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液氨罐区是一种储存氨气的设施,由于氨气对人体有毒性和易燃性,因此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制度非常重要。
以下是液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的一些建议:
1. 罐区划分:液氨罐区应该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如存储区、操作区和安全区等,以便进行管理和监控。
每个区域都应该有明确的标识和限制区域进入的规定。
2. 储存容器:液氨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性和稳定性。
储存容器的周围应该空旷,且有遮阳、防雨、通风等设施。
3. 安全设施:液氨罐区应该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防火设备、泄漏探测器、报警系统等,以便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的安全问题。
4. 人员培训:液氨罐区的操作人员应受过专业的培训,了解液氨的性质、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方法等。
他们应具备一定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能够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和紧急救援设备。
5. 安全防护:液氨罐区的工作人员应该佩戴符合相关规定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毒面具、防护服、安全鞋等,以保护自身安全。
6. 火灾防护:液氨罐区应符合相关的消防要求,并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和演练。
人员应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7. 应急预案:液氨罐区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以保证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 安全监管: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应该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和审查。
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液氨罐区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和规定。
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保证液氨的使用安全,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编制本规定。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液氨使用的管理。
3.职责:3.1人事行政部3.1.1负责制定并落实有关液氨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应急救援预案,对液氨罐区的日常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1.2负责组织对液氨罐区的消防、气防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1.3负责组织完善液氨罐区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落实监控措施,并组织对其进行定期检测。
3.1.4负责组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培训及相关证件的年审。
3.1.5负责组织液氨泄漏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
3.1.6负责组织对液氨泄露事故的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并防止泄漏造成环境污染。
3.2设备管理部3.2.1负责组织对液氨罐区的工艺安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3.2.2负责对液氨罐区电气、仪表等的维护和管理。
3.2.3负责监督检查并确保液氨罐区监测监控系统的完好。
3.2.4负责液氨罐区电气、仪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与治理。
3.3机加车间3.3.1负责对液氨罐区的日常生产运行进行监督检查。
3.3.2负责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岗前、岗中培训,对安全操作规程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液氨安全操作规程4.1操作员必须熟悉岗位操作规程,了解掌握液氨使用要求,持证上岗。
4.2液氨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4.3充氨管道上的接头、阀门、仪表不能与油脂接触。
4.4运行中设备严禁擦洗、敲击、冲撞、挤伤和发生火花,以防触电;禁止用水冲洗电气设备,保持周围干燥清洁。
4.5开压力阀时,切勿面对阀门,应站在阀门一侧,以防人身事故。
充氨作业,必须穿戴好防护服、眼镜、口罩、手套、胶鞋。
4.6开机前仔细检查设备以及所有阀门无误,绝缘性能良好方可启动。
4.7严禁各种泵的空转运行。
4.8严禁氨气由压力设备及管道内急剧放出,以防止流体急速流动而产生静电,发生爆炸。
4.9液氨罐在充装前必须保证正压,防止内存空气。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2021版)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2021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2021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防范液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燃煤发电厂利用液氨作为还原剂的烟气脱硝系统中氨区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氨区指接卸和储存液氨以及制备氨气的生产区域,按功能分为生产区(含储罐区、卸氨区、氨气制备区)和辅助区(含控制室和值班室)。
第三条发电企业是氨区安全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履行氨区安全管理责任。
本规定所指发电企业包括投资建设和管理氨区的使用单位和特许经营单位。
第二章安全要求第四条氨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处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设置必要数量的风向标。
生产区应符合火灾危险性乙类和抗震重点设防类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氨区设备配置和系统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储罐应符合《压力容器》(GBl5O一2011)等特种设备相关规定。
第六条氨区应设置避雷保护装置,并采取防止静电感应的措施,储罐以及氨管道系统应可靠接地。
第七条氨区电气设备应满足《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符合防爆要求。
第八条氨区大门入口处应装设静电释放装置。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条总则为加强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防范液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氨区指接卸和储存液氨以及制备氨气的生产区域,按功能分为生产区(含储罐区、卸氨区、氨气制备区)和辅助区(含控制室和值班室)。
第三条发电企业是氨区安全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履行氨区安全管理责任。
本规定所指发电企业包括投资建设和管理氨区的使用单位和特许经营单位。
第二章第四条安全要求氨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处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设置必要数量的风向标。
生产区应符合火灾危险性乙类和抗震重点设防类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氨区设备配置和系统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储罐第六条氨区应设置避雷保护装置,并采取防止静电感应的措施,储罐以及氨管道系统应可靠接地。
第七条氨区电气设备应满足《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符合防爆要求。
第八条氨区大门入口处应装设静电释放装置。
静电释放装置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宜为1.0m,底座应与氨区接地网干线可靠连接。
第九条氨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职业危害告知牌和安全标志标识。
职业危害告知牌应注明氨物理和化学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第十条氨区应设置两个及以上对角或对向布置的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门应向外开,以便危险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氨区设置洗眼器等冲洗装置,水源宜采用生活水,防护半径不宜大于 1 5m。
洗眼器应定期放水冲洗管路,保证水质,并做好防冻措施。
第十二条氨区宜设置消防水炮,消防水炮采用直流/喷雾两用,能够上下、左右调节,位置和数量以覆盖可能泄漏点确定。
第十三条氨区应设置能覆盖生产区的视频监视系统,视频监视系统应传输到本单位控制室(或值班室)。
第十四条氨区应设置事故报警系统和氨气泄漏检测装置。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word版本)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防范液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燃煤发电厂利用液氨作为还原剂的烟气脱硝系统中氨区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氨区指接卸和储存液氨以及制备氨气的生产区域,按功能分为生产区(含储罐区、卸氨区、氨气制备区)和辅助区(含控制室和值班室)。
第三条发电企业是氨区安全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履行氨区安全管理责任。
本规定所指发电企业包括投资建设和管理氨区的使用单位和特许经营单位。
第二章安全要求第四条氨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处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设置必要数量的风向标。
生产区应符合火灾危险性乙类和抗震重点设防类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氨区设备配置和系统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储罐应符合《压力容器》(GB150-2011)等特种设备相关规定。
第六条氨区应设置避雷保护装置,并采取防止静电感应的措施,储罐以及氨管道系统应可靠接地。
第七条氨区电气设备应满足《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符合防爆要求。
第八条氨区大门入口处应装设静电释放装置。
静电释放装置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宜为 1. Om,底座应与氨区接地网干线可靠连接。
第九条氨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职业危害告知牌和安全标志标识。
职业危害告知牌应注明氨物理和化学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第十条生产区应设置两个及以上对角或对向布置的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门应向外开,以便危险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氨区应设置洗眼器等冲洗装置,水源宜采用生活水,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
洗眼器应定期放水冲洗管路,保证水质,并做好防冻措施。
第十二条氨区宜设置消防水炮,消防水炮采用直流/喷雾两用,能够上下、左右调节,位置和数量以覆盖可能泄漏点确定。
2023年氨区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氨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氨区安全管理, 切实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以往的安全管理经验,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涉及氨区的工矿企业、农业生产企业、化工企业等, 以及从事氨相关活动的个人。
第三条氨区安全管理应人民安全为中心,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
第四条氨区安全管理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明确各级领导的职责与权力, 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条所有从事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管理, 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氨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氨区安全管理的基础和核心, 工矿企业、农业生产企业、化工企业等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并严格落实。
第七条氨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明确, 部门和人员应当落实到位, 层级分明, 责任明确。
第八条氨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明确安全生产目标, 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氨区安全生产责任层级应当建立完善, 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十条氨区安全生产责任追溯制度应当建立, 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发现隐患未排除的, 责任人应当追究责任。
第三章安全设施和措施第十一条氨区应当建立完善安全设施和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氨气泄漏应急处理设施、安全监测设备、防护设备等。
第十二条氨区内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牌, 明确氨区边界和禁止区域, 预防人员误入危险区域。
第十三条氨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 包括但不限于防护服、防毒面具等, 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氨区应当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 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氨区应当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效率。
第四章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十六条氨区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使其具备安全意识和应对意外情况的能力。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罐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液氨罐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液氨罐区的建设、设计、施工、运行、维护、检修、废弃等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液氨罐区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兴安”的方针。
第二章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液氨罐区业主单位,业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液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五条液氨罐区业主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液氨罐区的日常安全管理,对液氨罐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液氨罐区业主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液氨罐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液氨罐区安全设施第七条液氨罐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确保液氨罐区安全设施齐全、可靠。
第八条液氨罐区应当设置液氨储罐、液氨泵、液氨计量设备、液氨冷却设备、液氨输送管道、液氨泄漏报警装置、液氨消防设施等安全设施。
第九条液氨储罐应当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液氨输送管道应当采用耐腐蚀、耐低温、抗压强度高的材料,并符合《石油化工管道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液氨泄漏报警装置应当具有高灵敏度、高可靠性,能够及时发现液氨泄漏。
第十二条液氨消防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消防设施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第四章液氨罐区安全操作第十三条液氨罐区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液氨罐区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液氨罐区操作规程,确保液氨罐区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液氨罐区操作人员应当定期对液氨储罐、液氨输送管道、液氨泄漏报警装置、液氨消防设施等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完好。
氨区防火管理规定

氨区防火管理规定
1、氨区及周边30米范围内严禁明火、吸烟,以及可能产生明火的所有作业。
2、进入氨区,不得携带打火机等火种,手机、摄像器材等非防爆电子设备必须关机,或存放在氨区门外制定地点。
3、氨区应配备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值班人员负责保管,并熟知使用方法,禁止移作它用。
4、氨区设备、管道不许接触油脂、油类,以防剧烈氧化而燃烧,进行调整维护时,手和衣服不应沾有油脂。
5、进入氨区人员,禁止穿着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和带钉子的鞋。
进入氨区前应先以手触摸静电消除器,消除人体静电。
6、氨区周围道路必须畅通,以确保消防车能正常作业,进入氨区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戴阻火器等)。
7、防雷装置应每年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静电接地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
8、氨气泄漏自动报警、降温水喷淋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和灭火器材应定期检查试验,保证其始终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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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1、 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氨区。 2、 氨区是重点防火防爆单位,进入该站的所有人员必须持有特别通行证经登记方可进入,否则不予进入,离开氨区需在登记簿上注明时间,进入氨区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站的安全注意事项规定。 3、 禁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以及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氨区。 4、 氨区严谨明火,操作人员禁止吸烟。严禁在氨区内和装有氨气的设备附近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5、 禁止在氨储罐旁、卸氨区等进行明火作业或做能产生火花的工作,应事先经过氨量测定,证实工作区域空气中含量小于3%并经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工作。 6、 氨区不准穿带铁钉子的鞋,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鞋,戴防护眼镜。操作时使用防爆工具,严禁铁器工具相互撞击以免产生火花。 7、 氨区必须设置二氧化碳、沙子、石棉布等防火器材。 8、 洗眼器处于可靠使用状态。 9、 固定喷水消防系统处于可靠使用状态,并定期试验。 10、氨区围栏必须保持完整,并挂有“严禁烟火”等警告标示牌。 11、氨区内严禁烟火,必须保持清洁,无杂草,不准储备其它易燃品和堆放杂物,不准搭临时建筑。 12、所有进入氨区的人员必须进行登记,严禁吸烟,火种应交由值班人员放入火种盒内储存,工作人员离开氨区后必须将大门上锁。 13、禁止任何车辆进入氨区,氨区周围消防通道要保持通畅。 14、氨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氨区喷淋系统要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灭火器要定期进行检验,发现实效要及时更换。 15、进入氨区进行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上岗证,掌握氨区系统设备并了解氨气的性质和有关的防火防爆规定。 16、进入氨区进行作业必须采取严格的隔断和吹扫措施,配备消防器具,应有专人负责监护,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 17作业人员必须加强个人防护,按照规定必须配备齐全安全防护装置〔防护手套、护目镜、防护面罩、防护服等〕并定期维护,进入现场维修时,必须检测浓度在允许范围内方可工作,作业人员应着防腐蚀的工作服并配戴防护眼镜,防毒面具。日常操作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并戴橡胶手套。 18、氨区卸氨时要有专人就地检查,发现跑、冒、滴、漏立即处理,严禁在雷雨天和附近地区发生火警时进行卸氨工作。 19、严格执行登记制度,接卸液氨时,对液氨接卸人员、证件、运行操作人员、设备情况进行登记。 20、任何人进入氨区必须经过氨区管理人员许可,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氨区。 21、进入氨区 等通讯工具必须关机。 22、严禁机动车进入氨区,如必须进入,必须使用阻火器。 23、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设备,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法兰盘等。 24、氨区应每天手动测定一次空气中的氨气含量,氨气含量不得超过20ppm。 25、氨区消防喷淋装置应每月进行喷淋试验,喷淋水源严禁中断,如因检修必须中断水源时,必须报公司安监部,并做好临时防范措施。 26、如发生泄漏情况,工作人员应立即进入洗眼间,迅速打开淋浴器。也可根据风向指示,逆风方向逃离,并立即汇报公司安监部和运行单元长和机组长。 一、一般事项 1、氨区应配备适合的消防器材和泄漏处置应急设施。氨区围墙〔栏〕必须完整,并设置“严禁烟火”、“液氨有毒”、“注意防护”、“易燃易爆”等明显的安全〔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氨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不得储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杂物。氨区入口处应设置静电释放装置,并良好接地。 2、氨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系统,熟悉液氨物理、化学特性和危险性,并经考试合格,按照政府等部门的规定持证上岗。 3、进入氨区应履行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非运行值班人员进入氨区,必须经过运行值班人员许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在运行值班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氨区的大门进出后应随时关闭并上锁。 4、氨区30m范围内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进入氨区,不得携带打火机等火种, 、摄像器材等非防爆电子设备必须关机,或将 、摄像器材、火种等存放在氨区门外指定地点〔处所〕。进入氨区前应先以手触摸静电消除器,消除人体静电。 5、进入氨区,禁止穿着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或带钉子的鞋。在工作时应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如:护目镜、防护手套、防氨面罩、防护服等〕应定期维护并处于完好状态。 6、氨区周围道路必须畅通,以确保消防车能正常作业。氨气输送管道及其桁架跨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桁架处应设醒目的交通限高标志。 7、未经批准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氨区内,必须进入的车辆需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戴阻火器等〕、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方可进入。 8、禁止将氨区内的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等移作他用。 9、氨区半径30m范围内严禁明火和散发火花。确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可燃气体测试,应低于爆炸下限的20%,合格后方能准许动火。 10、外来施工人员在进入氨区内施工前,须经安全教育并办理安全技术交底等相关手续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得离岗。 二、液氨储罐及设备 1、 液氨设备的布置应便于操作、通风排毒和事故处理,同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操作面和安全疏散通道。液氨储罐应装设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每年在雷雨季前检测一次,并建立设备档案。 2、 液氨储罐应有两点接地的静电接地设施,所有静电接地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并建立档案。 3、 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温度仪、安全阀等监测装置。所有仪表和安全阀应定期检查、校验,并建立档案。 4、液氨储罐应设有防火堤和应急收集池。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5、液氨储罐尽可能保持较低的工作温度,温度应低于40℃;非强迫冷却的液氨储罐必须设置遮阳棚,采取防晒措施。 6、液氨储罐充装量不得超过储罐总容积的85%。 7、应根据液氨储罐外壁温度和内部温度,设定合理的温度高报警值和自动联锁喷淋降温值。 三、消防报警等安全监测装置 1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降温淋水系统、消防喷淋系统。 2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内温度和压力高报警等装置。 3、氨区应设有氨气浓度检测器,具备远传和就地警报功能。 4、液氨储罐温度高联动降温水喷淋系统与消防喷淋系统必须可靠投运,当液氨储罐罐体温度过高时自动启动降温水喷淋系统,对罐体自动喷淋减温;当氨气泄漏到达规定值时应自动启动消防喷淋系统。 5、加强氨区设备系统检查和维护管理,防止液氨泄漏。应定期进行氨气泄漏自动报警、降温水喷淋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和灭火器材的检查试验,保证其始终处于完好投用状态。 四、运行管理 1、按照技术标准和运行规程规定,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按时对系统全面巡回检查,测定空气中的氨气含量。氨气含量不得超过35ppm〔体积浓度〕。 2、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每班对液氨储罐液位、压力检查并记录。 3、 氨蒸发器投运前应检查筒内的加热水液位在高位,并应加入防锈剂,防锈剂浓度不得低于300mg/L。 4、氨蒸发器投运后当温度升至设定的工作温度时方可开启氨蒸发器的进出口阀门。 5、在温度低于0℃的环境条件下,停气后为防止气化器冻裂,应在气化器水中加防冻液或将水全部放掉。重新开机时必须加水和防锈剂后方可启动。 6、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任何人都不能触碰高温设备,高温管道或转动的设备。 7、条 氨区气体置换的原则: 1〕. 用氮气置换氨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氨气含量不得超过35ppm〔体积浓度〕。 2〕. 用压缩空气置换氮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18~21%。 3〕. 置换时氨气排放点应进入氨气吸收箱。 4〕. 箱体进行置换前可先加水排放后再进行气体置换。 5〕. 用氮气置换压缩空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小于2%。 五、检修维护 1、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在氨区内从事任何工作时必须填用工作票,履行相关手续。 2、氨区系统检修开工前应用氮气进行置换合格并泄压后,方可进行检修工作,与系统的隔绝点需挂锁、加装带手柄堵板〔盲板〕,恢复堵板〔盲板〕前需确认堵板内无压力,氨气浓度低于35ppm〔体积浓度〕。如出现工作间断,每次开工前应再次测量氨气浓度,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 3、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法兰等设备,检修时系统排放的残液应专门统一收集。 4、发现系统存在泄漏时,应使用便携式漏氨检测仪查漏,禁止明火查漏。严禁管道内带压复紧紧固螺栓和用捻打等可能产生火花、静电、温度的方法消除外漏。 5、氨区系统经过检修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不合格严禁投入使用。 6、当进入设备内部进行维修时,除应用氮气对相关设备和管道进行吹扫外,还应保证设备内氧浓度到达18~21%。 7、液氨介质管道使用灰铸铁材料阀门时,其适用的公称压力不得大于1.0MPa,温度不得低于-10℃。 8、氨区设备系统中的缓冲罐、蒸发器、液氨储罐及管道上的压力表、测温表应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9、 应建立氨区设备技术资料台账,对氨区的所属设备〔包括压力容器、设备、管道、阀门〕及附属设备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检修周期和工期一般宜与主机同步。 10、在进行氨区管道系统气密性试验前应制定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11、氨区管道应具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氨区管道严禁作为导体和接地线使用。氨区管道的法兰应做好金属跨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