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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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中心设置的基本要求

社区卫生中心设置的基本要求

社区卫生中心设置的基本要求
1. 地理位置:社区卫生中心应该位于社区居民方便到达的地点,交通便利且易于识别。

2. 建筑和设施:社区卫生中心的建筑物应该符合卫生部门的规定,具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包括诊室、候诊区、药房、医疗
设备等。

3. 医疗人员:社区卫生中心应该配备足够数量且具备相关资质
的医疗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师等。

他们应该具备相关专业知
识和技能,能够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健康咨询。

4. 药品和药物管理:社区卫生中心应该建立健全的药品和药物
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存储、使用和处方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品的质量和安全需要得到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5. 健康档案和信息管理:社区卫生中心应该建立健全的健康档
案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居民的个人健康信息得到妥善保存和保护。

医疗人员需要遵守相关的隐私和保密规定。

6. 紧急救援能力:社区卫生中心应该具备一定的紧急救援能力,包括应急设备、急救药物和培训有关人员以应对紧急情况。

7. 卫生宣教和健康促进:社区卫生中心应该积极开展卫生宣教
和健康促进活动,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预防疾病的发
生和传播。

以上是社区卫生中心设置的基本要求,这些要求的落实将有助
于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满足社区居民的医疗需求,促进社区的
健康发展。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解读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解读

相关政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青岛政务网发布日期:2014-12-16相关政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文号:中央编办发〔2006〕96号政策解读:1.答:(1)建设规划。

按照文件要求,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未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政府应当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引进卫生资源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标准。

按照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09〕2567号)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服务人口确定建设规模,按人口规模可分为3档,即每1400平方米3万人至5万人、每1700平方米5万人至7万人、每2000平方米7万人至10万人;(3)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宜为150平方米至220平方米,宜服务人口为08万人至1万人。

2.答:(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配备心电图机、B超、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高压蒸汽消毒器、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和健康教育影响设备等;(2)社区卫生服务站应配备诊断床、心电图机、观灯片、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和健康教育影像设备等;(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服务站还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增加康复理疗、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等相应设备。

3.答:(1)工作职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主要承担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危急重病、疑难病症治疗等,应交由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①社区预防: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等。

②社区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

③社区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管理,转诊服务等。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已经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协商一致,并报中央编委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2006年8月18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提出的到2010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工作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原则,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保证功能发挥,提高运行效率,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现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1.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要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要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保障城市居民享受到最基本的社区卫生服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

机构设置,要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干、高效的要求,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二、机构设置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构成。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范围。

政府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

新建社区,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范围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举办形式。

要进一步加大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力度,同时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举办。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指导意见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指导意见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指导意见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指导意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指导意见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最大投资效益,特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主体,其主要功能是为社区居民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一般常见病及多发病的初级诊疗服务、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服务。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政府投入和深化改革,进一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第四条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局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除执行本指导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建设原则第六条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改建、扩建,应尽量利用原有基础设施。

第七条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和有关建筑技术规范,从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努力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科学、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第八条设计、监理、施工等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要从规划设计、建筑材料、工程施工等各个环节和方面严把质量关,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

第九条应贯彻安全、环保的原则,充分考虑节地、节能、节水、环保和可持续发展需要。

第十条应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避免交叉感染,保障安全。

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

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

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标准试行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覆盖3~10万居民人口数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二、机构标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由国家统一制定的专用标识;三、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至少设观察病床5张;并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置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如转诊恢复床、老年护理床、临终关怀床,原则上不得超过50张;四、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1、全科诊室业务用房不少于2间;2、中医诊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3、康复治疗室应设理疗按摩床,床位不少于2张,床位间应有帷帘相隔;针灸、按摩可同设在一间;4、抢救室含急诊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配备必须急诊用品;抢救室应与治疗室邻近;二预防保健科公共卫生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1、预防接种室应设置候诊室具备登记、查体、咨询等功能;实行候诊室、接种室、观察室、资料档案室等功能分区,且布局合理;接种室内应设立5个以上相对独立的接种功能分区,实行分区分台接种;并配有符合要求的疫苗与药品保管设备;2、儿童保健室业务用房不少于3间,设接诊室、检查室和儿童活动室;3、妇女保健室含计划生育业务用房不少于3间,设接诊室、妇科检查室、治疗室,并应设简易观察床;4、健康教育室至少配备一套健康教育音像设备电视机、电脑或音像放映机、照像机,设置健康专栏,配备一部咨询,为病人提供常见疾病的健康教育资料;三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健康信息管理室、康复病房、X光室;有条件的可设置中药炮制室;1、检验室一般应设有临床、生化、细菌检验,检验项目室内安排应符合检验工作流程;2、B超室业务用房1间;3、心电图室业务用房原则上不少于1间,也可与B超室共一室;4、药房原则上中西药房分设;有条件者应设中药炮制室和煎药室;贵重药、剧毒药、麻醉药、限制性药品应有安全贮藏处;药品品种原则上按照社区卫生服务基本药物目录配备;5、治疗室业务用房不少于2间,分为普通治疗室、外科清创缝合治疗室;6、X光室位置应设在第一层,与其他科室相对独立;透视与摄片室分设,控制室应单设,需暗室者应单设;7、消毒供应室位置应相对独立,平面设置应符合工艺流程与洁净分区要求,不少于3间,应设消毒间、准备间与分发间;洗涤池应设通用与专用;8、健康信息管理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应有满足工作需要的电脑、打印机、宽带网、资料柜、办公桌椅;9、康复病房应单独分区,设置病房、治疗室与医务人员办公室;10、需保护个人隐私的科室,如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妇女保健室、X光室、B超室、心电图室等科室内应设有保护病人隐私的措施;五、人员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占所有工作人员的比例≥95%,其中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1人;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比例≥30%,其中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二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中心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三至少有9名注册护士;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四设康复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六、房屋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设病床的,每设一张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功能分区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二房屋质量应达到以下基本建筑要求:1、主体建筑最低标准要达到砖混结构,室内净高不低于,底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小于300;2、室内装修应表面整洁光滑,色调明快舒适,有利清洁消毒;医疗用房墙面、屋内墙顶与地面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医疗用房、公用门廊、楼梯地面应采用水磨石或其他便于清扫与清毒的地面材料;治疗室等墙面应适宜用水清洗,表面光洁平整,如采用瓷砖墙面;3、操作台、化验台等台面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面层,相应洗涤池与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材料;4、放射科、功能检查室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及绝缘等措施,符合相关建设规范的要求;5、供应室、药房药库及其他物品保管室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入侵设施与条件;6、室内应通风采光良好,门窗整洁完好;不宜阳光照射的业务用房应有遮阳措施;三设置专门的医疗废物放置点,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医疗废物;污水处理与排放达到无害化与环保要求;四配置照明系统发生意外时的替代光源,保证应急需要;五内外部环境布局合理,明亮整洁;机构禁烟,并有禁烟标识;七、设备具备开展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的基本设备以及必要的通讯、交通设备;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设备附后八、规章制度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等,并成册可用;九、由其它医疗机构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本标准颁布之日起,2年内逐步调整功能和规模,达到本标准要求;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设备附件2: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标准试行一、根据区域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可按~1万服务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二、机构标识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由国家统一制定的专用标识;三、床位至少设日间观察床1张;不设病床;四、科室至少设有以下科室: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每室必须独立设置,符合卫生学要求;诊室、治疗室等科室内有保护病人隐私的措施;五、人员一至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二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四其他人员按需配备;六、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二内外部环境布局宽敞整洁,地面无污物,机构内禁烟并有禁烟标识;三室内装修应表面整洁光滑,色调明快舒适,有利清洁消毒;医疗用房墙面、屋内墙顶与地面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医疗用房、公用门廊、楼梯地面应采用水磨石或其他便于清扫与清毒的地面材料;七、设备基本设备应与提供的卫生服务相适应,同时具备必要的通讯、交通设备;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设备附后八、规章制度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等,并成册可用;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设备。

基础标准指引:社区卫生中心设立

基础标准指引:社区卫生中心设立

基础标准指引:社区卫生中心设立简介社区卫生中心是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机构。

本指引旨在为社区卫生中心的设立提供基础标准和指导。

目标确保社区卫生中心设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设立程序1. 确定设立目的:明确社区卫生中心的服务对象、服务范围和服务目标。

2. 调研和规划:了解社区的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资源,制定合理的设立规划。

3. 寻找场所:选择合适的场所作为社区卫生中心的办公地点,确保设施和环境符合卫生要求。

4. 组织团队:招募合适的医生、护士和管理人员,建立专业的医疗团队。

5. 申请设立许可:根据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设立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6. 审核和批准:卫生主管部门将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法定程序进行批准。

7. 设备采购和布局:购买必要的医疗设备、药品和家具,并合理布局卫生中心的各个区域。

8. 培训和准备:对医疗团队进行培训,准备开展医疗服务。

9. 开展医疗服务:按照设立目的和服务范围,开始提供社区居民所需的医疗服务。

基本要求1. 法律合规:社区卫生中心的设立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卫生法、医师法等。

2. 医疗设备:社区卫生中心必须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以满足基本医疗需求。

3. 医疗团队:社区卫生中心的医疗团队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能。

4. 卫生环境:社区卫生中心的办公场所必须保持清洁、卫生,符合卫生要求。

5. 信息管理:社区卫生中心应建立健全的病历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医疗记录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6. 质量控制:社区卫生中心应制定质量控制方案,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改进。

结论社区卫生中心的设立是为了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它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满足基本的设备、团队和环境要求。

通过遵循本指引的基础标准,社区卫生中心能够更好地为社区居民的健康服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设病床的,配备与之相应的病床单元设施。
七、规章制度
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此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部分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由医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当地实际和原医院规模等情况,给予一定过渡期,逐步调整功能和规模,达到本标准要求。
第四章 外出健康体检
第二十三条外出健康体检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地址以外开展的健康体检。
除本规定的外出健康体检,医疗机构不得在执业地址外开展健康体检。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可以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范围内开展外出健康体检。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开展外出健康体检前,应当与邀请单位签订健康体检协议书,确定体检时间、地点、受检人数、体检的项目和流程、派出医务人员和设备的基本情况等,并明确协议双方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的《目录》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不设床位和床位在99张以下的医疗机构还应向登记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用医疗技术进行健康体检,应当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规定,应用的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医疗服务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尚无明确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医疗技术用于健康体检。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于外出健康体检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登记机关进行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外出健康体检情况说明,包括邀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受检者数量、地址和基本情况、体检现场基本情况等;
(二)双方签订的健康体检协议书;
(三)体检现场标本采集、运送等符合有关条件和要求的书面说明;
(四)现场清洁、消毒和检后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第九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

卫医发〔2006〕240号,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卫医发〔2006〕240号,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并作为卫生部1994年制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的第十一部分。

现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二○○六年六月三十日附件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三、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四、人员(一)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四)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设备(一)诊疗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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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和卫生部等10部委《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卫基妇发〔1999〕第326号),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构筑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新格局,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指导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并报我部备案。

附件: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
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指导标准
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指导标准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
一、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改善社区居民的卫生条件,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构筑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新格局,必须把城市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社区,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不断丰富城市社区建设内涵。

二、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须纳入社区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要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紧密结合,并充分利用中医和西医卫生资源。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医疗、康复等服务的综合性基层卫生服务机构.
四、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地市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以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服务人口约3—5万人。

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方便覆盖的区域,以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补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应充分利用社区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择优鼓励现有基层医疗机构经过结构和功能双重改造成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床位、基本设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应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功能、居民需求配置;卫生人力应按适宜比例配置。

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要坚持社区参与的原则。

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立、运行应引入竞争机制。

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是:区名+所在街道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所在街道名+所在居民小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附件2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指导标准
一、基本功能
(一)开展社区卫生状况调查,进行社区诊断,向社区管理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的建议及规划,对社区爱国卫生工作予以技术指导。

(二)有针对性地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与寄生虫病的健康指导、行为干预和筛查,以及高危人群监测和规范管理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免疫接种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四)运用适宜的中西医药及技术,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

(五)提供急救服务。

(六)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卫生保健服务.
(七)提供会诊、转诊服务.
(八)提供临终关怀服务。

(九)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和心理卫生咨询服务。

(十)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
(十一)提供康复服务.
(十二)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十三)开展计划生育咨询、宣传并提供适宜技术服务。

(十四)提供个人与家庭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

(十五)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与上报.
(十六)在社区建设中,协助社区管理部门不断拓展社区服务,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共同营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氛围。

(十七)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社区居民需求,提供其它适宜的基层卫生服务.
二、基本设施
(一)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少于400平方米,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及体现无障碍设计要求。

(二)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居民需求、社区资源等可设置适宜种类与数量的床位。

(三)具备开展社区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医疗、康复等工作的基本设备以及必要的通讯、信息、交通设备,具体内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四)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配备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科室设置
设有开展全科诊疗、护理、康复、健康教育、免疫接种、妇幼保健和信息资料管理等工作的专门场所。

四、人员配备
(一)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
(二)根据功能、任务及服务人口需求,配备适宜类别、层次和数量的卫生技术人员。

辖区人口每万人至少配备2名全科医师.在全科医师资格认可制度尚未普遍实施的情况下,暂由经过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执业医师承担。

医护人员在上岗前须接受全科医学及社区护理等知识培训.
(三)待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其中包括:
(一)各类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三) 各类人员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社区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医疗、康复等各项技术服务工作规范。

(五)家庭卫生保健服务技术操作常规。

(六)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七)会诊及双向转诊制度。

(八)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
(九)财务、药品、设备管理制度.
(十)档案、信息资料管理制度。

(十一)社区卫生服务质量管理与考核评价制度.
(十二)社会民主监督制度。

(十三)其它有关制度。

附件3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指导标准
一、基本功能
(一)开展社区卫生状况调查,协助社区管理部门实施健康促进。

(二)开展免疫接种、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以及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四)提供院外急救服务。

(五)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卫生保健服务。

(六)提供双向转诊服务.
(七)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
(八)提供康复服务。

(九)开展健康教育与心理卫生咨询工作。

(十)提供计划生育咨询、宣传服务.
(十一)提供个人与家庭的连续性健康管理服务。

(十二)在社区建设中,协助社区管理部门不断拓展社区服务,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共同营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氛围。

(十三)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社区居民需求,提供其它适宜的基层卫生服务。

二、基本设施
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少于60平方米,至少设诊断室、治疗室与预防保健室,有健康教育宣传栏等设施,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及体现无障碍设计要求。

三、人员配备
(一)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
(二) 根据功能、任务及服务人口需求,配备适宜类别、层次和数量的卫生技术人员。

辖区人口每万人至少配备2名全科医师.在全科医师资格认可制度尚未普遍实施的情况下,暂由经过全科医学培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执业医师承担。

医护人员在上岗前须接受全科医学及社区护理等知识培训.
(三)待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管理制度
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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