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变迁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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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变化与改进建议

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变化与改进建议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2011.9中旬··□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是高危行业企业专项用于生产安全相关支出的资金。

规范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核算,对于保证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合理支出、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变化过程安全生产费会计核算经过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变化,从2004年5月到2009年6月,财政部发出的文件中有三个文件谈到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核算。

下面先用一个实例将三个文件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核算方法进行对比。

例:某高危行业企业20××年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为200万元,当年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为100万元,其中添置安全防护设施费用50万元、费用性支出50万元。

其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是5年,不考虑残值。

1.按照2004年5月2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的规定做账:(1)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借:制造费用2000000元;贷:长期应付款2000000元。

(2)添置安全防护设施费用:借:固定资产500000元;贷:银行存款500000元。

(3)计提折旧:借:长期应付款500000元;贷:累计折旧500000元。

(4)发生费用性支出:借:长期应付款500000元;贷:银行存款500000元。

2.按照2008年11月26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的规定做账:(1)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借: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2000000元;贷:盈余公积———专项储备2000000元。

(2)添置安全防护设施费用:借:固定资产500000元;贷:银行存款500000元。

借:盈余公积———专项储备500000元;贷: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500000元。

(3)每月计提一次折旧:借:制造费用8333.33元[500000÷(5×12)];贷:累计折旧8333.33元。

安全生产费用资本性支出会计核算探讨

安全生产费用资本性支出会计核算探讨

安全生产费用资本性支出会计核算探讨【摘要】文章概述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的处理规定的变迁。

对2004年、2008年、2009年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的处理做出了阐释。

就安全生产费形成资本性支出的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认为对于资本性支出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分期计提折旧,可以避免以上文件规定存在的弊端。

【关键词】安全生产费;会计核算;资本性支出一、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资本性支出核算演变过程1、在2004年5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的财建〔2004〕119号文件,要求煤矿从产煤实际投入成本中提取一部分用于煤炭生产安全的费用,作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设备的投入。

按照规定费用性支出直接冲减安全费余额,形成资产的,在转资时一次性提足折旧。

企业固定资产有两个判断标准:(1)是指为了生产经营而持有的,预计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2)是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但单位价值在2000(不含2000元)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列为固定资产。

不符合上述两条标准的物品,为低值晚耗品。

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只要具备其中的一个条件,便可确认为固定资产。

如:购买灭火器,消防设备,劳动用品等都有它的使用期和价值所在。

企业在确认固定资产时,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同时冲减安全费余额。

形成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方式举例:(1)动用安全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价值120 000元。

借:固定资产 120 000,贷:银行存款120 000。

(2)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长期应付款,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借:长期应付款 120 000,贷:累计折旧 120 000。

2、2008年11月,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又对安全生产费的处理做出了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方法探讨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方法探讨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方法探讨作者:张平来源:《财会学习》 2017年第21期摘要:为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我国于2004年建立了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提取制度。

该项制度建立后虽然经过了数次演变,但其核心内容没有变化,即要求企业按照一定的标准提取安全费用并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现行有效的规范文件为《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本文就其会计处理方案进行了探讨分析。

关键词: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策略一、安全费用会计处理方法的演变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建立后,财政部出台了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并几经变化。

起初,《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财会[2004]3号)规定:先在生产成本中按标准提取安全费用并计入“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贷方,发生费用性支出,冲减“长期应付款”;发生资本性支出,先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

2007年上市公司施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上述会计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形成了一项实质性差异。

例如中国神华、中国石油2007年报分别披露,在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时,将提取未使用的维简费和安全费用9.29亿、35.59亿全部冲回并增加了当期利润。

冲回理由是提取的费用不符合负债的定义。

为了消除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贯彻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理念,安全费用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第一次改革。

《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所讲述的会计方法进行处理,提取时借记“利润分配一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专项储备”科目。

发生支出时,费用性支出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资本性支出,确认为“固定资产”并分期提取折旧计入成本费用;同时反映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按照实际使用金额借记“盈余公积一专项储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一提取专项储备”科目。

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分析【论文】

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分析【论文】

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分析摘要:自2004年以来,财政部三次下发关于“安全生产费用”核算的通知及解释。

其他相关安全主管部门也联合财政部等部门下发了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由此可见政府部门对于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极高,通过正式法规加以规范。

基于此,分析安全生产费用三次会计核算变革,从完善会计核算角度,探讨“安全生产费用”核算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对策。

关键词:安全生产费用;所有者权益;固定资产一、关于“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的历史沿革(一)第一次正式确立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核算安全生产作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安全保障的需求是人类最基本需求之一。

会计作为管理经济活动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核算受其所处时期的社会关系制约,规范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的核算是安全生产形势的迫切需要。

2004年5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了财建[2004]119号文《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相关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财政部同时下发关于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与管理的财会[2004]3号文,规定煤炭企业按照吨煤的某种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计入企业的生产成本,安全生产费用科目计提时计入“长期应付款”,使用时若为费用性支出,则直接冲减该科目金额;若为资本性支出,形成资产,则在形成资产时一次性计提折旧。

(二)2008年安全生产费用变革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是为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提取的发展资金,是对企业盈余积金的积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负债应符合“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的条件,而安全生产费用不符合该特点,而证监会也要求对上市公司年报中安全生产费用列示进行调整。

为规范实务操作并与国际接轨,财会函[2008]60号文件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要求计提的安全费用不再计入负债类,而应确认为所有者权益,计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

安全生产费用会计与纳税处理解析

安全生产费用会计与纳税处理解析

安全生产费用会计与纳税处理解析作者:戴敏卜艳艳来源:《财会通讯》2011年第08期国家对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费进行了特殊规定,以确保人民生命安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会计方面《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有关安全生产费的处理重新界定,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6号)在纳税方面进行了规范。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提取,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国家相继颁发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等。

一、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变迁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随着社会发展经历了以下阶段:(1)2004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要求煤矿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

2006年《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进一步要求高危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2)随着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避免高位行业企业利用安全生产费人为调节利润,《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对安全生产费的处理做了改变,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再从成本中列支,而是做为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

账务处理为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的“专项储备”。

(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为了能较好地解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的实际问题,第三条涉及“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做出新的解释,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贷计“4301专项储备”科目。

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问题研究

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问题研究

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问题研究作者:奚祖延黄国良彭仓石来源:《会计之友》2010年第09期【摘要】煤矿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政策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制定的12项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的重要举措之一,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问题也日益受到各方关注。

文章分析了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三次变化涉及的焦点问题,提出了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的建议。

【关键词】安全生产费用; 会计处理; 变革一、引言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是我国境内煤炭生产企业按规定提取,专项用于煤炭生产安全设施支出的专项资金储备。

煤矿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政策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制定的12项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的重要举措之一。

2004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2006年财政部下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2008年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和2009年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等政策性文件对煤矿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作出相应的规定。

煤矿企业自2004年开始执行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政策以来,重点煤矿安全欠账问题逐步缓解,煤矿企业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善,煤矿企业基本建立了“一通三防”的瓦斯抽放监测系统,重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得到根本好转。

但在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政策的近五年时间里,由于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的变革,带来了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核算与管理的混乱,给煤炭企业会计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影响。

因此,针对煤矿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政策变化中的焦点问题,结合煤炭企业生产实际,逐步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对建立煤矿企业安全投入长效机制,促进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变革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变革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第一阶段2004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三部委下发的《关于印发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和财政部下发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财会[2004]3号)首次对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核算与管理进行了规范。

会计实务:维简费与安全生产费财税处理深度解析

会计实务:维简费与安全生产费财税处理深度解析

维简费与安全生产费财税处理深度解析矿山企业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含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计提标准和具体用途均有明确规定。

少数企业财务人员对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的概念存在认识误区,具体表现为:将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概念相混淆;少数企业为了调节利润的需要,人为地提高维简费计提标准;故意混淆维简费与资产折旧的概念,从而达到调增或调减利润的目的。

这些处理方法,既违背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又给企业带来纳税方面的风险。

其实,《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早就有规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是指煤炭生产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煤矿维简费(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

煤矿维简费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相互独立,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从2012年3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允许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用途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简费的,应当继续提取维简费,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下面,笔者将结合案例,对矿山维简费与安全生产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深度分析。

会计处理(一)会计处理历史沿革1.财政部在1993年发布的《关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财会字[1993]29号)中明确,关于矿山维简费的会计处理:矿山企业提取维简费时,应按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有关的费用科目,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变迁历程

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变迁历程

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变迁历程(总9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变迁历程目录 1 一、2004年规定2 二、2008年新规3 三、2009年新规2008年底,财政部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报工作的通知》中对高危行业实行了四年多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做了变动,要求相关上市公司遵照执行,然而,半年过后,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中,对该类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再次变动,使得相关企业产生不小的困惑,这些变动会对企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我们对自2004年开始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办法的演变进行了梳理,并作简单分析,希望能为相关企业的工作有所帮助。

1 一、2004年规定(一)法规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2004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财建[2004]119号下发了《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6年,又以财企[2006]478号下发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煤炭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财政部以财会[2004]3号下发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核算与管理进行了规范。

即按照吨煤固定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计入生产成本,做负债列示,在进行费用性开支时直接核销已计提金额,用于购买固定资产,一次性提足折旧,并相应核减挂账金额。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允许企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二)核算1、提取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时,应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计算的提取金额,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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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变迁历程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变迁历程目录 1 一、2004年规定2 二、2008年新规3 三、2009年新规2008年底,财政部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报工作的通知》中对高危行业实行了四年多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做了变动,要求相关上市公司遵照执行,然而,半年过后,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中,对该类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再次变动,使得相关企业产生不小的困惑,这些变动会对企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我们对自2004年开始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办法的演变进行了梳理,并作简单分析,希望能为相关企业的工作有所帮助。

1 一、2004年规定(一)法规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2004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财建[2004]119号下发了《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6年,又以财企[2006]478号下发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煤炭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财政部以财会[2004]3号下发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核算与管理进行了规范。

即按照吨煤固定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计入生产成本,做负债列示,在进行费用性开支时直接核销已计提金额,用于购买固定资产,一次性提足折旧,并相应核减挂账金额。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允许企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二)核算1、提取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时,应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计算的提取金额,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

借: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贷: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2、使用(1)形成费用煤炭企业于未来期间使用已提取的安全费用时,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贷:银行存款(现金)(2)形成固定资产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单列项目归集所发生的费用。

待有关安全项目完工后,对于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借: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借: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贷:累计折旧(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三)实施中存在的问题1、该核算规定用安全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后续计量不合理,容易造成资产账实不符,不利于资产管理。

由于原规定对形成的固定资产一次提足折旧,冲减相应挂账金额,从财务账面看已无资产价值,但从实物角度看资产完好在用,造成账实不符,给后续计量带来不便。

特别是近几年,煤炭企业扩张、整合、重组的力度较大,如遇资产评估事项,会出现大量资产盘盈的状况,影响资产价值较大。

2、该规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保底,不封顶,在煤炭企业形势逐步好转的情况下,有些企业提取标准过高,留存结余较大,某种程度上安全费用成了调节利润的手段,而且过大的结余表现为负债,使企业报表反映的资产负债率较高,财务状况信息反映失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报表使用人对企业资产质量的判断。

2 二、2008年新规(一)法规2008年12月,财政部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中指出,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

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当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对企业提取安全费用规定如下: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

(二)核算1、提取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等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

借:利润分配——提取安全费用贷:盈余公积——专项储备2、使用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支付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性支出时,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1)形成费用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贷:银行存款借:盈余公积——专项储备贷:利润分配——提取安全费用(2)形成固定资产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资产时,按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安全防护设备等,企业应当按规定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借: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借:制造费用贷:累计折旧(按规定逐年计提折旧)借:盈余公积——专项储备贷:利润分配——提取安全费用(按实际使用金额进行结转)企业按上述规定将安全生产储备用于购建安全防护设备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性支出等时,应当按照实际使用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

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但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该核算办法在煤炭企业的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中普遍执行,但执行的方式和把握的尺度各不相同,在非上市煤炭企业基本没有执行。

(三)变化实施的影响1、该核算规定解决了原规定执行中的问题。

一是将提取的安全费用从成本中列支改为“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使煤炭企业负债减少,净资产增加,更真实地反映了企业账面资产,更科学地反映当期的安全费用、维简费支出对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的影响,解决了原规定执行过程中结余过大带来的问题。

二是安全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使用年限提取折旧,更合理地反映了固定资产价值,解决了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中存在的账实不符问题。

三是降低了煤炭企业利用安全费用、维简费调节利润的空间,维护了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该核算规定造成企业在调整期出现利润总额增大,由此带来税负增加。

一是原核算规定,计提的安全费用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已提未用在“长期负债”中反映。

新核算规定,计提的安全费用,以等额资金在净资产中建立专项储备,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资产及费用的成本,并相应结转专项储备,已提未用部分在“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中反映。

两者差异在于同一会计年度内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不一致,如果节余较大,在调整期会计年度造成企业利润总额较大。

二是新核算规定在会计处理上要求:固定资产按照核定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对应科目为“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并要求进行追溯调整。

企业对于以前年度已经一次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冲回,按规定年限计提折旧,变一次计入成本为多次计入。

在初次调整时将以前年度的费用冲回,会出现调整期利润总额增大,且安全投入越大的企业,调整后反映出的利润总额增加幅度越大,由此给煤炭企业造成利润冲击和现金流负担。

3、新的核算规定不能有效发挥原核算办法中安全生产费用以丰补欠的作用。

在原核算规定中,预提的安全费用可税前抵扣,使煤炭企业在煤炭市场较好时增加煤炭生产销售量,能够多提安全费用;在煤炭市场不好时,虽然煤炭生产销售会受到影响,但安全投入上仍可充分利用以前年度预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保证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使安全生产不致于因为效益较差、安全投入低而受到较大影响。

新的核算规定规定,安全方面的投入在实际支出时计入资产及费用成本,也就意味着发生时才可以税前抵扣。

这样在煤炭企业效益不好,特别是出现亏损时,就可能少提安全生产费用,以致于减少安全方面的支出。

从纳税的角度考虑,不利于鼓励企业在效益好时多提安全生产费用,以便在效益较差时作为安全投入的补充。

4、新核算办法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认识上的影响。

新的核算办法从利润分配中转到盈余公积中的专项储备科目,会使煤炭企业特别是亏损煤炭企业容易产生“如果税后净利润为负,安全投入就没有来源,企业就不能提取安全生产专项储备”的误解,不利于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使国家在强化煤炭安全生产方面的努力受到影响。

5、新的核算规定有些条款不明确,造成对政策理解不一致,执行混乱。

新的安全费用核算办法是在对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做好2008年年报工作中进行安排的,以部门函的形式发布,所以在认识、理解和执行中产生了不一致,表现为:一是对追溯调整时间理解不一致。

新规定要求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但没有明确追溯的时间。

有的企业追溯调整到执行原规定的初期,有的企业追溯到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初期,还有的企业按照自己调整方便来进行确定。

二是新核算办法未对税收的规定进行明确,对税前抵扣的认识不一致。

对于原核算办法税务处理有明确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时可以税前扣除。

新的核算办法对调整带来的一系列变化都影响利润总额,由于各地税收环境不同,使各地税务部门对此调整影响的税收处理也不同,认识上争议较大。

三是对新的核算办法以函的形式下发理解不一致。

有的企业认为函只能是指导某项业务处理的意见,不具长期性,只适用于2008年年报工作,以后日常核算与管理还应按原三部委下发的文件执行。

6、新核算办法不利于《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

新核算规定要求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来执行,这就意味着采用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可以不执行,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仍然可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所得税前扣除。

所以,有些企业认为新的核算规定不利,便不再执行新准则而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有些企业在2008年已经准备执行新会计准则,在新核算办法下发后,又重新考虑是否立即执行新准则。

这样在造成执行新的核算办法不统一的同时,影响了同一地区、同一行业之间的比较,而且影响了国家鼓励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进程。

3 三、2009年新规(一)法规2009年6月25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对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做了部分变动。

(二)核算1、提取: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

借:制造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贷:专项准备2、使用(1)形成费用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借:专项储备贷:银行存款(2)形成固定资产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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