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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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协助调查的法律规定(3篇)

工商协助调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商协助调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调查顺利进行的行为。

在我国,工商协助调查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工商协助调查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工商协助调查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有权询问当事人、证人,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当事人、证人;(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三)扣押、查封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四)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五)冻结存款、汇款;(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传唤;(二)强制传唤;(三)查询;(四)扣押;(五)查封;(六)冻结存款、汇款;(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措施。

”三、工商协助调查的程序1.立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立案,并告知当事人。

2.调查取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询问当事人、证人;(2)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资料;(3)扣押、查封与案件有关的财物;(4)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5)冻结存款、汇款;(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措施。

3.告知当事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调查取证的目的、依据和程序,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高度重视案件移送工作总结

高度重视案件移送工作总结

高度重视案件移送工作总结案件移送工作是司法机关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之一,它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单位高度重视案件移送工作,加强了对案件移送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效。

首先,我们加强了对案件移送工作的政策法规宣传培训。

通过组织专题讲座、制定宣传手册等方式,我们向全体工作人员普及案件移送工作的重要性和具体操作流程,增强了大家的法律意识和工作规范。

其次,我们优化了案件移送工作流程。

在案件移送环节中,我们建立了一套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明确了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确保案件移送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我们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提前了解、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案件移送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我们加强了对案件移送质量的监督检查。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我们对案件移送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查,确保案件移送的质量和效果。

同时,我们充分发挥内部审查和外部评估的作用,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提高了案件移送工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最后,我们加强了案件移送信息化建设。

通过引进先进的信息技术,实现了案件移送工作的数字化、网络化管理。

通过电子文书、电子档案等手段,实现了案件移送过程中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流,提高了工作效率和信息安全性。

总的来说,我们在高度重视案件移送工作的过程中,不断加强了对案件移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进一步加强对案件移送工作的研究和探索,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方法,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改革的需要。

我们相信,在全体工作人员的努力下,案件移送工作必将取得更大的发展和进步,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加强案件受理、立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加强案件受理、立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加强案件受理、立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1.08.21•【文号】公经[2001]947号•【施行日期】2001.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加强案件受理、立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公经[2001]947号2001年8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经侦总队(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经侦处:7月9日,朱镕基总理签署第310号国务院令,公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衔接和协作,提高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公安机关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好《规定》的学习、培训。

各级经侦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规定》的出台,是推进正在开展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深入开展的一个重大举措;是尽快建立健全预防、发现和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机制,提高经侦部门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地要把学习贯彻《规定》要求列入重要日程,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广大经侦民警认真学习;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负责受理立案工作的民警要专门进行培训,深刻领会、熟练掌握《规定》的具体内容,把《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积极做好受理移送案件的各项工作。

《规定》的实施为经侦部门扩大案源提供了有利保证,但同时也必须看到,移送案件的增加,也会给经侦部门带来不小的压力。

对此,各地要有清醒的认识,抓紧做好有关工作。

一是要抓紧清理现有的与行政执法部门有关移送案件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

二是要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的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以及《规定》的精神,结合经侦工作实际,尽快建立健全有关经济犯罪案件受理、立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案件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把案件受理、立案信息与经济犯罪案件信息系统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三是要主动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联系,了解行政执法机关掌握的案件情况,搞好工作的衔接,做到心中有数。

工商执法办案工作心得体会3篇

工商执法办案工作心得体会3篇

工商执法办案工作心得体会3篇工商执法办案工作心得体会【1】这段时间,在忙着办几个案子,由于所里的执法人员少,加上执法人员的能力有限,遇到许多的难题,我不得不去一一面对,出谋划策,深思熟虑,觉睡不好,饭吃不香,弄得自己身心疲惫,效果不理想。

虽然案件上没什么收获,自己却有一些心得体会:一、执法办案的知识和技能需要不断的充实,才会让自己在执法办案工作中更能得心应手。

曾认为自己所掌握的办案知识足以能应对自己目前的工作,放松了对自己业务的学习和对自己的更高要求。

当这次有了突发的特殊案件,才发现自己并没有完全清楚的掌握职能范围内的所有业务知识。

遇事后,才认真的去对照法律法规,寻找方法和答案。

而某些案件的突破口关键是第一手资料,等你回家再去翻书学习,寻找方法的时候,案件当事人也许早以做好了应对你的准备。

法律知识在不断的完善和更新,需要不断的学习才能应对不断发展的社会;而办案的技巧和能力要在熟练的掌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相互的学习、借鉴、交流以及实践、探索而得以提高。

能够成功的办大要案件,不仅需要过硬的理论知识,还需要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

如何发掘案源,如何取证,如何应对不同性格、不同身份、不同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或证人都要有聪明的头脑。

考验的不仅是你掌握的业务知识,也许还有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等知识,这就需要培养我们的综合素质。

二、做人要争取做个有地位的人,办企业要争取做大做强。

有地位的人包括有权的人,有势的人,有钱的人。

有地位的人好办事,受人尊重,有时还可逃避一些责任。

大企业不仅受到地方党政的尊重和保护,也能得到一些更多实惠和偏袒,甚至放纵一些违法行为。

为什么?因为社会太复杂!三、法制不建全,如有些明知是违法行为,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去追究。

四、赋予职能,却没有更大的职权去支撑,不好开展执法工作。

如询问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不合作,没有职权去强制;想收集应当有的证据,当事人不提供,没有职权强制搜查等等。

即使可与其他职能部门配合,但也有许多特殊情况和不便之处。

收藏市场监管《案件移送函》的实用提醒

收藏市场监管《案件移送函》的实用提醒

收藏市场监管《案件移送函》的实用提醒《案件移送函》(详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案件或者违法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时所使用的文书。

在运用时,有哪些注意点,请看:适用范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进行案件或者违法线索移送时,使用本文书。

注意:•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不使用此文书,应当使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使用此文书移送的可以是案件,也可以是违法线索。

一定要根据不同性质选择填写。

•案件移送除了依据上述三条规定外,依据2号令第十二条协商解决或报请指定管辖后,遵循第十一条由先立案的进行管辖或指定管辖的,也应当移送相关卷宗。

文书使用注意事项0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已立案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案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正在核查的违法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发现当事人还有违反其他行政管理秩序线索的,应当移送违法线索。

移送有有全案移送的,也有部分违法行为或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均包括案件或违法线索)等多种情形,要根据不同情形决定移送相关卷宗材料。

02受移送的部门,既可能是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可能是其他行政机关。

有需要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相关部门或人员或有其他案件需以该案处理结果为处罚依据等情形的,为及时掌握所移送案件进展情况,可以在函件正文最后写上“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我局”等内容。

03移送的原因,需填写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关于监管职责、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特殊管辖等具体规定。

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只引用名称加条款的序号,相关文件原则上既要引用名称加条款的序号,还要引用具体内容。

04管辖困难是指《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符合上述规定管辖困难的案件可以直接移送。

受移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也应当依据2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报请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打假经验文章

打假经验文章

对当前我市制售假违法犯罪活动的几点思考近年来,随着国内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商品和物资领域流通配臵的增大,伪劣商品逐渐呈泛滥趋势,已经涉及到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一些涉及到人民群众较大切身利益的案件,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而我市由于经济发展迅速,又具备沿江靠海等地域上的便利条件,因此近年来的制售假违法犯罪形势也尤为严峻。

据统计,近三年来,我市制售假案件立破刑事案件的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2008年立案11起,依法处理人员16名;2009年立案15起,依法处理人员22名,而今年仅1-9月份,治安部门就立破刑事案件17起,依法处理人员31名。

在查处过程中,我们深切体会到我市当前涉假案件的变化越来越大,破案难度也越来越高,公安机关亟需对此类案件进行一个全面的整理剖析,以切实提高打处水平。

一、当前我市制售假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特点1、涉案商品种类繁多、仿真度高。

从商品种类上看,以往我们所查获的制售假案件,涉案商品基本为假冒卷烟、假酒,而从2008年开始,我市查获的涉案商品逐渐向建筑、电子、食品、药品、生活用品等众多领域渗透。

如2008年我们张家港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查处的销售假药人血白蛋白案件,查处的销售假冒网络综合布线产品案件;2009年查处的地条钢案件以及今年查处的生产销售假冒避孕套案件。

从仿真程度上看,以往查处的制售假案件商品多鱼龙混杂、制假手段低劣,而现在制假者则更加注重商品的仿真度和科技含量。

今年6月24日,我大队破获了一起假冒避孕套案件,从现场查获了70余万个仿冒的“杜蕾斯”“杰士邦”“第六感”品牌的避孕套,而产品说明书、注册商标、防伪标记、包装盒更是一应俱全,成品的避孕套包装规整、印刷精美,与正品无异,普通民众根本无法辨别。

2、团伙组织严密,成员之间关系密切。

从近年来我市查处的制售假案件来看,涉案成员的组织性愈发严密、关系愈发密切。

为了防备打击,现在的制售假案件涉案人员多由亲戚、同乡、同事组成,更有甚者是由曾经共同受过打击处理的有前科劣迹人员组成。

行政执法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条件程序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行政执法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条件程序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2、 2001年7月,国务院颁布《行政执法机关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310号),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两法 衔接”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具体程序。
3、条件: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 违法事实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 任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三、移送案件的程序
1、法机关移送案件的时限
行政执法中涉嫌犯罪 案件移送的条件程序 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 工作机制的由来
• 2003年4月14至15日,全国整顿和 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提出了 “进一步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 的衔接问题,加强案件移送和监督 检查,不得以罚代刑”的要求。
二、移送案件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1、《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 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二十二 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 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这两条规定,为处理行政执法与刑 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
2、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材料 3、行政执法机关抄送案件的材料 4、公安机关受理移送案件的时限 5、公安机关立案案件的材料移送 6、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异议措施
7、建议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材料 8、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时限 9、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时限 10、检察机关处理案件线索的时限 11、检察机关不立案的异议措施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五、法律责任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 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 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 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 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对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并 规定 上述 活 动应 当依 法接 受人 民检 察 院监督 。 最高 人 民检察 院于 同年通 过 了《 民检 察 院办 理行 政执 法 人
是 多方 面 的 , 有 主观 的也 有 客观 的 : 既 一是 部 分 行 政 执 法 机关无 主动移 送案 件 的意识 。一 方 面 , 政 执法 行
主要 表 现为 : 是部 分行 政 执法 机关 不 主动 移 送 一 案件 。 二是 部分 行 政执 法机 关 向公 安机 关移 送 涉嫌 犯
查 处违 法行 为 中发现 的犯 罪线 索 , 必须 及 时通 报并 依
( 行政机 关移送 案件数量较 少, 以罚代 刑” 一) “ 普遍
存 在
法 移送 公安 部 门及其 他 有关 部 门… …” 其后 , 。 国务 院 颁 布 了《 行政 执 法机关 移 送涉 嫌犯 罪案 件 的规 定 》 对 ,
职 权 和法定 程 序 。 体运 用法 律处 理 刑事 案件 的专 门 具 活 动 。两 者都 是对 具体 案件 的处 理 , 在 主体 和性 质 但
上 存 在着本 质 区别 。然 而在 实践 中 , 两者 常 常 紧密联
执 法 中及 时移 送 涉 嫌犯 罪 案 件 的意见 》 进 一 步 具 体 , 规定 了衔 接 机制 的各 项工作 。与此 同时 , 地检 察 机 各 关 也积 极 主 动联 系公 安机 关 、 行政 执 法 机 关 , 过 会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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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制 建 设
对 建 立 和 完 善 行 政 执 法 与
刑 事 司法衔 接机 制的实践 与思考
口 郑 时 根

要: 建立和 完善行政 执 法与刑 事 司法衔接 工作机 制是 近年 来各 级行政 执 法机 关 和刑事 司 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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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几点思考
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义务。

以佛山市工商局为例,近年来,全市工商系统高度重视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不断加强与移送工作相关法规的学习,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关于移送工作的相关规定,积极加强与司法部门的联系和衔接,有效杜绝了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规范了行政执法程序,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维护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

2006年以来,市局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13宗。

回顾近年来的案件移送工作,既有有益尝试,取得了积极效果,也有问题存在,迫切需要解决。

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人员的学习有待进一步加强。

要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首先必须知道何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然而,有些执法人员却因学习不够,认识不深,不知道相关罪名及构成要件,更无法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和知识上的不足影响了移送工作。

(二)案件移送的规范性和及时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国务院310号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移送的时限、是否立案、交接手续等作了具体规定,但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仅凭工商部门很难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操作,影响了移送工作。

(三)行政执法措施和力度的限制,使许多该移送的案件难以移送。

行政执法因为没有对检查场所的搜查权和对相对人的人身强制权,致使行政执法进程中途卡壳和难以继续的情形时有发生。

由于措施的局限性,致使有些案子本可达到移送条件,却终因证据不足,无法印证更严重的违法事实,导致案件不能移送,影响了移送工作。

(四)移送工作监督不够有利、有效。

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部门之间的移送工作主要靠协调和配合进行,缺少必要的制约,监督移送工作的主要部门是检察院,由于种种原因,监督还仅仅停留在层面上,不够深入,不够全面,不够到位,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还未真正形成,影响了移送工作的积极有效推进。

二、几点建议
(一)要重视移送工作,预防职务犯罪。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就会放纵违法犯罪,就会形成渎职,就会造成职务犯罪,就会危及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安全,为此,一是要强化每位执法人员的移送意识,拿准了的案子一定要移送,拿不准的案子也要移送,牢固树立“移送不移送是我们的责任,立案不立案是公安机关的责任”的正确观念,切不可越俎代庖,做出违反程序的事情。

二是要审理每一起行政案件,首先要看违法事实的数额、情节、后果等是否涉嫌犯罪,然后再具体审议行政案件的有关内容。

三是对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规定的追诉
标准的案件,要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了移送,做到移送程序合法,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二)要强化内部监管,严格执行移送程序。

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章制度,认真抓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正确处理依法行政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关系,做到不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以罚代刑。

要严格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移送程序执行移送工作,对移送的案件,要指定2名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同时向公安机关附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以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并将上述材料及公安机关函复的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归档装订。

(三)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

通过经常召开座谈会和联席会等方式,做好《行政法》和《刑法》的衔接工作。

《行政法》和《刑法》分属不同的范畴,由不同的部门和不同的机关具体执行。

要主动到检察院、法院、公安部门去交流、汇报、沟通,从司法和行政法两个角度做好衔接工作,消除疑问,达成共识,形成纪要,明确具体操作步骤,指导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

同时,要加强沟通,规范和完善移送接收手续,及时掌握移送后案件处理结果等反馈信息。

移送有关单位接收时应当要求其
以单位名义出具签收函,注明接收材料的具体内容,并开具清单,以避免发生材料遗失而无法分清责任的情况。

(四)要争取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加大案件移送力度。

移送案件是为了更严厉地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活动。

对于一些案情复杂、情节较严重的案子,要在做好踏点和摸底工作的前提下,尽量争取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在工商、公安部门联合的问题上,做好“及时性”和“有效性”文章,运用公安部门的特殊侦查手段,最大限度地挖掘案情,为案件的移送工作打好基础。

如:在对重大传销组织和线索的查处过程中,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参与配合、固定证据,确保证据规范到位,使犯罪事实能够顺利查清;对有证据证明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的,依法申请公安机关予以冻结;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定不构成犯罪的传销案件,在依法移交后,工商部门可以及时进行查处,从而形成与公安机关在打击经济违法犯罪中的职能互补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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