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违法案件移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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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类型及标准

安全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类型及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十六条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3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5号)第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条、第九十条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行政执法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条件程序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行政执法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条件程序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2、 2001年7月,国务院颁布《行政执法机关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310号),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两法 衔接”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具体程序。
3、条件: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 违法事实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 任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三、移送案件的程序
1、法机关移送案件的时限
行政执法中涉嫌犯罪 案件移送的条件程序 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 工作机制的由来
• 2003年4月14至15日,全国整顿和 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提出了 “进一步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 的衔接问题,加强案件移送和监督 检查,不得以罚代刑”的要求。
二、移送案件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1、《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 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二十二 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 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这两条规定,为处理行政执法与刑 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
2、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材料 3、行政执法机关抄送案件的材料 4、公安机关受理移送案件的时限 5、公安机关立案案件的材料移送 6、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异议措施
7、建议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材料 8、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时限 9、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时限 10、检察机关处理案件线索的时限 11、检察机关不立案的异议措施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五、法律责任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 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 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 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 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市工商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移送办法

市工商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移送办法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市工商系统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我市经济秩序,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省工商局、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衔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嫌犯罪案件,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时查获的违法案件,其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无论是否作出过行政处罚,只要有事实证明涉嫌犯罪,都应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四条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实行同级移送的原则。

市局由经检支队向市公安局移送,分局由经检大队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移送。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机构认为所办的案件涉嫌犯罪需要称送公安机关的,应当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机关同级法规机构核审,报分管领导审批,经同级案审会集体讨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法规机构在核审案件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建议办案机构称送公安机关。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当附有以下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目录;(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三)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四)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五)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七)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应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并留存备案。

第八条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其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扣留、查封等强制措施的物品,应当在移送同时与公安机关办理物品交接手续,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该移交的物品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原强制措施予以解除。

执行案件移送的法律规定(3篇)

执行案件移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执行案件移送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其他原因,将执行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法律行为。

执行案件移送是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执行案件移送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执行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应当依法执行。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应当依法执行。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移送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移送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执行案件移送管辖的范围、程序、期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执行案件移送的种类1.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移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是指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欠债务的情况。

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将执行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处理。

2.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移送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是指被执行人的财产虽然存在,但不足以清偿其所欠债务的情况。

此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如仍不足以清偿债务,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并将执行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处理。

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移送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是指被执行人离开住所地或者居住地,无法联系,人民法院无法对其财产进行执行的情况。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一条公安机关内部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上级公安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

第三条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经济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第四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五条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向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七日以内予以答复。

第二章立案、销案第六条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立案侦查。

第七条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可以请有关单位协助调查,或者依照规定的程序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但不得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版)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版)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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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是什么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已失效,暂未出台新的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相关规定。

但现⾏有效的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规定》的通知,关于经济犯罪的⽴案标准有如下规定:第⼗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动投案后,应当⽴即进⾏审查,并在七⽇以内决定是否⽴案;重⼤、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三⼗⽇;特别重⼤、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级公安机关负责⼈批准,⽴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通知⽴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以内⽴案侦查。

⼈民检察院通知⽴案的,应当在⼗五⽇以内⽴案侦查。

第⼗六条 公安机关接受⾏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后,移送材料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在三⽇以内进⾏审查并决定是否⽴案,⾄迟应当在⼗⽇以内作出决定。

案情重⼤、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应当在三⼗⽇以内决定是否⽴案。

情况特殊的,经上⼀级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公安机关经⽴案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案:(⼀)认为有犯罪事实;(⼆)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者其他情节符合经济犯罪案件的⽴案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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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9条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2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221条
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3
虚假广告罪
第222条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或给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24
串通投标罪
第223条
27
强迫交易罪
第226条
情节严重的
28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第227条第1款
数额较大的
29
倒卖车票、船票罪
第227条第2款
情节严重的
30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229条第1、2款
给国家、公众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1
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229条第3款
第173条
总面额在2千元以上的
16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第178条第1款
总面额在2千元以上的
17
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213条及《解释》第1条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218条
违法所得个人2万元、单位10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额个人在1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
21
侵犯商业秘密罪
5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144条
在食品中虽然掺有少量有毒、有害食品原料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量大或危害后果严重的不受销售金额限制
6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145条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7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146条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8
序号
相关罪名
《刑法》对应条款
移送标准及最低限额
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140条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
2
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141条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3
生产、销售伪药罪
第142条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4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第143条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给国家、公众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147条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
9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148条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10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153条
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
11
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158条
虚报注册资本占法定最低数额的,有限公司占60%、股份有限公司占30%以上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公司虚报在1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虚报在1000万元以上的
12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159条
有限5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额占其实际出资额的20%以上的
13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第171条第1款
总面额在4千元以上的
14
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172条
总面额在4千元以上的
15
变造货币罪
18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214条及《解释》第2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19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215条及《解释》第3条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25
合同诈骗罪
第224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个人在5千元、单位在5万元以上的
26
非法经营罪
第225条
个人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或非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额在50万元或非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期刊五千份或图书二千册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期刊一万五千册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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