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稽查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工商税务,移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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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衔接的有关问题

两法衔接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已构成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征管法》第77条:纳税人有本法 第六十三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 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 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应当依法移 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 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 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令2001年第310号)
第一种:只要构成犯罪,无论是否 补缴了应纳税款、缴纳了滞纳金并接 受行政处罚,都进行移送,由司法机 关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理 由:行政机关只具有行政处 罚权,不具有司法权;《征管法》第 63条的规定、《征管法》第77条的规 定、《稽查工作规程》第60条的规定。
第二种:虽已构成犯罪、但补缴 了应纳税款、缴纳了滞纳金并接受了 行政处罚,不再移送。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执法机关违 反本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 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 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
7、对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逾 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处理:
(1)行政处理:由本级或者上级人 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 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 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关于“两法衔接” 涉及的有关问题
“两法”,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两法衔接”,指行政执法与刑事 司法的衔接;
对此,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 京市监察局制定了《北京市行政执法与 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
《办法》的目的:加强和完善行政 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妨害 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的打击 力度。

《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案件的协查(以下简称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协查是指查办税务稽查案件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税务稽查案件协查要求》(以下简称《协查要求》)和相关涉税资料发送给有管辖权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受托方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并按期回复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真实、合法、相关和效率的原则,遵循受托地就是案发地的宗旨。

第四条稽查局负责协查工作,涉及稽查局及其他部门的协查由稽查局牵头办理。

第五条稽查局及其工作人员应保证协查信息安全,在协查工作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将逐步推进协查工作网络化进程,提高协查软件应用水平,将协查工作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管理。

第二章委托协查管理第七条委托方在税务稽查案件检查过程中,依据案情需要发起委托协查。

第八条委托方应根据本办法规定,采取网络协查、纸质协查和派人协查三种方式开展委托协查工作。

网络协查是指通过协查系统传递协查信息和资料的协查方式,应配合寄送纸质资料。

总局纳入协查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的协查,委托方应采取网络协查方式开展委托协查工作,不得发送纸质协查。

纸质协查是指总局未纳入协查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的协查,通过邮寄方式传递协查信息和资料的协查方式。

纸质协查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

同级稽查局之间的协查采取直接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上级稽查局组织的协查,采取逐级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协查是指重大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案件,由委托方必要时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调查取证的方式。

第九条委托协查的内容包括:《税务稽查案件委托协查函》(以下简称《协查函》)、《协查要求》和涉税资料。

涉税资料应完整、准确,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加盖公章。

移送稽查管理办法

移送稽查管理办法

郎溪县地方税务局税务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案件移送工作,有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公安厅《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移送暂行办法》以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市局制定的《宣城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税务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一)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发现的达到稽查立案标准的案件;(二)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活动中发现的有危害税收征管行为,涉嫌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案件;(三)根据重大案件分类标准应由上级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本局所辖各税务分局和稽查局。

第二章移送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各分局在纳税辅导、税收清算、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等征收管理活动中发现的以下案件应移送稽查局立案查处。

(一)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二)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三)收到公民举报的;(四)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

第五条分局、稽查局发现的以下案件应提请县局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偷税案件。

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额10%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案件;(二)抗税案件。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案件;(三)逃避追缴欠税案件。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案件;(四)发票类案件。

1.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0.5万元以上的案件;2.非法制造或者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的案件;3.非法制造或者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案件;4.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的案件;5.非法出售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凌源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凌源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凌源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8【案件字号】(2021)辽13行终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敏一佟伦郭继飞【审理法官】王敏一佟伦郭继飞【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凌源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凌源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凌源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伊景丽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刘军辽宁实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伊景丽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刘军辽宁实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伊景丽刘军【代理律所】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辽宁实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稽查局【被告】凌源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2020年罚款决定的被处罚主体是否适格,即被上诉人进出口公司是否要对原进出口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合法性审查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2020年罚款决定的被处罚主体是否适格,即被上诉人进出口公司是否要对原进出口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原审判决“又查明”的“原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已注销”,并非原进出口公司的企业注销登记。

被上诉人进出口公司二审庭审时亦承认,2014年改制后,没有完成原进出口公司的企业注销登记行为,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询的企业档案显示,改制后进行的是股东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和注册号一直没有变更,且进出口公司亦未在税务机关完成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码变更登记。

被上诉人所称的2014年股东变更登记即是公司新设成立、注资就是证据,以及不应由改制后公司对原进出口公司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见,均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税务23-32题库(286道)

税务23-32题库(286道)

税务23-321、质效管理岗,负责( )。

——[单选题]A 负责税务稽查项目监控启动B 负责税务稽查项目监控处理C 负责实施税务稽查质效管理D 负责税务稽查质效评价的统筹协调及实施评价过程中的审核工作正确答案:C2、质效管理部门领导岗,负责( )。

——[单选题]A 负责税务稽查项目监控启动B 负责税务稽查项目监控处理C 负责实施税务稽查质效管理D 负责税务稽查质效评价的统筹协调及实施评价过程中的审核工作正确答案:D3、《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报告》报送前,应当征求案件原处理单位意见。

案件原处理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查报告之日起( )日内提岀书面意见。

——[单选题]A 3B 5C 7D 10正确答案:B4、稽查质效评价单位原则上每年按半年和全年进行案件质效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被评价单位对年度评价过程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初步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评价单位提起申诉,逾期未提起申诉视为无异议。

——[单选题]A 3B 5C 7D 10正确答案:A5、稽查质效评价单位原则上每年按半年和全年进行案件质效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评价单位负责受理申诉事项,并于(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单选题]A 3B 5C 7D 10正确答案:A6、税务稽查案件质效评价指标分值的评价特点不同,采用的确定方法不同。

对评价标准统一的指标,一般采用( )进行计分。

——[单选题]A 加权平均法B 数量减分法C 基准加减分法D 分段计分法正确答案:B7、税务稽查案件质效评价指标分值的评价特点不同,采用的确定方法不同。

对评价标准不统一、适宜确定基准参考值的指标,一般采用( )进行计分。

——[单选题]A 加权平均法B 数量减分法C 基准加减分法D 分段计分法正确答案:C8、税务稽查案件质效评价指标分值的评价特点不同,采用的确定方法不同。

对评价标准不统一、适宜分段确定参考值的指标,一般采用( )进行计分。

——[单选题]A 加权平均法B 数量减分法C 基准加减分法D 分段计分法正确答案:D9、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可以采用的方式是( )。

税务稽查执法文书格式

税务稽查执法文书格式

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税务稽查执法文书目录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 (1)2.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 (3)3.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5)4.现场笔录 (8)5.勘验笔录 (13)6.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二) (17)7.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0)8.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 (24)9.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28)10.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 (31)1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 (34)2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编号:×××使用说明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十七条和《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一条设臵。

2.适用范围: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对检举人口头、电话检举进行记录时使用。

3. 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捺指印;检举人不愿签名、捺指印或者通过电话检举无法交由检举人签名、捺指印的,由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记录在案。

受理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

受理电话、口头检举,经检举人同意以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4. 被检举人为个人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职务”栏分别填写被检举人现任职单位名称及所任职务;被检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职务”栏可不填写。

5. “检举人所在单位”、“检举人职务”栏分别填写检举人现任职单位名称及所任职务。

6.本记录单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制作的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留存。

×××税务局稽查局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编号:×××:你(单位)于年月日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我局于年月日决定受理。

对你(单位)及所检举事项,我局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严格保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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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
【标 签】税务检查通知书,北京金来欣公司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稽检通一﹝2007﹞109号
【发文日期】2007-11-19
【实施时间】2007-11-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
北京金来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王斌、孟纪顺、张连京等人,自2007年11月19日起对你(单位)2002年6月18日至今(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2017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2)

2017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2)

2017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2)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五章审理第四十六条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

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第四十七条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一)被查对象是否准确;(二)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六)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七)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可以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五)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第五十条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

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一条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三)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五)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六)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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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____税移〔____〕____号
关于____案件的移送书
____:
____一案,经我局调查核实,认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____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三条有关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局审查;是否决定立案侦查,请于收到本移送书3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我局。

附件:1.关于____案件的调查报告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注:附件列明附送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相关证据材料复制件名称以及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复制件等名称。

税务机关(印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使用说明: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六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案件时使用。

3.本移送书抬头填写受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名称。

4.“____一案”横线处填写移送案件的名称。

5.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附送以下资料:
(1)《关于____案件的调查报告》;
(2)《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
(3)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
(4)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

对有一定的涉嫌犯罪线索,但依税务机关法定职权无法查证并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6.用于证明税务处理、处罚等税收执法行为的证据材料原件不得移交。

7.《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纪要》等税务机关内部研究相关材料不得移送。

8.本移送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9.本移送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公安机关,一份装入卷宗。

来源:/ws/detail138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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