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送制度
案卷移送管理制度

案卷移送管理制度一、前言案卷移送是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和程序文书的重要环节,涉及案卷和文件的移交、保管、传递和归档等工作。
为了规范案卷移送工作,提高案卷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国家机密和重要案卷的安全,制定和完善案卷移送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案卷移送管理制度是司法机关管理和保管案卷的规范,它包括案卷移交的程序、管理责任的明确、案卷的接收和归档、案卷保管制度等内容。
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提高案卷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保护国家机密和重要案卷的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案卷管理工作。
二、案卷移交的程序1.案卷移交的程序包括案卷的移交申请、移交审批、移交准备和移交交接等环节。
2.案卷移交由发起移交单位提出移交申请,相关部门按照制度规定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发起移交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案卷的整理、装订和标识。
移交员按照规定携带移交单、移交清单和案卷到接收单位完成案卷的移交交接。
3.移交员应当将案卷移交清单交接给接收单位,并由接收单位的工作人员确认接收情况。
移交员将移交单和档案移送清单交接给接收单位文书管理员,由接收单位文书管理员签字确认。
4.接收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接收的案卷进行验收,确认接收数量和内容并签字确认。
5.移交员和接收单位共同填写移交交接单,移交员将移交交接单送交发起移交单位进行备案。
三、案卷管理责任的明确1.案卷移交的发起单位负责对案卷进行整理、装订和标识,并做好移交清单和移交单的准备。
发起单位要做好移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案卷移交的顺利进行。
2.案卷移交的接收单位应当负责接收和验收移交的案卷,并及时进行登记和归档工作。
接收单位要做好接收和归档的工作,确保案卷的安全和完整。
3.移交员是案卷移交的主要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操作经验和技能,熟悉案卷移交流程和规定,能够独立完成案卷移交任务。
4.文书管理员是接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文书管理技能,能够做好案卷的接收和归档工作。
案件线索移送汇报制度范本

案件线索移送汇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案件线索移送汇报工作,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提高案件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案件线索移送汇报,是指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其他部门管辖的涉嫌违法案件线索,及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报告,并协助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案件线索移送汇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高效的原则,确保案件线索得到及时、准确的处理。
第二章案件线索移送第四条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案件线索,应当立即进行初步核实。
经核实,确有违法事实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五条移送案件线索时,应当提交《案件线索移送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线索来源;(二)案件线索基本情况;(三)已采取的初步核实措施;(四)案件线索移送理由及依据;(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移送案件线索时,应当附送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涉嫌违法的事实依据;(二)法律依据;(三)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接受案件线索的部门应当对移送报告及证据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将案件线索退回移送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案件线索接收第八条各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接收案件线索。
接收案件线索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
第九条接收案件线索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移送报告及证据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审核合格的,应当及时登记案件线索,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将案件线索退回移送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协作与配合第十条各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加强协作与配合,及时交流案件线索、调查进展、证据材料等信息,共同推进案件办理。
第十一条各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汇报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案件线索移送汇报工作中的问题,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案件移送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案件移送规章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案件移送程序,提高移送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案件移送程序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确定,移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业务,保障案件移送的合法性、及时性和公正性。
第三条移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案件移送手续,确保案件移送程序合规、无误,避免因程序不当导致案件移送失效。
第四条移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移送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案件移送过程的留痕、可追溯。
第五条移送机构应当注重与接收机构的沟通协调,准确了解案件移送需求,提高案件移送效率和移送结果的质量。
第六条移送机构应当加强对案件移送规章制度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案件移送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移送机构应当建立案件移送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对案件移送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
第二章案件移送的程序第八条移送机构在确定案件需要移送的情况下,应当向接收机构提出案件移送申请,并说明移送理由和相关材料。
第九条接收机构收到案件移送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查确认案件移送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并签发接收凭证。
第十条移送机构在收到接收凭证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和相关信息传递给接收机构,并确认移送手续完成。
第十一条接收机构在接收案件后,应当依法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审理,并及时向移送机构报告审理情况。
第十二条移送机构应当对案件移送程序进行跟踪和监督,及时了解接收机构审理情况,并协助解决审理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案件移送过程中,移送机构和接收机构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守保密义务,不泄露案件涉密信息。
第十四条移送机构和接收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案件移送工作,如有延迟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说明延迟原因。
第三章案件移送的标准第十五条案件移送应当依据案件的性质、事实和法律规定,遵循实体审判、专业审判、便民审判原则。
第十六条移送机构在决定案件移送时,应当考虑案件的事实复杂性、法律难度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需要移送。
关于案件移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案件移交是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它涉及到不同司法机关、不同部门之间对于案件的处理和衔接。
案件移交的法律规定旨在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对案件移交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案件移交概述案件移交是指在本辖区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根据案件性质、管辖权限以及工作需要,依法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的行为。
二、案件移交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依法进行案件移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及刑事案件的,应当依法将刑事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该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及刑事案件的,应当依法将刑事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规定了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为案件移交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案件移交的条件1. 案件性质符合移交要求:案件应当属于移交机关的管辖范围,且符合案件移交的法律规定。
2. 案件管辖权明确:移交机关应当明确案件的管辖权,确保案件移交到有管辖权的机关。
3. 案件证据齐全:移交机关应当将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交,确保案件移交的完整性。
4. 当事人同意:在移交民事、行政案件时,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四、案件移交的程序1. 提出移交申请:移交机关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案件移交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2. 审查批准:有管辖权的机关应当对移交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 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包括签署移交文书、办理移交登记等。
4. 通知当事人:移交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案件移交情况,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三篇)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是指在行政案件处理中,当出现需要将案件由一级行政机关移送至二级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进行处理时,需要遵守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1. 移送的适用范围:适用于需要行政机关间相互移送处理的行政案件,旨在提高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和配合。
2. 移送的原则:移送行政案件应遵循便民、高效、公正、溯及既往的原则,确保案件的顺利移交和处理。
3. 移送的程序:移送行政案件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以下步骤:接受移送、办案机关确认、移交案卷材料、发出交办函等。
4. 移送的要求:案件移送时需将相关的案卷、材料、证据等资料一并移交,确保移送后的机关可以充分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5. 移送的期限:依法移送行政案件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一般不得超过法定的案件处理期限。
6. 移送的审查:接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确保移送的行政案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处理程序。
7. 移送结果的通知:移送行政案件之后,移送机关应将移送结果通知原机关、当事人以及其他需要知晓结果的相关人员。
8. 移送追踪与协作:移送后,移交机关和接收机关应保持沟通与协作,确保案件的顺利过渡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行政机关可能会有不同的具体管理规定,以上为一般的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具体情况可以参照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二)根据法律的规定,行政案件移送管理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权的情形,需要将案件移交给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行为和程序。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移送权限:行政案件移送的权限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设立行政管理机构的组织机构决定。
2. 移送原则:行政案件的移送应当根据职权分工、案件性质和处理需要等原则进行,确保移送行政机关有完全的法定职权处理案件。
3. 移送程序:行政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当制作移送文书,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等相应移交给接收行政机关。
案卷移送管理制度

案卷移送管理制度一、总述案卷移送管理制度是指对公共部门或机构内部涉及的案卷进行合理、有序、规范的移送和管理的一套制度机制。
案卷移送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政府工作的高效运转,保障公共机构相关信息的准确、完整性,也是对政治、法律、经济责任的具体体现。
合理的案卷移送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改善案卷管理的效率和效果,防止案卷管理中的漏洞和错误,使得相关的信息和数据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
二、案卷移送的原则1.合法合规。
案卷移送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所有的案卷移送行为都是在有关法律的许可范围内进行的。
2.规范程序。
案卷移送必须依据一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
在案卷移送过程中,一定要明确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案卷不会因为程序上的失误而丢失或损坏。
3.保密性。
案卷移送是为了配合工作的开展,但也必须保护案卷的隐私性和机密性,不能因为移送而泄露相关信息。
4.信息完整性。
案卷移送不仅仅是为了传递相关信息,也需要确保案卷的信息完整性,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责任追究。
在案卷移送过程中出现问题或损失,必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三、案卷移送的程序案卷移送的程序包含移交、验收和归档等环节。
1.移交移交是指案卷由一个部门或者个人转交给另一个部门或者人员的过程。
在移交之前,应该制定移交通知书,明确移交的内容、接收方和时间等相关信息。
移交时应当制定移交清单,明确所移交案卷的种类、数量、档号等基本信息。
同时,移交方应对案卷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案卷不存在瑕疵和错漏。
2.验收接收方在接收移交案卷时,应当按照制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检查案卷的完整性、数量、真实性等。
验收通过后,应当在移交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并由接收方保管人员签收,形成移交验收记录。
3.归档在接收移交的案卷后,接收方应当按照归档规范,对案卷进行整理、编目和入库操作,并制作相关的档案管理登记表。
四、案卷移送的管理1.管理监督案卷移送管理需要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案卷的移送流程,保证案卷移交中的程序规范和合法性。
案件移送工作制度内容

案件移送工作制度内容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的移送管理,规范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涉及的行政执法案件包括本单位接收的由其他行政机关移交的行政执法案件以及本单位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行政执法案件。
第三条本单位接收的行政执法案件,应为新近发生、发现的,或未超过法定时效期限的案件。
积案或已超过法定时效期限的案件,原则上不予接收。
第四条案件移送和接收中遵循同级移送和接收原则。
二、案件接收第五条接收行政执法案件时,应检查下列材料是否同时移交:(一)案件的现场取证记录及取证照片、视频;(二)案件的初步调查报告及结论;(三)相关联系方式;(四)有关证据材料;第六条符合接收条件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在收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交由执法领导小组审查,符合接收要求的应予3个工作日内申请立案。
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移交机关或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第七条接收的行政执法案件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时限要求尽快办理,并在结案或依法终止后的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移交单位回复处理结果。
三、案件移送第八条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若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立即将案件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第九条案件移送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执法科室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涉嫌犯罪的,应提交执法领导小组审查。
(二)执法领导小组审查后,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三)案件移送应提交以下材料:1. 案件移送函;2. 案件调查报告;3. 涉案物品清单;4. 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照片、询问笔录等;5. 其他证据材料。
第十条执法领导小组应跟踪案件移送进展情况,并及时向移交机关反馈案件处理结果。
四、案件移送的协作与配合第十一条执法领导小组应与其他行政机关建立案件移送协作机制,共同推进案件移送工作。
综合执法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综合执法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综合执法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是指在综合执法中,涉及到多部门共同执法的案件,根据各部门职责,将案件转移到专门部门进行处理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能够实现各部门资源共享,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规范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公正性。
该制度实行的前提是各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制定综合执法合作协议和工作方案,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
在实际执法中,如遇到涉及多个部门的案件,由协调人员进行初步汇总、分析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移送到专门部门进行处理。
移送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程序,由协调人员负责撰写移送书,并注明移送原因、涉及的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等内容。
移送书应当同时送达各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移送的部门应当接受移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在移送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部门只需处理自己所负责的事项,不得越轨;二是要加强沟通与协商,不同部门之间要及时沟通,共同制定实施方案;三是要坚持公正与透明,移送应当公开,相关执法部门应当遵循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确保公正性。
综合执法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的实施,有效地解决了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案件处理难的问题,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避免了重复执法和决策失误。
更重要的是,该制度促进了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商,增强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推进了依法行政的实现。
随着社会的发展,多部门执法和综合执法的模式已经成为行政执法的常态。
但是,不同部门之间的执法权责划分模糊,执法方法不一致,协调难度大等问题,成为限制综合执法的重要因素。
在这种情况下,综合执法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的运用,可以协调各部门执法权责,消除职能重叠,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特长和优势,保证综合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首先,综合执法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的实施,可以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特长和优势。
不同部门的行政执法特点不同,有的部门擅长技术鉴定,有的部门熟悉垃圾治理与清理,有的部门具备搜查调查的能力,等等,通过各部门间的合作,可以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特长和优势,提高综合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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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综合管理体系文件
案件移送制度
文件编号:ASYC/ZH-QD-ZM-27
版本:B/0
受控标识:
控制文件
编制:专卖科审核:伍荣海批准:郭毅
2010年10月15日发布 2010年10月20日实施
1.0 目的
为加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的协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效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涉烟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移送。
3.0 职责
市、县局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上级机关指定其他烟草专卖局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依法、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4.0 相关规定
4.1案件移送分为行政案件移送和刑事案件移送。
行政案件移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获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
刑事案件移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所查出的案件,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移送司法机关。
4.2 行政移送
4.2.1 行政案件移送包括以下情形。
a)在烟草专卖执法管辖范围内,因地域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
b)向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机关移送案件;
c)向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
d)其他依法进行的移送案件。
4.2.2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在任何一个阶段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都应履行移送职责,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4.2.3行政案件移送的办理程序。
a)对查获的案件尚未立案的,直接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b)已经立案的,应当先撤销立案,再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c)案件移送由专卖执法机构负责操作,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向被移送的行政机关发送案件移送函;
d)对已经取得的相关材料和物品,应当列出清单并全部移送;
e)取得回执并存档备案。
4.3 刑事移送
4.3.1刑事案件移送包括以下情形。
a)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
b)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
c)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
d)涉嫌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
e)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f)涉嫌构成其他犯罪的。
4.3.2 刑事案件移送案件应当附有以下材料。
a)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
b)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c)涉案物品清单;
d)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e)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4.3.3 刑事案件移送的办理程序。
a)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烟刑事案件,应当指定2名或2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案件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b)负责人自接到移送案件书面报告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将不批准理由记录在案。
c)公安机关受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得移送回执存档备案。
d)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得《立案通知书》并存档备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索回案卷材料,依法做出处理。
e)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4.3.4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4.4 案件接收
4.4.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收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不得再行移送。
4.4.2行政处罚案件接收情形。
a)同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因地域管辖权移送的;
b)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
c)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
e)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
f)司法机关不立案或不构成犯罪而退回的。
4.4.3 对同级烟草专卖局因地域管辖权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指定2名或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审查后出具审查报告。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无管辖权。
4.4.4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于接受材料及审查报告后2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接受或者不批准接受的决定。
需要研究决定的,可以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并做好会议记录备案。
4.4.5负责人批准同意接受的,应当及时制作案件受理回复函,并接收案卷材料和涉案财物。
决定不接受的,应当将不接受的理由记录在案,退还相关材料。
4.4.6 接受案件后,接收案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4.4.7本制度由安顺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