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卷宗移送制度探究
行政执法案件移交制度

行政执法案件移交制度行政执法案件移交制度的意义与挑战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治理体系的完善,行政执法案件的移交制度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制度旨在加强执法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对行政执法案件移交制度进行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制度的意义和挑战。
一、行政执法案件移交制度的意义1. 提高执法效率。
行政执法案件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移交制度能够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通过明确移交的条件和程序,可以避免执法部门之间的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实现执法工作的协同与配合。
这将大大提高执法效率,为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2. 增强执法公正。
行政执法案件的移交制度有助于减少执法主体与被执法主体之间的利益纠葛,避免出现行政执法的过度干预和滥用权力的现象。
通过将执法权力的移交程序化和规范化,可以确保执法决策的公正和权威性,保护公民、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3. 加强执法监督。
行政执法案件移交制度能够促进执法的透明度和监督机制的建立。
当执法主体发现自身无法独立完成执法任务时,可以主动将案件移交给其他执法部门,以实现主动自我监督的目的。
如何确保移交过程的公开透明,避免信息的不对称和权力的滥用,也是一个考验。
二、行政执法案件移交制度面临的挑战1. 部门之间的利益分配难题。
由于行政执法案件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每个部门都希望保留更多的权力和资源。
在制定移交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各个部门的利益和权力平衡,确保移交不会成为权力斗争的工具,而能够真正实现协同执法。
2. 移交标准的界定困难。
行政执法案件的移交需要明确清晰的标准和界定,以避免主观性和随意性。
如何确定执法主体是否具备必要的能力和资源来独立完成执法任务,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这需要制定统一的评估体系,并建立起与标准相对应的考核机制。
3. 执法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行政执法案件的移交制度需要相应的监督机制来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移送案件法律法条(3篇)

第1篇引言在司法实践中,移送案件是指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一个司法机关或部门转移到另一个司法机关或部门办理的过程。
这一制度的设计旨在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
以下是对我国相关法律法条关于移送案件的规定进行解读。
一、移送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移送案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 第一百五十一条: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 第一百五十二条:侦查机关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写出提请批准强制措施的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 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中的移送案件也有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件,但受诉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受理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中的移送案件也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为属于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移送案件的条件1. 管辖权问题当案件不属于受理机关的管辖范围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侦查机关。
2. 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3. 审判程序问题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符合审判程序,需要重新审理的,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4. 法律依据变更由于法律依据的变更,导致案件需要移送的。
三、移送案件的程序1. 提出移送申请受理机关认为案件需要移送的,应当提出移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对新刑诉法移送卷宗制度的思考

本 主义 , 以限制检 察机 关 在审 判前 向法 院 移送 案 卷材 料 , 促 使 法 官通 过 当庭 听 取 控辩 双 方 的举 证 质 证 和辩 论 来 形 成 心
证 。这种 侦审 阻隔式 的构 想是 整个抗 辩式 庭审方 式 改革 的重
要环节, 立 法 者 试 图借 鉴英 美 法 系对 抗 制 的积 极 因素 , 来 促 成 刑事 诉讼 制度 的模 式性 转 变 。最终 , 立 法经 权衡 利 弊采 纳
而 1 9 9 6年 , 我 国刑诉 法 采取 的是复 印件移 送 主义 。1 9 9 6年 我
国刑事 诉讼 法第 1 5 0条 明确规 定 “ 人 民法 院 对提起 公诉 的案 件进 行 审查后 , 对 于起 诉 书 中有 明确 的指控 犯 罪事 实 并且 附
我 国 当前对 抗 制诉 讼 改 革 的基 本 精神 前 提 下 , 重新 构建 “ 卷 宗 移送 主义 ” 这 一 传 统 公诉 方 式 , 是我 国现 阶 段 一 种 明 智 的 选择 , 同时 也具 有其 历 史的必 然性 。分 析其原 因 , 主要 有 以下
对 新 刑 诉 法 移 送 卷 宗 度 的 思 考 王 晓娟
( , 南京 大 学 法学 院, 江 苏 南京 2 1 0 0 9 3 ; 2 江 苏省 丰县人 民检 察 院, 江 苏 徐州 2 2 1 7 0 0 )
摘 要: 提 起公 诉 方式 的制度设 计 一直是 刑诉 法和 立法 上的 争论 焦点 。新刑 诉 法修 订后 , 我 国现在 实行 的是 移送 全部 卷 宗制度 。
新刑 事诉讼 法 已经运 行一 段时 间 了 ,其 中第 1 7 2条 明确
规定 , 提 起公 诉时 , 应该 移 送全 部案 卷材 料 和证 据 。现在 , 公 诉部 门在 提起公 诉 时 , 都 是将 全部 卷 宗随 案移 送走 。 从 1 9 7 9 年 刑事 诉讼 法修 改 前 的“ 卷宗 移送 主 义 ” 到9 6年 刑诉 法 修改 后的“ 复印件 主义 ” , 如今 , 新 刑 事诉 讼法 的 出台 , 又再 一次确 认“ 卷 宗移送 主义 ” 的公诉 案件 移送 方式 。本 文拟 通过 对我 国 刑 事案 件 移送 制度 的实 证分 析 , 来 探 讨 哪种 方式 更适 合 我 国 的刑事 诉讼 。
上诉案件卷宗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上诉案件卷宗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在上诉案件卷宗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可能包括:
1. 移送不及时:卷宗移送的时间可能拖延,导致上诉案件的审理进程受到影响,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维护。
2. 移送不准确:卷宗移送中可能发生移送错误,导致上诉案件被送往错误的法院或部门审理,增加了审理周期和成本。
3. 移送材料不全:卷宗移送时,可能面临移送材料不全的问题,缺少重要的案件文件或证据,导致审理过程中的信息不完整,影响案件的正常进行。
4. 移送中信息不对称:卷宗移送时,缺乏充分的信息共享和沟通,造成移送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理解上的偏差,进而影响案件在移送过程中的处理。
建议解决上诉案件卷宗移送中的问题:
1. 设立专门的卷宗移送机构或人员,负责卷宗的移送工作,确保移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制定明确的卷宗移送标准和程序,明确移送的时间要求和移送方的责任。
3. 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建立移送双方之间的有效联络机制,及时传递移送相关的案件信息和材料。
4. 完善卷宗移送的记录和追踪机制,及时掌握移送过程中的问题和情况,及时进行问题整改和处理。
5. 加强对卷宗移送工作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效率,确保卷宗移送工作的高质量和高效率。
案件移送规章制度最新

案件移送规章制度最新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案件移送规章制度的最新版本。
案件移送是指将一个已经开始审理的案件交由其他相关机构或法院继续审理的行为。
为了确保案件移送的公正、合理和高效,各个司法机构和法院都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案件移送的目的、适用范围、程序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2. 目的案件移送的目的在于解决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案件能够顺利进行并做出公正的裁决。
通过案件移送,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3. 适用范围案件移送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案件移送的情况。
具体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跨地区案件移送:当案件的审理需要跨越不同的行政区划时,可以进行跨地区案件移送;•司法专业性不足案件移送:当某个法院在审理特定类型的案件时,发现其司法专业性不足以进行公正审理时,可以将案件移送至具备更高司法专业性的法院;•司法冲突案件移送:当不同法院或不同司法机关之间出现司法冲突时,可以通过案件移送来解决冲突。
4. 案件移送程序案件移送的程序按照以下步骤进行:4.1 申请与审批当一方当事人或法院认为需要移送案件时,应填写移送申请表,详细说明案件的情况,并提出移送的理由和意见。
移送申请表应提交给原审法院的审判长或具有案件移送审批权限的人员。
审判长或相关人员收到移送申请后,将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进行审核,包括案件的事实、移送的理由和相关证据等。
如果审核通过,将进行移送审批,并签署移送审批决定书。
4.2 移送通知移送审批决定书签署后,原审法院应立即将移送通知书发放给相关当事人,并告知他们案件将会被移送至哪个法院。
移送通知书应包括案件基本信息、移送理由、接收法院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当事人收到移送通知后,有权要求查看移送申请材料,并提出异议或补充材料。
4.3 移送材料和案卷原审法院在移送通知发放后,应及时整理案卷材料,并制作移送材料清单。
移送材料清单应列明具体包括哪些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整理、打包。
案件移送规章制度

案件移送规章制度1. 引言案件移送是指将一个司法管辖区域内的案件转交给另一个司法管辖区域进行处理的行为。
案件移送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和有效性,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本文档将详细说明案件移送的背景、流程和相关规定。
2. 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增加,案件移送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由于不同司法管辖区域之间的法律、法规和程序的差异,为了保证案件能够依法得到处理,必须制定一套统一的案件移送规章制度。
3. 案件移送的类型3.1 司法管辖区域内的移送在同一个司法管辖区域内,案件可能需要移送给不同法院、检察院或其他执法机构进行处理。
这种类型的案件移送通常涉及多个法律与司法机构的协同合作,以确保案件能够依法处理。
3.2 司法管辖区域间的移送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域之间,案件移送需要遵循特定的程序和规定。
这种类型的案件移送通常由原审法院或检察院向被告所在地或案发地的上级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查和批准后移送。
移送程序的要求应明确规定。
4. 案件移送的程序案件移送的程序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4.1 移送申请•移送申请应由原审法院或检察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案件材料和证据。
•移送申请应明确说明案件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4.2 移送审查•移送审查由接受移送的法院或检察院负责进行。
•移送审查的目的是确保移送申请符合法律和规章的要求。
•移送审查应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以确保案件能够及时移送。
4.3 移送决定•移送决定由接受移送的法院或检察院作出。
•移送决定应明确说明案件的接收方、审理程序和时间等要素。
•移送决定应及时通知原审法院或检察院,并告知案件移送的结果。
4.4 移送执行•移送执行由接收移送案件的法院或检察院负责。
•移送执行应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移送执行的结果应及时通知原审法院或检察院。
5. 相关规定5.1 移送申请的要求•移送申请应包括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证据和证人等信息。
浅析“卷宗移送制度”

1“ 印件 ” 围狭 窄 、 有偏 向性 由 于我 国现行 .复 范 具 法律未对 “ 要证据 ” 主 的范 围进 行 界 定 . 法 实 践 中证 司 据 的 “ 要 ” “ 要 ” 分 全 凭 承 办 案 件 的检 察 官 的 主 主 、次 划 观判 断 。 因此 , 常移 送 的只是 有 利 于 指控 被 告 人 犯 罪 通 的证 据 , 而对 影 响定 罪 、 刑 准确 性 的证 据 一 般 不 予 以 量
定 了辩 护律 师 在 审 查 起 诉 阶 段 和法 院受 理 案 件 之 口起
述 的三 大 现 状 使辩 护 律 师 阅卷 权 无 法 得 到 有 效 保 障 .
直 接 导致 控 辩 力 量 失衡 3证 据 材 料 的片 面性 。 致 庭 审效 率 低 下 。 “ 要 . 导 主 证 据 复 印 件 ” 围 的片 面 性 、 隘性 直 接 导 致 法 官 无 法 范 狭
据 复 印 件 ”移 送 制 度 在 司 法 实践 操 作 中 的 问题 日益 显
现 。” ( ' 主 要 证 据 复 印 件 ” 送 制 度 的 现 状 一) ‘ ‘ 移
“ 要 证 据 复 印件 移 送 主 义 ” 制 度 设 计 上 的 “ 主 在 先
天 不 足 ” 以 及 司法 实 践 过 程 中 的 执行 现 状 . 其 在 我 . 使
、
改 革 背 景 —— “ 要 证 据 复 印 件 ” 送 制 度 的 主 移由 于 司法 实 践 中检察 机关 并 不 负 有 主 动告 知 律 师 案 件起 诉 时 间 的义 务 .辩 护人 提 出 阅 卷 申请 时 . 件 往 往 已经 提起 公 诉 . 师查 阅 全案 证 据 案 律 的权 利被 剥 夺 的 情 况屡 见 不 鲜
案件线索排查和移送制度

案件线索排查和移送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线索的收集。
案件线索来源于三个方面,其一是日常督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其二是群众通过电话、信函、网络举报;其三是上级部门交办。
案件线索的来源、基本情况、获取时间、案件线索发现(接获)者等等,要通过格式化的收集,为案件线索的进一步判别和排查提供原始的信息和依据,防止线索残缺和缺失。
第三条案件线索的报批。
案件线索格式化收集记载后,由镇纪委提出拟处理意见,报请纪委书记审批。
第四条案件线索的排查。
经报批的案件线索,由镇纪委牵头组织实施初查。
第五条案件线索的处置和移送。
经过初查的案件线索,如在镇纪委处置权限内,则由镇纪委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纪委书记审批;如需镇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由镇纪委提出拟处理意见,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后报请镇纪委书记审签;如情节较为严重,影响较为恶劣,需移送县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的,移送县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六条线索的排查和移送在镇党委和镇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县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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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33No.6Jun.2012第33卷第6期2012年6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Soc.Sci )公诉案件卷宗移送制度是指检察院审查后将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移送法院的方式或形式。
正如陈卫东教授所言“公诉方式与一个国家的审判模式有着紧密的联系,其程序设计是否科学,甚至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①新中国公诉案件的卷宗移送制度经历了全卷移送到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两个时期,2012年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又恢复了全卷移送的要求。
据此可以看出,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颁行直到今天,三十余年的时间,我们对公诉方式的选择一直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对我们究竟应当选择一种什么样的案卷移送制度,什么样的案卷移送制度是既适合我们的国情又符合实现普遍正义还难以轻易断言。
刑事诉讼法是一门平衡的艺术,从我国案卷移送制度的反复中就可参详出些端倪,本文试图从我国公诉案件卷宗移送制度的变迁中,发现些许价值规律的平衡,但愿能在传统诉讼文化和价值平衡中发现最为适合我们的案卷移送制度选择。
一、问题提出根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实行全卷移送制度,在开庭前法官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不仅包括程序上是否合法,而且还包括对案件的实体性审查。
1996年《刑事诉讼法》将全卷移送制度改为“复印件移送主义”,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又恢复了公诉案件全卷移送主义。
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看法不一。
立法用三十多年的时间走回了原点,有的学者认为新刑诉法是对起诉书一本主义和庭前程序性审查的背弃,回归全卷移送制度和庭前实质性审查是一种立法的倒退;有的学者支持这样的修改,认为复印件移送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复印件移送制度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异化,无论是庭审前的全卷移送还是庭审后的全卷移送,在实践中控方案卷对法官的影响仍旧无可限量,深受影响者实乃辩护方的阅卷权以及由此牵涉的辩护权,立法对全卷移送制度的回归至少解决了复印件移送制度对辩方阅卷权的限制,有利于辩护权的行使。
尚且不谈那种观点更正确,仅就立法中卷移送制度从全卷移送制度到复印件移送制度再回归于全卷移送制度这一脉络上来看,笔者以为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一直在一个怪圈中循环,往往会为了解决一个已经存在于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而在立法中采用新的措施,但这个新措施除了解决既有问题之外,还附带着会产生新的问题,当这种新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表现的极为突出并迫切的需要得到解决之时,立法又会做出另外的规定来解决这个新的问题,直到立法制定的新措施带来的新问题又一次变为突出而迫切的问题时,再在立法中针对性地推行另外一种措施,如此周而复始、反反复复,立法失去了稳定性和权威性俨然变成了对策性立法。
此外,再谈公诉方式之争,针对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全卷移送制度,反对者与支持者各执一词,且皆有独到论述,然则何种案卷移送制度是适合我们国家的,是起诉书一本主义抑或是全卷移送主义?每一种公诉方式都根植于特定的诉讼文化和诉讼模式,起诉书一本主义根源于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而全卷移送主义则植根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作为中华法系的我国,当今又处于何种诉讼模式之下、今后又该去向何处?纵观各国公诉方式,其运行模式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种,即全卷移送主义与起诉书一本主义。
全卷移送主义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密切相关,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法官负有调查证据和推进诉讼的职责,为保证法官有效履行其职责,开庭前完整地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对有效发挥法官主导诉讼程序、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具有重要影响。
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对应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与起诉书一本主义相伴而生,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裁判者包括法官和陪审团,只是消极中立地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并根据诉讼双方的质证和辩论最终对案件做出裁决,由诉讼双方负责调查和收集证据并推进诉讼进行。
为了保证裁判者的中立性,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检察官只是参与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中其地位与被告人平等,故而当其向法院公诉案件卷宗移送制度探究王颂勃(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100088)摘要:本文简评我国公诉案件卷宗移送制度的历史演变,对两种诉讼模式的不同案卷移送制度进行考察和分析,分析全案移送制度和起诉书一本主义,落脚于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分析出对两种不同案卷移送制度的不同选择,不仅是对不同诉讼模式的选择,更是平衡不同的法的价值理念时的不同价值倾向,诉讼文化和诉讼传统在做出选择时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文章最后建议我国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并主张实行公诉案件全卷移送制度。
关键词:诉讼模式;案卷移送制度;价值权衡中图分类号:DF7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2)06-0054-0354--提起诉讼之时只能向法院提交一张表明控诉主张的起诉书。
每一种案卷移送制度都有相应的程序和配套措施的保障,同样每一种案卷移送方式都存在其自身固有的不足之处。
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观点看全卷移送制度,则全卷移送不利于被追诉者的人权保障,不利于维护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对抗;以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观点看起诉书一本主义,则起诉书一本主义不利于有效地实施犯罪控制,不利于节约司法成本而易造成审判拖延。
其实,世界上难以存在一种完美无缺的诉讼模式和案卷移送制度,每一种案卷移送制度都是与一种特定的诉讼模式相联系的,而每一种诉讼模式背后都有一种占主导地位的刑事诉讼价值在支配,体现的是一种刑事诉讼价值的平衡。
每一个国家在每一个历史时期对刑事诉讼价值的倾向性选择是不同的,因而占主导性地位的刑事诉讼价值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时期也各有不同。
二、我国如何选择中华文明绵延千年,这上千年的诉讼历史和传统,也使得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思维根深蒂固。
它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国刑事诉讼的方方面面,尽管学者强烈呼吁人权保障的诉讼价值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立法者也曾试图在立法中吸收借鉴学者的有关建议,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变革,将控制犯罪的价值主导地位推向保障人权,特别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但是,总体上看来,从立法机关的立法文件到司法机关的司法实践都不可避免地渗透着控制犯罪的价值观和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传统诉讼文化和诉讼模式的影响深入人心,此次新《刑事诉讼法》对全卷移送方式的回归也正印证了这一点。
在我们一心要学习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今天,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实践中的反弹以至于影响到立法对具体制度的设置,这种强烈反弹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起诉书一本主义固然有保障人权等价值,但它是不是适合我们的?如果是,那又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巨大的反弹?如果不是,那什么样的诉讼模式和案卷移送制度是适合我们的?反观我们的诉讼传统,几千年来“包青天式的诉讼模式”一直占据着主要地位,从社会公众到刑事诉讼的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往往期待着一位明察秋毫地“青天大老爷”对案件秉公直断。
在这种诉讼传统之下,与其说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选择了我们,不如说是我们选择了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并一直对其情有独钟。
学界的主流观点往往认为我国应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转变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更加注重在诉讼中尊重和保障人权。
然而笔者认为在我国传统诉讼文化和思维的土壤依然丰饶的今天,采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并无不可,甚至是更适合的选择。
诸君岂能不见,司法实践当中存在大量不同于立法规定的“潜规则”,而这些“潜规则”才是在实践中运作并真正发挥作用的法则,正是它们规制着刑事诉讼活动程序的实施和进行,立法与司法的剥离也正源于此。
程序法定原则要求司法人员依法进行诉讼行为,但我国却出现了立法与司法剥离,甚至背离的异象,何以如此?用马克思主义社会观来看,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推动作用。
可见,我们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过度的立法未能适应我国的国情,这样的立法意识也未能对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产生预期的推动作用,以至于司法与立法不同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同于立法规定的“潜规则”。
笔者主张在当前甚至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是适应我国国情的、是恰当和正当的选择,甚至在法治之民智不开之时,实行强制权主义也未尝有可资讨伐之处。
社会公众以及诉讼当事人是期待通过诉讼程序和诉讼行为获得司法公正,至于是采取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还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抑或是其他的何种诉讼模式对他们而言其实没有那么重要,不论是哪一种诉讼模式只要能够达到公正和正义的司法目的,就是正当和适当的诉讼模式。
具体到我国诉讼模式的选择,笔者认为,既然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如此根深蒂固,实在不必非得除之而后快,一味地拿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有其自身的优势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不具有的积极价值,深加利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优势,一定程度上用具体措施的设计限制其消极方面对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而言或许不一定是唯一的最优方案,但至少能够避免立法文件与司法实践剥离的异象。
具体到公诉案件卷宗移送制度的选择便可窥见一斑,在此,笔者愿为我国实行公诉案件全卷移送制度再添一言。
首先,笔者主张我国公诉案件庭审实行全卷移送制度而非起诉书一本主义,其原因在于起诉书一本主义源于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诉讼模式,而对抗制的核心在于审判者消极中立、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在法庭上平等对抗,因而起诉书一本主义只有在诉讼双方,特别是辩护方有能力与对方进行平等对抗的情况下才有意义。
保证处于天然弱势地位的被告人能够与掌握并运用国家公权力和公共资源的控诉方具有平等诉讼地位的前提条件至少有以下三点:其一,有效辩护,即所有受刑事指控者都能获得律师提供的、有效的法律帮助和辩护;其二,直接言词原则的落实,其中最重要的是证人以口头陈述的方式出庭作证,由辩护方在法庭上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其三,审判者当庭宣判,即案件的审判者只能根据在法庭上亲自接触到的、经过控辩双方质证的证据对案件进行判断,当庭认证并以当庭形成的心证裁判案件。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缺乏有效辩护,辩方就没有与控方平等对抗的能力;如果失去质证权,辩方就没有与控方平等对抗的平台;如果不能当庭宣判,就难以避免法官在庭后根据案卷材料作判决,庭后阅卷和庭前阅卷并无二致,依然难以改变庭审走过场的窘境,如此起诉书一本主义的优势最终还是会被架空。
但显然上述三个条件在我国的诉讼制度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皆难一蹴而就。
然而,如果不能保障被告人获得有效的律师辩护、难以实现证人甚至是关键证人出庭作证、不能确保审判者当庭宣判,一味地单纯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当庭审法官不掌握任何案件情况,完全成为一个消极、被动的听审者时,当检控方仅将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提交审判法庭而隐匿有利于55--被告人的证据时,弱小的被告人独自面对强大的检控方又何谈平等对抗?其实在我国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并无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