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送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综合管理体系文件
案件移送制度
文件编号:ASYC/ZH-QD-ZM-27
版本:B/0
受控标识:
控制文件
编制:专卖科审核:伍荣海批准:郭毅
2010年10月15日发布 2010年10月20日实施
1.0 目的
为加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的协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效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涉烟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移送。
3.0 职责
市、县局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上级机关指定其他烟草专卖局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依法、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4.0 相关规定
4.1案件移送分为行政案件移送和刑事案件移送。
行政案件移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获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
刑事案件移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所查出的案件,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移送司法机关。
4.2 行政移送
4.2.1 行政案件移送包括以下情形。
a)在烟草专卖执法管辖范围内,因地域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
b)向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机关移送案件;
c)向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
d)其他依法进行的移送案件。
4.2.2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在任何一个阶段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都应履行移送职责,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4.2.3行政案件移送的办理程序。
a)对查获的案件尚未立案的,直接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b)已经立案的,应当先撤销立案,再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c)案件移送由专卖执法机构负责操作,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向被移送的行政机关发送案件移送函;
d)对已经取得的相关材料和物品,应当列出清单并全部移送;
e)取得回执并存档备案。
4.3 刑事移送
4.3.1刑事案件移送包括以下情形。
a)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
b)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
c)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
d)涉嫌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
e)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f)涉嫌构成其他犯罪的。
4.3.2 刑事案件移送案件应当附有以下材料。
a)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
b)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c)涉案物品清单;
d)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e)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4.3.3 刑事案件移送的办理程序。
a)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烟刑事案件,应当指定2名或2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案件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b)负责人自接到移送案件书面报告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将不批准理由记录在案。
c)公安机关受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得移送回执存档备案。
d)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得《立案通知书》并存档备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索回案卷材料,依法做出处理。
e)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4.3.4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4.4 案件接收
4.4.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收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不得再行移送。
4.4.2行政处罚案件接收情形。
a)同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因地域管辖权移送的;
b)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
c)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
e)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
f)司法机关不立案或不构成犯罪而退回的。
4.4.3 对同级烟草专卖局因地域管辖权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指定2名或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审查后出具审查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无管辖权。
4.4.4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于接受材料及审查报告后2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接受或者不批准接受的决定。需要研究决定的,可以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并做好会议记录备案。
4.4.5负责人批准同意接受的,应当及时制作案件受理回复函,并接收案卷材料和涉案财物。
决定不接受的,应当将不接受的理由记录在案,退还相关材料。
4.4.6 接受案件后,接收案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4.4.7本制度由安顺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