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案件标准
案件移送适用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移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原案件承办机关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其他机关继续办理的行为。
案件移送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办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案件移送的概念、适用范围、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案件移送的概念案件移送是指刑事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原案件承办机关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其他机关继续办理的行为。
案件移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管辖权异议移送:原案件承办机关认为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而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2. 案件移交:原案件承办机关因人员变动、案件复杂等原因,需要将案件移交给其他机关办理。
3. 上级机关指定移送:上级机关认为有必要将案件指定其他机关办理,以保障案件的公正、高效办理。
4. 自愿移送:原案件承办机关与有管辖权的机关协商一致,自愿将案件移交给对方办理。
三、案件移送的适用范围1. 管辖权异议移送:当案件涉及多个机关管辖时,原案件承办机关认为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而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2. 案件移交:原案件承办机关因人员变动、案件复杂等原因,需要将案件移交给其他机关办理。
3. 上级机关指定移送:上级机关认为有必要将案件指定其他机关办理,以保障案件的公正、高效办理。
4. 自愿移送:原案件承办机关与有管辖权的机关协商一致,自愿将案件移交给对方办理。
四、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移送的相关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移送,是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性质、管辖范围、法律程序等要求,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机关继续办理的法律行为。
案件移送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法律程序,对于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案件移送的概念、法律依据、移送条件、移送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案件移送的概念案件移送是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性质、管辖范围、法律程序等要求,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机关继续办理的法律行为。
案件移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同级移送:指同一级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之间因管辖权问题而进行的案件移送。
2. 上下级移送:指上级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与下级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之间因管辖权问题而进行的案件移送。
3. 交叉移送:指不同级别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之间因管辖权问题而进行的案件移送。
三、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法规定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管辖范围、职责分工以及案件移送的程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该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职责、管辖范围以及案件移送的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该法规定了人民法院的职责、管辖范围以及案件移送的程序。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程序以及案件移送的规定。
四、案件移送的条件1. 案件性质:案件移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性质,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2. 管辖范围:案件移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
3. 法律程序:案件移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包括移送通知、移送手续等。
4. 实体公正:案件移送必须保证实体公正,不得因移送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五、案件移送的程序1. 侦查机关移送:(1)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
移送案件法律法条(3篇)

第1篇引言在司法实践中,移送案件是指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一个司法机关或部门转移到另一个司法机关或部门办理的过程。
这一制度的设计旨在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
以下是对我国相关法律法条关于移送案件的规定进行解读。
一、移送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移送案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 第一百五十一条: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 第一百五十二条:侦查机关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写出提请批准强制措施的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 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中的移送案件也有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件,但受诉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受理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中的移送案件也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为属于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移送案件的条件1. 管辖权问题当案件不属于受理机关的管辖范围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侦查机关。
2. 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3. 审判程序问题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符合审判程序,需要重新审理的,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4. 法律依据变更由于法律依据的变更,导致案件需要移送的。
三、移送案件的程序1. 提出移送申请受理机关认为案件需要移送的,应当提出移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三篇)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是指在行政案件处理中,当出现需要将案件由一级行政机关移送至二级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进行处理时,需要遵守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1. 移送的适用范围:适用于需要行政机关间相互移送处理的行政案件,旨在提高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和配合。
2. 移送的原则:移送行政案件应遵循便民、高效、公正、溯及既往的原则,确保案件的顺利移交和处理。
3. 移送的程序:移送行政案件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以下步骤:接受移送、办案机关确认、移交案卷材料、发出交办函等。
4. 移送的要求:案件移送时需将相关的案卷、材料、证据等资料一并移交,确保移送后的机关可以充分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5. 移送的期限:依法移送行政案件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一般不得超过法定的案件处理期限。
6. 移送的审查:接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确保移送的行政案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处理程序。
7. 移送结果的通知:移送行政案件之后,移送机关应将移送结果通知原机关、当事人以及其他需要知晓结果的相关人员。
8. 移送追踪与协作:移送后,移交机关和接收机关应保持沟通与协作,确保案件的顺利过渡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行政机关可能会有不同的具体管理规定,以上为一般的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具体情况可以参照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二)根据法律的规定,行政案件移送管理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权的情形,需要将案件移交给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行为和程序。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移送权限:行政案件移送的权限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设立行政管理机构的组织机构决定。
2. 移送原则:行政案件的移送应当根据职权分工、案件性质和处理需要等原则进行,确保移送行政机关有完全的法定职权处理案件。
3. 移送程序:行政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当制作移送文书,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等相应移交给接收行政机关。
案件移送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移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根据法律规定,将案件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办理的法律行为。
案件移送是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案件移送程序,保障司法公正,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案件移送法律展开论述。
二、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关于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案件移送的相关规定有:(1)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下列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①贪污贿赂犯罪;②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④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⑤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3)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人民法院的职责和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涉及案件移送的相关规定有:(1)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认为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①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未提起公诉的;②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和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涉及案件移送的相关规定有:(1)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对下列案件,认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①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②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的。
食品药品案件移送标准

食品药品案件移送标准食品药品案件移送标准是指在处理食品药品案件时,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将案件移送给相应的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的标准和程序。
食品药品案件是指违反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伪充真、以次充好等行为。
一、案件移送的原则。
1. 法律依据原则,案件移送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格依法办事。
2. 依法移送原则,对于涉嫌犯罪的食品药品案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3. 综合考虑原则,在移送案件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移送的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
二、案件移送的程序。
1. 移送申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发现涉嫌犯罪的食品药品案件后,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移送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移送审批,公安机关接到移送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批,并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3. 移送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移送案件的决定通知相关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并配合移送机关开展工作。
4. 移送监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移送案件进行监督,确保移送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了结案件。
三、案件移送的标准。
1. 社会危害程度标准,对于危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食品药品案件,应当及时移送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 案件性质标准,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案件,应当依法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对于行政违法的案件,可以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行处理或移送给其他执法机关处理。
3. 情节严重标准,对于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食品药品案件,应当及时移送给司法机关进行起诉和审判。
四、案件移送的意义。
1. 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食品药品案件,可以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食品药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移送案件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移送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等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案件从原办理机关转移到其他机关继续办理的行为。
案件移送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法律程序,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办案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移送案件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研究,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移送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移送案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108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受理。
”(3)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移送作出了明确规定:(1)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行政案件,认为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依法受理;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行政行为违法的事实和理由的,应当受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移送也作出了规定:(1)第39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应当合法、客观、全面。
”(2)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三、移送案件的条件1. 法律依据案件移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如《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10条和第170条等。
2. 案件性质案件移送应当符合案件性质。
如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管辖,行政案件应当由行政机关管辖。
3. 管辖权案件移送应当符合管辖权。
案件移交移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移交移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根据案件性质、管辖范围和诉讼阶段的需要,将案件从一个机关转移到另一个机关进行办理的法律行为。
案件移交移送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案件移交移送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案件移交移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案件移交移送的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规定,案件移交移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管辖权转移:不同级别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因案件性质、管辖范围等原因,需要将案件从一个机关转移到另一个机关办理。
(2)管辖权争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对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3)管辖权变更: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变更。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六机关规定》对案件移交移送的具体操作程序、期限、条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案件移交移送的类型1. 管辖权转移(1)级别管辖转移:不同级别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因案件性质、管辖范围等原因,需要将案件从一个机关转移到另一个机关办理。
(2)地域管辖转移:同一级别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因地域管辖范围等原因,需要将案件从一个机关转移到另一个机关办理。
2. 管辖权争议(1)管辖权交叉:两个以上机关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
(2)管辖权不明:案件发生时,对管辖权存在争议,需要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3. 管辖权变更(1)侦查阶段变更:案件在侦查阶段,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变更。
(2)起诉阶段变更:案件在起诉阶段,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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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案件标准作者:发布时间:2012-9-21 阅读次数:1200--------------------------------------------------------------------------------行政机关对于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但对于构成移送案件的标准检察机关与工商机关各自的理解却不同:(1)、是否按检察机关的立案标准移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作了详细的规定,检察机关也认为只要是符合了刑事立案标准的,就应当移送。
我们认为,这是检察机关启动司法程序的一个标准,不是行政机关的移送刑事案件的移送标准。
(2)、是否按检察机关的追诉标准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作了详细规定,但该《规定》是对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的具体规定,如数量的界线标准等,并不涉及到主观要件,而是否构成犯罪,还必须要有主观要件。
该《规定》第78条1项也明确指出:“追诉”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活动。
因此该规定不是行政机关移送的标准。
行政机关可以参照该规定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但不是只要符合该规定就必须移送。
(3)、应当按国务院《移送规定》移送。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是专门调整行政机关对犯罪案件移送的行为规定,作为行政机关也只能依据国务院的规定移送案件。
该《规定》第3条对移送的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要看“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二是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四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
因此,行政机关判断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是否移送的标准是个综合判断的过程,并不是仅仅依据检察机关的规定进行移送的,应当是“构成犯罪”的案件才移送,换句话说,移送的标准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
由于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对移送的标准的理解不同,造成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错误的认为,只要达到了检察机关立案标准或者追诉标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没有移送,就以“不移送刑事案件罪”立案对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进行侦查。
三、移送程序问题: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该条就是对移送程序的规定。
首先,“应当”移送是指行政机关知道案件构成刑事案件,这是案件移送的启动程序;其次,是指定2名办案人员;再次,是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但该规定只是对行政机关主动移送的情况作了程序上的规定,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其他情况,由于缺乏移送程序的规定,往往也造成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人员按“不移送刑事案件罪”立案。
1、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移送的案件,由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指定承办部门,在限期内完成移送。
2、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要求限期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由局长或者分管局长指定承办部门,在限期内移送。
3、对于是否构成犯罪难以判断、需要司法机关使用侦查手段才能判明的案件,可以在给予行政处罚后由办案机构报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批准后及时移送。
归纳上述情况,移送的程序实际上就只有2种,一是主动移送程序;二是要求或者责令移送程序。
在实际工作中,争议最大的是:工商机关还没有启动移送程序时,甚至在行政案件还没有结案时,检察机关就以“不移送刑事案件罪”对执法人员立案侦察。
我们认为这是错误的。
对于行政机关未移送或者还未及时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检察意见:(一)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先发出《检察意见书》限期移送,对“拒不移送”的才涉嫌构成“不移送刑事案件罪”。
最近,四川省检察院、公安厅、工商局等17部门联合发文,对行政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既:首先由检察机关发出《移送案件意见书》,其次,行政机关在接到意见书后5日内移送。
17部门的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对移送程序问题的争执。
四、移送的责任人:“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罪”的犯罪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是个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因此,明确应当由谁移送的个人责任尤为重要。
犯罪行为是有一个暴露的过程的,并不是行政机关一接到举报线索就马上移送司法机关。
只能是随着调查的深入才能逐步发现。
有可能在调查中发现,也有可能是在审案中发现,还可能在处罚以后发现。
在什么阶段发现构成犯罪,就应当由处在该阶段的人员向上级汇报或者提出移送建议。
如果办案人员或者审案人员发现后,因徇私情而不上报,则责任人是办案人员或者审案人员;如果上报后,局长循私情而决定不移送,则局长是责任人。
但如果没有徇私舞弊的行为,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5条2款规定,局长有权决定是否移送。
其次,是上级机关责令限期移送或者检察机关要求限期移送的案件,其责任人只能是局长,不可能是经办人。
因为责令、要求限期移送是对行政机关的指令,不是对具体经办人员的。
因此,“移送”不是特指向司法机关移送,而是包括下级责任人向上级的移送,阜阳奶粉案,就是工商所长在接受了几百元贿赂后没有向上级机关移送而构成“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罪”的。
五、行政处罚后仍然可以移送对于能否在给予行政处罚后再移送的问题,是个争议最大的问题,检察机关与工商机关有争议,工商机关内部也有争议,我们认为,对于工商部门查办的大部分行政案件来说,是可以在给予行政处罚后再移送的。
其理由如下: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并没有排除行政机关在处罚后移送的行为。
第11条规定了:行政处罚不得代替移送。
并在该条第3款中规定:“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可见,在给予行政处罚后移送并不违法。
2、刑法与行政处罚可以双重适用。
行政犯罪具有触犯刑法和行政法的双重性,行为人也就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果涉及到受害人的损失,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并不能“吸收”行政责任。
[1]、追究行政责任和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各自独立运行。
一个简单的案例就是轰动全国的“刘小庆偷税案”,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对刘小庆公司的偷税漏税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司法机关追究其公司的偷税罪,各自独立运行并无矛盾。
并没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立案后司法机关就不能立案,而必须要行政机关移送后才能启动司法程序。
[2]、刑事处罚不能替代行政处罚。
刑罚与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功能的差别就决定了在适用刑罚的同时还必须适用行政处罚以弥补刑罚的不足。
例如,企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按《刑法》140条规定,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但刑罚不能判处“责令停产停业”、不能判处“吊销执照”。
虽然课以刑罚,但企业还在生产,只有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才能彻底解决违法犯罪的问题。
3、关于国家局对移送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答复》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及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再进行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和我们有的同志认为,按照国家局的答复就应当全案移送而不给予行政处罚了。
我们认为这样理解是片面的。
国家局答复与国务院《移送规定》并不矛盾,应当移送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认为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既移送的标准是犯罪标准。
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发现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而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可以避免犯罪嫌疑人逃脱。
但在实际执法中,对是否构成犯罪并无明确的证据,执法人员往往是按照检察机关的《追诉标准》来判断,达到追诉标准的就移送。
对这种小心谨慎的做法也不能说不对,但总有点明哲保身、有失职责的意味。
在实践中,应当行政处罚而没有处罚移送的案件,在经过司法程序后被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要么已经“化”了,要么已经无法再调查处罚了。
前面在“移送标准”一节中已经说了,达到追诉标准的并不一定就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在罪与非罪的界线不明确,没有证据证明“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执法人员也不能搞“有罪推定”,完全可以在给予行政处罚后再移送。
综上所述,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中,要作到免责首先要作到不“徇私舞弊”,其次,对构成或者可能构成犯罪的案件要移送,移送了就不构成“不移送刑事案件罪”,至于在处罚前移送还是在处罚后移送并不重要(除明显的犯罪外)。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