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永久性标识规定
5025发动机零部件标识规定

注8:带出厂编号、批次号的产品,出厂编号、批次号中带有明显的年月标志时,日期可不单独标注。
注9:机油冷却器的标识按附录D的规定执行。
表2表1中的第23项“其它零部件”的标识原则
序号
标识原则
备注
1
依据零部件体积或面积、材料等的不同,标识的优先原则,先“供应商代码”、其次为“图样代号”,再到“YC商标”
3.5生产厂自行规定的工号、铸号、炉次、模具号等标识内容,生产厂可自行决定使用,但不得与本标准冲突。标识时必须与本标准的标识分隔开。生产日期符合Q/YC 5036规定。
3.6“YC”标志按附录B执行。标志可按比例放大和缩小,但黑白模式标志的最小宽度应≥8mm,反白模式标志的最小宽度应≥10mm。
3.7实物上打二维码的零件,二维码标识的要求按Q/YC 5071执行。二维码的标识不影响本标准的规定。
注3:表中规定的型号为部件型号,部件型号按附录E的规定。
注4:同一供应商的同种产品不允许选择两种形式的表示方法。
注5:序号17~20的产品无出厂编号时不标注。
注6:当组合件是由简化图样代号标识的零组件组合成时,组合件的图样代号标识不得简化。
注7:油泵、增压器、喷油器等零件的供应商代码有些已包含在图号中,所以没有出现单列的代码。如果图样代号没有
5.1.3生产厂自行销售的零部件不得使用玉柴的商标、代号及玉柴名称或玉柴简称、产品型号、图号等内容。
5.1.4下列零部件的标识、以及在实物上印刷的使用维护说明或注意事项等应采用中英文同时进行(其它零部件不作要求)。
a)柴油滤清器;
b)机油滤清器;
c)空气滤清器;
d)发电机;
e)空气压缩机。
5.1.5二维码标识的内容应符合Q/YC 5071规定。
零部件本体标识规范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SGMWJ 0608-2008零部件本体标识规范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Q/SGMWJ 0608-2008前 言本规范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由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提出并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窦志勇、覃雄臻、覃美明、潘玲、莫国庆、邓倩。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Q/SGMWJ 0608-2008引 言本规范是根据公司产品的设计、采购、物流、生产、质量管理、售后服务等工作的需要而制定的。
目的在于加强对公司产品零部件的追溯和质量控制、监督,并为缺陷产品的索赔以及召回创造条件。
本规范自2008年7月28日开始实施。
零部件本体标识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本公司汽车零部件本体标识的内容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新设计的汽车零部件,其它汽车零部件如有需要也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不适用于标准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NCA-02C-026《安全带实施规则修改》CNCA-02C-055《机动车用喇叭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56《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57《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58《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59《汽车后视镜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60《汽车内饰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61《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62《汽车燃油箱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63《汽车座椅及头枕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3C-027《轮胎实施规则》CNCA-04C-028《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M/SGMW02.12-2005(0/A)《产品法规/强制性项目认证及申报管理办法》Q/SGMWJ0104—2003《汽车产品特性分级和标注》3 术语和定义相关术语和定义见Q/SGMWJ0104—2003、DM/SGMW02.12-2005(0/A)和下列定义:3.1供应商代码SGMW的零部件供应商在SGMW—SAP系统中的唯一编号,是供应商的识别代号。
BAMS_040_汽车产品零部件标识规定

Q 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BAMS-040汽车产品零部件标识规定(试行)2010-10-28发布2010-11-03 实施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发布.word可编辑.前言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确保汽车零部件产品标识在整个制造、装配和售后服务过程中能够正确的使用和追溯,并经由多个专业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多次商讨后完成了此次修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BATC技术支持部提出。
本规范由BATC技术支持部归口。
本规范由BATC技术支持部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方泓、张晓静。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产品零部件的标识在图样上和实物上的规定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ATC)设计开发的有追溯性要求的汽车产品零部件。
本标准不适用于外购通用商品件(如紧固件等标准件)。
2 引用标准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QC/T 659-2000 汽车空调(HFC-134a)用标识Q/BAIC 106-2010 车辆平台、项目、产品代号编制规则BAMS-002 零件(图)号管理细则Q/JS BAW 302-2004 汽车零部件标识规则3 标识要求3.1 需要标识的产品a) 组件、总成件。
b) 铸件、压铸件、冷冲件、锻件、装焊件。
c) 塑料件、橡胶件、合成橡胶件。
d) 灯、灯组件。
e) 售后服务用维修备件。
f) 需要BATC及车辆生产制造厂商标标识保护的零部件。
3.2 标识的位置3.2.1 应在产品图样上标出标识的位置,标识的位置应在产品外观明显部位标注标识。
标识不能位于机械加工表面,或者与零件的作业发生干涉的位置上。
当标识位置不易表达清楚时,可用箭头指引表示。
3.2.2 对由于尺寸等原因无法标注标识的产品,或者标注后影响其功能及外观而不能执行上述规定时,应在产品图样上说明可以省略或部分省略的标识,但这些被省略的标识应在产品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中进行标注。
QSLTI J0001-2008永久性标识

.Q/SLTI汽车零部件永久性标识上海英伦帝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发布前言本规范参照吉利集团JL 100003-2007《汽车零部件永久性标识规定》进行编制。
本规范由上海英伦帝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技术部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杨毓华、张禾丰、庄英武。
汽车零部件永久性标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零部件永久性标识的分类、英伦帝华标徽、标识的构成、标识的要求和标识的范围及位置。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零部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JL 100003-2007 汽车零部件永久性标识规定3 永久性标识分类汽车零部件永久性标识的标记分为如下两类:a)塑料件、合成橡胶件;b)金属、电器件。
4 英伦帝华标徽英伦帝华标徽由外形长20mm、高12mm、线宽0.4mm的椭圆形框和内含大写英文字母Times New Roman 小二字体的“TX4”组成,见图1。
图15永久性标识的构成5.1 塑料件及合成橡胶件永久性标识的构成塑料件及合成橡胶件的永久性标识由六部分组成:英伦帝华徽标(见图1)、整车型号和件号、材料标记、生产日期、CCC(中国强制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证书编号及制造商代码,见示意图2。
5.2 金属、电器件永久性标识的构成金属、电器件永久性标识由五部分组成:英伦帝华徽标(见图1)、整车型号和零件号(或部件号)、批次号、CCC证书编号及制造商代码,见示意图3。
图2 图36标识构成各部分的要求标识构成各部分的要求,应符合JL 100003-2007第3~第5章的规定。
7标识的范围和位置标识的范围和位置,应符合JL 100003-2007第6~第7章的规定。
零部件永久性标识管理规范

零部件永久性标识管理规范(IATF16949-2016/ISO9001-2015)1.0目的为了对产品零部件进行有效的永久性标识(以下简称:标识),实现产品零部件的可追溯性,防止在主厂生产再加工和装配过程混淆和误用产品零部件(包括本厂生产及装配),影响产品质量。
2.0适用范围适合于公司生产的各种零部件的标识。
3.0职责3.1 技术部负责产品零部件的标识内容、位置和方法。
3.2 质检部根据产品零部件标识的有关规定,对产品零部件标识进行检验和评价。
3.3 各生产单位和供方根据产品零部件标识的有关规定,对生产的产品零部件进行标识,确保标识清晰、牢固和易于识别。
4.0标识规定4.1 标识的内容:4.1.1 标识的要求内容应包括五个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厂家代码;第二部分––产品图号;第三部分––生产日期;第四部分-生产批号或序号(可选择); 第五部分-分供方代码。
举例如下:供方代码:B00164 G20D2.5.1 201311 (110) 07第一部分“B00164”––厂家标志第二部分“G20D2.5.1”供方代码第三分“201311”–生产日期第四部分“(110)”––产品批号或序号第五部分“ 07”–辅助标识,分供方标识。
4.1.2 无法按正常规定标识的产品4.1.2.1 对于总成件,可标识总成件特定标识,总成其组成部分必须有该供应商可控的标识,标识内容由供应商制定。
4.1.2.2 若在产品上标识区域不足时,可采用单位的名称简称、单位的商标或特定图形、符号表示。
4.1.2.3 若无标识位置或标识后影响产品的性能的产品,允许用颜色来区分或不作标识。
4.1.2.4 执行第4.1.2.3 条标识规定的前提是符合以下之一的规定:a) 产品零部件图样和技术协议规定的标识要求;b) 公司的生产、采购等单位提出的申请,并经技术部、质量部会签同意。
4.1.4 在产品图会签时,应当针对产品在标识必要性、部位、标识方式等特性要求方面进行会签确认。
Q-FTB 102-2011车辆产品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规定

*□○○○○○○*②
* *③
a)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排成三行)
*○…○*□○○○○○○**
①②③
b)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排成一行)
说明:
①——生产厂代号;②——出厂编号或批次号;③——零部件编号。
******/****** ————污染控制装置型号/生产企业名称
封装:****** ————封装企业名称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碧蓉、把婧。
本标准由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研究总院产品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FT B102—1999、Q/FT B102—2000、Q/FT B102—2001、Q/FT B102-2004、Q/FT B102-2005。
车
1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产品[包括汽车(含低速货车)及发动机]零部件的标识在图样上和实物上的规定和要求。
一般应予标识的零部件的标识内容、标识方式、标识部位等参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起重机零部件的标识要求参见附录B(资料性附录)。
除本标准以外的其它标识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3
发动机总成的标识方式和内容应符合GB7258的有关规定。
汽车车架总成标识内容包括生产厂代号、出厂编号和零部件图号。整车VIN代号的标识应符合Q/FT B005的规定。
3.总成中的零部件标识,在总成供货时可不体现,但供方应确保二次配套件可实现追溯。
2.
颗粒过滤器(微粒捕集器)(DPF)
打刻
外表面易见部位
3.
颗粒氧化净化器(POC)
打刻
外表面易见部位
4.
颗粒捕集器
打刻
外表面易见部位
5.
喷油泵
打刻
关于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启用并加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管理与保护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推进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设计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以下简称标志)(见附件一),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保护。
现将标志向社会正式发布,开始启用。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标志由标准图形和再制造中英文文字组成,所有权归国家发展改革委。
未经所有权人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或擅自改造标志。
二、标志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简称试点企业)(见附件二)率先使用。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结束后,将在全国推广使用。
三、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应在产品外观明显标注标志,对由于尺寸等原因无法标注的产品,应在产品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中标注。
标注在再制造产品上的标志应能永久保持。
标志发布之前已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可不再标注。
四、标志仅表明该产品为再制造产品。
可以单独在企业的特约维修点、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场所或媒介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使用,也可与再制造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及型号等信息组合使用。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标志的使用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地方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
对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标志、销售没有标志的再制造产品的行为,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进行查处。
六、标志自本通知发布之日启用。
关于标志的使用范围变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另行通知。
附件:一、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二、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附件:一、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附件:二、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名单一、汽车整车生产企业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奇瑞汽车有限公司二、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上海大众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授权)潍柴动力(潍坊)再制造有限公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武汉东风鸿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风汽车公司授权)广州市花都全球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等授权)济南复强动力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柏科(常熟)电机有限公司陕西法士特汽车传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万里扬变速器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六四五六工厂。
汽车零部件永久性标识规定

标志由吉利企业标志英文字母 GEELY、产品型号、供应商代码、件号(同图样号)、批次号等五部分构 成。见示意图图 3。
5
Q/JL J100003-2009 a) “吉利企业标志 GEELY”按照 5.1.2.1 的规定; b) “产品型号”按照 5.1.2.2 的规定; c) “供应商代码”按照 5.1.2.3 的规定; d) “件号”(同图样号)按照 5.1.2.4 的规定; e) “批次号”由 6 位数组成,其中前 4 位数为年和月份的代号(如:2009 年 2 月份用“0902”表示;
>PVC,PUR,ABS<
主要成分应在前边
在聚合物的缩写代号后 加连字符,然后是符号 “P”后接圆括号,内为 增塑剂的缩写代号。 在聚合物的缩写代号后 加一个连字符,然后是符 号“FR”后接圆括号,内 为阻燃剂的代号。 在部件上单独标上每个 部件的英文名称和材料 的种类。 由面料向基材依次标示, 中间采用逗号隔开。主要 成分的材料符号下用下 划线标明。
注:图中“产品型号”仅为位置标志,其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图 1 标识 A 部分构成 5.1.1.2 B 部分的构成
B 部分由回收利用标识符号及材料标识两部分构成,见示意图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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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部件永久性标识规定————————————————————————————————作者: ————————————————————————————————日期:ﻩ汽车零部件永久性标识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汽车零部件上标示永久性标识的分类,塑料件、橡胶件及热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部件和金属、电器件永久性标识的范围、要求、位置及出口车型海外认证零部件标识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新开发的汽车零部件,在产车型和已开发车型零部件按照原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QC/T797-2008 汽车塑料件、橡胶件和热塑性弹性体件的材料标识和标记3 术语和定义3.1黑匣子件:由川汽负责布置及外形的周边条件设计,并提出产品的功能要求和技术状态描述。
由供应商承担内部结构设计,并对产品设计结果负责,3D数模、2D图纸、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试验要求、功能要求等技术资料需得到川汽的书面确认。
供应商负责产品生产所需的工装模具、检具以及其它生产和物流器具的开发,并提供最终的符合要求的产品。
3.2灰匣子件:由川汽负责布置及外形的周边条件设计,并提出产品功能要求和技术状态描述。
由川汽与供应商共同承担内部结构设计,并对产品设计结果负责,供应商的3D数模、2D图纸、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试验要求、功能要求等技术资料需得到川汽的书面确认。
供应商负责产品生产所需的工装模具、检具以及其它生产和物流器具的开发,并提供最终的符合要求的产品。
设计确认后,川汽可根据装配要求与供应商修改零部件的外形装配结构。
3.3 白匣子件:由川汽负责进行设计,并对产品设计结果负责。
川汽负责向供应商提供设计结果,包括所有3D数模、2D图纸、产品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试验要求、功能要求等技术资料,供应商进行产品生产所需的工装模具、检具以及其它生产和物流器具的开发,并提供最终的符合要求的产品。
3.4可回收利用标识:用于标识汽车部件可以回收利用的标识,其包含构成部件材料的相关信息。
4永久性标识分类永久性标识的标记分以下两类:a)塑料件、橡胶件及热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部件;b)金属、电器件。
5塑料件、橡胶件及热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部件永久性标识5.1一般性塑料件5.1.1 标识的构成重量≥100g的塑料件应有标志标识。
标志标识由A、B两部分构成。
5.1.1.1 A部分的构成A部分由川汽企业标志英文字母YEMA、产品型号、供应商代码、件号(同图样号)、生产日期等五部分组成。
件示意图1ﻩﻩﻩ注:途中“产品型号”仅为位置标志,其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图1 标识A部分构成5.1.1.2B部分的构成B部分由回收利用标识符号及材料标识两部分构成,见示意图图2图2 标识B部分构成5.1.1.3A、B两部分的排布A、B两部分的标识要求在零部件的同一平面内显示出来,在部件的表面积大小允许的情况下,B部分的标识要排在A部分标识的右侧;如果表面积大小部允许A、B两部分标识左右排布,可将B部分的标识排在A部分标识的下侧,具体位置由设计人员在图纸上进行标示;如果受部件表面积大小的限制,则A、B两部分标识的具体位置由设计人员视具体情况在图纸上分别进行标示。
5.1.2 A部分标识构成的各部分要求5.1.2.1 “企业标志YEMA”:“YEMA”的样式要求按川汽的相关规定,每个字母的高度为10mm。
5.1.2.2“产品型号”指供应商对所提供的零部件按照行业规定制定的代号。
附录A中的零部件必须标志产品型号,其它部件可依据需求进行标志。
5.1.2.3“供应商代码”按川汽给定的代号。
5.1.2.4 “零件号”(同图样号),指所标识件的代号,当制品为左右对称件时,应在左侧件号前加大写L,右侧件号前加大写R。
5.1.2.5 “年、月、日”(生产日期)采用指针式日期表示法进行表示,图中年、月、日的圆的直径为10mm;若因材料原因此尺寸不能清晰表示日期时,可适当增大,以清晰为准;若有特殊要求须用批次号表示时,按特殊要求进行标志。
5.1.2.6除有特殊规定外,所有字体均为黑体,字高5mm。
在现有的技术、几何形状等原因影响识别时,则可对字体高度进行调整,但必须清晰可辨。
5.1.3 B部分标识构成的各部分要求5.1.3.1 回收利用标识符号指的是三角形的回收符号。
5.1.3.2“材料标记”应符合QC/T 797-2008的规定,见表1。
表1 一般性塑料件材料标记分类实例备注说明代号单一聚合物或共聚物聚丙烯聚合物丙烯晴-丁二烯-苯乙烯(ABS)共聚物>PP<>ABS<共聚混合物或合金制品聚碳酸酯和丙烯晴-丁二烯-苯乙烯(ABS)的混合物,聚碳酸酯是主要成分>PC+ABS<主要成分应在前边特征(已改进聚氨酯泡沫塑料>PUR-E<填充与增强材料含有30%滑石粉的聚丙烯含有30%滑石粉和25%玻璃纤维的聚丙烯>PP-T30<>PP-(T30+GF25)<增塑剂含有增塑剂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的聚氯乙烯>PVC-P(DBP)<在聚合物的缩写代号后加连字符,然后是符号“P”后接圆括号,内为增塑剂的缩写代号阻燃剂对于含有15%矿物粉末和25%玻璃纤维的聚酰胺66,添加红磷(编号52为阻燃剂>PA66-(GF25+MD15)FR(52)<在聚合物的缩写代号后加一连字符,然后是符号“FR”后接圆括号,内为阻燃剂代号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的产品每个材料很难单独做标记对于带有玻璃的后车灯(聚甲基丙烯酸甲酯有机玻璃)和外壳(工程塑料)※灯的玻璃很难做标记Lens>PMMA<Reflector>BMC<Housing>ABS<在部件上单独标上每个部件的英文名称和材料种类很难分开且一些成分不易看见表层为(聚氯乙烯),中间层为(聚氨酯泡沫塑料),骨架丙烯晴-丁二烯-苯乙烯是主要成分的仪表板,可视材料为聚氯乙烯>PVC,PUR,ABS<由面料向基材依次标示,中间采用逗号隔开。
主要成分的材料符号下用下划线标明a)材料缩写的字母应为黑体英文字体,其高度部小于2mm,两端的“><”角度为900并应凸出显示,其凸出高度为0.5mm。
b)在现有的技术、几何形状等原因影响识别时,则对字体高度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清晰可辨。
5.1.3.3整个标识应根据部件的大小选择合适的规格,面积不得小于25mm2,如果需要缩小或放大标识,必须同比例缩小或放大。
5.2 塑料储存容器容量≥0.5L的部件应有标识,并按5.1的规定执行。
5.3 橡胶件及热塑性弹性体5.3.1 重量≥200g的橡胶件及热塑性弹性体应有标志标识。
标识的构成同5.1.1规定。
5.3.2 A部分标识的各部分要求同5.1.2规定。
5.3.3 B部分标识的各部分要求5.3.3.1回收利用标识符号指的是三角形的回收符号。
5.3.3.2 “材料标记”应符合QC/T 797-2008的规定,见表2。
表2 橡胶件及热塑性弹性体材料标记分类实例备注说明代号混合材料天然橡胶(NR)和丁苯橡胶(SBR)的混合材料制品>NR+SBR<内外两种不同组分构成的制品用氯丁橡胶(CR)作内层(主要成分)和丁腈橡胶(NBR)作内层的燃油软管制品>CR,NBR<应突出主要的材料成分用三元乙丙橡胶(EPDM)作内层(主要成分)和氯磺化聚乙烯(CSM)作内层的冷却循环软管制品>EPDM,CSM<以单一的热塑性弹性体为原料用热塑性聚酯弹性体材料(TPC)的汽车转向节防尘护罩>TPC<用热塑性聚烯烃弹性体材料(TPO)的汽车保险杠>TPO<a)材料缩写的字母应为黑体英文字体,其高度部小于2mm,两端的“><”角度为900并应凸出显示,其凸出高度为0.5mm。
b)在现有的技术、几何形状等原因影响识别时,则对字体高度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清晰可辨。
5.3.3.3 整个标识的大小按照5.1.1.3规定5.3.4 A、B两部分的排布按照5.1.1.3规定5.4 复合材料部件对于复合材料构成的部件,B部分标识中的“材料标记”只需标注塑料、橡胶和热塑性弹性体等非金属材料,并参照非金属部件进行标识,其它部分的要求同5.1规定。
6 金属、电器件永久性标识标识仅由A部分构成,针对金属、电器件的B部分标识(回收利用符号及材料标志)在本标准中不做强制要求。
6.1.1 标识构成及要求标志由川汽企业标志英文字母YEMA、产品型号、供应商代码、件号(同图样号)、生产日期等五部分组成。
件示意图3a)企业标志“YEMA”按照5.1.2.1的规定;b)“产品型号”按照5.1.2.2的规定;c) “供应商代码”按照5.1.2.3的规定;d) “零件号”(同图样号)按照5.1.2.4的规定e) “批次号”由6为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前4为为年和月的信息(如:2014年9月用1409表示),第5、6位为批次的数序好(从01;02;03……99)f)除有特殊规定外,所有的字体为黑体,字高5mm。
现有的技术、几何形状等原因影响识别时,则可对字体高度进行调整,但必须清晰可辨。
ﻩ注:图中“产品型号”仅为位置标志,其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图3标识构成7标识要求7.1 标识应完整、正确、清晰和牢固。
在零部件的寿命期内标识均应完好、清晰可辨。
7.2标识形成的方式可分为锻造、模压、雕刻、喷涂或印刷、激光打印、不易损坏的粘性标签等(图1和图2的外框线可省略)。
无论以何种方法标示标识时,不影响其被标识件的功能和质量。
7.3可根据零部件的大小,按比例缩放标识,但是“YEMA”字母高度不得小于5mm。
7.4 当零部件因表面积大小限制无法将标识全部标示出来时,可采取以下方式:a)A部分的标识可按照“企业标志YEMA”、“产品型号”、“供应商代码”、“零件号”(同样图号)、“年、月、日”(或“批次号”)的先后顺序选择标示。
b)如果是可回收利用的部件B部分的标识必须全部标示。
7.5当一些零部件由于装配位置的特殊性,使得标识的标示影响产品的功能时,可不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而采用其它方法,但要求设计人员在图纸上进行标示或在相关的技术文件中予以说明。
8 标识的范围8.1 黑匣子件按照川汽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定义为黑匣子件的零部件只需在供应商提供的供货状态的部件上标示。
8.2灰匣子件按照川汽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定义为灰匣子件的零部件由设计人员与供应商协商解决。
8.3 白匣子件按照川汽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定义为白匣子件的零部件,其可拆卸的所有部件均需打印标识。
8.4 B部分标识的特殊规定a)质量达到标准规定要求的可回收利用的非金属均应标注可回收利用标识。
b)可以进一步拆分的采用同种材料构成的部件可使用一个标识。
c)具有独立功能的电子器件(如线束)可不标识,但应在企业公开的产品技术文件中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