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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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案件线索的法规

移送案件线索的法规

移送案件线索的法规
关于移送案件线索的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 刑事诉讼法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发现可能构成犯罪的线索,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必须将侦查文件、取证材料、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等线索材料移送给人民检察院。

2.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根据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立案审查。

3. 公安机关案件移送和通告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案件移送和通告工作规定是公安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定了公安机关在移送案件线索时的程序、要求和具体操作方式。

该规定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的时限、内容、形式等做出了详细规定,有助于确保案件线索能够及时有效地移送给检察机关。

4. 犯罪嫌疑人逮捕规定
根据我国《犯罪嫌疑人逮捕规定》,公安机关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材料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这也属于移送案件线索的一种形式。

总之,移送案件线索的法规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安机关案件移送和通告工作规定以及犯罪嫌疑人逮捕规定等。

这些法规都旨在确保移送案件线索的程序合法、及时和有序进行。

立案后移送案件法律条款(3篇)

立案后移送案件法律条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案后移送案件的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立案后移送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案件。

第三条立案后移送案件的法律程序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立案与侦查第四条公安机关对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决定立案。

第五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案件进行侦查,依法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第六条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第七条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第八条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并将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章审查起诉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决定起诉。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但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但案件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决定不起诉,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章不起诉决定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移送案件法律法条(3篇)

移送案件法律法条(3篇)

第1篇引言在司法实践中,移送案件是指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一个司法机关或部门转移到另一个司法机关或部门办理的过程。

这一制度的设计旨在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

以下是对我国相关法律法条关于移送案件的规定进行解读。

一、移送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移送案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 第一百五十一条: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 第一百五十二条:侦查机关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写出提请批准强制措施的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 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中的移送案件也有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件,但受诉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受理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中的移送案件也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为属于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移送案件的条件1. 管辖权问题当案件不属于受理机关的管辖范围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侦查机关。

2. 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3. 审判程序问题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符合审判程序,需要重新审理的,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4. 法律依据变更由于法律依据的变更,导致案件需要移送的。

三、移送案件的程序1. 提出移送申请受理机关认为案件需要移送的,应当提出移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三篇)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三篇)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是指在行政案件处理中,当出现需要将案件由一级行政机关移送至二级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进行处理时,需要遵守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1. 移送的适用范围:适用于需要行政机关间相互移送处理的行政案件,旨在提高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和配合。

2. 移送的原则:移送行政案件应遵循便民、高效、公正、溯及既往的原则,确保案件的顺利移交和处理。

3. 移送的程序:移送行政案件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以下步骤:接受移送、办案机关确认、移交案卷材料、发出交办函等。

4. 移送的要求:案件移送时需将相关的案卷、材料、证据等资料一并移交,确保移送后的机关可以充分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5. 移送的期限:依法移送行政案件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一般不得超过法定的案件处理期限。

6. 移送的审查:接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确保移送的行政案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处理程序。

7. 移送结果的通知:移送行政案件之后,移送机关应将移送结果通知原机关、当事人以及其他需要知晓结果的相关人员。

8. 移送追踪与协作:移送后,移交机关和接收机关应保持沟通与协作,确保案件的顺利过渡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行政机关可能会有不同的具体管理规定,以上为一般的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具体情况可以参照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二)根据法律的规定,行政案件移送管理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权的情形,需要将案件移交给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行为和程序。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移送权限:行政案件移送的权限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设立行政管理机构的组织机构决定。

2. 移送原则:行政案件的移送应当根据职权分工、案件性质和处理需要等原则进行,确保移送行政机关有完全的法定职权处理案件。

3. 移送程序:行政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当制作移送文书,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等相应移交给接收行政机关。

案件移送办法

案件移送办法

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移送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局案件移送和接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应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需要将案件或者案件线索移送给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我局需要接收其他行政机关移送案件或案件线索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案件移送和接收中遵循同级移送和接收原则;第四条局法规科负责案件移送和接收工作,办案机构负责案件具体承办工作;第五条局法规科应对移送接收案件、案件线索所附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登记、签收,材料不全的不予移送接收;一移送接收案件应附下列材料:1.案件移送函;2.案件调查报告;3.涉案物品清单:4.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照片、询问笔录等;5.其他证据材料;二移送接收案件线索应附下列材料:1.案件移送函;2.案件线索的来源情况举报、检查、交办材料等;3.已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第六条对不属于我局管辖的行政案件,应当立即移送相关行政机关处理;第七条我局对外移送案件,应由办案机构指定2名或2名以上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填写案件移送函、移送案件审批表,并与案卷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报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接到案件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行政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批准移送的理由记录在案;第八条对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的案件,应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予以销案;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时应将相关案件材料复印留存;第九条对我局移送的行政案件,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在案件移送函上签收;经审查予以立案的,应书面形式通知我局,并及时与我局办理涉案物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的交接手续;案件处理完毕应将案件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局;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或决定不予立案的,应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局;第十条对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自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有违法行为存在,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立案受理,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机关,及时与移送机关办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的交接手续,案件处理完毕后3日内将案件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移送机关;认为违法行为不存在,或者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不予立案,但须说明理由,并自不予立案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机关,同时退回案卷材料;第十一条其他行政机关向我局移送案件,如果提供案件材料不全,能够证明有违法事实发生及违法事实系违法行为人所实施的证据不充分,我局可以要求移送机关进行补正;不予补正或经补正案卷材料仍不充分的,办案机构可以视为案件线索处理;第十二条其他行政机关提供案件线索的,我局经调查情况属实的,予以立案查处理,案件处理完毕后3日内将查处结果反馈移送机关;无法查证的,不予立案,自不予立案之日起3日内通知移送机关,退回案卷材料;第十三条我局案件线索移送或接收的其他程序与文书参照本办法关于案件移送和接收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已经202x年12月12日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x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谢旭人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工作的管理,规范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保障财政监督检查职责的履行,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部门依法依纪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财政部门移送财政监督检查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移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不得移送其他机关。

第五条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需要由税务、银行、证券、保险、海关、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主管或者监管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办理案件移送。

第六条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公务员,财政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监察机关或者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处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认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办理案件移送。

同一案件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别具有管辖权的,向案件所涉嫌主罪的管辖机关移送。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因特定情况需要将案件转交给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移送范围:规定哪些类型的行政案件可以进行移送,包括移送的案件类型、移送的行政机关等。

2. 移送条件:规定移送的条件,如移送的案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案件涉及的范围超出行政机关职权、行政机关不能独立进行处理等。

3. 移送程序:规定具体的移送程序,包括移送的申请程序、移送的审查程序、移送结果的通知等。

4. 移送要求:规定移送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信息,以便接收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5. 移送责任:规定移送基本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及时移交案件、配合接收行政机关进行处理等。

6. 移送结果:规定移送后的处理结果,包括接收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是否需要反馈移交行政机关等。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行政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避免因行政机关职权范围限制等原因导致案件处理不当。

这些规定在维护行政执法的公正性、规范性和效率性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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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移送办法

市工商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移送办法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市工商系统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我市经济秩序,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省工商局、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衔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嫌犯罪案件,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时查获的违法案件,其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无论是否作出过行政处罚,只要有事实证明涉嫌犯罪,都应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四条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实行同级移送的原则。

市局由经检支队向市公安局移送,分局由经检大队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移送。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机构认为所办的案件涉嫌犯罪需要称送公安机关的,应当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机关同级法规机构核审,报分管领导审批,经同级案审会集体讨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法规机构在核审案件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建议办案机构称送公安机关。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当附有以下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目录;(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三)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四)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五)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七)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应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并留存备案。

第八条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其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扣留、查封等强制措施的物品,应当在移送同时与公安机关办理物品交接手续,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该移交的物品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原强制措施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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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移送
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局案件移送和接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应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需要将案件或者案件线索移送给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我局需要接收其他行政机关移送案件或案件线索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案件移送和接收中遵循同级移送和接收原则。

第四条局法规科负责案件移送和接收工作,办案机构负责案件具体承办工作。

第五条局法规科应对移送(接收)案件、案件线索所附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登记、签收,材料不全的不予移送(接收)。

(一)移送(接收)案件应附下列材料:
1.案件移送函;
2.案件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照片、询问笔录等;
5.其他证据材料。

(二)移送(接收)案件线索应附下列材料:
1.案件移送函;
2.案件线索的来源情况(举报、检查、交办材料等);
3.已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对不属于我局管辖的行政案件,应当立即移送相关行政机关处理。

第七条我局对外移送案件,应由办案机构指定2名或2名以上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填写《案件移送函》、《移送案件审批表》,并与案卷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主管领导接到案件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行政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批准移送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八条对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的案件,应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予以销案;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时应将相关案件材料复印留存。

第九条对我局移送的行政案件,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在案件移送函上签收。

经审查予以立案的,应书面形式通知我局,并及时与我局办理涉案物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的交接手续;案件处理完毕应将案件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局。

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或决定不予立案的,应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局。

第十条对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自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有违法行为存在,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立案受理,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机关,及时与移送机关办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的交接手续,案件处理完毕后3日内将案件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移送机关。

认为违法行为不存在,或者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不予立案,但须说明理由,并自不予
立案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机关,同时退回案卷材料。

第十一条其他行政机关向我局移送案件,如果提供案件材料不全,能够证明有违法事实发生及违法事实系违法行为人所实施的证据不充分,我局可以要求移送机关进行补正;不予补正或经补正案卷材料仍不充分的,办案机构可以视为案件线索处理。

第十二条其他行政机关提供案件线索的,我局经调查情况属实的,予以立案查处理,案件处理完毕后3日内将查处结果反馈移送机关;无法查证的,不予立案,自不予立案之日起3日内通知移送机关,退回案卷材料。

第十三条我局案件线索移送或接收的其他程序与文书参照本办法关于案件移送和接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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