姻、生育、节育状况,督促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确保持证率和验证率均达到____%以上。
7、对新来员工开展宣传教育,做好员工预防艾滋病和计划外生育工作。
8、在暑假和春节期间,____职工及其探亲家属学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传达现阶段国家相关精神,并将学习情况和内容整理归档。
9、开展多形式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定期办黑板报、贴宣传标语。
积极投稿,大力宣传计生工作的先进人物与典型。
10、每年____月____日前队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本队年度发生的婚、孕、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流入(出)人口、育龄人员的各项工作完成情况统计备案。
11、计生领导小组按时向矿计生部门报送《流入人口登记及婚育证明查验信息反馈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二、育龄妇女管理制度:1、建立职工及家属育龄妇女婚育档案,随时掌握职工的生育情况,督促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
定期____“三查”,即查孕、查环、查病,防止计划外生育。
2、协助职工家属育龄妇女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孕情及妇科病普查免费服务。
2024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模版(3篇)

2024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模版一、指导思想____年,全镇上下以____、____、____、____为指导。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妥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深入____,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注重依法行政,注重宣传倡导,注重政策引导,注重服务关怀,推动全镇卫生计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坚定认识,进一步增强抓好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转变思想,明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要求新方法。
创新机制,优化一批易于操作、贴近实际、成效显著的工作机制。
强化队伍,打造一支想做事、能做事、做成事的计生队伍。
积极作为,主动融入卫生计生改革创新的前沿。
三、工作重点(一)依法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1.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一是认真____全面两孩政策,依法妥善处理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取消两孩以内生育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鼓励群众按政策生育,对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下子女、群众有确需要的,发给生育服务证,作为生育保险和生殖健康服务的凭证。
履行再生育审批权限,既要简化流程,更要认真把关,切实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是加大对违法生育查处力度,依法依规查处违法生育的行为,应该按照时间节点,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严防政策外多孩生育反弹和计划生育工作滑坡。
2.强化首位意识,加强正面宣传。
落实“三个一”的宣传活动,开展一轮计划生育政策培训班,强化计生国策高层倡导,办好学校人口理论教育基地,对计划生育干部要开展轮训,增进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各界对计生工作的重视、理解和支持;开展一系列集中宣传活动,以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契机,以广场集中宣传、电视专题、集中讲座宣传等形式,开展计划生育国策进机关、进农村活动;组织一批宣传品进村入户工作,给每个符合条例的对象发放《全面两孩圆梦行动服务指南》,扩大宣传声势和社会影响。
着力强化环境宣传,开展宣传阵地规范化建设,全面清理、规范镇村计划生育宣传栏及宣传标语,优化户外宣传环境。
《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

《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第356号《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已经202x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x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202x年10月30日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但是,下列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切实措施,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本办法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人口总数,并按照与户籍人口同等投入标准,确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开支,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实行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并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工作。
中共金昌市委、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市委发[2013]31号
![中共金昌市委、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市委发[2013]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8eb1eef6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97.png)
中共金昌市委、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共金昌市委、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市委发〔2013〕3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适应城乡一体化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利益导向,推进“陇家福”工程加强政策统筹和工作协调,全面实施“陇家福”工程,整合各项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切实增强计划生育家庭的发展能力。
金川区力争在2013年建成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示范区,永昌县力争在2014年完成创建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1.提高奖励扶助标准。
进一步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凡符合奖励扶助政策界定的对象,奖励扶助标准由每人每年960元提高到1200元,提标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2.提高特别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320元提高至24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620元提高至3600 元,提标所需资金由市、县(区)各承担50%。
3.切实提高农村二女户养老保障水平。
对本人及配偶均系我市农村居民的二女户,从年满55周岁开始,每年发给不低于96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至与国家奖励扶助政策相对接,所需资金由市、县(区)分别承担50%。
4.建立生育关怀基金。
以各级财政投入为主,设立生育关怀基金,扶持和帮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2013年起,市、县(区)财政分别建立生育关怀基金,总额不少于60万元,其中:市级30万元,县、区各15万元。
计划生育管理规章制度(4篇)

计划生育管理规章制度标题:计划生育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普查与计划生育统计第三章婚姻登记与婚育双方年龄限制第四章怀孕与避孕措施第五章临床妊娠检查与产前护理第六章健康生育宣传与教育第七章非法生育、乱收费和违法行为处理第八章激励政策与扶助措施第九章监管与处罚第十章督察与考核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合理调控人口数量和结构,维护人口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包括各级政府机关、计划生育部门、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坚持科学、合理、人性化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坚持生育与非生育的平等待遇和平等权利,尊重妇女和夫妻的自主选择,倡导健康、平安、幸福的家庭观念。
第五条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相协调,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相适应,推动人口专项规划的有序实施。
第二章人口普查与计划生育统计第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人口普查与计划生育统计,包括人口数量、年龄结构、性别比例、婚姻状况、生育状况等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报送。
第七条基层政府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人口普查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人口普查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应及时反映在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中,保证数据的及时共享和利用。
第三章婚姻登记与婚育双方年龄限制第九条所有未婚夫妻应在年满18周岁的情况下合法结婚,禁止早婚和包办婚姻。
第十条准夫妻双方应签订婚前医学检查协议,接受必要的婚前身体健康检查,确保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和婚育双方的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婚育双方年龄限制:男方年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方年龄在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
第十二条超过婚育双方年龄限制的夫妻,应提供合理的生育计划和生育能力鉴定证明,经备案后方可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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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实名登记管理制度
1、建立首诊医师负责制。
首次接诊医师应向受术者告知计划生育手术实名登记的项目和重要意义,实施手术前必须如实提供完整实名信息,否则不提供计划生育手术服务。
2、医疗保健机构妇科应指定2名工作人员,于手术后24小时内将实名登记信息录入“XX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简称“共享平台”)和“《XX省妇幼健康服务管理系统》”(简称妇幼系统),并保证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因妊娠危及孕妇生命安全要立即终止妊娠,孕妇不能及时提供实名登记信息的,定点施术机构可先行终止妊娠手术,在术后24小时内向所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2日内补齐实名登记信息。
4、医疗保健机构严禁为未出示身份证明和未取得同意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以及持虚假同意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的孕妇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对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必须严格核查,有疑义的,必须向出具证明单位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