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股权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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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做好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做好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做好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20•【字号】云国资产权〔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做好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20〕22号各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省属企业:国务院国资委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0〕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就有限合伙企业中国有权益的登记主体、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完善国有资本基础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反映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变动与分布情况,实现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做好我省有限合伙企业权益登记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管理是国有资本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所有省属国有企业和各州、市、县、区所属的国有企业均应按要求梳理办理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

请各地区、各单位指派专人负责,按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的排查、登记工作。

二、省国资委将在现有国有产权登记系统中开设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管理功能,在系统开通后,各级国有出资企业均应按要求在系统上办理国有权益登记,首先应以本单位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权益情况为基础办理占有登记,并上传自成立以来的历次权益变动相关资料。

如2020年发生权益变动的,还应当相应办理权益变动登记。

具体登记时间省国资委将另行通知。

三、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工作应遵循“全流程、全覆盖”和“应登尽登”原则,实现对国有权益变动的全链条动态穿透监管。

四、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仍适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的授权原则,由各省属企业、各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登记职责,各级国有出资企业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权益登记和审核工作。

云南省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云南省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云南省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5.20•【字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云南省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准予登记,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2010年5月20日云南省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运作,促进云南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及法规,按照职能职责要求,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由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主要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高增值服务的集合投资制度。

投资收益由投资者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

第三条法人、自然人、非法人机构及其他组织在云南境内从事股权基金业务活动,应遵守本试行办法。

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另行遵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并依据相应条件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和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政策。

第四条股权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为省发展改革委,并在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指导。

第二章股权基金管理机构第五条基金管理机构要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可以公司或合伙形式设立,经营范围限于:(一)发起设立股权基金。

(二)管理股权基金。

(三)为所管理股权基金投资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

(四)股权投资咨询。

第六条基金管理机构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备案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以有限合伙型设立的,还应提供普通合伙人的相关材料)。

(四)股东(合伙人)名单、承诺出资协议和实收资本已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验资证明。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31•【字号】云国资产权〔2018〕152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52号各省属企业:《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5月31日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国有产权管理,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序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6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7号)、《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法规〔2013〕237号)等要求,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监督管理。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企管[2006]75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企管[2006]75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企管〔2006〕75号)各省属企业: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云南省国资委制定了《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今后外部董事的管理将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七日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省属国有企业逐步建立外部董事制度,规范外部董事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部董事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中建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选聘和管理,由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

第二章外部董事的任职条件第四条外部董事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利益,并承担相关义务。

3、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五年以上的专业工作经历,是法律、经济、财务、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4、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相关行业职业资格。

5、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董事会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2•【字号】云政发[2011]159号•【施行日期】201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云政办发[2011]15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股权投资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鼓励支持我省股权投资基金健康发展,加快股权投资市场发展,规范股权投资类企业行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支持我省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强省和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直接融资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9]4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充分认识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资本市场发展不充分,直接融资比重较低,企业融资渠道和手段较为单一,重大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足。

通过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固化本地资本、牵引外来资本、激活民间资本,增强资本市场资源优化配置能力,促进企业上市,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满足产业融资需求,并通过资本这一核心要素的流动,带动人才、技术等其他要素聚集,通过市场机制优化投资结构,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机遇,围绕“两强一堡”战略任务,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目标,把超常规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作为做大云南金融业的突破口,积极培育和壮大股权投资市场主体,拓展股权投资市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不断优化融资结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与活力。

(三)发展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推动、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原则,以构建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撬动机制、项目传导机制、政策扶持机制和市场规范机制为保障,超常规发展我省股权投资基金,吸引国内外资本进入云南股权投资市场。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各省属企业:《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5月31日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制。

经省国资委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由省国资委或经省国资委同意具有备案职能的省属企业按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为备案管理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股权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股权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股权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股权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股权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七日云南省股权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吸引国内外优质股权投资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省聚集,建立和完善我省股权投资体系,规范股权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加快发展股权投资事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股权投资政府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方式开展投资,以引导社会资金进入股权投资领域,并通过政府的引导和调节作用,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服务云南“两强一堡”建设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引导基金为独立事业法人。

引导基金总规模为1亿元,5年分期到位,由省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重大事项政府决策、基金参股不控股、项目选择市场化、日常管理专业化、资金使用透明化和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努力实现所扶持股权投资企业的市场化运作与政府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有效结合。

第五条省金融办对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引导基金投资对象第六条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企业,重点以参股方式引导发起设立一支综合性的股权投资基金,并根据发展需要,按照相关决策程序审批后,可发起设立新的股权投资基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云政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规定,省人民政府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以省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24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13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对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委”、“办”、“厅”、“局”等有关表述的,按照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予以规范。

其起草部门或者承担主要职能的部门应当根据文件施行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在施行过程中需要清理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二、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与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与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不适应的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部分条款予以统一修改。

三、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与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一致的2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予以全面修改。

由起草部门或者承担主要职能的部门及时进行全面修改,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单独行文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施行。

四、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被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一致,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6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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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股权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和运作行为,推进我省股权投资基金的超常规发展,将云南建设成为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区域性股权投资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云政办发[2011]15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由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股权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主要采取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管理及其他增值服务的企业,一般包括创业投资基金、成长性投资基金、并购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其他股权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收益由投资者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接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规范管理运营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统称为股权投资类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资金募集、基金管理与投资运作等行为的规范管理和发展。

第四条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承担云南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 在省人民政府和省金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联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我省股权投资基金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统筹研究、组织、协调、推进我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工作。

第二章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满足以下规定条件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在我省投资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一)注册资本符合规定。

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以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首期缴付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二)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应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少于2人不超过50人;(三)投资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条件;(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高管人员和工作人员;(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以及内部组织机构;(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七)其他法定条件。

第六条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人应具备一定的资产实力以及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一)非自然人身份的投资人。

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无故意犯罪记录和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无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和抽逃出资等违法记录;财务状况良好;入股资金未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二)自然人投资人。

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故意犯罪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入股资金未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七条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禁止向投资者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

投资人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并自行保证运用该资金对股权投资基金出资的合法性。

第八条在我省新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将设立意向告之省金融办,省金融办受理后,持省金融办受理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

申请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后,申请人向省金融办提交企业设立方案,省金融办及时组织包括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法律、投资、财务会计专家在内的专家评审并出具意见,申请人持省金融办出具的意见于9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超过90日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的,省金融办出具的意见即行失效。

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登记注册令取营业执照后,应将登记注册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省金融办,并按《意见》要求到注册地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

第九条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设立申请书;(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出资人协议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四)出资人身份证明;(五)投资人出资承诺书;(六)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七)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签署的银行托管协议;(八)基金募集计划书;(九)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会计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十)主发起人已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机构的情况说明;(十一)主发起人未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证明以及征信记录;(十二)申请人关于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十三)律师事务所就设立方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四)省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设立申请书;(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出资人协议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四)出资人身份证明;(五)出资承诺书;(六)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七)可研报告(设立基金管理企业的必要性、可行性、基金管理企业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以及开业后3至5年财务预测等);(八)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九)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投资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会计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十)主发起人已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机构的情况说明;(十一)出资人未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证明及征信记录;(十二)申请人关于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十三)省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省外股权投资类企业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拟设立分支机构的总部机构应当持续经营3年以上并且最近连续3年工商年检合格;(二)拟设立分支机构的总部机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三)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以任何形式发起设立或募集股权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和设立方案的内容,参照本办法关于新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名称及经营范围以及注册地选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意见》精神以及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股权投资类企业设立后如遇下列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省金融办:(一)变更企业组织形式;(二)修改公司(企业)章程(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三)注册资本和股东、股权变更(四)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人、托管人变更;(五)清算与结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省金融办收到相关报告后,应进行必要审查,并及时通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企业重大事件涉及工商登记变更或注销事项的,持省金融办审查意见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解散、破产及清算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省金融办可确定部分具备条件的州(市)开展先行先试,鼓励出台更为优惠的政策,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

省金融办委托开展先行先试的州(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新设立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不含冠以“云南”字样的企业)的设立方案和已设立企业的变更登记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有关意见,企业持该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和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先行先试州(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应同时抄报省金融办备查。

第三章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第十五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管理团队建设,聘用具有专业知识和相关行业投资经验并有职业道德素养的专业人士组成管理团队。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专业的法律、财务和税务顾问,就基金的资金募集、投资和退出获得独立、客观的专业服务。

省金融办可不定期组织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政策、执业等方面的培训,培训次数每年不少于一次。

参加培训情况可作为享受股权投资项目服务的重要条件。

第十六条股权投资基金应建立反洗钱和投资人资质审核机制,防范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活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股权投资类企业募集资金要依法依规,有序操作,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得以广告宣传等公开方式募集。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

第十七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基金资产安全,受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设立银行托管账户。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可在与省金融办签订《银行托管合作协议》的省内商业银行中,自主选择1家银行托管股权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对所管理的不同的基金应当开设不同的托管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第十八条股权投资基金托管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二)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三)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四)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五)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明确可行的股权基金托管计划。

第十九条与省金融办签署《银行托管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应认真履行托管银行职责,负责对托管的股权投资基金提供财产保管、运作监督、资金清算、会计核算、资产估值和信息报告等服务。

主要职责是:(一)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二)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四)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五)按月向省金融办提交基金管理人关于资金募集和投向等相关报表,如有重大事项发生,及时书面提示。

对不履行协议或履行情况不理想的合作银行,省金融办可随时终止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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