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犯罪案件移送的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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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研究》范文

《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研究》范文

《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涉税案件的复杂性和严重性逐渐凸显。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因此,涉税案件的处理,特别是刑事与行政处罚之间的衔接问题,一直是法学领域和司法实务中的重点和难点。

本文将围绕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展开研究,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的现状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刑事与行政处罚的界限模糊,导致案件定性困难;二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机制不完善,导致案件处理效率低下;三是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刑轻民、重刑轻税的现象,影响了税收法治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一)刑事与行政处罚的界限模糊在涉税案件中,刑事与行政处罚的界限往往难以界定。

一方面,法律对于某些涉税违法行为的定性存在模糊之处,导致不同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可能产生不同的定性结果。

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处理涉税案件时,往往存在权责不清、相互推诿的现象,导致案件处理效率低下。

(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机制不完善当前,我国在涉税案件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导致涉税案件的线索难以有效传递。

其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程序不够明确,导致案件在移送过程中可能产生延误或遗漏。

最后,对于涉嫌犯罪的涉税案件,行政机关往往过于依赖司法机关的介入,缺乏主动移送的意识。

(三)司法实践中重刑轻民、重刑轻税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到传统观念和法律文化的影响,往往存在重刑轻民、重刑轻税的现象。

在处理涉税案件时,过于强调刑罚的惩罚功能,而忽视了税收法治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此外,对于一些涉及民生问题的涉税案件,往往过于注重维护社会稳定而忽视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

三、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的原因分析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的产生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二是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三是执法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

涉嫌犯罪的税务案件移送中若干问题

涉嫌犯罪的税务案件移送中若干问题
衔 接 导 致 移 送 依 据 不 足
20 0 9年 2月 2 t 一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七 次 8 E十
会 议 表 决 通 过 了 《 法 修 正 案 ( ) , 订 后 的 《 法 》 以上 行 政 处 罚 , 逃 避 缴 纳 税 款 , 额 在 五 万 元 以 上 并 刑 七 》修 刑 又 数
包 括 “因 偷 税 被 税 务 机 关 给 予 二 次 行 政 处 罚 又 偷 税 的 ” 在 当 时 的 形 势 下 , 一 条 款 的 表 述 没 有 问 题 , 为 。 这 因 纳 税 人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只 有 一 个 。 19 9 4年 国 地 税 分 设 后 即 产 生 了争 议 ,而 至 今 尚无 有 关 立 法 部 门对 此 进 行 解 释 。笔 者 意 见 国 税 、 税 分 别 计 算 较 好 , 是 因 为 国 地 一 地 税 之 间 信 息 不 流 畅 ,彼 此 不 能 及 时 准 确 掌 握 对 方 处
税 案 件 移 送 工 作 陷 于 混 乱 ,有 的 地 区 税 务 机 关 和 公 安
公 安 部 门立 案 处 理 的更 少 。 主 要 存 在 以下 几 处 争 议 :

部 门会 商 后 临 时 确 定 本 地 区 的 移 送 标 准 ,而 有 的 地 区
移送工作处 于停滞状态 。 关 于 2 1条 的 立 案 标 准 之 一 为 “ 税 人 五 年 内 因 0 纳 逃 避 缴 纳 税 款 受 过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被 税 务 机 关 给 予 二 次
手段 偷税无论 情节后果 均无法追究 刑事责任 。
二 、 送 标 准 不 清 晰 需 要进 一 步 明确 移 《 法 修 正 案 ( ) 2 1条 对 构 成 “ 避 缴 纳 税 款 数 刑 七 )0 ) 逃

会计干货之涉税犯罪移送标准及依据

会计干货之涉税犯罪移送标准及依据

会计实务-涉税犯罪移送标准及依据一、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一)涉嫌构成逃税罪案件的移送标准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涉嫌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案件移送标准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三)涉嫌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移送标准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四)涉嫌构成抗税罪案件移送标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1、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2、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4、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涉嫌构成其他涉税犯罪案件移送标准1、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2、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税务案件移送的法律规定(3篇)

税务案件移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税务案件移送是指税务机关在查处税务违法行为时,由于案件涉及面广、案情复杂或者专业性强,需要其他机关或者税务机关内部不同部门协助处理的情况。

税务案件移送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税收秩序、提高税务执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税务案件移送的概念、法律依据、移送条件和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税务案件移送的概念税务案件移送是指税务机关在查处税务违法行为时,将案件的部分或者全部调查、处理权,依法移送给有管辖权或者其他机关或者税务机关内部不同部门的行为。

三、税务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在查处税务违法行为时,对涉及其他机关或者税务机关内部不同部门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涉及其他机关职责的违法行为,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涉及其他机关职责的违法行为,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4.《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在查处税务违法行为时,对涉及其他机关职责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四、税务案件移送的条件1.案件涉及面广:税务违法行为涉及多个税务机关或者部门,需要其他机关或者税务机关内部不同部门协助处理。

2.案情复杂:税务违法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需要其他机关或者税务机关内部不同部门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

3.专业性强:税务违法行为涉及的专业领域较广,需要其他机关或者税务机关内部不同部门的专业人员参与调查和处理。

4.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移送的机关或者部门应当具有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的管辖权。

五、税务案件移送的程序1.提出移送申请:税务机关在查处税务违法行为时,认为需要移送其他机关或者税务机关内部不同部门处理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提出移送申请。

对税务涉嫌犯罪案移送中几个问题的思考移送

对税务涉嫌犯罪案移送中几个问题的思考移送

《对税务涉嫌犯罪案移送中几个问题的思考:移送》摘要:二是案移送或称接移送就是税机关根据《征管法》对当事人做出定行政处罚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国院00年颁布《规定》条也规定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做出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处罚定不停止执行,该《规定》条实际表明了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可以做出相应包括罚款行政处罚税机关案件处程发现违法行有涉嫌犯罪应作何处理呢?《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国院颁布《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以下称《规定》)也对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据、程序、标准以及有关部门责任作了详尽规定税机关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但实际工作由相关制不够完善规对犯罪标准认识存分歧等原因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仍然存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案件移送前是否可进行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实际操作始终有两种不做法和观是案前移送或称直接移送就是税机关处违法行程发现涉嫌构成犯罪不作行政处罚而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二是案移送或称接移送就是税机关根据《征管法》对当事人做出定行政处罚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这两种做法和观都有定法律依据种观依据是《行政处罚法》该法条规定违法行构成犯罪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38条规定案件调终结行政机关责人应当对调结进行审根据不情况分别做出定其违法行已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二种观依据样《行政处罚法》该法8条规定违法行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行政机关已给予当事人罚款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国院00年颁布《规定》条也规定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做出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处罚定不停止执行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依法折抵相应罚金虽然从法律条面理两种观都有定道理但笔者从税工作实际出发更倾向种观首先基对刑罚和行政处罚关系重新认识按照刑罚优先原则似乎存刑罚重行政处罚简单化认识但从法律责任形式上看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两种不法律责任是因当事人行法律定性不而由不性质机关采取不性质惩罚措施并不是说当事人违法行只能承担种法律责任而刑罚力就定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和刑罚种类及形式并非完全对应关系有些可以衔接对应如行政处罚财产罚和刑罚财产罚结都体现当事人财产上减损;有些是各独立制裁手段如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特别是对单位违法行行政处罚可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是对单位营主体格撤销相当刑罚对然人予以死刑终极制裁显然要重刑罚仅予以罚金处罚其次对《行政处罚法》总则有关条款准确理就案件移送前是否可进行行政处罚这问题《行政处罚法》分则部分有关规定存定矛盾和歧义情况但该法总则部分7条明确规定违法行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这条规定标明了该法强调原则是不能以罚代刑并没有明确罚和刑顺序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以有关法律法规甚至规都见有明确应该案前移送还是案移送容对《规定》优先适用目前认定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规定》作国院00年制定颁布专门性行政法规无论级别效力还是效力上都应该作优先理和适用具体案件法律依据如移送前不可以进行税处罚《规定》条就无法释该《规定》条实际表明了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可以做出相应包括罚款行政处罚据笔者认案移送从法律依据上和实际操作都是种可以住脚做法和观移送前进行行政处罚可以限地调动税机关执法积极性及制止和减轻当事人违法行对社会造成危害;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又能保证追究其可能刑事责任从而杜绝以罚代刑现象依法惩罚犯罪行二、涉嫌构成犯罪案件认定标准分歧涉嫌构成犯罪案件认定标准也存两种不观是以《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释》等规定主要依据只要当事人违法金额达到有关规定标准就可认定涉嫌构成犯罪二是认税机关应综合考虑违法行涉及违法事实情节和造成以及当事人主观错等因素笔者认还是前种观较切合税工作实际种观则相对超越了税机关职责和权限另外税机关对刑法理和掌握水平、办理刑事案件验和拥有执法手段等方面与司法机关是无法相提并论要税人员从刑法规定犯罪构成要件认定违法行是否涉嫌构成犯罪显然有些强人所难另外从分清部门职责、明确各责任角看是否犯罪认定权也只能由司法机关行使税机关越俎代庖反而可能导致以罚代刑现象不利依法惩罚犯罪行即便某些情况下由刑法身和形势发展问题存例如济发展某些犯罪标准定得低;犯罪情形、危害判断标准不明确等但这些问题也应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精神和基原则进行由裁量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手续存不明确、不规《规定》从00年颁布以由长期没有具体工作制和规程移送接办程序和手续存不明确、不规问题导致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不力影响了《规定》执行效主要有具体承担移送和接受案件机构不明确、不统特别是公安机关部机构设置和分工较复杂税机关移送案件有可能是不机构责处;案件移送交接程序和手续税机关和司法机关不致、不规涉案物品移交有关强制措施处理问题;案件移送由司法机关退回税机关如何处理没有程序性规定007年以哈密地税加强了与司法机关工作衔接建立了相应工作机制进步明确税机关和司法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职责和程序但对些案件交接具体手续规定仍然比较欠缺其较突出是关涉案物品移交有关强制措施处理问题就是指税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有关涉案物品并随案移送原税机关所采取诸如扣留等强制措施如何处理实际操作有多种做法有只与公安机关办理物品交接手续而对当事人手强制措施手续则不再问;有将原采取强制措施予以除但物品不发还给当事人而由公安机关物品发还单据上签收;有则与公安机关进行协调办理涉案物品移送手续要当事人场由税机关除原强制措施由当事人签收由公安机关对涉案物品采取新强制措施笔者认作税机关与司法机关由案件移送而产生涉案物品交接是政府部门发生部事不能因放弃履行对当事人法定义另外案件移送如听任原采取强制措施手续仍然保留当事人手里说明税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仍然有效显然与税机关办理案件已结束实际情况存矛盾还是种做法较妥当。

涉税犯罪案件移送的问题与建议【可编辑版】

涉税犯罪案件移送的问题与建议【可编辑版】

涉税犯罪案件移送的问题与建议涉税犯罪案件移送的问题与建议涉税犯罪案件移送的问题与建议我国现行的涉税犯罪移送制度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一和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诸条款加以确立。

其中,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七条更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依法、准确、及时移送涉税犯罪案件,成为税收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

现行税收征管法在一定程度上改进了我国的涉税犯罪案件移送制度,但这些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加以完善。

一、涉税犯罪案件移送制度的现存问题1、偷税门槛过低,打击面较大。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涉税犯罪案件主要包括涉嫌偷税、涉嫌抗税、涉嫌逃避追缴欠税、涉嫌骗取抵扣税款等案件,其中又以涉嫌偷税的发案率为最高。

但目前偷税的起刑点过低,因此造成打击面过大。

以广州为例,由于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偷税金额动辄上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也屡见不鲜,以偷税比例达到10且1万元以上的标准进行移送,税务稽查部门和公安经侦部门都会不堪重负,从而直接影响到办案效率和质量。

2、逃避追缴欠税定性模糊,操作困难。

目前有关规定中对于如何认定纳税人为了逃避欠缴的税款,而实施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以及如何掌握“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这个标准等问题都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解释,从而直接影响涉税案件的移送。

例如,广州市某稽查局查处某公司少缴税款数万元,在向该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后,该公司没有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当该稽查局准备对其采取查封机械设备等强制措施时,该公司却将其名下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用以抵债,且双方签订了财产转让合同,对于这种行为税务机关很难认定。

《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研究》范文

《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研究》范文

《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是指税务机关在处理涉税违法行为时,如何与刑事司法机关进行有效的衔接和协调,确保案件处理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有效维护税收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的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

二、涉税案件行刑衔接的现状目前,我国在涉税案件行刑衔接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机制和规范。

税务机关在发现涉税违法行为时,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这一过程中,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需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案件的查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涉税案件行刑衔接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衔接不畅的情况;另一方面,涉税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也给案件查处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三、涉税案件行刑衔接的问题(一)法律制度不健全当前,我国在涉税案件行刑衔接方面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

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滞后,难以适应日益复杂的涉税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法律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漏洞和模糊地带,导致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案件处理上存在分歧和争议。

(二)信息共享不畅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需要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

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和信息不对称,导致案件查处效率低下,也增加了查处的难度。

(三)执法力量不足涉税案件的查处需要专业的执法力量。

然而,当前我国税务机关在人员配备、技术装备等方面存在不足。

同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涉税案件查处方面的力量也相对薄弱,导致案件查处效率低下,难以有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

四、解决对策(一)完善法律制度应加快涉税案件行刑衔接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完善法律制度体系。

同时,应明确各部门在案件查处中的职责和权利义务,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涉税案件移送相关法律问题有哪些

涉税案件移送相关法律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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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案件移送相关法律问题有哪些
涉税案件的移送既是连接税务行政执法和税务司法活动的一个
桥梁,也是税务行政执法当中的一个重要和疑难问题。

本文试从以下五个方面初步分析探讨。

涉税案件何时移送?
(一)税务机关的法定移送职责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移送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可见,“移送规定”只对涉税犯罪必须移送作出原则性规定,对何时进行移送并未有明确规定。

(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移送时间规则:“审理终结”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第四十一条:“审理结束时,审理人员应当提出综合性审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履行报批手续后,交由有关人员执行,对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制作《税务违法案件移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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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犯罪案件移送的问题
与建议
文章标题:涉税犯罪案件移送的问题与建议
我国现行的涉税犯罪移送制度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一和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诸条款加以确立。

其中,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七条更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依法、准确、及时移送涉税犯罪案件,成为税收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

现行税收征管法在一定程度上改进了我国的涉税犯罪案件移送制度,但这些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
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加以完善。

一、涉税犯罪案件移送制度的现存问题
1、偷税门槛过低,打击面较大。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涉税犯罪案件主要包括涉嫌偷税、涉嫌抗税、涉嫌逃避追缴欠税、涉嫌骗取抵扣税款等案件,其中又以涉嫌偷税的发案率为最高。

但目前偷税的起刑点过低,因此造成打击面过大。

以广州为例,由于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偷税金额动辄上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也屡见不鲜,以偷税比例达到10且1万元以上的标准进行移送,税务稽查部门和公安经侦部门都会不堪重负,从而直接影响到办案效率和质量。

2、逃避追缴欠税定性模糊,操作困难。

目前有关规定中对于如何认定纳税人为了逃避欠缴的税款,而实施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以及如何掌握“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这个标准等问题都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解释,从而直接影响涉税案件的移送。

例如,广州市某稽查局查处某公司少缴税款数万元,在向该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后,该公司没有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当该稽查局准备对其采取查封机械设备等强制措施时,该公司却将其名下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用以抵债,且双方签订了财产转让合同,对于这种行为税务机关很难认定。

3、取证要求存在差异,有待明确。

例如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在特殊情形下有权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的行为又符合偷税罪的构成要件,税务机关应当进行移送。

但这种税务部门通过核定方式定性的偷税案件,移送时大部分在证据方面都受到质疑。

又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办法,但对于公安、检察机关而言,在涉税刑事程序中则很难认可抽样取证的方式。

因此,必须及时解决涉税犯罪案件证据标准的认定问题,否则就会造成对涉税犯罪行为难以及时准确定罪的后果。

二、完善涉税犯罪案件移送制度的建议
1、完善相关立法,便于实际操作。

建议有关机关及时制定税收征管法和刑法“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司法解释或出台相关工作指引。

如,(1)针对偷税罪的构成要件,应提高起刑点,从而保证有关部门能够集中精力打击重大涉税案件;(2)鉴于新的偷税手段的不断出现,建议更加全面地列举偷税罪的客观表现。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第5种偷税手段“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税收征管法却没有认定这一手段为偷税手段之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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