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移送制度
案件线索移送汇报制度范本

案件线索移送汇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案件线索移送汇报工作,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提高案件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案件线索移送汇报,是指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其他部门管辖的涉嫌违法案件线索,及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报告,并协助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案件线索移送汇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高效的原则,确保案件线索得到及时、准确的处理。
第二章案件线索移送第四条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案件线索,应当立即进行初步核实。
经核实,确有违法事实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五条移送案件线索时,应当提交《案件线索移送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线索来源;(二)案件线索基本情况;(三)已采取的初步核实措施;(四)案件线索移送理由及依据;(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移送案件线索时,应当附送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涉嫌违法的事实依据;(二)法律依据;(三)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接受案件线索的部门应当对移送报告及证据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将案件线索退回移送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案件线索接收第八条各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接收案件线索。
接收案件线索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
第九条接收案件线索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移送报告及证据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审核合格的,应当及时登记案件线索,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将案件线索退回移送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协作与配合第十条各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加强协作与配合,及时交流案件线索、调查进展、证据材料等信息,共同推进案件办理。
第十一条各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汇报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案件线索移送汇报工作中的问题,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三篇)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是指在行政案件处理中,当出现需要将案件由一级行政机关移送至二级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进行处理时,需要遵守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1. 移送的适用范围:适用于需要行政机关间相互移送处理的行政案件,旨在提高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和配合。
2. 移送的原则:移送行政案件应遵循便民、高效、公正、溯及既往的原则,确保案件的顺利移交和处理。
3. 移送的程序:移送行政案件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以下步骤:接受移送、办案机关确认、移交案卷材料、发出交办函等。
4. 移送的要求:案件移送时需将相关的案卷、材料、证据等资料一并移交,确保移送后的机关可以充分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5. 移送的期限:依法移送行政案件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一般不得超过法定的案件处理期限。
6. 移送的审查:接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确保移送的行政案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处理程序。
7. 移送结果的通知:移送行政案件之后,移送机关应将移送结果通知原机关、当事人以及其他需要知晓结果的相关人员。
8. 移送追踪与协作:移送后,移交机关和接收机关应保持沟通与协作,确保案件的顺利过渡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行政机关可能会有不同的具体管理规定,以上为一般的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具体情况可以参照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二)根据法律的规定,行政案件移送管理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权的情形,需要将案件移交给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行为和程序。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移送权限:行政案件移送的权限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设立行政管理机构的组织机构决定。
2. 移送原则:行政案件的移送应当根据职权分工、案件性质和处理需要等原则进行,确保移送行政机关有完全的法定职权处理案件。
3. 移送程序:行政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当制作移送文书,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等相应移交给接收行政机关。
2024年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2024年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____年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案件的移送管理工作,加强各级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促进公正公平的行政案件处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需要移送的案件。
第三条行政案件的移送应该遵循公正、及时和高效的原则,确保行政案件的顺利移交和有序处理。
第四条行政案件的移送应当依法履行移送手续,并按照本规定的规定进行移送和接收。
第二章移送主体第五条行政案件的移送主体包括移送机关和接收机关。
第六条移送机关为查明违法事实并决定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
第七条接收机关为根据移送机关的决定,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或者强制执行的机关。
第三章移送范围第八条移送机关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自身职责权限,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移送给接收机关:(一)需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二)需要公安机关介入侦查的刑事案件;(三)需要司法机关处理的民事案件;(四)其他需要移送的行政案件。
第九条行政案件移送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拖延办理,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连贯性和高效性。
第四章移送程序第十条移送机关应当对需要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核和准备工作,包括查明违法事实、认定案件性质、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等。
第十一条移送机关应当向接收机关提交移送案件的相关材料和移送决定书,并及时通知接收机关。
第十二条接收机关收到移送案件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或者强制执行。
第五章协作机制第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起行政案件移送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加强对移送案件的跟踪监督,确保移送程序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之间应当建立定期交流会议制度,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行政案件移送工作的制度和机制。
第六章监督与追责第十六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案件移送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移送中的问题。
移送案件跟踪管理制度

移送案件跟踪管理制度一、概述移送案件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将案件移交给其他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的程序。
移送案件跟踪管理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移送后能够得到及时且有效的处理,确保移送案件的顺利办理及强化协作配合。
二、制度目的1. 保证案件移交的及时性和准确性;2. 确保接受移交的司法机关及时受理、办理移送案件;3. 强化移送案件的跟踪管理,确保案件得以妥善处理;4. 保障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三、责任主体1. 移送方的责任主体为办案机关。
2. 接收方的责任主体为接收移送案件的办案机关。
四、程序规定1. 移送方办案机关在移送案件时,要制发正式的移送函并注明相关信息,包括移送的案件信息、要求接收方办案机关的办案程序等;2. 接收方办案机关在接收到移送函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受理,并做好案件受理登记;3. 移送方办案机关应当对已移送案件进行跟踪管理,确保移送案件的顺利移交;4. 接收方办案机关要积极处理移送案件,并及时向移送方办案机关反馈案件处理进展;5. 移送方办案机关要定期对已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并做好记录;6. 移送案件处理完毕后,接收方办案机关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移送方办案机关,并做好案件结案的相关工作。
五、具体要求1. 移送方办案机关要对移送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的督促和检查,确保案件得到有效处理;2. 接收方办案机关要对移送案件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精准把握案情,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办理;3. 移送方办案机关要对已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并建立档案,方便日后的核查和查询;4. 接收方办案机关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移送案件进行处理,并做好相关的工作记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移送方办案机关提供案件处理意见和结论;5. 移送方办案机关要定期对已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和检查,并及时向接收方办案机关反馈问题和建议;6. 接收方办案机关要能够及时处理移送案件,并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妥善处理和结案;7. 移送方办案机关和接收方办案机关要建立移送案件的协作机制,并在移送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保持密切联系和沟通。
案件移送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案件移送规章制度汇编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案件移送工作,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移送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确保案件在移送过程中不丢失、不遗漏、不损坏,保证案件审理的连续性和公正性。
第三条案件移送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负责,案件移送部门应当设立专门岗位,负责案件移送的日常事务。
二、案件移送第四条案件移送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管辖权进行。
案件移送部门对移送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受理;认为无管辖权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案件移送部门在收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审查案件材料,确保案件材料的完整性。
案件材料包括起诉状、证据、答辩状、上诉状等相关文件。
第六条案件移送部门在审查案件材料时,认为案件涉及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侦查机关。
第七条案件移送部门在审查案件材料时,认为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第八条案件移送部门在审查案件材料时,认为案件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相关部门。
第九条案件移送部门在审查案件材料时,认为案件应当合并审理的,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人民法院。
第十条案件移送部门在审查案件材料时,认为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退回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案件移送部门在审查案件材料时,认为案件涉及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三、案件移送的期限第十二条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在收到案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三条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退回当事人。
四、案件移送的监督第十五条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移送登记制度,对移送的案件进行登记,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案件移送工作,保障行政案件的顺利办理和及时化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案件移送是指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移送到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
第三条行政案件的移送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有效的原则,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
第二章移送的原则和范围第四条行政案件的移送原则为按照管辖规定和主观权利的保护原则进行移送。
第五条行政案件的移送主要包括以下范围:(一)各级行政机关内部之间的移送;(二)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之间的移送;(三)下级行政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移送;(四)行政与司法机关之间的移送。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适当的移送。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制定相应的协调机制,加强跨机关之间的沟通和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避免因移送问题而耽误案件的办理。
第三章移送的程序和要求第八条行政机关在移送行政案件时,应当出具移送决定书,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第九条移送决定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案件的基本情况;(二)移送的理由和依据;(三)移送的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四)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移送决定书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当事人,并以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在移送后及时与接收机关沟通,将案件移送的情况进行交接,确保案件的顺利过渡。
第十二条接收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受理移送案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移送机关报送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移送的案件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将办理结果通知相关当事人。
第四章违反规定的处理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内部整改,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相关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移送不当的申诉。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案件移送规章制度最新规定

案件移送规章制度最新规定一、案件移送的基本原则案件移送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转移的一种程序行为。
案件移送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便利原则、公平原则和审慎原则。
1.法定原则案件移送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不能凭主观意愿决定。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司法机关才能依法移送案件。
2.便利原则案件移送应当以方便当事人接受审讯、证明和辩护为目的,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
3.公平原则案件移送应当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4.审慎原则案件移送是一个重要的决策行为,必须审慎进行,避免因移送造成不利影响。
二、案件移送的条件和程序案件移送的条件主要包括案件性质、管辖权限、审判程序等方面,司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案件性质案件移送的前提是案件属于移送的范围内,符合移送条件。
比如,一审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被移送至二审法院审理。
2.管辖权限案件移送时需要考虑到移送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移送的地点、程序等要符合法定规定。
3.审判程序案件移送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程序规定,包括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移送、移送的依据和理由等。
案件移送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移送申请案件移送的请求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法院自行决定移送。
当事人提出移送申请时,应当向移送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移送的理由和依据。
二、移送审查移送法院接到移送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确认案件是否符合移送条件,是否应当移送,并作出移送决定。
三、移送决定移送法院应当作出书面移送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和移送地法院。
移送决定应当包括移送的理由、依据、程序等内容。
四、移送执行移送地法院接到移送决定后,应当按照司法机关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案件受理和审理。
三、案件移送的影响和意义案件移送制度的实施对于司法机关和当事人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1.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通过案件移送,可以将案件移交给具有更专业、更高审判水平的法院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案件移交移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移交移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根据案件性质、管辖范围和诉讼阶段的需要,将案件从一个机关转移到另一个机关进行办理的法律行为。
案件移交移送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案件移交移送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案件移交移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案件移交移送的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规定,案件移交移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管辖权转移:不同级别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因案件性质、管辖范围等原因,需要将案件从一个机关转移到另一个机关办理。
(2)管辖权争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对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3)管辖权变更: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变更。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六机关规定》对案件移交移送的具体操作程序、期限、条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案件移交移送的类型1. 管辖权转移(1)级别管辖转移:不同级别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因案件性质、管辖范围等原因,需要将案件从一个机关转移到另一个机关办理。
(2)地域管辖转移:同一级别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因地域管辖范围等原因,需要将案件从一个机关转移到另一个机关办理。
2. 管辖权争议(1)管辖权交叉:两个以上机关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
(2)管辖权不明:案件发生时,对管辖权存在争议,需要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3. 管辖权变更(1)侦查阶段变更:案件在侦查阶段,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变更。
(2)起诉阶段变更:案件在起诉阶段,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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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移送制度
篇一:刑事庭前全案移送制度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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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前全案移送制度的回归
作者:韩宇霞
来源:《理论观察》20xx年第03期
[摘要]依据20xx年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移送案卷的方式上回归了1979年的庭前全案移送制度,这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产物,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也存在不足之处,需要构建和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才能实现庭审实质化。
[关键词]庭前全案移送制度、配套措施、庭审实质化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xx)03—0027—02长期以来,审判形式化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大诟病,严重损害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阻碍法治建设的进程,而全案移送制度被认为是其主
要原因,对其进行修改甚至废除,移植西方国家的移送制度是我国法学界探索之路的理想信念。
然而,20xx年刑事诉讼法在起诉方式上做了重大修改,即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移送卷宗的方式上回归了1979年的庭前全案移送制度。
这是否意味着我国立法的倒退?是否加剧审判形式化?其修改
的原因是什么?接下来,本文对此予以探讨。
一、我国起诉方式的演变过程
(一)1979年的庭前全案移送制度与实质审查模式
我国是职权主义国家。
根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需要移送所有掌握的案卷。
法官庭前阅卷后,认为卷宗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证明标准,即可开庭审理,否则法官有权退回检察机关,让其补充侦查。
可以看出,1979年实行的起诉方式是庭前全案移送制度加庭前实质审查的模式。
1979年的全案移送制度以及实质审查的起诉方式,容易导致法官产生对被告人有罪的庭前预断,庭审流于形式的典型问题。
因此,全案移送制度遭到了法学界学者的强烈批评,而废除之声也越演越烈。
(二)1996年的限制移送制度与庭前形式审查模式
1979年的全案移送与庭前实质审查致使法官产生对被
告人不利的庭前预断,加剧庭审形式化。
为避免这一问题,1996年刑事诉讼法借鉴日本和意大利的混合起诉模式,将之
前的全案移送的起诉方式,修改为有限移送制度。
〔1〕该制度要求法官庭前不能查阅到所有案卷,且仅形式审查,即只要有指控犯罪事实就应当开庭审理。
当时,学者对这一制度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这可以避免法官庭前预断,解决审判形式化的现象。
篇二:论新刑诉法案卷移送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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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刑诉法案卷移送制度的演变
作者:梁海龙
来源:《法制与社会》20xx年第31期
摘要本文分析了刑事诉讼法
修改后对检察机关向法院移送卷宗制度的演变,并探讨了导致这一演变的深层次因素。
关键词案卷移送演变深层次因素
作者简介:梁海龙,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xx)11-057-02
一、案卷移送制度的演变和反思
(一)1979年全案卷宗移送制度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00条、108条、109条规定表明案卷移送制度为“全案卷宗移送制度”,并且对公诉机关提起公诉进行实质审查。
这导致法官详细研读卷宗
而且调查核实证据,混淆审判功能和侦查功能,导致法官庭前对结论形成内心确信,并对被告人有罪方面证据的充分性、客观性和合理性产生极大的信赖。
豍法官对于案件形成“预断”和“先判”,庭审过程成为对审查结论的司法证明,没
有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庭前研读全部卷宗和“实质审查”结合,是造成法庭审判流于形式的主要原因。
这一制度直接阻碍了“审判中心主义”的建立和发展,同时,也成为令法学学者诟病的主要问题。
司法实践中法官“实质审查”,法院内部行政化运作,造成“以合法的形式侵害法治”。
(二)1996年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制度
1.辩护人阅卷权欠缺保障
审判前的阅卷权是辩护律师获得证据材料和全面了解
案件进展情况的重要权利。
然而该移送制度实施以后,辩护人在审判阶段只能查阅公诉机关移送的非常有限的犯罪事
实材料,而且可能是公诉机关挑选的对被告人极为不利的证据,导致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受到限制,被告人辩护权得不到保障。
2.改革造成工作挑战
该移送制度缺乏相应配套措施的完善,只是针对法院庭前程序审查的技术性调整,没有改变法院内部的评价体系。
对我国大多数刑事法官来说,立刻抛弃阅卷式的审判制度,
而直接通
篇三:新刑事诉讼法恢复了全案移送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恢复了全案移送制度
1996年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公诉案件卷宗的移送方式进行了修改。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清楚、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诉。
”由此可见,1979年《刑事诉讼法》要求检察院将全案证据移送法院,即刑事证据移送方式属于卷宗移送主义,卷宗移送主义易导致法官在开庭前预断而致庭审流于形式。
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为了避免卷宗移送主义所带来的法官“先判后审”等问题,变实体审查为程序审查,希望通过修改卷宗移送方式来阻断法官预断,提高控辩双方的对抗性,保证审判程序的公证性和判决的客观性,将卷“卷宗移送主义”修改为“复印件移送主义”,检察院在向法院起诉案件时,对于案件证据只需向法院提交主要证据复印件,即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50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复印件移送主义”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