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全文,.4.24修订,.1.1起施行
新环保法全文,2019.4.24修订,2019.1.1起施行

新环保法全文,2019.4.24修订,2019.1.1起施行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亮点解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亮点解读2014年4月24日,经过四审的《环保法》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环保法》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还就政府、企业公开环境信息与公众参与、监督环境保护作出了系统规定,法律条文从原来的6章47条增加到7章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1983年12月31日,国务院如开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首次提出将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199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对其再次确定: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此次新环保法修订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改变了发展优先,兼顾环保的思维定势,给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从法理上画上了句号,为生态文明建设确定了法律基础。
首次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新修订《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
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新法同时也加大了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法条中涉及到地方人民政府需落实生态保护的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今年年初,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
根据规划,2014年,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
建立机制,出台规定治理雾霾谈到环境保护,公众最为关心的就是对雾霾的治理。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区域限批。
新环保法解析

新环保法解析
2014 年 4 月 24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法》 修订草案,并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修订后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 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 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 行为的法律制裁。还就政府、企业公开环境信息与公众参与、监督环境保护作出了系统规 定。法律条文也从原来的六章四十七条增加到七章七十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 作性。
环保法大事记
新《环保法》最大限度凝聚了各方共识,从 2012 年的一审到 2014 年的四审,从修正到 修订,历时两年半精雕细琢显民意,是环保法实施 25 年来一座里程碑。 1979 年………………………试行 1989 年………………………正式实施 2011 年………………………正式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修法计划 2012 年 8 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一审 8 月 31 日~9 月 30 日………草案第一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3 年 6 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二审 7 月 19 日~8 月 18 日………草案第二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3 年 10 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三审 2014 年 4 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四审 2014 年 4 月 24 日………… 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2022年环保法全文

2022年环保法全文新环境保护法试题库1、填空题1、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2、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3、《环境保护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4、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5、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6、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7、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8、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9、《环境保护法》确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10、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11、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12、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13、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14、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于2022年1月1日施行。
15、2022年世界环境日中国主题为向污染宣战16、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共7章70条。
17、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18、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19、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0、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背景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背景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国家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新《环保法》全文

新《环保法》全文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国主席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2023年最新版本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2023年最新版本本文档旨在概述2023年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最新进展和主要内容。
本文档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
在实际操作中,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概述1.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最新版本对原有法规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强化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地位,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2)完善了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和公众参与制度;(3)加强了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措施,明确了环境违法责任的追究制度。
2. 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23年进行了修订。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1)明确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和标准;(2)强化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法律责任;(3)增加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3. 污染防治法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
2023年最新版本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如下修订:(1)严格了污染排放标准,提高了污染治理要求;(2)加强了污染源监管和污染物排放控制;(3)完善了污染防治基金的设立和管理制度。
二、环境保护执法与监管1. 环境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监察法》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进行了修订。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1)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职责和权限;(2)加强了环境监察手段和措施;(3)加重了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2023年,环境保护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规章,以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规范,主要包括:(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2)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定;(3)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办法等。
三、生态保护与建设1. 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保护法》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进行了修订。
新环保法亮点解析

新环保法的亮点解析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以151票赞成、3票反对、6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新环保法共7章70条,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新法的四个特点一是定位合理,是定位在环境领域的基础性法律。
二是创新理念。
近年来环保领域的一些主要理念和指导精神,如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保护优先等,新法中都有所体现。
三是完善制度。
一些新的制度,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生态补偿等,新法都作了明确规定。
现有的一些老制度,如环评、区域限批等,也进行了调整完善。
四是强化责任。
增设了按日计罚、治安拘留等措施,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权,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
二、新法的七个亮点(一)立法理念新新环保法总则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
环保法中每个人都是主体,都对环境污染有责任,环保问题要先从自身做起,同时也有与责任相适应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的权利(二)监管机制广新环保法第4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企事业都应当依照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相应的一系列工作。
第二,应当建立环境污染的公共监测预警预案。
第三,污染可能影响到公共健康和环境安全时,要公布预警信息。
第四,要启动应急措施,减缓污染危险。
(三)管理机制转型新环保法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各地已经实行区域联防联控的基础上,将区域联防联控写入环保法对该机制而言是一个创新。
(四)法律责任严新环保法59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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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全文,.4.24修订,.1.1起施行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 (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
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篇二: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新交通规则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新交通规则2016-03-24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139号令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我们对新驾规进行详细解读,梳理出其中最为显著的几处变化。
一、放宽单眼视力障碍群众驾车身体条件139号令: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解读:此次新部令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放宽了视力规定,允许单眼视力障碍群众申请驾驶证,但不允许申请大车、摩托车等驾驶证。
二、放宽上肢残疾人驾车身体条件139号令: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解读:左手只要任意三指健全,不需要必须拇指健全,右手手掌完整,可以没有手指,可以申请C1、C2、C3、C4准驾车型驾驶证,不需要安装辅助装置。
任一只手的手掌缺失,只要另一只手拇指以及其他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C5驾驶证,安装的辅助装置根据具体的残疾情况来确定。
三、放宽大中型客货异地业务139号令: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解读:申请大中型客货车(A、B类准驾车型)驾驶证不再受地域限制,在居住地都可以申请增加A、B类驾驶证。
申请增驾的,应当在其所持驾驶证的核发地提出申请。
四、明确不经学习驾驶直接参加考试的情形139号令:规定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要求的驾驶许可条件下,7种情形可以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解读:驾驶证被注销等有驾驶经历的人员,年龄、身体条件等符合重新申领驾驶证规定条件的,可以不经学习直接申请考试。
但直接申请考试只能是允许初领和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需要注意的是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撤销是处罚措施,不能享受政策优惠,也就是不允许不经学习驾驶直接考试。
五、考试预约可“多选”139号令:科目一合格后,既可以约考科目二,也可以约考科目三路考,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科目二、科目三路考同时预约,在同一天连续考试。
解读:取消了科目二考试合格方可参加科目三考试的规定,同时预约、连续考试的前提是满足法定的间隔时间。
其他所有科目合格才可以考科目三理论考试。
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可以当场申请科目三安全文明常识考试,不需要提前预约。
在程序设计上,科目三理论可以与科目三道路考试合并预约,也可以与科目二合并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