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03•【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9〕7号各市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院校人事部门,市委、区委党校、社会主义学院人事部门,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等文件精神,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总结全市试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修订完善了《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京人发〔2005〕37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9年1月3日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等文件精神,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制度,加强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监管,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是指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和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院、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高等学校”)的教师职务聘任工作。
市委、区委党校,民办高等学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档案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集团)、人民团体、高等院校档案部门:为了进一步依法加强对档案工作人员培训的管理,切实提高全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的质量,结合新形势需要和我市实际,我局对2002年制发的《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培训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培训任课教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档案局2005年8月17日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的管理,根据档案法律法规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上岗的和尚未接受档案专业知识培训已在岗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培训。
第三条档案专业知识培训应当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以档案工作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为主要教学内容,贯彻学用一致、按需施教的原则,注重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四条市档案局负责对本市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及管理。
市档案干部培训中心负责对市级机关、团体、企业及事业单位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市属单位和区、县档案局负责组织对本系统或本地区的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也可以委托市档案干部培训中心对所管辖范围的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组织者应当对参加培训的档案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并对成绩合格者颁发证书。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京政办发[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对外可使用北京市公务员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名义开展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是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北京市人事局、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社保局。
2.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的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的职责。
3.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的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将制定本市公民境外就业工作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四)转变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本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6.17•【文号】人社部发〔2019〕53号•【施行日期】2019.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经济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遵循经济领域人才资源开发规律,健全完善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经济专业人员,释放经济专业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为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服务发展。
立足经济领域各行业特点,突出经济活动的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引导经济专业人员提高能力素质,提升职称评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契合度,促进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与人力资源协同发展,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2.坚持科学评价。
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充分调动经济专业人员积极性、创造性。
3.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
巩固经济领域人才评价改革成果,总结完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健全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体系,创新高级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机制,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及新兴产业的人才支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20.04.09•【文号】人社部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档案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档案专业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职责与使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建立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有效激励为目的、符合档案职业发展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为建设高素质的档案干部队伍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1.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突出档案工作特点,引导档案专业人员提升理论水平、拓展专业能力。
2.坚持科学评价。
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条件,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针对档案专业人员的工作特点,实施分类评价。
3.坚持以用为本。
将档案专业人员评价与培养、使用相衔接,促进档案专业人员的职业发展,引导档案专业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扎根发展、建功立业,满足单位的用人需求。
二、主要内容通过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和服务等措施,形成评价科学、激励有效、管理规范、服务全面的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8.20•【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1〕3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知识产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拓展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助力北京“四个中心”建设,经研究,决定在经济系列开设知识产权专业。
现将《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2021年8月2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本市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助力北京“四个中心”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版权等)服务和运营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层级设置及专业方向(一)层级设置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纳入经济职称系列,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关于印发《北京市档案局对从事档案工作二十年以上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档案局对从事档案工作二十年以上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档案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集团)、人民团体、高等院校档案部门:为鼓励长期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对我市档案事业发展作出的贡献,弘扬档案工作者开拓进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精神,激发广大档案工作者更加积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我局对《北京市档案局关于从事档案工作满三十年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办法》(京档通[2002]第3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对从事档案工作二十年以上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档案局2009年3月31日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对从事档案工作二十年以上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办法第一条为表彰长期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对我市档案事业发展作出的贡献,鼓励广大档案工作者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专职档案工作者(含已离退休),凡从事档案工作专业工龄二十年以上者,均属颁发荣誉证书的范围。
在中央单位、本市以及其他省市已接受过此种证书的人员,不在颁发证书范围。
第三条档案专业工龄是指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和其他档案机构、岗位从事工作的时间。
第四条荣誉证书分为从事档案工作二十年以上(含二十年)和三十年以上(含三十年)两种类型。
第五条在职档案工作者,经组织批准选送到各类学校进修学习,毕业(结业)后继续从事档案工作的,其离职学习的时间,计算在档案专业工龄内。
第六条档案工作者因单位或本人原因调动到其他岗位后又重新回到档案工作岗位的,其前后从事档案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时间计算截至当年12月31日。
第七条档案工作者离现岗挂职锻炼的时间,计算在档案专业工龄内。
第八条档案工作者在被审查期间、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撤销期间,暂不发给荣誉证书。
第九条荣誉证书每年办理一次。
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8.12.24•【文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为了更好地开展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保障档案专业人员权益,不断提高档案专业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8年12月24日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进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保障档案专业人员权益,不断提高档案专业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档案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档案馆的业务人员,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专兼职档案业务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是建设高素质档案人才队伍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
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对档案事业发展的部署要求,培养造就有理想信念、有职业操守、有创新意识、有专业能力的档案专业人员,为档案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应当以服务档案事业发展、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促进科技和文化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分类分级、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21.06.09•【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档案数据中心,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档案局2021年6月9日北京市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遵循档案专业人员特点和成长规律,建立符合档案专业人员职业发展需要的职称制度,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科学、分类评价为核心,以激发档案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目的,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档案专业人员队伍,为全市档案事业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
三、改革任务(一)健全制度体系明确职称层级。
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
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
(二)完善分类评价标准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坚持把品德放在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职业道德。
用人单位可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综合考察档案专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增强法治意识、纪律意识,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服务奉献精神。
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在职称评价中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工作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已取得职称的予以撤销,并记入职称评价诚信档案。
2.制定体现档案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评价标准。
在国家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
突出评价能力、业绩和贡献,按照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职责档案专业人员的特点和成长规律,合理确定评价重点。
对于主要从事档案研究工作的人员,着重考察其学术水平、学术影响和应用效果,突出其研究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对于主要从事基层一线档案业务工作的人员,着重考察其工作业绩,突出其实际操作水平和解决问题、创新方法的能力。
3.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
将档案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内容,建立职称评审代表作清单。
档案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包括发明专利、标准规范、研究报告、专业论文、学术著作等。
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三)完善评价服务机制1.畅通职称申报绿色渠道。
对在档案专业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急需紧缺的档案专业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按规定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2.推行社会化职称评价。
坚持“个人自主申报、行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管”的社会化评价机制。
档案专业人员通过评价取得北京市职称证书,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主、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强化聘后考核管理,对不符合岗位要求、没有履行岗位职责的档案专业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
3.优化职称评价方式。
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机制,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优化评审工作流程,进一步减少申报材料和证明事项,强化大数据应用,突出工作单位推荐意见。
加快职称评价信息化建设,实行网上申报、审核、缴费、查询、验证等便利化服务。
(四)加强评价监督管理1.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
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组建相应层级的档案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内,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相应职称。
职称评审服务机构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纳入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使用。
严格评审专家管理,建立动态调整考核机制,确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2.完善职称评价监督机制。
坚持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结果验收和备案制度,加强对申报条件、工作流程的监督检查。
将用人单位的推荐意见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用人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工作,按照《北京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审核材料,规范答辩、评审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
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责任。
四、加强组织实施(一)强化组织保障。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职能分工,明确工作责任,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北京市档案局负责档案专业人员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监督检查和工作评估;相关评审服务机构负责落实职称改革政策,组织开展日常评价工作等。
(二)稳步推进改革。
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加强档案人才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引导档案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件北京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档案专业人员申报职称,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认真钻研业务,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积极参加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管理员(一)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2.大学专科、高中(含中职、技校)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二、助理馆员(一)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了解国内外档案领域的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档案工作能力,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积极为档案事业发展做出相应贡献。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满3年;4.高中(含中职、技校)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
三、馆员(一)基本条件1.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比较熟悉国内外档案领域的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和较强的档案工作能力,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积极为档案事业发展做出相应贡献。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满2年;(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5)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满7年;(6)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4年;(7)高中(含中职、技校)毕业、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7年。
(二)取得助理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1.从事档案研究工作,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
参与完成档案领域研究课题,或参与出版档案领域专著、教材等,或参与制定相关行业领域的档案标准规范、政策类文件等,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从事档案业务工作,具有一定的实践能力。
熟练运用档案工作标准规范开展档案业务工作,能够解决日常档案工作中遇到的业务问题,为本单位档案工作顺利进行做出较大贡献。
(三)取得助理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在档案专业领域,作为参与人完成在单位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发明专利、标准规范、研究报告、学术著作等,或作为参与人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2项及以上。
四、副研究馆员(一)基本条件1.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熟悉国内外档案领域的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满2年;(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满7年;(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4)已取得非本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3年。
(二)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1.从事档案研究工作,具备较强的研究能力。
主持或参与开展档案工作领域省部级研究课题,或主持完成档案工作领域厅局级研究课题,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技术成果,能够将国内外先进的学术成果应用到档案工作中去,为档案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开展国内外档案工作历史、现状、趋势和规律研究,形成的课题报告、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等研究成果得到同行认可,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具有一定的行业认可度和社会影响力。
2.从事档案业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熟练运用档案工作标准规范,能够解决日常档案工作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取得一定的工作成就;或主持制定本系统、本单位档案领域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三)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之一:在档案专业领域,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发明专利、标准规范、研究报告、学术著作等,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3项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