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证明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告管理办法
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商⾏政管理总局
中华⼈民共和国卫⽣部令
第26号
《医疗⼴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和中华⼈民共和国卫⽣部决定修改,现予公布,⾃2007年1⽉1⽇起施⾏。
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
卫⽣部部长:⾼强
⼆OO六年⼗⼀⽉⼗⽇
医疗⼴告管理办法
第⼀条为加强医疗⼴告管理,保障⼈民⾝体健康,根据《⼴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告,是指利⽤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告。
第四条⼯商⾏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告的监督管理。
卫⽣⾏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监督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告。
第六条医疗⼴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
(⼀)医疗机构第⼀名称;
(⼆)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联系电话。
(⼀)⾄(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致。
第七条医疗⼴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
(注意事项见背面)审查机关盖章2013年7月8日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
(注意事项见背面)审查机关盖章2013年7月8日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
(注意事项见背面)审查机关盖章2013年7月24日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
(注意事项见背面)审查机关盖章2013年7月24日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
(注意事项见背面)审查机关盖章2013年7月24日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
(注意事项见背面)审查机关盖章2013年8月13日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
(注意事项见背面)审查机关盖章2013年8月13日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
(注意事项见背面)审查机关盖章2013年8月5日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
(注意事项见背面)审查机关盖章2013年9月2日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
(注意事项见背面)审查机关盖章2013年9月6日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
(注意事项见背面)审查机关盖章2013年9月6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吊销无锡、常州部分医疗机构医疗广告证明文号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吊销无锡、常州部分医疗机构医疗广告证明文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3.02.13•【字号】苏卫医[2003]7号•【施行日期】2003.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吊销无锡、常州部分医疗机构医疗广告证明文号的通知(苏卫医〔2003〕7号)各有关医疗机构:经查无锡市北塘医院、常州城中路医疗门诊部等有关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为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管理,现决定吊销以下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的证明文号:1.无锡市北塘医院苏医广证字[2002]311号2.无锡市荣巷医院苏医广证字[2002]389、390号3.无锡市港务医院苏医广证字[2002]549号4.常州市城中路医疗门诊部苏医广证字[2002]761号以上医疗机构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以上医疗广告的发布,有关《医疗广告证明》在两周内交回我厅医政处。
以下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的证明文号已过期,应立即停止医疗广告的发布:1.无锡市扬名医院苏医广证字[2002]051号2.无锡市南站医院苏医广证字[2001]659号3.无锡市荣军医院苏医广证字[2001]459号4.无锡市刘潭医院苏医广证字[2001]865号5.无锡市滨湖人民医院苏医广证字[2002]128号6.广益医院苏医广证字[2002]119号7.常州市城中路医疗门诊部苏医广证字[2002]157、385、399号另有无锡市水秀医院擅自盗用淮安中山医院的广告证明文号:苏医广证字[2002]936号,应立即停止盗用广告证明文号的违规行为。
相关新闻媒体应积极配合,停止刊播上述医疗广告。
特此通知。
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发布医疗广告(信息)审核制度

发布医疗广告(信息)审核制度1、目的为扩大医院品牌影响,推广新技术,保证医疗广告发布的合法、规范、统一。
2、适用范围全院各科室3、标准3.1 宣传科负责医院广告的发布、管理、监督等工作。
每年初向医院上报全年的广告计划及实施方案,经院领导审批后严格执行。
每月或重大活动之前向医院报送具体的广告发布媒体、内容及费用计划,经院领导批准后及时发布。
3.2广告宣传包括各种媒介广告、专家访谈、健康科普及宣传栏、宣传页、条幅及屏幕广告等。
3.3所有广告宣传必须严格执行《广告法》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禁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3.4 医院每年向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申请并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在刊登广告时严格按核准的内容发布。
3.5 宣传科根据广告计划和媒体要求,合理分配各科室的宣传时间和媒体。
3.6 临床科室进行广告宣传,需先将内容报宣传科审核,然后上报主管领导、院长批准后,由宣传科统一安排发布或制作,严禁科室自行发布广告。
3.7 宣传科根据医院发展需要,及时向媒体发布客观、真实的医疗广告。
4、医疗广告制度审批流程4.1、宣传科前期需准备好医疗广告的申报材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2、登录山东省卫生监督网网站(http:/)网上办事栏目下载《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进行填写。
4.3、交由主管院领导及院长审批,市卫生局盖章,省卫生厅行政服务大厅,由其进行审查。
4.4、《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前三个月向院领导提出申请,如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按以上程序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5、医疗信息发布审批流程5.1、临床医技科室提出信息发布意向,宣传科会同业务管理科室把关后,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批。
5.2、宣传科负责盖章,办理审批流程(文化执法局、住建局、工商局)。
5.3、批准后,安排合作单位发布。
5.4、宣传科加强信息发布监管。
医疗广告宣传制度范本

医疗广告宣传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广告宣传行为,保障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广告宣传应当遵循合法、真实、科学、公正的原则,不得误导、欺骗患者,不得损害医疗机构形象和利益。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广告宣传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广告宣传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医疗广告宣传的监督和管理。
二、医疗广告审查第五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前,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查。
第六条医疗广告审查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广告内容;(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广告经营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广告发布媒介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医疗广告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凭《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
三、医疗广告内容第九条医疗广告内容应当真实、科学、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第十条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保证治愈或者有效率;(二)比较或者其他医疗机构的业绩;(三)涉及药品、医疗器械的宣传;(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诊疗科目、诊疗方法、医生姓名等信息应当在医疗广告中真实、准确、清晰地表述。
四、医疗广告发布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选择合法的广告媒介,不得在非法媒介发布医疗广告。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明确标明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不得使用模糊的标识或者暗示性语言。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不得在医疗机构内部进行,不得在医疗机构的名称、标识、建筑、设施等方面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制度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修订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修订发布时间:2016—05—31责任编辑:大字《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六)淫秽、迷信、荒诞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向社会公布;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医疗信息广告发布监管规定
医疗信息广告发布监管规定随着互联网和移动通讯技术的发展,医疗信息广告的发布与传播方式也在不断改变。
然而,医疗信息广告的发布需要受到严格的监管,以保护公众的权益,确保医疗信息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本文将介绍医疗信息广告发布的监管规定,以确保广告行业规范化发展,并保护公众的健康权益。
一、广告主体资质要求医疗信息广告的发布主体应具备一定的医疗背景或合法的医疗资质。
广告主体应该是合法注册的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或医疗相关服务提供者。
广告主体在发布广告前,应向监管机构提交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并确保资质信息的真实有效。
二、广告内容宣传限制医疗信息广告的内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守医疗伦理和专业道德。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宣传,不得对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产生误导。
广告宣传语言应客观真实,不得脱离事实,不得夸大疗效,不得违背科学理论。
三、广告证据要求医疗信息广告发布者在宣传过程中应提供真实的证据支撑。
广告的效果、疗效承诺应该基于严格的科学研究和实验,不得根据个别案例或非科学数据进行推广。
广告发布者应向监管机构提交相关的研究报告、实验数据等真实可信的证明材料。
四、广告发布渠道限制医疗信息广告的发布渠道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禁止未经授权的医疗机构、医生个人在社交媒体、微信群等非正规平台发布医疗信息广告。
医疗信息广告的发布应选择专业医疗网站、医疗期刊、电视、广播等正规媒体平台,确保广告准确传达给目标受众。
五、广告发布审批程序医疗信息广告的发布需要经过审批程序。
广告发布者在发布广告前,应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广告内容及证明材料,接受审查和审批。
相关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审批流程和监管机制,确保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可信度。
六、广告违规处罚对于违反医疗信息广告发布监管规定的行为,相关监管机构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广告发布资质等。
违规广告发布者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证广告行业的良性竞争和公众权益的保护。
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审查办事完整版
BSZN-1015607—2017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审查办事指南(完整版)云南省玉溪市卫生和打算生育委员会2017年10月30日发布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审查办事指南(完整版)一、受理范围(一)范围:本业务手册适用于玉溪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内容审查。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受理1.玉溪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属于玉溪市行政辖区范围;(2)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在效期限内的医疗机构。
二、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21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治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治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址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治理工作,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治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物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四十七条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治理部门。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批准的广告。
(二)《云南省医疗机构治理条例》(2021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的内容不得超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范围。
(三)《医疗广告治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第四条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治理。
医疗广告审查制度范本
医疗广告审查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广告活动,保障医疗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医疗广告。
第三条医疗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误导、欺骗患者,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第四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查。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广告审查制度,加强对医疗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医疗广告内容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应当包括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
第七条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范围、诊疗科目、床位数等相一致。
第八条医疗广告不得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等内容。
第九条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
第十条医疗广告不得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
第十一条医疗广告不得含有淫秽、迷信、荒诞的内容,不得贬低其他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医疗广告不得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不得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
三、医疗广告审查第十四条医疗机构申请审查医疗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广告审查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审查的决定。
予以审查的,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予审查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查医疗广告时,应当对医疗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持有有效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四、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制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第十一条《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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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证明
医疗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执业许可证号 诊疗科目
发证机关 邮政编码
电 话
诊疗地点
广告刊播媒介
广告专业技术内容(如填写不完,可另外附页):
(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卫生行
政部门审查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证明文号 医广证字(或中医广证字)( )第 号
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