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个人业务营销员档案管理制度
保险客户经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客户经营档案管理,提高客户服务质量,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保险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保险客户经营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客户至上,服务第一;2. 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3. 安全保密,规范操作。
第二章档案内容第四条保险客户经营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客户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职业、住址等;2. 投保信息:保单号、险种、投保金额、保险期间、缴费方式等;3. 服务记录:客户咨询、保单查询、理赔申请、售后服务等;4. 客户满意度调查结果;5. 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6. 客户维护活动记录;7. 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保险业务部门负责客户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六条客户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1. 负责客户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2. 确保档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3. 定期对客户档案进行整理、归档;4. 对客户档案进行保密,防止泄露;5. 及时更新档案信息,确保档案的时效性。
第四章档案操作规范第七条客户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1. 客户基本信息应完整、准确,不得遗漏;2. 投保信息应与保单一致,确保准确无误;3. 服务记录应详细记录客户咨询、保单查询、理赔申请、售后服务等事项;4. 客户满意度调查结果应真实反映客户需求;5. 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应详细记录处理过程及结果。
第八条客户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按照档案内容进行分类整理;2. 档案排列顺序应便于查找;3. 档案装订应规范,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客户档案的归档应遵循以下要求:1. 按照档案内容进行分类归档;2. 归档时间应与档案内容产生时间相符;3. 归档后应及时更新档案信息。
第五章档案保管与保密第十条客户档案应存放在安全、通风、防潮、防尘、防盗的场所。
营销_客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营销客户档案管理,提高营销工作效率,确保营销业务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营销部门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营销客户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使用和保管工作,确保客户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营销部门负责人为营销客户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营销部门档案管理员负责具体实施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查询、销毁等。
第六条各级营销人员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员的工作,及时提供和更新客户档案信息。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应遵循全面、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档案收集内容包括:(一)客户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客户交易信息: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产品、交易方式等。
(三)客户服务信息:客户咨询、投诉、反馈、满意度调查等。
(四)客户关系信息:客户关系建立时间、关系级别、关系维护措施等。
第九条档案整理应按照分类、编号、装订、归档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档案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按客户性质分类:如个人客户、企业客户等。
(二)按客户交易类型分类:如销售、售后服务等。
(三)按客户关系级别分类:如VIP客户、普通客户等。
第十一条档案编号应遵循唯一、连续、易查的原则。
第十二条档案装订应使用统一的档案袋,并标明档案编号、客户名称、存放部门等信息。
第四章档案归档与保管第十三条档案归档应按照分类、编号、装订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保管: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不泄露。
(二)方便查询:确保档案易于查找、查阅。
(三)定期检查: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时及时处理。
第五章档案使用与查询第十五条档案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密原则:未经客户同意,不得泄露客户档案信息。
(二)合法原则:使用档案信息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查询档案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查询申请:填写查询申请表,说明查询目的、范围、期限等。
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07〕51 号,2007 年7月1日实施)各人身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的保密制度、归档制度、交接制度、库房管理制度、查(借)阅制度、鉴定销毁制度、统计制度等管理制度,以及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考核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根据《规范》中《业务文件保管期限表》制定本公司的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保管期限不能低于《规范》要求。
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业务文件归档、整理、保管、利用和过期销毁的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与利用。
94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894-2002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DA/T 15-1995 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 22-2000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人身保险业务文件records of life insurance business指人身保险公司在承保、保全、理赔及客户服务等业务处理及服务环节中直接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照片、声像等文件材料。
3.2人身保险业务档案archives of life insurance business指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鉴定、整理并归档的人身保险业务文件(3.1)3.3承保业务文件underwriting records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约直至缔结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3.4保全业务文件conservation records 指人身保险公司为了维持人身保险合同的持续有效,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保单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规范保险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营销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营销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五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 20 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良好。
第八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第九条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取得证书后由所属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办理执业登记。
第十条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执业登记,不得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 3 年的;(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第三章展业管理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和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第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营销__客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营销客户档案的管理,确保客户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提高营销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营销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客户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二)安全性原则:确保客户档案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便捷性原则:提高档案查阅、查询、借阅等工作的便捷性。
(四)标准化原则:统一档案管理流程,规范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档案管理范围第四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客户档案包括:(一)客户基本信息档案;(二)客户交易记录档案;(三)客户服务记录档案;(四)客户投诉及处理记录档案;(五)客户反馈及建议记录档案;(六)其他与客户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营销部门负责客户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第六条客户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一)负责客户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工作;(二)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三)定期对客户档案进行整理、清理和归档;(四)负责档案查询、借阅、归还等工作的登记、记录和汇报;(五)负责档案室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客户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收集的客户档案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二)收集的客户档案资料应与营销业务密切相关;(三)收集的客户档案资料应按照档案分类进行整理。
第八条客户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有序性;(二)对档案资料进行编号、登记,方便查阅和利用;(三)对档案资料进行装订、包装,确保档案的整洁、美观。
第五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客户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室应保持通风、干燥、清洁,防止档案资料霉变、虫蛀;(二)档案柜应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设施;(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室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档案的安全。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必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良好。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银保客户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和保险业客户档案管理,确保客户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客户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客户档案、企业客户档案、产品档案、交易档案等。
第三条客户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客户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二)保密性原则:严格保护客户隐私,防止客户档案信息泄露;(三)完整性原则:确保客户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四)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客户档案的安全。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客户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客户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客户档案的管理工作,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客户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一)制定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实施客户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三)对客户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四)组织客户档案的培训和指导;(五)协调解决客户档案管理中的问题。
第七条各部门的职责:(一)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和提交客户档案;(二)配合客户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档案的保管和利用;(三)对客户档案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档案信息安全;(四)对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客户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章收集与整理第八条客户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收集的客户档案应当与业务活动相关;(二)收集的客户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三)收集的客户档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客户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二)对客户档案进行编号;(三)编制档案目录;(四)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四章保管与利用第十条客户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选择合适的保管场所,确保档案安全;(二)按照档案保管期限进行分类存放;(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档案受损、丢失或泄密;(四)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维护。
人身保险业务行业档案管理规范

人身保险业务行业档案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业务文件归档、整理、保管、利用和过期销毁的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与利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894-2002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DA/T 15-1995 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 22-2000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人身保险业务文件records of life insurance business指人身保险公司在承保、保全、理赔及客户服务等业务处理及服务环节中直接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照片、声像等文件材料。
3.2人身保险业务档案archives of life insurance business指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鉴定、整理并归档的人身保险业务文件(3.1)3.3承保业务文件underwriting records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约直至缔结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3.4保全业务文件conservation records指人身保险公司为了维持人身保险合同的持续有效,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保单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3.5理赔业务文件claims records指人身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3.6件item指归档业务文件的最小整理单位,一般以客户单次提交的业务申请及其相关的业务处理资料为一件。
例如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资料可以为一件;投保补充资料可以为一件;保险合同送达回执书可以为一件;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的理赔申请资料可以为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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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个人业务营销员档案管理制度
一、背景与目的
随着保险市场的竞争加剧,个人业务营销员在保险公司的发展中起到
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了规范和管理个人业务营销员的行为,提升其服务
质量和销售能力,保险公司制定了个人业务营销员档案管理制度。
二、档案建立
1.档案分类:将个人业务营销员档案分为基本信息档案和业绩档案两类。
2.档案建立:个人业务营销员必须在入职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
相关材料,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将其纳入档案管理系统,并进行备案。
三、基本信息档案
1.档案内容:基本信息档案包含个人业务营销员的基本信息、工作履历、培训记录等内容。
2.信息更新:个人业务营销员的基本信息如有变动,需要及时通知公
司人力资源部门,以便更新档案信息。
四、业绩档案
1.档案建立:个人业务营销员的业绩档案由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
2.业绩记录:个人业务营销员的销售业绩、客户评价、投诉记录等相
关信息将被记录在业绩档案中。
3.业绩评定:公司将定期对个人业务营销员的业绩进行评定,评估其
销售能力和表现,并将评定结果记录在业绩档案中。
五、档案管理
1.保密性:个人业务营销员档案属于公司重要资料,必须保持机密,
未经授权不得向外泄露。
2.存档管理:个人业务营销员档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存档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查阅性。
3.权限控制: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个人业务营销员档案的访问权
限进行控制,确保只有相关人员可以查阅档案。
4.定期更新:个人业务营销员的档案必须定期更新,以反映其最新的
工作情况和业绩表现。
六、档案利用
1.综合考核:个人业务营销员的档案将作为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之一,评估其工作业绩和发展潜力。
2.培训需求:个人业务营销员的档案将为公司制定培训计划提供参考
依据,确定其培训需求和重点领域。
3.奖惩决策:个人业务营销员的档案将作为公司奖励和惩罚的依据之一,明确其业绩水平和行为表现。
以上是保险公司个人业务营销员档案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建立
和管理个人业务营销员档案,可以提高其工作业绩和服务质量,促进保险
公司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