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标准必须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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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食品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据和标准

浅析食品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据和标准

浅析食品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据和标准安康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刘亚东行政机关把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向司法机关移送,通常将其称之为“行刑衔接”,其实质是行为人由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转向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也称之为“两法衔接”。

行政处罚是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对行为人课以的行政责任,但当行为人行为触犯了刑法保护的内容时,仅追究其行政责任无异于纵容犯罪,这种情况下必须移交司法机关对其实施刑罚,通过“惩恶”的手段实现法律的价值。

食品违法有着普遍社会危害性、关乎人民身体健康,在严厉依法查办各种食品违法行政案件的同时,特别要注意“行刑衔接”,把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能以罚代刑、有罪不移和降格处理。

一、“行刑衔接”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法和刑法是七大部门法中重要的法部门,地位相同、功能互补,分别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

行政机关的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没有高下主次之分,但是,作为整个法律体系,他们之间又存在着联系,“行刑衔接”就是联系,《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这种联系做了规定。

《行政处罚法》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又用否定的法律后果对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加以保障。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是国务院二〇〇一年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的行政法规,这部行政法规明确了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判断根据:刑法中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称“两高”)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

2010年5月7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除了非法经营案可能涉及到食品犯罪以外,没有对食品犯罪另作规定。

所以,目前判断是否涉嫌食品犯罪的依据就是刑法中罪的规定和“两高”司法解释。

案件的移交、移送及诉讼的种类

案件的移交、移送及诉讼的种类

案件的移交、移送及诉讼种类一、案件移交案件移交是指受理案件的部门对不属本部门管辖的案件,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行为。

二、案件移送犹转送。

《清会典事例·户部·杂赋茶课》:“由陆路者,自河南陕州验引,移送潼关秤盘截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一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程序法中的移送我国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同时,案件被移送后即算审结。

因此,部分法院就案件的管辖问题,基于各种原因,有积极争取管辖权的,有消极移送案件的,这种现象在某种程度上既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又影响法院之间的关系,并造成了不良的法律后果。

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为例,2006年以移送方式结案的为67件、占同期结案数的1.66%;2007年为89件、占同期结案数的1.91%;2008年为94件,占同期结案数的1.65%;2009年1-10月为57件,占同期结案数的1.75%。

多数案件被移送至他院审理是正确的。

但不排除原审法院的个别法官为“甩包袱”等主观原因,此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

笔者对此分析并寻找对策。

1、案件移送的主要原因(1)立案庭把关不严。

立案庭的有关人员在立案审查中不细,没有对被告(包括第三人)的住所地作细致的审查;对于合同之诉,没有审查是否有约定管辖;部分人员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知,致使一些案件本不属于本院受理的案件而予以立案。

如专属管辖等。

(2)某些法院为收取高额的诉讼费用。

某些法院为收取更多的诉讼费用,跨级别管辖收案,将本应由上级法院受理的案件违规立案;有的法院为增收,对诉讼标的相对较大的案件,明知不属本院管辖却予以受理甚至动员法官主动寻找大诉讼标的的案源。

不论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均以立案处理,极易导致案件被移送。

刑诉法移送案件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刑诉法移送案件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The golden age is always behin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诉法移送案件法条是怎么规定的导读:《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公检法机关最重要的三个部门之间的权利是相互制约的,在侦办刑事案件的时候,每一个部门行使的职责是不一样的。

就比如说公安机关仅仅是负责侦办刑事案件的,但是公安机关并没有权力直接起诉犯罪嫌疑人,在这一过程当中就涉及到案件的移送。

接下来大家就可以跟随的脚步一起来了解一下刑诉法移送案件法条是怎么规定的?一、刑诉法移送案件法条是怎么规定的?我国原刑事诉讼法采卷宗移送主义,原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为方便法院审查起诉,实践中一般要求移送全部证据材料。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卷宗移送方式按当事人主义的要求作了较大调整。

《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与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移送范围相比,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卷宗移送范围有很大缩小,仅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部分卷宗移送主义”。

二、刑诉法其他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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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案件移送标准

食品药品案件移送标准

食品药品案件移送标准食品药品案件移送标准是指在处理食品药品案件时,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将案件移送给相应的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的标准和程序。

食品药品案件是指违反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伪充真、以次充好等行为。

一、案件移送的原则。

1. 法律依据原则,案件移送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格依法办事。

2. 依法移送原则,对于涉嫌犯罪的食品药品案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3. 综合考虑原则,在移送案件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移送的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

二、案件移送的程序。

1. 移送申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发现涉嫌犯罪的食品药品案件后,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移送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移送审批,公安机关接到移送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批,并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3. 移送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移送案件的决定通知相关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并配合移送机关开展工作。

4. 移送监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移送案件进行监督,确保移送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了结案件。

三、案件移送的标准。

1. 社会危害程度标准,对于危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食品药品案件,应当及时移送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 案件性质标准,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案件,应当依法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对于行政违法的案件,可以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行处理或移送给其他执法机关处理。

3. 情节严重标准,对于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食品药品案件,应当及时移送给司法机关进行起诉和审判。

四、案件移送的意义。

1. 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食品药品案件,可以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食品药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安监部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标准

安监部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标准

报事故情况的;
全事故罪 者 谎 报 事 故 情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况,贻误事故抢
题的解释》(法释〔2007〕5 号)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
救,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
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
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
药、黑火药 10000 克以上或者烟火药 30000 克以上、雷管 300 枚以
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 300 米以上的;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
〔2009〕18 号)第一条
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
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
本条规定的“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
〔2012〕116 号)
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
生产者、销售者
生产、销售伪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八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 号)第八条:
在生产、作业中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常见罪名及标准

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常见罪名及标准

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常见罪名及标准罪名1:重大责任事故罪违法行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移送依据和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六条第一款: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罪名2: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违法行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移送依据和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罪名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移送依据和标准:同罪名1罪名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法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移送依据和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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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税案件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必须移送依据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列涉税案件达到标准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2.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4.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四)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七)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八)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九)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二)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涉税案件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移送时间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警税协作规定的通知》(皖公通[2008]30号)(以下简称《三部门协作规定》)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在依法查处涉税违法行为过程中,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等规定,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第16条第2款:“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税务稽查、以及受理举报中发现的可疑线索,初查涉嫌犯罪的,应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按规定要求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根据这两条规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移送涉税犯罪案件的具体移送时间可分为税务机关检查阶段移送和税务处理完毕后移送。

(一)税务机关检查阶段移送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税务稽查、以及受理举报中发现的可疑线索,初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该阶段移送涉税案件,税务机关应提供下列材料:1.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2.税务稽查报告(笔者认为应是初查报告或阶段性稽查报告);3.涉税案件物品清单;4.有关检验报告和鉴定结论;5.涉嫌犯罪的其他证据。

(二)税务处理完毕后移送对税务机关已做出处理、处罚决定,涉嫌犯罪案件,税务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应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提供下列材料:1.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2.税务稽查报告;3.涉税案件物品清单;4.有关检验报告和鉴定结论;5.涉嫌犯罪的其他证据;6.税务处理决定书;7.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8.进行执行程序的税务稽查执行报告及相关法律文书。

三、涉税案件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移送机关根据《三部门协作规定》第9条、第16条第2款规定,各级税务机关都有权对涉税犯罪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三部门协作规定》第10条:“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

应当遵循同级移送、属地管辖的原则”。

“省国家、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组织查处的涉税案件,原则上由案件管辖地税务局稽查局向同级公安经侦部门移送,需省公安厅立案侦查的,由省国家、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移送;各市、区(县)税务局稽查局组织查处的涉税案件,由各市、区(县)税务局稽查局移送同级公安机关;跨地区的案件难以确定管辖权或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上一级公安经侦和税务稽查部门确定后移送”。

综合《三部门协作规定》要求,笔者认为向公安部门移送涉税犯罪案件,实际应当由税务稽查部门担当。

理由如下:(一)《三部门协作规定》详细规定了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组织查处的涉税案件移送办法,并没有对负责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如何移送涉税案件进行明确。

因此这些税务机关发现的涉税犯罪案件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移送具有难度。

(二)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的法定职责是专司查处偷、逃、骗、抗案件,对纳税人的涉案性质确定具有专业技能。

按照征管法等有关规定,负责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在征、管中发现的偷、逃、骗、抗税案件线索的,必须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检查处理。

因此负责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应该是无权对涉税案件进行定性、定量确认的,也就谈不上向公安机关移送了。

(三)从省局要求编报的统计报表内容看,各地税务机关每年上报的公安机关涉税犯罪案件查处情况,归口各级稽查局上报,也意味着涉税犯罪案件的移送由各级税务局稽查局担当。

四、涉税案件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移送批准决定权和移送时间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新规程)第六十条: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结合《三部门协作规定》,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批准决定权是各级税务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

五、税务机关对已移送涉税犯罪案件的税务处理由于税务机关对涉税案件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移送分税务机关检查阶段移送和税务处理完毕后移送两种情况。

因此,针对这两种情况,税务机关对涉案纳税人有不同的处理结果。

(一)税务处理完毕后的移送案件补税、罚款处理对这类移送案件,由于税务机关已经通过法定程序完成了对案件的检查、审理过程,并依法制作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法律文书,具有很强的严肃性。

税务机关应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帮助追回应缴税款和应交罚款。

同时,纳税人是否按照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补缴税款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国家损失,也是其定罪量刑的酌定情节,因此,一般来讲,纳税人是会积极补缴税款的。

对于税务机关做出的罚款处罚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二)检查阶段移送案件的补税、罚款处理对这类移送案件,目前法律界争论不一。

大部分意见倾向于刑事大于行政,认为税务机关应停止对案件的检查,转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认为由于执法主体的转变,税务机关不应再对该类案件进行税务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

笔者认为,由于法院判决是对涉案当事人的最严重法律惩罚,因此,不再给予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是能说得过去的,也确有道理。

但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侦查终结报告》和有关证据材料,依法做出税务处理决定,追缴应纳税款。

这是因为税务机关是涉案税收的法定征收机关,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也无权做出补税决定i。

同时,税务机关对涉税案件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专业机关出具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是对侦查工作得出的结论给予一种肯定,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来说是求之不得的。

实际工作中公安、检察机关也要求税务机关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

六、税务机关对涉税案件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不移送司法处理的法律后果《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刑法第402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七、税务机关提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涉税案件问题《三部门协作规定》第25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经初查认为有重大犯罪嫌疑、涉嫌金额巨大、案件复杂;或者犯罪嫌疑人可能逃逸、毁灭证据、转移赃款等紧急情况;或者依照行政执法权限和程序,难以查获证据或控制财务会计等涉税资料;或者为了及时追缴税款、尽快侦破案件,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在各司其职的前提下联合办案。

公安机关对提前介入案件的材料应及时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要迅速立案侦查,对重要的涉案人员及时控制,防止逃逸和销毁证据,转移赃款”。

很多人认为只要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就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包括传唤犯罪嫌疑人);有权询问证人(包括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有权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检查;有权进行侦查实验;有权为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人进行搜查;有权扣押物证、书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对刑事侦查对象的通信进行检查;有权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有权通缉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等等。

这是一个误区,实际情况是,公安机关要正确行使这些权力,前提条件必须是刑事立案。

而涉税犯罪立案的前提条件是涉嫌犯罪行为达到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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