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案件移送制度

安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综合管理体系文件案件移送制度文件编号:ASYC/ZH-QD-ZM-27版本:B/0受控标识:控制文件编制:专卖科审核:伍荣海批准:郭毅2010年10月15日发布 2010年10月20日实施1.0 目的为加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的协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效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0 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市涉烟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移送。
3.0 职责市、县局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上级机关指定其他烟草专卖局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依法、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4.0 相关规定4.1案件移送分为行政案件移送和刑事案件移送。
行政案件移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获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
刑事案件移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所查出的案件,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移送司法机关。
4.2 行政移送4.2.1 行政案件移送包括以下情形。
a)在烟草专卖执法管辖范围内,因地域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b)向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机关移送案件;c)向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d)其他依法进行的移送案件。
4.2.2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在任何一个阶段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都应履行移送职责,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4.2.3行政案件移送的办理程序。
a)对查获的案件尚未立案的,直接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b)已经立案的,应当先撤销立案,再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c)案件移送由专卖执法机构负责操作,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向被移送的行政机关发送案件移送函;d)对已经取得的相关材料和物品,应当列出清单并全部移送;e)取得回执并存档备案。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民权县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310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辖区发生的涉嫌违法烟草案件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烟草专卖局。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所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对于现场查获的涉案标值或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当地同级公安机关查处。
第四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易变质、灭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固定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按照程序取样,由法定部门或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报告或鉴定结论。
第五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得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弄虚作假,要确保证据取得方式合法。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将整个案件情况核实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烟草专卖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移送报告起3日内做出批准移送或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5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1号公布,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局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烟草专卖局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和适用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两个以上烟草专卖局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烟草专卖局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局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局。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局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有关时限的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有关时限的规定案件办理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一)立案的期限:7日内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二)立案案件移送的期限:7日内。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三)现行登记保存证据采取措施的期限:7日内。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四)调查取证的期限:自批准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终结。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五)对鉴别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应自收到鉴别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复检。
(六)拟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期限:3日内。
批准的,应在24小时之内移送。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八)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7日内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经过60日视为送达。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九)查获烟草专卖品公告处理的期限:30日内。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十)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简易程序:(一)备案期限: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2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二)当场收缴罚款:自收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缴至所属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水上等不便情况下当场收缴罚款,应自抵岸之日(或方便缴纳之日)起二日内缴至所属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听证:(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听证权利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书面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因特定情况需要将案件转交给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移送范围:规定哪些类型的行政案件可以进行移送,包括移送的案件类型、移送的行政机关等。
2. 移送条件:规定移送的条件,如移送的案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案件涉及的范围超出行政机关职权、行政机关不能独立进行处理等。
3. 移送程序:规定具体的移送程序,包括移送的申请程序、移送的审查程序、移送结果的通知等。
4. 移送要求:规定移送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信息,以便接收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5. 移送责任:规定移送基本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及时移交案件、配合接收行政机关进行处理等。
6. 移送结果:规定移送后的处理结果,包括接收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是否需要反馈移交行政机关等。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行政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避免因行政机关职权范围限制等原因导致案件处理不当。
这些规定在维护行政执法的公正性、规范性和效率性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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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专卖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一、为规范涉嫌犯罪烟草案件的移送管理,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三、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专人核实情况后,上报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四、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七、烟草专卖管理部门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由上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执法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综合执法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综合执法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是指在综合执法中,涉及到多部门共同执法的案件,根据各部门职责,将案件转移到专门部门进行处理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能够实现各部门资源共享,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规范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公正性。
该制度实行的前提是各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制定综合执法合作协议和工作方案,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
在实际执法中,如遇到涉及多个部门的案件,由协调人员进行初步汇总、分析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移送到专门部门进行处理。
移送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程序,由协调人员负责撰写移送书,并注明移送原因、涉及的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等内容。
移送书应当同时送达各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移送的部门应当接受移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在移送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部门只需处理自己所负责的事项,不得越轨;二是要加强沟通与协商,不同部门之间要及时沟通,共同制定实施方案;三是要坚持公正与透明,移送应当公开,相关执法部门应当遵循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确保公正性。
综合执法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的实施,有效地解决了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案件处理难的问题,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避免了重复执法和决策失误。
更重要的是,该制度促进了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商,增强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推进了依法行政的实现。
随着社会的发展,多部门执法和综合执法的模式已经成为行政执法的常态。
但是,不同部门之间的执法权责划分模糊,执法方法不一致,协调难度大等问题,成为限制综合执法的重要因素。
在这种情况下,综合执法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的运用,可以协调各部门执法权责,消除职能重叠,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特长和优势,保证综合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首先,综合执法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的实施,可以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特长和优势。
不同部门的行政执法特点不同,有的部门擅长技术鉴定,有的部门熟悉垃圾治理与清理,有的部门具备搜查调查的能力,等等,通过各部门间的合作,可以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特长和优势,提高综合执法效率。
行政执法案件移送标准

行政执法案件移送标准篇一:移送案件标准移送案件标准--------------------------------------------------------------------------------行政机关对于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但对于构成移送案件的标准检察机关与工商机关各自的理解却不同:(1)、是否按检察机关的立案标准移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作了详细的规定,检察机关也认为只要是符合了刑事立案标准的,就应当移送。
我们认为,这是检察机关启动司法程序的一个标准,不是行政机关的移送刑事案件的移送标准。
(2)、是否按检察机关的追诉标准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作了详细规定,但该《规定》是对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的具体规定,如数量的界线标准等,并不涉及到主观要件,而是否构成犯罪,还必须要有主观要件。
该《规定》第78条1项也明确指出:“追诉”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活动。
因此该规定不是行政机关移送的标准。
行政机关可以参照该规定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但不是只要符合该规定就必须移送。
(3)、应当按国务院《移送规定》移送。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是专门调整行政机关对犯罪案件移送的行为规定,作为行政机关也只能依据国务院的规定移送案件。
该《规定》第3条对移送的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要看“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二是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四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
因此,行政机关判断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是否移送的标准是个综合判断的过程,并不是仅仅依据检察机关的规定进行移送的,应当是“构成犯罪”的案件才移送,换句话说,移送的标准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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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第一条为了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衔接机制,加大对涉烟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卷烟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所查处案件的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明显不属于烟草系统管辖权限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现场查获的涉案卷烟物品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所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对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十日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
第四条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第五条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对查获的涉案卷烟物品,应如实填写清单,并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对需要进行鉴定的涉案卷烟物品,应当由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第六条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卷烟物品清单;
(四)有关卷烟物品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七条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卷烟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八条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的三日内,可以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案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九条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条烟草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烟草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
第十一条烟草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规定,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省局烟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比照前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部门,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卷烟市
场正常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烟草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