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案件移送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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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市场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市场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市场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市场监管是保障市场秩序正常运行、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

然而,当前市场监管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监管力度不够强劲市场监管应当是一项积极主动的工作,但目前存在监管力度不够强劲的问题。

部分地方政府对市场监管工作重视程度不高,导致监管力度不够,一些不法商家乘虚而入、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此外,一些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存在惰性,监管的频率和力度不够,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够,让一些企业胆大妄为。

2.法律法规不完善市场监管工作的有效性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

然而,当前法律法规不完善,一些问题和现象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监管部门操作空间受限,难以有效应对一些重大市场问题。

此外,一些现行法律法规存在难以执行的问题,导致监管部门难以履职。

因此,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其执行力度是当前市场监管工作亟需解决的问题。

3.监管部门之间协调不够市场监管涉及多个部门的协作,需要各个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协调不够,存在职责不明确、监管边界模糊等问题。

这导致在处理一些交叉性问题上存在难度,未能形成合力,影响了市场监管工作的效果。

4.监管手段不够多样化市场监管要应对不同类型、不同特征的问题,需要有多种手段和方法。

然而,当前监管手段相对单一,主要局限于检查、处罚等传统方式。

由于监管手段不够多样化,一些市场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导致市场乱象难以根治。

二、市场监管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市场监管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度不完善市场监管工作涉及多个方面的制度,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

然而,当前的制度还不够完善,一些重要问题没有明确的操作指南,导致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存在困扰和难题。

因此,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监管部门的操作性和决策效果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2.监管部门权限不清不同市场监管部门之间在职责划分上存在模糊,权限不清的问题。

当前日常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当前日常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当前⽇常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烟草在线专稿 在各项专卖管理⼯作中,⽇常市场监管是烟草专卖的最前沿⼯作,也是所有专卖⼯作的基础。

没有扎实⽇常市场监管⼯作,就不会有对零售户的熟悉,对⽆证户的及时发现,对辖区内⾮法制假售假窝点及时发现、对⾮法经营⽹络线索的收集等等。

没有扎实⽇常市场监管⼯作,就不会清楚哪⼀家零售户诚实经营,哪⼀家零售户会踩红线,哪⼀家还存有侥幸⼼⾥等等。

这所有的信息、数据、线索都要靠在⽇常市场监管中逐步收集、分析、归纳,否则⼤要案件的查处,“破⽹络、断源头、抓主犯”就只能成为⼀句空头宣传标语。

因此,专卖⼯作⾯对新形势,要做好三个“新”的要求:在净化市场环境⽅⾯取得新的突破,在建⽴良好⽣产经营秩序⽅⾯取得新的成效,在提⾼队伍素质⽅⾯取得新的进步。

只有把专卖基础⼯作做实做强,才能以不变应万变,进⼀步打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为卷烟销售稳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当前⽇常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烟草⾏业改⾰的不断深⼊,专卖管理⼯作的内涵也⽇趋细分化,在市场上碰到的问题也变的更加多样化: ⼀是由于对⾃⾝岗位职责认识不清,抓不住⼯作重⼼,导致⼯作⽆重点,眉⽑胡⼦⼀把抓,各项⼯作只停留在表⾯的情况; ⼆是由于⼯作⽅法不当,使⽇常市场监管的成效与实际⼯作的付出不成正⽐,致使有些专卖⼈员甚⾄于对⽇常市场监管的必要性产⽣怀疑,⼯作容易产⽣消积情绪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 三是由于对于专卖稽查岗位的⼯作流程、⼯作⽅法没有形成⼀整套详细的作业操作规范,产⽣的问题是:不仅新进专卖⼈员在⽇常市场监管中会觉得⽆所适从,甚⾄不少“⽼专卖”都还⼀⾄延⽤他们多年累积下来的“旧习惯”来开展⼯作。

造成了同⼀样⼯作,五花⼋门的⼯作⽅式,缺乏严肃性和纪律性。

四是由于没有⼀套较为科学的考核评价及奖惩体系,造成监督考核时,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

“监督靠关系,考核靠⼈情”的现象就会屡禁不⽌。

⼆、问题解决的探讨 这些问题的产⽣需要完善的⼯作流程、科学细致的监督管理制度和专卖队伍的强有⼒的执⾏来解决。

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监管作为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职责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当前市场监管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这既涉及具体的监管措施,也与监管体制等方面有关。

本文将对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全面分析。

一、严厉执法不力首先,市场监管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执法力度不够。

虽然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种违法行为有明确规定,并设立了相关执法机构,但一些违法企业或个人仍能逃脱处罚甚至再次犯罪。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两方面:一是部分执法人员工作失职、漠视执法规定;二是相关执法机构资源不足、办案效率低下。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并增加相应资源投入来提高执法效率。

二、信息不对称现象突出其次,市场监管困境还体现在信息不对称方面。

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一些企业和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通过虚假宣传、隐瞒产品质量等手段欺骗消费者,造成市场秩序混乱。

这主要是因为在监管过程中,相关部门无法及时获取或分析大量的市场信息,导致监管行动无法有效地针对问题进行。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立一个全面、快速反馈市场信息的机制。

政府应加强与企业和消费者的沟通与交流,并推动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平台。

此外,在监管部门内部还需加强技术能力培养,提高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以更好地发现并应对市场异常情况。

三、监管力度不均衡另一个突出问题是监管力度不均衡。

当前一些领域特别是一些新兴产业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监管真空。

例如,在互联网金融、共享经济等新兴产业中,很多创新模式迅速涌现但缺乏相应的规范性和约束措施。

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容易滋生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也给那些真正诚信经营的企业带来不公平竞争。

要解决这个问题,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新兴产业的监管,与其发展步伐保持同步。

这要求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并在实际操作中灵活运用监管手段,及时补齐行业监管的短板。

四、多头管理互相推诿责任虽然市场监管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但市场上的问题远非单一机构可以解决。

市场监管问题与解决方案

市场监管问题与解决方案

市场监管问题与解决方案市场监管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都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市场监管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如监管不力、监管手段滞后等。

下面将从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入手,结合现实案例,提出解决方案,探讨市场监管问题与解决方案。

一、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1.监管不力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由于市场主体众多、交易复杂,监管力量无法完全满足对市场的监管需求,导致监管不力的现象普遍存在。

监管不力容易导致市场乱象丛生,不法分子得逞,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2.监管手段滞后市场监管在应对新兴市场和新兴业态时,监管手段滞后市场变化,不能及时有效地监管新兴市场和新兴业态,无法规范其发展和运行,甚至可能导致一些新型市场主体的不当行为。

3.能力建设不足市场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能力不足,制约了市场监管的有效实施。

一些监管机构在技术装备、信息技术等方面存在滞后,这也制约了市场监管工作的发挥。

4.法制建设不够完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和监管权限不够明确,法规不够清晰等问题,都制约了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5.惩处不严格市场监管部门虽然有相应的处罚制度,但一些不法行为者往往能够通过种种手段规避监管,导致监管部门的惩处不够严格和有效。

二、市场监管问题的解决方案1.加强监管力量加强市场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能。

可以加大监管人员和财政投入,提高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专业水平,增强其执行力和监管能力,以确保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2.完善监管手段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市场监管的技术支持体系,加强对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监管对象的行为,以便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和打击违法行为。

3.增强监管能力注重加强市场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执行能力。

加强监管部门的制度建设和技术装备更新,以满足市场监管的需要,提高监管能力。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几点问题和下一步建议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几点问题和下一步建议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几点问题和下一步建议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几点问题1、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执法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基层一线人员缺乏专业性,复合型人才。

相当一部分的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条文理解还处于初步使用状态,习惯于简单、背书式的执法模式,对违法行为的本质缺少深入探寻。

即此则容易在一些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如食品、药品、标准、知识产权等执法办案中出现一些有失偏颇的结论。

2、执法队伍老龄化趋势显著,执法人员年龄结构不合理。

目前我局下辖8各分局、一个餐饮所、一个驻园区办事处,其中一线人员平均年龄普遍超过45周岁,更有达到50周岁以上的地区。

老同志无论是精力上,还是对新知识的学习热情上都已经难以为继,新入职的同志形成有效的战斗力尚需时间,但目前一线的工作繁多,没有时间让我们合理的完成新老交替的工作。

3、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潜在责任的风险过大。

由于人员缺乏、知识缺乏和本身工作繁多等原因,行政执法人员工作异常辛苦,超时间、超精力、超负荷,承担的社会责任风险比很多职业都大,面对人大、纪检等有关单位加大对行政执法部门的司法监督,面对地方上各种关系对案件的说情与压力,面对有案不办是失职、办案不力是渎职、办案过程中一不小心就有可能出现违纪的危险。

执法人员信心不足,热情极易受挫。

4、执法人才流失严重。

自2017年起至今我局通过统一招考共招录行政编制18人(含参公1名),事业编制3人(1人在招录流程中),转业干部2人,共计23人。

但在该时间段,我局35周岁以下人员外调流失12人,占招录比例的近50%。

且其中多为有数年执法经验的一线工作人员。

5、业务指导与属地领导难以协调统一。

自2015年机构改革后,我局作为同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在人财物管理、工作考核等方面受当地政府领导,“围着地方指挥棒转”的特征明显。

一方面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仅限于业务指导,话语权受到限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下贯通、有力有效执行。

市场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市场监管部门的作用和责任日益凸显。

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市场监管部门在执行职责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分析当前市场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改进。

一、执法力度不够坚决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可能存在执法力度不够坚决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缺乏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执法行动可能不够果断,导致一些违法行为长期存在。

另一方面,执法行动中的处罚措施往往过于温和,对于违法者没有形成足够的震慑。

这种现象使得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变得缺乏威慑力,影响了违法行为的整治效果。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确保执法行动的果断性。

同时,应当适时调整处罚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起到威慑作用。

二、信息发布不够及时透明市场监管部门在信息发布方面存在的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

一些重大案件或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往往会滞后甚至不够透明,给公众造成了困惑和不信任的感觉。

为解决这一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确保信息的准确、及时和透明。

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合作,及时向公众通报重要信息,增加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三、执法中存在的腐败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在执行职责过程中,也难免出现腐败问题。

一些工作人员可能利用职权之便谋取私利,这不仅损害了市场秩序,也破坏了市场监管部门的形象。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廉政建设措施,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健全反腐败机制,加强内部监管,对违法行为严肃处置,以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四、协调效率有待提高市场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效率问题,也是制约市场监管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因。

由于信息共享不畅、协调机制不完善,一些交叉部门之间的工作错位和重复执行问题较为突出,导致监管工作效率低下。

为解决这一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建立起顺畅的信息共享机制,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明确工作分工和责任,以提高协调工作的效率。

价格违法案件移送

价格违法案件移送

价格违法案件移送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价格的稳定与公正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价格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为了有效地打击这些违法行为,保障经济的健康发展,价格违法案件移送机制应运而生。

价格违法案件移送,指的是当某个执法部门在其执法过程中发现了涉及价格违法的案件,但由于管辖权、专业性等原因,将该案件移交至具有相应管辖权和处理能力的其他执法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的行为。

这一机制的建立,旨在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确保价格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惩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为什么会产生价格违法案件移送的需求。

在实际的执法工作中,不同的执法部门具有不同的职责和权限。

例如,市场监管部门可能主要负责市场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而物价部门则在价格政策制定和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方面具有更专业的知识和经验。

当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了较为复杂的价格违法案件时,为了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准确、专业的处理,就需要将其移送给物价部门。

其次,价格违法案件移送的程序是怎样的呢?一般来说,当发现价格违法案件需要移送时,发现案件的执法部门应当制作移送文书,详细说明案件的来源、基本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移送的理由等。

移送文书应当经过本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接收移送的执法部门。

接收移送的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移送文书后的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决定受理,应当书面通知移送部门;如果决定不予受理,也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移送文书退回移送部门。

在价格违法案件移送的过程中,证据的移送是一个关键环节。

移送部门应当将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移送给接收部门。

同时,为了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移送部门应当对证据进行整理和分类,并制作证据清单。

接收部门在接收证据后,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和核实,如果发现证据存在问题或者不足,应当及时与移送部门沟通,要求补充或者完善证据。

关于工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几点思考

关于工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几点思考

关于工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几点思考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义务。

以佛山市工商局为例,近年来,全市工商系统高度重视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不断加强与移送工作相关法规的学习,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关于移送工作的相关规定,积极加强与司法部门的联系和衔接,有效杜绝了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规范了行政执法程序,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维护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

2006年以来,市局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13宗。

回顾近年来的案件移送工作,既有有益尝试,取得了积极效果,也有问题存在,迫切需要解决。

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执法人员的学习有待进一步加强。

要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首先必须知道何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然而,有些执法人员却因学习不够,认识不深,不知道相关罪名及构成要件,更无法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和知识上的不足影响了移送工作。

(二)案件移送的规范性和及时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国务院310号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移送的时限、是否立案、交接手续等作了具体规定,但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仅凭工商部门很难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操作,影响了移送工作。

(三)行政执法措施和力度的限制,使许多该移送的案件难以移送。

行政执法因为没有对检查场所的搜查权和对相对人的人身强制权,致使行政执法进程中途卡壳和难以继续的情形时有发生。

由于措施的局限性,致使有些案子本可达到移送条件,却终因证据不足,无法印证更严重的违法事实,导致案件不能移送,影响了移送工作。

(四)移送工作监督不够有利、有效。

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部门之间的移送工作主要靠协调和配合进行,缺少必要的制约,监督移送工作的主要部门是检察院,由于种种原因,监督还仅仅停留在层面上,不够深入,不够全面,不够到位,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还未真正形成,影响了移送工作的积极有效推进。

二、几点建议(一)要重视移送工作,预防职务犯罪。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就会放纵违法犯罪,就会形成渎职,就会造成职务犯罪,就会危及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安全,为此,一是要强化每位执法人员的移送意识,拿准了的案子一定要移送,拿不准的案子也要移送,牢固树立“移送不移送是我们的责任,立案不立案是公安机关的责任”的正确观念,切不可越俎代庖,做出违反程序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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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质奶粉成婴儿“杀手”、有毒香肠危害群众健康……一段时间以来,此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不断涌现,其根源被追溯出后,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严、以罚代刑、有罪不纠的问题再一次凸显出来。

对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发生,认真执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已成为肩负市场监管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当务之急。

一、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也暴露了执法、司法工作中的不少问题,具体表现为“四多四少”:即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和查办职务犯罪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

近年来,尽管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发案数逐年增长,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也在增加,但移送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很少,可见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尚存在不少问题。

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中以罚代刑现象较为严重。

经济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是先由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再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机关移送多少。

实践中,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因受部门利益驱使等种种原因,把一些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搞以罚代刑,导致公安机关“无米下锅”。

二是公安机关在立案环节上把关不严。

虽然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是一些公安机关在某些巨大的阻力面前,不排除其会在主观上拖延立案的时间甚至根本不予立案的问题。

其次,即使立了案,当案件告破,某些公安机关仍可能会采取“以罚代刑”的处置决定,通过对犯罪人的罚款来代替或者减轻其应受的刑事处理,在刑事诉讼的前置环节上阻却了对犯罪行为的追诉。

三是案件移送程序不够完善。

虽然早在20xx年7月国务院就出台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漏洞。

如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认为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退回给行政执法机关没有相关的手续凭据。

事后一旦发生问题,容易造成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互相推卸责任。

四是检察机关的监督难以有效开展。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是否进入刑事程序负有监督职责,即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公案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有依法监督的责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对行政机关执法机关查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不了解,知情渠道不畅通,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涉罪案件移送和公安机关立案往往难以开展有效的监督。

二、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现状的成因分析如前所述,市场监管案件移送存在的诸多问题造成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脱节。

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将从五个方面分析其成因。

(一)从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方面分析。

首先从法律素质方面。

对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不但需要通晓本部门专业知识,而且需要有刑法学理论作为基础。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知识的专门化,人们往往是顾及一方面而不及其余。

这致使行政执法人员经常注重于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而意识不到案件当事人已涉嫌构成犯罪。

其次从道德素质方面。

某些执法人员或循私舞弊故意不移送应该移送的涉罪案件,或玩忽职守嫌麻烦不去积极为之,导致应该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或者没有予以侦查立案。

(二)从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分析。

市场监管案件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市场监管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在市场监管案件中,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方式通常是其申请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由于不移送刑事案件的结果是将刑事责任降格为行政责任,明显对行政权相对人有利,行政相对人不可能不服行政处罚而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救济,致使行政处罚的结果事实上是终局性的结果,其他机关甚至无从知道案件的发生。

(三)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制度衔接方面分析。

市场监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对案件移送的标准规定不具体、统一,加上移送程序衔接不力,事实上给上述现象的存在留下了制度上的漏洞和可乘之机。

(四)从市场监管移送案件中的执法人员违法犯罪被打击程度和数量分析。

由于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职权采取的具体
行政行为,处罚结果仅对特定对象产生法律效力,而且以罚代刑往往涉及权钱交易,暗箱操作,一般公众无从了解,没有渠道实施有效的监督、举报。

加上检察机关的监督无法直接介入的具体运作模式,打击力度不够,导致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没有移送,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没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现象日趋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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