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三追两检一挂牌”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安交办[2012]139号)(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办发[2006]26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11.09【实施日期】2006.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6〕265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公安局、市交委、市安监局《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市公安局、市交委、市安监局)为认真汲取“10·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促进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决定从2006年11月10日至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此为突破口,全力以赴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实现全年道路交通安全既定目标。
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总体要求,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整治公共客运交通安全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强化路面执法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全力以赴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坚决杜绝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年道路交通安全既定目标的顺利实现,为2007年元旦、春节和今后一个时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努力实现以下目标:(一)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比去年同期明显减少,杜绝发生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二)客运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效,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进一步加强,客运车辆及驾驶人户籍化管理率达到100%,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检验率达到100%,客运从业人员安全教育率达到100%;(三)路面交通秩序根本好转,超速行驶发生率不超过10%,客车超员发生率不超过2%;(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建立健全,发挥有效作用,所有区县(自治县、市)、镇(乡)交通安全办公室建成率达100%。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业特殊时段安全工作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2]1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业特殊时段安全工作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2]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e5728170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08.png)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业特殊时段安全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业特殊时段安全工作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2〕16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委质监站:现将《重庆市交通行业特殊时段安全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重庆市交通行业特殊时段安全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交通行业安全监管,提高特殊时段安全监督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港航管理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在特殊时段的安全监督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特殊时段是指:暴雨汛期、冰雪及浓雾等恶劣天气时段;“春节”(含春运)、“五一”、“十一”黄金周、清明节、端午节等法定节假日时段;“两会”等重要会议活动时段。
第四条特殊时段安全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大力整治安全隐患,完善交通应急预案,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切实减少一般事故。
第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加强与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收集、分析和传递暴雨、大雪等极端天气和汛情等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及时通报气息、水文状况和交通通行情况,对严重积雪、积水、浓雾天气和其它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停运停航。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01•【字号】渝交委安[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10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市运管局、市公路局、交通执法总队:2011年3月份以来,全国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4起,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决定从4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国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排查专项行动。
根据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交安监发〔2011〕108号)的要求,为防范我市道路运输重大事故的发生,现就我市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的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把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排查专项工作与落实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起来,按照“A级要坚决抓巩固,B级要重点抓提升,C级要进行限期整改,D级坚决实施挂牌督办”的要求,抓好对安全评估等级低的客运企业的整改工作。
对评估为C级的道路客运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责令限期改正,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
对评估为D级的道路运输企业,暂扣有关证照,责令其全部或局部停业整顿,对从业人员进行强制培训;停业整顿验收不合格且仍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注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其相应经营范围。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渝交委安〔2011〕5号)的要求,监督客运企业将承包经营车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将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承包经营者、承包经营车辆及从业人员。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渝安办[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工作的通知(渝安办〔2009〕2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1-3月,全市道路交通事故343起,死亡377人,同比分别上升28.9%和20.4%,发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就有13起、死亡47人(基本情况见附件)。
特别是进入3月份以来,已经连续发生了5起较大事故,涪陵“2.12”道路交通事故超载15人,造成3人死亡、31人受伤,合川“3.13”道路交通事故超载29人,造成1人死亡、47人受伤的重大未遂事故。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3.27”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尽快扭转当前道路交通事故高发的势头,实现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工作市政府刘学普副市长在“3.27”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强调指出:“凡是已发生的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都要一件一件清理、一件一件倒查,该追究责任要追究责任,该进行处罚要进行处罚,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度,要让安全监管干部头悬利剑,心系百姓,如临深渊,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能职责。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此应高度重视,以责任倒查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开展。
必须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按照职责分工,深入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工作。
二、深入调查,切实做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要对生产经营单位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认真清理,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进行排查,认真组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经过、找准事故原因、查清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查实相关部门履行政府监管责任情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1•【字号】渝办发[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通知(渝办发[2007]2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汲取石门大桥“10·1”、九龙坡“1·1”等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严防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渝府发 [2006]11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07]2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客运企业安全监管(一)严格客运车辆市场准入。
新投入运营的客运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条件。
加强对事故车型统计分析,对事故多发、安全性能差的车辆制造企业,由公安交管、运管部门定期通报给客运企业,建议客运企业在投放车辆时择优选择。
(二)加强客运车辆维护保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要求,市、区县(自治县、市)运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的日常监管;按照《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厅公路发[2002]14号)要求,对汽车维修企业执行《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监督检查。
汽车维修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规定,认真开展客车二级维护保养,对每一个维修保养项目都要明确责任人,实施签字审核,严禁随意减少保养项目,对维护保养和维修质量负责。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07•【字号】渝府发[2006]118号•【施行日期】2006.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6〕11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06年10月1日,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711路一辆车牌号为渝B41067的客运班车在石门大桥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0人死亡、20人受伤。
事故伤亡惨重,教训极为深刻。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举一反三,以此为戒,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整顿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市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为实现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重庆市“10·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安监总明电〔2006〕7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现就深入开展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道路交通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是我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重庆的一件大事,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长期以来,道路交通事故一直占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的70%左右,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
我市是大城市与大农村并存,幅员辽阔,地理环境特殊,山区占78%,山高路险,道路危险路段众多。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采取了整治危险路段的“安保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等一系列标本兼治措施,防范道路交通事故,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我市道路交通安全任务十分艰巨。
2004年石柱县“9·25”和今年石门大桥“10·1”道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暴露出我市城乡道路客运体制、机制的安全保障功能还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4.27•【字号】渝交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规〔2023〕5号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为加强全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防控和减少道路运输事故,现将《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2023年4月27日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系统建设第三章车辆监控第四章监管执法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防控和减少道路运输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市道路运输机构承担本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事务性工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1•【字号】渝办发[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4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全国、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要求,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目标在2007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基础上,全面排查各区县(自治县)、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治理整改,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效率,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为实现我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排查治理范围、内容和方式(一)排查治理范围:各区县(自治县)、各行业(领域)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包括:1.煤矿、非煤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3.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4.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6.易受暴雨、洪水、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7.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转发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三追两检一挂牌”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各道路运输企业: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三追两检一挂牌”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安办…2012‟48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渝安办〔2012〕4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印发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三追两检一挂牌”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三追两检一挂牌”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
“三追两检一挂牌”实施意见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重庆市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细则(行业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保监局、市运管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参加,成立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三追两检一挂牌”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安委会交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安办”)内,负责挂牌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
二、挂牌整治对象
全市道路交通客运企业。
三、“三追两检一挂牌”范围
(一)“三追”范围
1.凡客运企业1月内连续发生2起1次死亡1人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2.客运车辆发生死亡2人(含2人)以上交通事故负主要
责任的;
3.客运车辆发生影响恶劣和未遂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
凡满足以上3项任何1项的,一律依法追究驾驶人的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及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交通肇事罪等,对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问责处理;对企业及相关人员给予罚款,对驾驶人给予罚款、暂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等处罚。
(二)“两检”范围
凡适用“三追”范围的客运企业,其所有车辆一律进行安全技术状况检查,所有驾驶员一律重新参照交通安全法规(科目一)考试。
(三)“挂牌”范围
1.凡适用于“三追”范围内的客运企业一律挂牌;
2.每季度客运企业交通事故率排名全市前10名的;
3.每季度客运企业交通违法率排名全市前5名的;
4.每季度客运企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率未达95%的。
四、挂牌方式
挂牌整治以季度为周期,其中交通事故率、交通违法率、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率统计周期为每季度3个自然月,每季度第一月10日前,完成上一季度排名通报并挂牌;发生其他因交通事故被
挂牌整治情形的,事故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挂牌。
由“市交安办”牵头,对挂牌企业下达《挂牌整治通知书》。
统一制作“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警示牌,由企业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警示牌挂于企业大门显眼位置,并在媒体公布。
五、挂牌整治程序和内容
挂牌整治期限为3个月。
期间,由企业所在区县“交安办”组织公安交通管理、运管、安监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对企业进行整治:
(一)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等级实施降级;
(二)召集企业法人代表和领导班子全体成员警示谈话,督促企业对全体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进行安全警示教育;
(三)督促企业组织所有安全管理人员和营运车辆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学习,参照交通安全法规(科目一)进行考试;
(四)督促企业对所有营运车辆进行安全技术状况检测;
(五)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细则》要求,对照检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限期整改安全隐患。
六、摘牌标准及程序
(一)摘牌标准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准予挂牌企业摘牌:
1.安全隐患整改验收合格;
2.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受到安全警示教育;
3.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等级达到原评定的对应级别;
4.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理。
(二)摘牌程序
由企业所在区县“交安办”组织公安交通管理、运管、安监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按下列程序进行摘牌:1.按照摘牌标准,对企业进行考核验收;
2.验收合格后,由企业填写《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摘牌申请表》,经联合工作组审核同意报“市交安办”核准后,下发《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摘牌通知书》并摘牌;
3.安全隐患整治验收不合格或挂牌整治期间又发生其他被挂牌情形的,不予摘牌,并再记挂牌整治1次。
七、结果运用
凡一年内被挂牌整治2次的企业,实施以下制约措施:
(一)降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评估级别,一年内,客运企业不新增营运线路、出租企业不新增指标;
(二)属国有企业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督促其控股公司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属民营企业的,由区县政府依法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和处罚;
(三)抄告市保监局,依法上浮企业车辆保险费率。
八、职责分工
监察部门:依法对“三追两检一挂牌”落实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安监部门:对“三追两检一挂牌”实施综合监督,依法对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企业进行查处。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被两次挂牌的国有客运企业的主要领导,督促其控股公司进行责任追究。
公安交管部门:牵头实施“三追两检一挂牌”工作,并对“三追”工作依法进行立案侦查。
运管部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三追两检一挂牌”企业依法实施发展制约。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三追两检一挂牌”制度。
九、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挂牌整治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全面落实“三追两检一挂牌”各项工作,对工作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具有30台货运车辆的货运企业发生事故符合“三追两检一挂牌”条件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1.驾驶员和管理人员考试及车辆安全检查要求
2.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摘牌申请表
3.车辆安全技术检查项目表
4.安全知识考试及车辆检查进展情况表
5.重庆市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细则
6.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主题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5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