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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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案件公示制度模板

农业案件公示制度模板

农业案件公示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透明度,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业案件公示,是指农业行政执法部门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农业行政执法案件的基本信息、处理结果等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网站、公众信息平台等载体上设立农业案件公示专区,定期公开农业行政执法案件信息。

第二章公示内容第四条农业案件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一)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件名称、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等;(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等;(三)行政执法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等;(四)行政执法程序,包括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五)行政执法结果,包括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五条农业案件公示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发生后及时进行,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三章公示程序第六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陈述、申辩等。

第七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制作《农业行政执法案件公示告知书》,载明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公示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公示渠道和期限。

第八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网站、公众信息平台等载体上公示农业案件信息,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案件公示制度,加强对公示内容的审核和管理,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案件公示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农业案件信息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农业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农业案件公示内容的异议,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答复。

农业执法规范工作制度

农业执法规范工作制度

农业执法规范工作制度第一条、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钻研业务,精益求精。

公道正派,行为规范,勇于承担责任:不计较个人名利得失,甘于奉献,XXX绝不作为行为,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第二条、依法行政,增强法制观念,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

在执行公务时,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滥用职权,不以权代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单位的尊严和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严禁越权执法,严禁滥用职权。

二、仪表举止规范第四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做到仪表整洁、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齐,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

1、按统一规定的样式、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穿着整齐,并保持服装洁净、平整,不得破损;2、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衣领上翻,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足穿鞋。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要善保管执法服装及执法标志,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标志必须上交。

三、文明语言规范第六条、执法进程当中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表达准确、通俗简洁;严禁使用生、冷、横、硬的执法忌语;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使用恐吓、要挟、引诱性的语言;四、职业技能规范第七条、熟悉业务知识,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办案简捷高效;1、熟悉涉农法律律例,准确解答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2、熟悉办案程序,严格规范操作,衔接配合密切,工作准确到位;3、掌握操作技能,熟练使用计算杌、摄像机、照相机等现代化办公办案设备,提高工作效率;第八条、工作勤勉,办事认真,作风踏实。

1、忠于职守,尽心尽力,不敷衍塞责;2、团结协作,雷厉风行,不拖拉扯皮;3、工作认真,办事务实,不虚报浮夸。

第九条、办案时应做到:1、操纵闇练、准确快捷;2、制作法律文书完整,情况清晰。

出具法律文书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楚;3、回答当事人咨询做到准确、清楚;4、严重问题及时叨教上报,不得知情不报;5、案件资料及时搜集整理,按规定移交归档。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原创版3篇)目录(篇1)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意义和目的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三、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实施与监管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作用与成效五、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完善与展望正文(篇1)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意义和目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是我国农业部门为了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保障农业生产秩序,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规范性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加强对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监督管理,确保国家农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农业行政执法主体:明确农业行政执法主体为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农业行政执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进行执法。

3.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对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涉及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

4.农业行政执法程序:明确农业行政执法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等环节,确保执法过程合法、公正、公开。

三、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实施与监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实施,需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监督管理。

同时,要强化执法监督,对执法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执法公正、公开。

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作用与成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农业生产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农业执法程序

农业执法程序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程序(一)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主体:陇南市武都区农牧局二、执法机构:陇南市武都区执法大队三、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四、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一)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按下列步骤实施并使用相应行政执法文书。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2。

查清违法事实,视案情需要可进行检查、收集必要证据,并填制《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3.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相应的笔录。

4。

填制《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其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由当事人在《农业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5。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或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

6.填制《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立卷、归档。

(二)一般程序对于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应按一般程序实施并使用相应行政执法文书。

1.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

(1)受理:行政执法人员取得案源信息后,应及时查明案件基本情况,按要求填制《案件受理登记表》,报主管队长审批.(2)核查:对受理的案件,由主管队长签署意见后,交有关人员进行核查.核查过程中,可视案情需要制作《询问笔录》。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诚实信用、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行业管理、技术支撑机构的职责分工,健全完善线索处置、信息共享、监督抽查、检打联动等协作配合机制,形成执法合力。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跨区域农业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加强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 1 -司法机关的交流协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二章执法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农业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以农业农村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第十条省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查处具有重大影响的跨区域复杂违法案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市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确由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查处具有较大影响的跨区域复杂违- 2 -法案件及其直接管辖的市辖区内一般农业违法案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农业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农业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农业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一、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措施。

我队在执行中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是事前公开明确权责。

根据机构改革及职能划转,以“三定方案”为依据,进一步梳理权责清单,在长治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执法依据和行政处罚事项,依法公开行政处罚流程图、法制审核流程图等4项流程图,主动公示执法案卷管理、音像记录设备管理等9项制度。

在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主动公示执法人员信息,主动服务群众并接受群众监督。

二是事中公开规范行为。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主动亮证,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主动向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和解释,指出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行政司法救济途径。

三是事后公开接受监督。

针对每一个行政处罚案件,都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长治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依法主动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信息,通过“中国信用”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实现“双公示”数据的及时、准确、全覆盖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有效推动执法公平公正。

二、严格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保障证据的客观性,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我队在执行中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是文书规范制作。

全体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工作中,严格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规定,全面、准确、及时记录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规范使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等执法文书,确保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活动全过程有文书记录。

结合执法实际又新增《送达地址确认书》《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等行政执法基本文书,补充完善执法程序链条,使执法全过程更加详实、有据可查。

二是音像同步记录。

要求全体执法人员从亮证表明身份开始,到后期调查取证、询问、送达等容易引起争议的执法全过程同步摄录。

农业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农业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农业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案卷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案卷的整理和保管
1.案件材料收集齐全后,应及时整理案卷,确保案件材料归类合理,清晰明了。

2.确定案卷保存地点,防止意外丢失或损坏。

3.建立案卷档案目录,方便查找和管理。

二、案卷的借阅和查阅
1.借阅案卷需经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并遵守案卷借阅规定。

2.外单位借阅案卷,应经过相关负责人审核,并办理借阅手续。

3.案卷查阅应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案件材料安全。

4.借阅和查阅案卷的人员应当爱护案卷材料,不得涂改、损毁、丢失。

三、案卷的归档和销毁
1.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案卷材料归入档案室,并办理归档手续。

2.案卷的销毁应遵守规定,经过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销毁。

3.对于永久保存的案卷,应当确保其长期保存,不得随意销毁。

四、案卷的保密措施
1.案卷从受理到处理完毕,应确保案件材料的安全性,严格控制
知情人范围。

2.案件处理过程中,有关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案件材料不被泄露。

3.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材料,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保密措施。

五、案卷的监督和管理
1.案卷管理应明确责任人,确保案件材料管理规范、安全、有效。

2.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案件处理程序合法、合理。

3.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责任。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其他未尽事宜,由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制度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制度

2023-11-07•农业执法大队概述•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规定•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措施•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案例分析目录01农业执法大队概述农业执法大队负责依法查处涉及农业领域的违法行为,如假冒伪劣种子、农药、兽药等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农业执法大队的职责与权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农业执法大队负责对农业生产、流通、质量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民利益不受侵犯。

监督检查农业执法大队负责向农民普及农业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科学素养。

宣传教育农业执法大队设有领导班子,包括队长、副队长等职位,负责大队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领导班子农业执法大队设有多个执法科室,负责不同领域的执法工作,如种子执法科、农药执法科等。

执法科室农业执法大队还配备有技术、鉴定、文秘等辅助人员,协助执法人员开展工作。

辅助人员农业执法大队的组织架构农业执法大队的工作流程农业执法大队通过多种渠道收集涉及农业领域的违法信息,如群众举报、市场巡查等。

情报收集对被处罚对象执行处罚决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跟踪督办,确保处罚落实到位。

执行处罚决定一旦收到违法信息,农业执法大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调查取证经过调查取证,如确认存在违法行为,农业执法大队将依法立案审查,并对涉案人员进行查处。

立案审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农业执法大队将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如罚款、没收违法物品等。

作出处罚决定020103040502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规定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规定详细的执法流程,确保农业执法大队在执行任务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强化法制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确保依法行政。

建立执法档案,对每一起执法案件进行记录,确保程序合法性。

010203处罚决定书应列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等内容。

农业执法大队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对处罚决定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合规,防止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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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度
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度
为加强农业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有效促进农业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是指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办理案件的规范。

二、农业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是:农业行政执法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三、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四、案件受理制度
为保证我县农业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加强与群众联系,获取案件线索,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和农业生产秩序,制定本制度。

(一)设置举报电话、传真等,认真受理举报件。

(二)对信访举报件,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结果,对来访举报的,详细记录举报内容,经举报人核对无误的,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受理人员将材料整理后,交由领导阅示签办。

(三)举报案件,要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或查办结果。

(四)在办理交办、转办、批办、督办件过程中,要严肃对待,认真办理,不准推诿或无故拖延不办,如遇特殊原因难以按时报送查办结果的,应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申请延期。

(五)发现举报情况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其他资料移送给有关机关处理。

(六)受理举报案件后,应及时进行审查或调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七)重大案件的举报,受理人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使领导能及时安排人员进行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

(八)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对举报人的工作单位和姓名予以保密,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

五、调查取证制度
(一)调查取证必须全面、客观、公正,以收集确凿证据,查明违法事实。

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二)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三)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四)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以下手段:
1、询问当事人、证人、利害关系人等有关人员;
2、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3、对违法物品抽样取证;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5、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部门鉴定;
6、对与违法行为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五)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应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执法人员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参加见证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调查案件时,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制作《鉴定意见书》。

(七)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进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1、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
2、对依法应予没收的财物,决定没收;对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3、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八)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

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登记保存物品时,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但对异地保存的物品,要妥善保管。

(九)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六、听证制度
为了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公开,增强行政决策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全县农业行政机关举行听证,适用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听证,是农业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决定前,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以听证会的形式公开收集、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等法人、自然人的有关信息和意见的活动。

(三)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

(四)农业行政机关在进行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举行听证会。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除外。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本条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执行。

(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听证机关提出。

(六)听证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委法规科组织听证的具体工作。

(七)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八)听证会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法规科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九)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构提出;回避事由是在听证会开始后知悉的,应当立即提出。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构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十)听证会举行前,听证机构应当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搜集与听证事项有关的资料。

(十一)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农业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3、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的陈述
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4、听证会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6、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7、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存档保管。

(十二)主持人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发言的具体顺序及发言时间。

(十三)当事人应当客观地陈述事实,介绍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情况。

经主持人同意,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其它方式进行陈述。

(十四)听证主持人可以询问陈述人,陈述人应当回答询问,但对与听证事项无关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

(十五)当事人可以就听证事项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十六)出席听证会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的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主持人应当给予警告并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离开会场。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
1、主要的陈述人没有出席听证会的;
2、需要增加新的陈述人或调查、补充新的证据材料的;
3、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况。

(十八)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记录。

听证记录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必要时也可以录音或录像的方式进行。

(十九)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报告作出前,听证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同一听证事项再次举行听证会。

(二十)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
查。

(二十一)听证机构应当将听证报告印发提议举行听证会的组织或个人。

(二十二)农业行政机关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

(二十三)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农业行政机关承担。

台江县农业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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