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档案馆档案利用 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编制日期:2006年1月为实现公司档案归档管理和管理利用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严格公司档案管理,保证档案管理有效性、规范性,更好地为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 适用范围档案是指:物管公司总部及所属管理处、各职能部门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使用价值的各种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是准确、完整、系统地反映本公司物业管理和经营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的重要依据,是公司的宝贵资源。
2 定义员工在各项工作活动完结时,都应将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档案材料交由所在部门的档案人员统一归档;各部门当年归集的档案材料应于次年六月底前完成档案整理和移交。
3 档案管理机构和职责3.1 档案管理机构3.1.1根据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立公司本部档案室,并由公司前台文员兼任档案管理员;各管理处相应设立管理处档案分室,并指定专人为档案管理员;管理处各职能部门设兼职档案管理员。
对各种门类和不同载体的档案,采取档案实体,由本部档案室和各管理处档案分室保管。
3.2公司本部档案管理员职责3.2.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
3.2.2制定和不断完善公司各项档案管理制度,创造良好的档案工作环境,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3.2.3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下,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和各管理处、各职能部门的档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3.2.4承担公司本部以及各管理处、各职能部门必须移交公司的各类档案的保管,并切实做好档案库室的保密、安全防患管理。
3.2.5及时为公司各项工作提供档案服务,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
3.2.6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编写公司的组织沿革、大事记、全宗介绍、基础数字汇编和专题文件汇编等编研材料。
3.2.7对档案定期进行统计、鉴定、销毁和移交工作。
3.2.8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北京市档案局部署2020年全市档案工作

北京市档案局部署2020年全市档案工作北京市档案局作为北京市政府的直属机构,负责管理和保护全市的档案资源,是保障城市发展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支撑。
为了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提高档案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北京市档案局近日部署了2020年全市档案工作。
北京市档案局要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和服务能力。
2019年,北京市档案局联合相关单位推出了“云档案馆”项目,实现了电子档案的云端存储和管理,方便了用户的查询和利用。
今年,北京市档案局将继续推进“云档案馆”项目,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以提高档案信息化水平,提升档案管理和服务效能。
北京市档案局将加强档案保护工作。
档案资源是历史的珍贵见证,保护这些资源对于保护城市的文化遗产和历史记忆至关重要。
北京市档案局将组织开展档案资源普查,全面收集、整理和保护各类档案资源,确保它们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北京市档案局还将加大对档案保护设施和环境的建设,提升档案保护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北京市档案局将加强档案利用和公示工作。
档案是研究历史和开展学术研究的重要依据,也是公众了解历史、审查权力的重要途径。
北京市档案局将继续推出相关展览、讲座和培训活动,提高公众对档案利用的意识和能力。
北京市档案局还将加强档案公示工作,及时发布档案信息,提供档案查询和利用的渠道,促进档案资源的充分利用。
北京市档案局还将加强档案管理队伍建设。
档案工作需要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他们是保障档案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北京市档案局将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北京市档案局还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绩效评价机制,激励和奖励优秀的档案管理人员,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档案利用管理制度(5篇)

档案利用管理制度(5篇)档案利用治理制度1一、集中统一治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做到专人、专室、专柜治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已有。
二、加强库房治理,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方面的工作,配置必需的爱护设备。
三、定期对室藏档案保管状况进展全面检查,并作好记录,发觉问题准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实行积极有效措施,爱护档案的安全。
四、仔细做好档案的收集登记工作,做到名目与室藏档案相符。
五、定期对档案进展鉴定,精确地判定档案的存毁,销毁失去价值的档案,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登记造册,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二人在指定的地点监销,制止擅自销毁档案。
六、档案人员调开工作时,必需在办完档案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
七、因保管不善,造成档案毁坏和丧失的,按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档案利用治理制度2一、仔细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刻苦学习、不断提高文化和业务水平、适应工作的需要。
二、负责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做好档案资料的整理、编目、鉴定、保管、统计、编研和系统化工作。
四、全面熟识室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积极供应利用,做好询问工作,严格执行保密和档案的利用制度。
五、加强档案室治理,做好温湿度记录,年终对室藏档案资料进展全面地核对清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六、保持室内干净,遵守防火安全制度。
档案利用治理制度3一、依据国家保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工作*家隐秘及其密级详细范围的规定,做好档案的密级划分和密级的变更工作。
二、严格档案借阅审批手续,档案查阅只限于阅文室,查阅者不得抄录、复制和拍照,更不得擅自带走和转让他人;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实行相应保密措施,使用后准时归还。
三、档案室房属机要重地,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四、对于造成泄漏档案机密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赐予严厉处理。
档案利用治理制度4一、凡需利用档案资料者,必需填好借阅单,说明利用的目的等项。
北京市关于档案的管理规定

北京市关于档案的管理规定第一篇:北京市关于档案的管理规定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时间:2008-11-19 来源:北京.CN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管理的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根据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审批,并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市、区、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服务机构)。
其他任何单位未经授权均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档案或本人档案。
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是指:(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三)直接分配到非国有企业工作及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四)自费店铺及其它因私出国人员的人事档案;(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七)受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的人事档案;(八)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一)北京地区用人单位聘用外省市人员的人事档案,原则上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特殊情况也可由我市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北京地区用人单位结束聘用关系时,其人事档案不能在北京地区范围内调转,由人才服务机构将其人事档案转往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
(二)由北京地区流动到外省市人员的人事档案1.凡持外省市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函,我市人才服务机构可为其办理转档手续和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北京市实施<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细则—— 京档发〔2010〕5号

北京市实施<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细则京档发〔2010〕5号1.范围本细则规定了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归档文件整理原则和方法。
本细则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2.定义2.1归档文件各立档单位在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纸质文件材料。
2.2件归档文件的基本整理单位。
一般以每份文件的不同稿本合为一件,包括文件正本、定稿、附件、被转发文、复制件、有领导重要批示或有处理结果的公文审批单等相关文件。
来文与复文可为一件。
报表、名册、图册、同种简报与期刊一册(本)为一件。
2.3归档文件整理将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使之有序化的进程。
3.整理原则遵循文件形成规律,保持归档文件之间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4.质量要求归档文件应齐全完整并按件装订。
归档文件及整理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5.整理方法与要求5.1装订:归档文件装订时应使用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装订材料。
文件页数较多时可采取线绳装订。
5.2分类:归档文件一般可采用年度、机构、问题、保管期限等特征进行分类,并结合使用。
一个立档单位内的归档文件一般只采用一种分类方法。
推荐使用“保管期限——年度——机构(问题)”或“年度——机构(问题)——保管期限”的分类方法。
5.2.1按年度分类将归档文件按其形成年度分类。
5.2.2按机构分类将归档文件按其形成或承办机构分类。
5.2.3按问题分类将归档文件按其所反映的问题分类。
5.2.4按保管期限分类将归档文件按划定的保管期限分类。
5.2.5““保管期限——年度——机构(问题)”分类法:将立档单位同一全宗内归档文件按其划定的保管期限分类,同一保管期限内的文件再按形成的年度分类,同一年度内的文件按形成或承办机构(问题)分类。
5.2.6“年度——机构(问题)——保管期限”分类法:将立档单位同一全宗内归档文件按其形成的年度分类,同一年度内的文件再按形成或承办机构(问题)分类,同一机构(问题)内的文件按划定的保管期限分类。
《北京市区县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工作管理办法》解读

《北京市区县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工作管理办法》解读作者:钱海峰来源:《北京档案》2015年第05期2014年10月15日,《北京市区县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工作管理办法》(京档发〔2014〕14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并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使《办法》能够更好地得到理解和执行,现对《办法》进行一些解读。
第一部分《办法》的出台背景2010年北京市档案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区县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的意见》(京档发〔2010〕2号,以下简称《意见》)已不能完全适用区县实际工作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一是在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程序上,原《意见》规定的程序不够严谨,将开放档案的公布及利用工作与档案开放鉴定的初审、复审、审批等工作程序混在一起;二是在档案开放鉴定标准上,由于标准太原则,致使各区县对标准理解不一致,造成各区县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千差万别;三是在档案开放鉴定的组织上,原《意见》的有关规定内容,不具有可操作性;四是在拟延期开放档案的报审要求上,由于原《意见》对报审要求不够具体,致使各区县报送的拟延期开放档案的请示及目录等报批材料的载体形式和格式内容不统一,各式各样。
2013年以来,市档案局先后对全市16个区县档案馆进行了专题实地调研,并于2013年10月和11月,分别组织东城、海淀等12个区县及市档案馆整编处等相关人员召开座谈会。
同时,结合近几年我局在审批区县馆藏部分到期档案延期向社会开放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调研情况,分析了区县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工作的现状和问题,对取得的经验进行了总结。
在此基础上,着手开始《意见》的初步工作,并于2014年5月完成对《办法》的起草。
通过调查研究、明确定位、搭建框架、组织起草、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等环节最终于2014年10月15日正式出台了《办法》,以此来规范档案开放工作,更好地监督指导区县档案馆履行开放档案职能。
第二部分《办法》的结构《办法》正文共包含6章,分别为总则、鉴定组织和职责、鉴定标准和要求、鉴定程序、公布和利用、附则,合计 18条。
北京市朝阳区档案局

北京市朝阳区档案局京朝档发〔2018〕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档案馆档案利用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委、区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规范北京市朝阳区档案馆档案利用工作,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服务,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朝阳区档案馆档案利用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北京市朝阳区档案馆档案利用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朝阳区档案馆档案利用工作,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北京市区档案馆档案利用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区档案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未开放档案是指馆藏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未满30年或已满30年但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利益及其它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提出限制利用范围的档案。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查阅本单位移交的馆藏未开放文书档案,须提供注明查阅内容的本单位介绍信和查阅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凡查阅党委工作档案,须提供注明查阅内容、查阅目的的本单位党委介绍信和查阅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第四条利用者利用开放档案的手续是:(一)内地公民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工作证或介绍信,可利用档案。
(二)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可利用档案。
(三)外国人须持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经区档案馆同意,可利用档案。
第五条利用者利用未开放文书档案的手续是:内地公民、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档案移交单位的介绍信,注明利用者身份、利用目的和查档范围及其它有关情况,经区档案馆批准,可利用相关档案。
第六条利用者利用未开放专门档案的手续是:(一)婚姻登记类档案1.当事人为内地居民的,持有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可利用本人婚姻登记档案。
北京市档案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 联合印发《关于加

北京市档案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区县档案馆建设的意见》作者:来源:《北京档案》2013年第06期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推动北京市区县档案馆新馆建设,更好地发挥档案工作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国家档案局对加快推进档案馆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到2020年全国各级综合档案馆全部建成面积达标、符合规范的新馆,档案馆建筑面积比2010年翻一番。
档案馆应成为档案安全保管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档案利用中心、政府信息查阅中心、电子文件(档案)中心“五位一体”的新型档案馆。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档案事业的发展,提出要按照国家档案局的要求和建设世界城市的目标,按照“五位一体”的建设标准,着力推进档案馆新馆建设。
确保区县档案馆于2020年前实现国家档案局要求的面积达标、符合规范的目标,2013年5月27日,北京市档案局与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区县档案馆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分四部分内容。
(一)充分认识加强区县档案馆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区县档案馆是集中永久保管本区域党和政府重要档案的基地,是满足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查阅政府公开信息的中心,在资政存史、社会管理、文化建设等各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目前我市区县档案馆存在不符合面积达标、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要求;一些馆库房容量已趋于饱和,不能按期接收应进馆档案;一些馆设备设施老化,既存在安全隐患,又不能满足档案数字化的需要;一些馆利用大厅、展厅面积不足,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无法充分发挥,这与首都功能定位、建设首善之区、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目标不相适应。
因此,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和加强区县档案馆建设迫在眉睫。
(二)提出区县档案馆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落实档案工作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安全第一的“三大战略”为目标,以建设档案资源体系、利用体系、安全体系“三个体系”为重点,大力推进区县档案馆建设,使区县档案馆全部达到国家要求,区县档案事业与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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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档案馆档案利用工作管理办法(初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区档案馆档案利用工作,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利用工作应遵循依法、便捷和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各区档案馆对所有到开放期限的档案,应组织鉴定小组及时进行鉴定,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无需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的,均可由档案馆报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开放,必要者报本级政府审批。
按国家有关规定需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的,需报北京市档案局进行审批。
第四条各区档案馆馆藏档案必须经过系统整理,开放的档案应编有供利用者自行检索的案卷或文件级开放目录。
破损或字迹褪变、扩散的档案,均应经过修复保护。
第五条利用区档案馆馆藏档案,应优先提供档案数字化副本;古老、珍贵和重要档案应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第六条各区档案馆应当采取设立阅览室、档案网站等多种方式,配备必要的阅览和复制设备,向社会提供已开放档案、文件查询服务。
第七条各区档案馆应当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并将档案利用服务的内容、时间、手续、方式等基本服务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因
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按规定不予公开的档案外,各区档案馆应当向社会开放下列馆藏档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形成的档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形成的、时间已满30年的档案;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
(四)属于已作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档案;
各区档案馆开放个人捐赠、寄存的档案,应当征得捐赠人、寄存人同意。
第九条公民和社会组织可以持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件,在区档案馆查阅、复制或者摘录已开放的档案、文件及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条各区档案馆开放档案的利用手续是:
(一)大陆公民持有身份证或工作证、介绍信,可直接到区档案馆利用。
(二)台、港、澳同胞和华侨如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可持本人回乡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到区档案馆利用;利用其它开放档案,须经大陆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接待单位介绍,提前三十天向区档案局(馆)提出申请,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以及其它有关情况。
(三)外国组织和个人的利用手续按《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各区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利用手续是:
(一)婚姻登记类档案。
1.当事人为内地居民的,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可以查阅本人婚姻登记档案。
当事人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的,持有《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婚姻登记档案。
2.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区档案馆查阅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受委托人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及委托书,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目前及办理婚姻登记时的身份信息,登记日期和登记机关。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可以委派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4.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本人律师执业证书及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身份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5.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件、被监护人身份证件及监护关系证明,经婚姻登记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被监护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6.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件、被查询人身份证明、死亡证明及继承关系证明,经婚姻登记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死亡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7.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利用目的合理的,经区档案馆馆长批准,持相关材料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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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登记资料类档案(农村宅基地、宅基地上建房档案)
1.土地权利人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其权利凭证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
2.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单位的证明文件、本人的身份证明查询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
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查询土地原始登记资料。
4.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三)房产类档案
1.(农村宅基地上的房产)
(1)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农村宅基地上的房产登记资料;委托查询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经公证或者认证。
(2)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可以查询、复制农村宅基地上的房产的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农村宅基地上的房产登记资料。
2.区档案馆只对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经租房及文革产、代管产、献产等档案的查阅业务。
房屋管理部门查阅区档案馆馆藏经租房及文革产、代管产、献产等档案,须出具单位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
(四)公证档案
1.公证业务办理机构应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可以查询本公证处办理过的原始公证资料。
2.司法行政机关的公证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公证档案的,应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有关档案的,应出具正式查卷函件,经区档案馆馆长批准后办理查阅手续。
4.律师因诉讼代理的需要,向区档案馆提交律师的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的查卷证明,及当事人同意律师查阅本人的公证档案的证明,经区档案馆馆长批准后,可查阅当事人提交给公证处的证明材料和公证所记录的与当事人谈话笔录。
5.凡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公证密卷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公证档案,一般不得借调和查阅。
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须经当事人同意后,报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五)死亡干部档案
死亡干部档案不对个人提供利用。
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持本单位党委或党组出具的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并经区委组织部门批准(出具介绍信),可查阅上述档案。
(六)知青、招工、干部派遣、学籍、调转、学生派遣等种类档案。
1.当事人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可以查阅本人的上述档案。
2.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区档案馆查阅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受委托人应当提交本人和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件可以查阅上述档案。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人事、劳动关系,可以委派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查阅上述档案。
4.相涉单位为确认当事人的人事关系,可以委派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查阅上述档案。
第十二条各区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其公布权属于档案馆以
及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
利用者摘抄、复制的档案,如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研究著述中引用,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
利用者在著述中节引档案内容,均应注明档案的收藏单位和档号。
档案馆鼓励利用者向其赠送利用档案撰写的著述或其它学术成果。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或者公布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应当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公民和社会组织利用国家档案馆未开放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未经国家档案馆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传播。
第十四条区档案馆馆藏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外借,确需外借的,必须经馆长批准,并严格办理出库和归还入库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区档案馆提供档案利用服务不得收费。
利用者如需复制,必须填写复制申请单,经馆长批准,并由档案馆负责办理。
可复制档案的内容、数量,由各档案馆酌情决定。
第十六条国家档案馆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举办档案陈列展览,开展社会宣传教育,提供各种形式的档案信息服务。
第十七条区档案馆应及时、准确地掌握档案和资料的利用效果,不断改进利用工作。
第十八条利用者到区档案馆利用档案,须服从档案馆的安排,遵守有关的各项规定,违反者档案馆可视情况给予劝告或进行其它处置。
利用中如损坏档案,档案馆可根据档案价值责令利
用者进行赔偿,或给予其它处理。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档案馆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向国家档案馆提出质询,也可以向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级监察、法制等部门投诉。
第二十条各区国家档案馆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