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年版)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2.22•【字号】沪财预[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沪财预[2013]18号)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秩序,加大收费信息公开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缴费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收费管理工作要求,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编制了《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年版)》(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归集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本市20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含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和中央在沪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凡2013年1月1日后,本市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文件为准,并通过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收费目录》主要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主管部门、收费标准、设立依据和批准文号等信息,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收费目录》所列明的文件规定进行执收。
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对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年版)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2013年2月22日附件: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版)注:1.凡在备注栏内标注"▲"的,为企业直接负担的收费项目;2.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收费优惠政策按照沪财预[2008]84号文执行;3.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按照沪财预[2011]149号执行。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1 -- 2 -- 3 -- 4 -- 5 -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6 -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7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规范- 8 -- 9 -- 10 -- 11 -财政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640号)- 12 -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省财政厅《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冀财税〔2015〕34号)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免征息化- 13 -- 14 -- 15 -收入和经营收入的0.5‰征收- 16 -- 17 -- 18 -0.50%和0.60%,分别降为0.40%,0.45%和0.55%;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产地检疫费,由现行的粮谷类、经济作物类和水(瓜)果类收费额占货值比率分别为0.30%、0.35%和0.45%,分别降为0.25%,0.30%和0.40%。
)- 19 -- 20 -- 21 -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32 -- 33 -有关诉讼费交纳标准的通知》(冀价- 34 -地方收入部分免征- 35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备注:取消产品- 36 -- 37 -移动式起重机检验费和电动葫芦检验费对小微企业降低50%标准征收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38 -- 39 -产品2200元,对同一个企业需申领两- 40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员证书费、计量考评员考核费、计量授权考核费免征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备注:取消计量认证费。
)- 41 -考评员证书费、计量考评员考核费、计量授权考核费免征Array- 42 -- 43 -- 44 -5.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免征Array- 45 -7.森林植物检疫费- 46 -营中药材、中药饮片企业单独申请认证时,收费标准减半,为10000元。
开发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1、土地登记费:按道路红线范围内计算,1000㎡以下收100元,每超500㎡加收40元,最高不大于4万元。
征地管理费:按土地成交价的2.8%3、基础设施配套费:120元/㎡4、开发管理费(县内留成部分):3元/㎡5、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墙体验收合格后返还60%):10元/㎡6、人防易地建设费(县内留成部分为80%):①高层:㎡×2000元/㎡×0.8②其它:㎡×24元/㎡×0.8(三)其它应缴费:1、土地契税(按土地成交价的3%):万元×3%2、土地评估费(按土地面积分段计算,100亩以内为4‰、100—200亩为3‰):3、土地测绘费:20—93亩为一幅,每幅为24932元4、散装水泥专项基金:2元/㎡5、规划测绘费:①建筑用地规划许可:测绘费:2.5711万元拔地钉桩费:0.43711万元②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测绘费:2.5711万元建筑物放线费:每栋楼3278.85元6、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除返还外剩余40%):10元/㎡×㎡×0.47、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工程造价的2.6% )①多层部分:㎡×800元/㎡×2.6%②高层部分:㎡×1300元/㎡×2.6%8、劳务工资保证金:(工程造价的2% )①多层部分:㎡×800元/㎡×2%②高层部分:㎡×1300元/㎡×2%9、房产测绘费:①住宅:1.36元/㎡×㎡×1/4②商业:2.04元/㎡×㎡×1/410、地震安全性评价费: ㎡×4元/㎡11、购买建楼盘软件:0.45万元12、大证费(每件550元,按50元件计算):550元×50件×1/413、开发管理费(上缴部分):3元/㎡×㎡×0.314、人防易地建设费(上缴部分):①高层:㎡×2000元/㎡②其它:㎡×24元/㎡15、高层住宅沉降观测费:用地规划技术服务费(按道路中心线范围内用地面积计算):1.5元/㎡×㎡×1/417、规划技术服务费:①住宅:㎡×1.7元/㎡×1/4②商业:㎡×2.6元/㎡×1/418、项目申请报告、环评、能评费:10万19、防雷设施检查费:1.1元/㎡×㎡×1/420、消防设施监测费:1元/㎡×㎡×1/421、供电:30元/㎡×㎡22、供水:10元/㎡×㎡23、燃气:2100元/户×户注:此款在合同中约定由客户交纳,暂不计入成本。
第一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南京战区〔2002〕联字第1号
盐政办发〔2012〕85号
盐市价发〔2013〕54号
盐减负〔2015〕1号
8
建设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建设性占道费,车行道占用在一个月内0.3元/日.平方米。人行道占用在一个月内0.2元/日.平方米。每超过一个月增加0.05元,但最高不得超过100%。涉企免收(不含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详见文件。涉企收费按下限执行。
苏价房〔1998〕12号
苏价费〔2009〕291号
4
土地证书工本费
普通证书5元/本,国家特制证书20元/本,个人自愿选择。涉企免收。
苏财综〔2004〕63号
苏价费〔2009〕278号
盐市价发〔2013〕54号
5
房屋登记费
住房登记费(含房屋权属证书)80元/件,非住房登记费(含房屋权属证书)550元/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分别按住房或非住房登记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免收。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
第一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
(共15项)
序号
管理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1
国土资源、房产
土地登记费
其中企业、自收自支单位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增加500平方米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免收。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第一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价费字[1992]第414号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按《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一)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注册登记公告,不另收公告费。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按《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二)执行。
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三)执行。
四、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按《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四)执行。
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五)执行。
六、经营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按《经营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六)执行。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放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时,可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0]价费字228号)中规定的工本费核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制定收费标准。
八、商标注册收费、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另文下达。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擅自增设新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
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沪财预[2004]11号、沪价费[2004]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4.02.11
【实施日期】2004.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沪财预[2004]11号、沪价费[2004]5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抓紧编制涉企收费目录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3]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全面清理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编制了《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1。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工作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各相关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12日附件: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类型一级项目二级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文号)定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涉企是否行政审批前置是否涉进出口环节定价方法备注交通服务收费一、车辆通行费(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1、路网收费标准:(1)7座及以下客车0.6元/公里,2吨及以下货车0.6元/公里;(2)8座-19座客车0.6元/公里,2吨-5吨(含)货车0.9元/公里;(3)20座-39座客车0.9元/公里,5吨-20吨(含)货车1.02元/公里;(4)40座及以上客车0.9元/公里,10吨-15吨(含)货车1.315元/公里,装载20英尺集装箱1.02元/公里;(5)大于15吨货车1.428元/公里,装载40英尺集装箱(G1501以内)1.428元/公里,装载40英尺集装箱(G1501以外)1.02元/公里。
(项目管理)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X年版的通

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秩序,加大收费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收费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缴费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收费管理工作要求,结合2011年收费管理规范情况,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编制了《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包含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设立的23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含政府性基金和中央在沪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收费目录》汇集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二级项目名称、收费主管部门、收费标准、项目设立依据和批准文号等信息,并对涉及企业的收费在备注栏内以“▲”符号予以特别注明。
三、凡2012年1月1日后,本市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文件为准,并通过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收费目录》所列项目、标准及范围等进行执收,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凡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报批,严禁“以证(《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代文”、“以证批费”等违规行为。
五、各区县财政、物价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情况,参照《收费目录》格式,在目录所列的收费项目范围内,编制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于2012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分别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2年版)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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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高中900元/学期,区县重点 沪价行[2000]119号 1200元/学期,市重点1500元/学期, 沪教委财[2000]28号 高级寄宿制2000元/学期 见文件 一类条件360元/学期,二类270元/ 学期,三类180元/学期;空调加收 200元、供热水加收40元/学期 一般专业1100元/学期,特殊专业 1300元/学期,艺术类专业2300元/ 学期;技校普通专业1100元/学期, 技校复合专业1300元/学期 一般专业1500元/学期,特殊专业 2000元/学期,艺术类专业4000元/ 学期;技校普通专业1500元/学期, 技校复合专业2000元/学期
国务院令第240、241号 财企[2008]293号 市政府令1996年第29号
▲
39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
每亩0.50--170元
▲
第 3 页
部门
序号 一级项目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土地收益金 耕地开垦费 土地复垦费 土地闲置费 土地、青苗补偿费 城镇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地租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11
(2)港口岸线使用费
按码头前沿水深2米以下3元;2米 沪财综[94]60号 以上至5米以下10元;5米以上至8 米以下30元;8米以上90元/米·季 沪价费[2005]11号
市政府令1997年第53号
▲
12 建交委 13
船员考试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见文件
沪价费[2003]15号 沪财预[2003]19号 沪财预[2008]111号
批准依据
市人大公告2011年第37号 市政府令2012年第85号
备注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 机动车道路停车费收费
交通港口
见文件
▲
3
道路水路运输管理表、证、单、票 、卡工本费
见文件
国务院令第406号 市人大公告1996年第40号
▲
4 5 6 7 8 9 10
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 货物港务费 船用产品检验费 船舶检验费 船舶登记费 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 岸线使用费 (1)内河岸线使用费
37.5元/平方米 破坏耕地的,15元/平方米;破坏 非耕农用地的,7.5元/平方米 见文件
(1)土地补偿费 (2)青苗补偿费
见文件 见文件 0.015-0.06元/平方米 见文件
沪发改价督[2009]13号 《土地管理法》
沪价商[2006]9号 沪价涉[92]188号 沪价费[2008]12号 沪财预[2009]93号 沪财预[2003]89号 沪价费[2003]77号 沪发改价费[2008]7号 沪价费[2008]8号 沪价费[2005]51号 沪财预联[2005]28号 沪财预[2012]166号 沪价费[2005]51号 沪财预联[2005]28号 沪财预[2007]55号 沪财预联[2004]41号 沪价费[2004]61号 沪价涉[92]320号 沪价费[2007]13号 沪价费[2007]13号 沪价费[2006]27号 沪价费[2006]27号 价费字[92]196号 沪价费[95]118号 沪价房[99]305号 沪价房[96]179号 沪财综[96]46号
附件:
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版)
部门
安 监
序号 一级项目
1 2
收 费 项 目 名 称 二级项目
60元/人次
收费标准
批准文号
沪价费[2008]1号 沪财预[2005]14号 沪交停[2005]621号 沪价涉[1992]380号 沪财预[2012]151号 沪价行[1999]72号 沪价费[2004]57号 沪价费[2003]15号 沪财预[2006]72号 沪价费[2006]25号 沪价费[2006]31号 沪财预[2011]11号 沪财预[2012]166号 沪财预[2006]28号 沪价费[2006]10号 沪价费[2003]15号 沪财预[2003]19号 沪价费[2003]15号 沪财预[2003]19号 沪价费[2003]15号 沪财预[2003]19号 沪价费[2003]15号 沪财预[2003]19号 沪价费[2003]15号 沪财预[2003]19号 沪价费[2003]15号 沪财预[2003]19号
收 费 项 目 名 称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批准文号
批准依据
备注
按增、营、消税额的1%
沪府办发[2006]9号
沪府办发[2006]9号 价费字[1992]181号
▲
29
水资源费
见文件
沪价公[2005]26号 沪财预联[2005]24号 沪财预[2008]113号
财综[2008]79号 沪府办发[2003]13号
《土地管理法》 沪价涉[92]188号 价费字[92]176号 国务院令第369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等四部委令第31号
▲
环
保
48
排污费
见文件
▲
财综[2003]38号 价费字[92]178号 价费字[92]178号 市政府令2010年第56号 市政府令2010年第52号 价费字[92]196号 市人大公告2007年第73号 市人大公告2007年第73号 市人大公告2007年第73号 市人大公告2007年第73号 价费字[92]196号 价费字[92]196号 人防委字[85]9号 市政府令2010年第52号 中发(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 市政府令2010年第52号 ▲ ▲ ▲ ▲ ▲ ▲ ▲ ▲ ▲ ▲ ▲ ▲
见文件
37
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泉水费率4%、每吨7元;建筑石 材费率2%、每吨0.70元;砖瓦粘土 沪财预[94]42号 费率2% 使用费100元/次;1000元/次 价款收入以评估价格为依据
国务院令第150号
▲
38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
沪财综[98]35号 沪价行[98]226号 沪财城[2000]2号 沪府发[95]38号
沪府发[2000]18号 价费字[92]179号 发改价格[2008]924号 计价格[2002]121号 发改价格[2011]534号
▲ ▲
住房保障
32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见文件
▲
33
房地产资料查阅费
(1)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费
5元/件,每次每套不超过20元,一 沪价商[2007]7号 次查阅20套以上部分,每次每套10 沪价商[2005]7号 元,复印费A3纸0.4元/页,A4纸 沪财预[2011]11号 0.2元/页 查阅勘丈资料每套25元,复制勘丈 沪价商[2007]7号 资料每套150元,地籍图复制费减 沪价商[2005]7号 半征收,即30-60元/幅(个人住房 沪财预[2011]11号 产权证所附地籍图25元) 见文件
建城[1993]410号
▲
15 16 经济信息 17
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沪价费[2005]27号 沪财预联[2005]9号 沪价涉[92]232号 沪财预[2002]100号 沪价费[2002]57号 沪价费[2006]3号 沪价行[95]221号 沪财综[95]71号 沪财预[2002]126号 沪价费[2002]81号 沪财预[2006]84号 沪财预[2004]19号 沪价行[2000]149号 沪财综[2000]44号 沪价费[2011]018号
49 50 绿化市容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民 防 60
环境监测服务费 城市放射性废物送储费 户外广告公共阵地使用费 一次性塑料饭盒回收处置费 义务植树费 绿化补建费 绿地易地补偿费 绿化补偿费 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 林地补偿费 森林植物检疫费 民防工程使用费
见文件
见文件 见文件 0.03元/只;5.00元/公斤 6元/人·年 见文件 见文件 见文件 1-3元/平方米日 见文件 见文件 1--10元/月·平方米
批准依据
备注
1150--3500元/平方米
市政府令2010年第52号 财综[2005]33号 发改价格[2008]1539号 同上 发改价格[2011]3207号 沪府办发[201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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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广影视
63 64
(1)新闻采编人员资格考试费 (2)播音员和主持人资格考试
见文件
见文件
教
育
65 66 67 68 69 70 71
50元/每人次 0.3元/吨 见文件 见文件 见文件 100元/艘、次 2元/米·半年
财综[2010]39号 市政府令1997年第53号 价费字[93]17号 计价格[98]800号 价费字[93]17号 价费字[92]191号 价费字[92]191号 市政府令1997年第53号 ▲ ▲ ▲ ▲ ▲ ▲
计价格[2001]2717号 建城[1993]410号 ▲
见文件(上海市城市掘路修复工程 沪价涉[92]232号 结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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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序号 一级项目
14 临时占道费
收 费 项 目 名 称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批准文号
批准依据
备注
市区甲等2元/平方米·天;乙等1 元/平方米·天;郊区一级1元/平 沪价费[95]195号 方米·天;二级0.5元/平方米·天 见文件 见文件(按市政工程养护维修定 额) 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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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促会 水务
22 23 24 25 26 27
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 废弃物海洋倾倒费 滩涂有偿使用费 船舶过闸费 深井水水费 超计划加价水费
35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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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文件 0.3--20.00元/平方米 0.5元/吨 见文件
现行水费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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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序号 一级项目
28 河道修建维护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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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
象
30 31
避雷装置安全检测费 房屋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