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时效!时效!无时效,难胜诉!
债权债务诉讼时效问题处理规定

债权债务诉讼时效问题处理规定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债权债务诉讼时效问题处理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
”根据这些规定,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其诉讼时效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现已修改至3年)第一,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因而其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第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的限制。
但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第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具体到你的情况,如果你有证据证明自己曾向朋友主张过权利,则两年的诉讼时效从你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如果无证据证明,则适用20年诉讼时效期,在借款之日起的20年内可随时直接起诉。
诉讼时效

• 甲于1996年3月1日借给乙1万元,约定1个 月后还钱。乙到期未还,后甲曾于1998年4 月1日请求乙的保证人丙还钱,未果;甲又 于4月1日起诉乙,未果;2001年4月1日, 乙的财产代管人丁向甲表示准备还钱。问 此事甲、乙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何日到期?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1. 除最长时效期间外,均适用延长的规定。 2.不能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 算。
• 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一)立法精神不同 除斥期间维护的是原秩序,诉讼时效维持的是新 秩序。 (二)适用范围不同 请求权;形成权。 (三)起算时间不同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计算。 (四)期间的可变性不同 诉讼时效可变;除斥期间不可变。 (五)法律效力与法律援用不同
(二)时效制度的作用 1、稳定法律秩序 2、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法律帮助勤勉人, 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睡眠人 3、避免诉讼上的举证困难
• 二、时效的种类 (一)取得时效(占有时效) 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 取得该项财产的时效。 (二)诉讼时效 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 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 《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未规定取得 实效。
• 四、诉讼时效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分类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与特征 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 的法定期间。 的法定期间。 特征:( :(1) 特征:( )法定期间 (2)可变期间 ) 法定事由 (3)超过该期间,当事人的权利不 )超过该期间, 受人民法院保护。 受人民法院保护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 依其适用范围和期间的长短 1、一般诉讼时效 2年 2、特别诉讼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 L<2y (2)长期诉讼时效 2y< L <20y (3)最长诉讼时效 L=20y
行政诉讼时效新规

行政诉讼时效新规诉讼时效制度是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在不同的诉讼中,其作用不尽相同,如在民法中超过诉讼时效仅丧失胜诉权,而起诉的权利并不因此丧失,在刑事诉讼中,超过诉讼时效,则犯罪行为将免于刑法追究,而在行政诉讼,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即意味着丧失起诉的权利。
可见诉讼时效制度的重要性,那么行政诉讼中时效制度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的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时效分为普通时效和最长时效,普通时效一般为三个月,适用该时效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政相对人必须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二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告知了行政相对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二者缺一不可,一旦缺少其中一项将可能导致最长诉讼时效的适用,如果行政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内容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5年,涉及物权的最长不超过20年;如果行政相对人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但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则诉讼时效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日起计算,但从知道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
值得注意的是,经过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时效问题,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条的一般理解为:行政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则对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间是十五日;行政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具体行政相对人必须在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十五条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起诉的权利,导致该种理解的很大一个原因是行政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诉讼时效中断制度而引起的。
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在行政诉讼中设置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行政诉讼时效中断的一个法定原因,理由为:一是,原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决定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不可混为一谈;二是,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惩罚怠于行驶权利的一方,行政相对人向复议机关提起复议本身就是一种积极行驶权利的形式,三是起诉期限过短,四是目前的法治状况下,当事人对行政起诉期限及其法律后果普遍不了解,很容易因为上访等原因导致错过诉讼时效,从而丧失司法救济。
《诉讼时效和期间》课件

在审理案件时,法院将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的规定,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权利请求 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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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概念和分类
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指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 所应依据的时间。它包括法定期 间和指定期间。
期间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期间可以划分 为多种类型,如法定期间和指定 期间,诉讼期间和非诉讼期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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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和期间的异同 点
诉讼时效和期间的联系
诉讼时效和期间都是法律规定的,用 于确保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履行。
诉讼时效和期间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互 相转化,例如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行 使权利,可能会引起期间的改变。
诉讼时效和期间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违反规定可能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
诉讼时效的适用原则是“从旧兼从长”,即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同时效期间,从旧 原则适用于尚未届满的时效期间,从新原则适用于已经届满的时效期间。
期间的适用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即新法实施前已经届满的期间不再适用新 法规定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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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和期间的差异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导致其权利消灭的法律制度,主要 适用于民商事领域。
期间是指一定期限内的时间,主要适用于诉讼程序和行政程序等领域,与诉讼时效 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未消灭,而期间届满 后,相关程序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是什么意思

Even if the whole world denies me, and I believe in m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是什么意思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意思是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每个案件都是会有诉讼时效的,具体诉讼时效是根据案件的形式以及案件的复杂程度决定的。
不管是什么案件,一定要把握好案件的诉讼时效,届满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案件的。
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是什么意思年,超过或满三年就是届满。
诉讼终止:是在没到限期而结束的诉讼。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诉讼时效期限届满有什么法律后果1、债务人可以不履行债务2、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债权人告到法院,如果法院审查认为没有正当理由而时效已过的话,就不能判他胜诉。
在法学上,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称为“自然债务”。
3、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由于不知道时效规定或者明知道时效规定而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得又以时效已过为由请求返还。
4、诉讼时效期满的债权可以用来抵销其他债务。
例如,甲欠乙一笔钱,而乙也欠甲一笔钱,甲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乙的债权未过时效,这时,甲可以用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抵销欠乙的债务。
5、诉讼时效期间同时适用于主债和从债。
甲欠乙的钱,丙为甲的保证人,诉讼时效届满后,乙不能向甲要求偿还,也不能转而要求丙偿还。
国家的法律法规都是针对所有人的,没有什么后门。
【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法 民总编:第七章 诉讼时效

【躲坑练习4】上例中,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审理过程中,甲并未提出乙的债权已经超 过诉讼时效。审理结束后,法官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驳回了乙的请求。法官的裁判是否合法? (不合法,法官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
2020年法考——民法总论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七章 诉讼时效
【本章学习内容】 不知不觉我们已经到了民法总论的最后一章啦!前面的知识点都掌握牢固了吗?学习完 最后一章后,需要从头至尾复习一遍整个民法总论的知识点哦! 这一章讲的是诉讼时效制度。什么叫做诉讼时效呢?说白了就是法律给你行使你的权 利规定了一个期限,督促你在一定的期限内积极地行使你的权利。那你心里可能在想,我 自己的权利,法律管的真多,还要给我的权利加上一个期限。你这样想是非常正确的。因 此,法律仅规定了特定的权利—请求权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有例外),其他的权利比如 你的Th命权,物权等等,你想有多久就有多久。这个就是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3.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 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5.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 日起计算。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长短与起算★★★
【BT法考·应试技巧】 Q:诉讼时效,题目常考:让你判断下列情形是否已经经过诉讼时效? A:木木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第一步,判断该情形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直接排除,这是干扰选项; 第二步,判断该情形对应诉讼时效的长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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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中断后诉讼时效是几年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中断后诉讼时效是几年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民间借贷行为,即使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协议,但也会出现一方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那么你知道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中断后诉讼时效是几年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中断后诉讼时效是几年1、诉讼时效自你第一次主张债权被拒开始算起,但是最长不能超过借款日起20年。
超过20年当然也可以主张,但是债务人就可以以超过最长保护期限为由拒绝履行债务,并没有实际意义。
2、说道举证的问题。
因为这个借款合同是一个普通债权债务关系,所以适用正常的举证责任制度,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你想证明自己不断地在主张债权,那么只能是由你来举证,债务人没有为此举证的义务;在实际操作中最简单又有效的留证方法就是在每次主张债权的时候,如果对方承诺一个还款期限,那么就请对方留个字据这也是合情合理的。
如果对方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则你可以据此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3、在承诺期限到之日起两年内,你可以通过再次主张债权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同样的,不能超过20年的限制。
二、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如何认定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应该适用什么原则。
应当坚持作有利于债权人利益解释的原则。
还有如何认定放弃诉讼时效利益行为。
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的认定标准诉讼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时效是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由于时间的经过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制度。
一般诉讼时效制度为两年。
特殊的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长期诉讼时效为20年。
民间借款纠纷一般适用两年的时效制度,当借贷合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内为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
但是,并非民间借贷案件就不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
实践中,无还款期限的借贷合同大量存在,这些纠纷的诉讼时效如果符合要求的,可适用20年的特殊诉讼时效,而非两年的时效,否则将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违背了当事人订约时的目的,有违公平原则。
第九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
3. 时效的分类: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制度,又称消灭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 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 取得时效制度,是指无权占有人以一定的状态占有他人财产或 行使他人财产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 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制度。 (1)异同点 不同点:①起源不同;②构成要件不同;③法律效果不同。 共同点:①均以一定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②均以一定期间 之经过为要件;③均以权利变动为法律效果。 (2)立法例 ①统一主义立法(如法国、奥地利、日本) ②分别主义立法(如德国、匈牙利、我国台湾地区) 思考:我国民法典中的时效制度
取得时效的域外立法例: 法国:规定于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日本:规定于“总则” 德国、瑞士:规定于“物权” 意大利:规定于“所有权” 取得时效的一般要件: a. 以所有人的名义自主、和平和公然的占有 b. 须经过一定的期间 德国:土地30年;动产10年 瑞士:不动产10年;动产5年 日本、意大利:善意10年;恶意20年 c. 是否以善意为要件 德国、瑞士:以善意为要件 日本、意大利:不以善意为要件
②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A.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 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c.延付 或者拒付租金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注意:《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 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 算。” B. 环境污染侵权,3年。 C.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4年。 D.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 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 年不行使而消灭。
⑤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 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 人之日起计算。 ⑥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 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 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 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 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 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⑦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的,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 日起计算。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从义 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经济法 第六章 时效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 (一)成立条件不同。 成立条件不同。
STAT
• 诉讼时效只有在同时具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 诉讼时效只有在同时具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 以及该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 事实状态以及该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两 事实状态以及该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两 个条件时,才能成立; 个条件时,才能成立; • 除斥期间只需具备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已经经 除斥期间只需具备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已经经 一个条件即可成立。 过一个条件即可成立。 • (二)法律效果不同。 法律效果不同。 • 诉讼时效届满后只发生消灭胜诉权的效果,不 诉讼时效届满后只发生消灭胜诉权的效果, 发生消灭实体权利的效果; 发生消灭实体权利的效果;除斥期间届满后发 实体权利消灭的效果。 生实体权利消灭的效果。
STAT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 • 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就是开始计算诉讼时 效期间。 民法通则》 137条规定 条规定: 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 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 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 计算。但是, 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二节 诉讼时效
•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点
STAT
•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 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请求, 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请求,就丧失请求法院 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 民法通则》 135条规定 条规定: 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二年, 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抗辩范文
民事诉讼时效抗辩的程序是怎样的?当事人应当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所谓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该证据必须是新的证据,二是该证据能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何谓新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或者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的抗辩的提出应该是在民事案件进行到诉讼阶段,在案件一审期间(只要是一审宣判前都可以,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时向法院提出,也可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口头向法庭提出。
)提出,如果没有特别的原因,一审为提出二审提出的,失去抗辩权。
原告起诉.请问被告怎样写诉讼时效抗辩书1、对于诉讼时效的抗辩,当事人应当在一审宣判前提出。
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时向法院提出,也可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口头向法庭提出。
2、一审宣判后,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有新证据证明超过诉讼时效的,可以在二审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诉讼时效驳回申请,申请书如何写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请求,可以在答辩状或开庭中提出,不需要再写书面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需要当事人直接在答辩状中或开庭中提出,法院会依法审查诉讼时效问题,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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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时效!时效!无时效,难胜诉!
重要的事情必须说三遍。
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接待当事人咨询时,我常常痛心地发现,错过时效成
为诉讼维权失利的重要因素。
这里所说的时效,不是诉讼时效。
对诉讼时效,比如说一审之后多少天要上诉,债权在多长时间内不主张不起
诉就可能视同放弃,这些问题大多数咨询的朋友都有一定认识和紧迫感。
而反倒是一些非诉讼的时效规定(我姑且称之为“诉前时效”),因为疏忽大
意或者根本就没重视、或者不知道,从而导致关键证据或环节对自己不利,以致
于诉至法院时败诉或者难以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
结合笔者办案经历,说说两个有关“诉前时效”对案件审理有重大影响甚至
决定性影响的案例。
房地产征收过程中对评估异议主张的时效:10日
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定的
征收补偿必经程序,评估结果基本上也就是补偿的依据。
最近有位老兄,对自己厂房被征收补偿不服,官司已经打到二审了,居然还
有条理由是“不认可评估价格”。
问:评估机构是不是你选定的?
答:是。
问:评估结果出来后,你有没有申请复核?
答:没有。
问:有没有向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答:啥专家委员会,不知道啊。评估价格公布时,我就说不同意,心想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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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时再说吧。
果不其然,诉讼中评估结果是重要证据,且被征收人未提出过复核或鉴定申
请,被认为无异议,从而导致了承担不利后果。
当然,这个复核和鉴定的时效问题,《征收补偿条例》并未直接规定,而是
在第十九条授权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因此条例颁布实施的当
年(2011年),住建部就印发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复核和鉴
定申请时效作出了详细规定。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
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
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
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对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其实有很详尽的规定,
只可惜不少当事人总觉得“我现在不和你扯这么多,到法庭上再说”!
殊不知,到了法庭已经迟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时效:3日
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
责任,直接关系到其担负的赔偿比例和额度。
交警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责任进行了认定,法官大多数情况
下就按照这个责任认定来判决你承担的比例了,除非你能拿出来更强的证据。
但作为普通老百姓,你通过什么途径、到哪里拿更强证据?你凭啥能推翻交
警的责任认定?打过一次官司,你就不会有这么自负的想法了。
因此,请您务必关注事故认定书最下方的几行小字: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
有异议的,可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
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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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源自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三日”之规定,
时间太紧,稍微耽搁和犹豫就错过了。但既然已经是成文并正式实施的法条了,
当事人应高度重视、积极用好这个救济途径。
错过类似“诉前时效”从而丧失胜诉机会的情况还有很多,不一一列举了。
笔者想说的是,既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已经设定了救济途径,请您不
要轻易错过和放弃。有个别当事人不是充分利用这个救济机会,而是找熟人、找
关系,忙乎了一大圈,问题没解决,救济时效也错过了,赔了夫人又折兵,甚是
可惜。
当然,法律规范浩如烟海,当事人也许不知道有这个救济途径,那就多问问
身边的法律人士吧(可百度搜索:衡晓春律师),有可能他的一个提示就能帮你挽
回巨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