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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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执法案件移交制度(移交司法机关)

专卖执法案件移交制度(移交司法机关)

专卖执法案件移交制度第一条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烟草专卖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严格执行案件移送制度,凡达到移送标准的案件坚决予以移送。

对不移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第三条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公安机关移送:(1)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2)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3)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4)生产伪劣烟用烟丝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5)生产伪劣烟用烟叶数量在1500公斤以上的。

第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五条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机关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的,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向公安机关移送:(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第六条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涉嫌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涉嫌妨碍公务罪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八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的,以涉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九条严格案件移送的审批程序。

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对经审理判定达到移送标准的案件,应及时提出移送意见,报主管领导、局长审批。

经审批同意后,及时制作《犯罪案件移送意见书》。

案件移送制度

案件移送制度

安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综合管理体系文件案件移送制度文件编号:ASYC/ZH-QD-ZM-27版本:B/0受控标识:控制文件编制:专卖科审核:伍荣海批准:郭毅2010年10月15日发布 2010年10月20日实施1.0 目的为加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的协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效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0 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市涉烟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移送。

3.0 职责市、县局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上级机关指定其他烟草专卖局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依法、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4.0 相关规定4.1案件移送分为行政案件移送和刑事案件移送。

行政案件移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获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

刑事案件移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所查出的案件,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移送司法机关。

4.2 行政移送4.2.1 行政案件移送包括以下情形。

a)在烟草专卖执法管辖范围内,因地域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b)向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机关移送案件;c)向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d)其他依法进行的移送案件。

4.2.2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在任何一个阶段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都应履行移送职责,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4.2.3行政案件移送的办理程序。

a)对查获的案件尚未立案的,直接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b)已经立案的,应当先撤销立案,再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c)案件移送由专卖执法机构负责操作,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向被移送的行政机关发送案件移送函;d)对已经取得的相关材料和物品,应当列出清单并全部移送;e)取得回执并存档备案。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规范(最新整理)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规范(最新整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号令)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烟草专卖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处罚的案卷。

第二章基本标准第三条主体合法1、处罚主体合法: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组织为依法能够独立行使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机关。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1)被处罚主体必须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在案卷中应有证明被处罚主体资格的村料;(3)被处罚主体必须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3、法律文书中,处罚主体和被处罚主体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

对外使用的文书必须使用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法律文书所述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2、法律文书应当准确记载违法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3、卷内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足以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

第五条适用法律正确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2、法律文书中,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列条、款、项、目;3、当事人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程序合法1、在一般程序的实施阶段上应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2、在时间顺序上案卷应按照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记载;3、在形式上每一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都应当在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4、在行为方式上必须符合法定要求:(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出示执法证件;(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5)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上报备案;(6)法律文书的送达符合法定的时限、方式、案卷中必须有相应的回执;(7)依法应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必须移送。

[烟草行业管理]烟草专卖行政处程序规定

[烟草行业管理]烟草专卖行政处程序规定

(烟草行业)烟草专卖行政处程序规定判断1、调查、取证必须由三名之上的办案人员共同进行。

×2、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给予加重处罚。

×3、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报请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4、询问笔录不允许当事人修改、补充。

×5、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6、《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对有共同管辖权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7、《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对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壹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8、《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经初步审查,掌握了壹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能够立案查处。

√9、《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应当立即查处,查处后及时补办立案手续。

√10、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应当出示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检查证件。

×1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的7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2、证人的证言材料能够不经证人核对,但必须签字或者盖章。

×13、询问笔录不允许当事人修改、补充。

×14、、办案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调取证据资料时,应当出示省级之上(含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15、《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对违法财物进行检查时应当由俩名之上(含俩名)办案人员执行,且有当事人或者俩名之上(含俩名)见证人在场。

√16、《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提取物证时应当开据物品清单,且由俩名之上(含俩名)办案人员和俩名之上(含俩名)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17、违法运营额在10万元之上,50万元以下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5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1号公布,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局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烟草专卖局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和适用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两个以上烟草专卖局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烟草专卖局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局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局。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局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有关时限的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有关时限的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有关时限的规定案件办理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一)立案的期限:7日内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二)立案案件移送的期限:7日内。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三)现行登记保存证据采取措施的期限:7日内。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四)调查取证的期限:自批准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终结。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五)对鉴别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应自收到鉴别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复检。

(六)拟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期限:3日内。

批准的,应在24小时之内移送。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八)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7日内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经过60日视为送达。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九)查获烟草专卖品公告处理的期限:30日内。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十)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简易程序:(一)备案期限: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2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二)当场收缴罚款:自收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缴至所属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水上等不便情况下当场收缴罚款,应自抵岸之日(或方便缴纳之日)起二日内缴至所属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听证:(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听证权利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书面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 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 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 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 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 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 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 处罚。 修订前 修订后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 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 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 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 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 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 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 罚。
谢 谢!
结构体例不同
旧规定 新规定
总则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总则 管辖 管辖
立案
立案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 调查取证 处罚决定
调查取证
审查和决定 审查和决定
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复议 执法监督 处罚的执行 法律责任 附则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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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四十二条中的“ ( 五 ) 将第四十二条中的 “ 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 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改为“ 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 、 第二条的规定 ” 改为 “ 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 照刑法有关规定”。
修订后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 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关于惩 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和处理 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 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 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 分。 修订前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 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 烟草制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和处 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 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 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 分。

专卖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专卖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专卖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一、为规范涉嫌犯罪烟草案件的移送管理,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三、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专人核实情况后,上报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四、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七、烟草专卖管理部门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由上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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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民权县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310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辖区发生的涉嫌违法烟草案件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烟草专卖局。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所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对于现场查获的涉案标值或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
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当地同级公安机关查处。

第四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
理。

对易变质、灭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固定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按照程序取样,由法定部门或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报告或鉴定结论。

第五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得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弄虚作假,要确保证据取得方式合法。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将整个案件情况核实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烟草专卖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
当自接到移送报告起3日内做出批准移送或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案件材料的移送、备案,要有接收部门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盖章、签字,入卷存档。

第八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对不予立案决定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复议决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

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
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第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中,发现国家公务人员贪污贿赂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

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十五条根据国务院第310号令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制度,逾期不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制度,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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