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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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安徽大学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安徽大学文件校政〔2006〕46号关于印发《安徽大学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各院、系、教学部,校直机关各部门,各直属、附属单位:《安徽大学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6月29日学校发布施行的《安徽大学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校政〔2005〕2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安徽大学二○○六年十月十七日—1—安徽大学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根据《劳动法》、《高等教育法》、《社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事业单位现行人事制度和改革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用人制度改革,拓宽人才配置渠道,实现人才管理社会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人事代理的界定人事代理主要指学校、受聘人及省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代理合同、聘用合同约定与鉴证的一种人员聘用方式。

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的档案、人事关系由省人才交流中心负责保管,并由其提供相应的管理与服务。

第二条人事代理人员范围校内用人单位在编制内补充硕士以下学位人员,原则上从校内调剂。

个别紧缺专业及特殊工作岗位,经学校批准后可采用人事代理办法对外公开招聘。

我校实行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的具体范围包括5类:A类、新兴学科及特别紧缺专业(如艺术类、体育类、外语类小语种等)具备普教本科学历的专任教师。

B类、网络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

C类、其他(含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校医院、新校区建设办公室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后勤服务集团招聘的水、电、气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D类、附属学校的专任教师。

E类、经学校批准安置,符合工作岗位条件要求的高层次人才配偶。

第三条人事代理人员分类聘用办法—2—A类、B类人员人事代理聘用期限:聘期原则上为1年,期满年度及业绩考核均合格,根据工作需要和双方意愿可1年一续聘,聘期超过10年或取得本岗位高级职称者,可3年一续聘。

聘用待遇:按事业单位教职工核定和计发工资,比照正式职工标准参加社会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大学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

大学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

****大学建设项目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以及上级行业、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具有一定资质资格,能够承接审计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按合法程序将学校建设项目的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及大型项目建设全过程审计业务委托给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行为。

第四条委托审计建设项目范围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修缮工程。

其中,需要进行委托审计的项目及其内容包括:所有需要转入固定资产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过立项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不需要立项审批但投资估算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规模较大或复杂程度高的单体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审计等。

第五条学校委托审计业务工作,由审计处代表学校负责实施与管理。

管理工作内容包括:提出委托审计项目建议、审核中介机构资质、监督委托审计过程、审核委托审计合同、审核项目审计人员资质、核查审计业务质量、协调处理相关问题、接收审计成果资料、审核委托服务费用等。

第二章委托审计采购第六条委托审计采购审批程序按学校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委托审计采购按照有关规定,分别采取政府集中采购和学校自行采购的组织方式,审计处全程参与监督。

第七条中介机构在报名时须提供有关资质和业绩证明材料,由审计处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中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二)依法成立并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注册地一般应在湖北省内,在外地注册的机构应在湖北省设有正式的分支机构;(三)承担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必须具有甲级资质。

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会计报表且审计工作的规定

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会计报表且审计工作的规定

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会计报表且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工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本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资产评估和工程造价等咨询机构。

第三条根据学校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力量配比,确定需要委托审计的财务审计项目和基建审计项目。

第四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分为全部委托和协助审计两类,具体委托类型由项目负责人和处领导共同研究确定;评估业务全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五条每项委托项目均由审计处委派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项目统筹管理工作,社会中介机构人员作为工作组成员根据委托要求开展工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直接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管理,负责组织提供相关审计、评估资料,对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现场审计和评估、访谈、抽凭、资产抽查等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根据委托要求,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独立审计报告、独立评估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初稿、审计意见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七条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独立审计报告、独立评估报告、审计意见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审核把关;内部审计报告初稿执行审计处四级审核制度;基建审计报告按基建项目审计程序执行。

第八条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关于保密的相关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签订《保密承诺书》,2万元以下的科研项目审计签订《保密承诺书》。

项目负责人负责做好审计过程中的保密提醒和资料交接事宜。

第九条严格执行学校和审计处档案管理规定,项目负责人负责及时做好委托项目的档案整理、移交工作,必要时要求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评估工作底稿。

第十条审计过程中移交的电子资料过程留痕,纸质资料原则上应签订资料移交清单,一式两份。

第十一条委托审计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征求意见工作,根据相关部门和人员反馈意见修订审计报告,必要时要求社会中介机构补充执行审计程序,补充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委托审计项目的整改工作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落实。

委托社会机构审计业务管理办法

委托社会机构审计业务管理办法

委托社会机构审计业务管理办法1.目的:为了规范医院委托社会机构审计业务工作的管理,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根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操作指南》《卫生部关于部属(管)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委托社会机构审计业务管理办法。

2.使用范围:全院3.定义:无4.内容:4.1 归口管理、统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的审计业务是利用外部社会审计机构完成内部审计职责的重要形式之一,凡需要委托社会审计的工作,都应由独立于经济业务部门之外的内设审计机构负责对外委托审计事宜。

4.2 委托方式各部门对外社会审计业务工作应在单位法定代表人统一领导下,由各经济业务部门提出审计业务项目需求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院长审批),审计科按申请内容需求安排已招标入库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各部门配合相应的业务。

社会审计机构由医院采购招标管理部门实行招标方式进行对外委托,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的选择社会信誉好、审计质量高、收费价格合理的社会审计机构。

4.3 委托范围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社会审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及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财务审计、工程咨询、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

对外委托审计业务包括国家规定要求必须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和医院根据需要自行组织的审计事项。

可以对外委托的审计业务:验资、年度报表查证、资产评估、基建工程预(概算)、竣工决(结)算、经济责任、财务收支、资产核实等。

4.4 委托工作实施要求审计科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全过程管理,被审计的经济业务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审计科对审计报告中提到的被审计部门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提交法定代表人同意后组织被审计部门限期整改。

4.5 本管理办法由审计科负责解释。

4.6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执行,原《审计业务的有关规定》作废。

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

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

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审计项目委托社会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规章及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审计工作需要和内部审计力量状况,按照一定程序将审计项目委托给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机构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执业资质,能够独立承办相关审计业务的专业机构。

第四条委托审计工作由审计处统一归口管理,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未经许可不得自行委托审计。

第五条实施委托审计的范围:(一)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工程跟踪审计和竣工结算审核;(二)被审计单位要求由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三)内部审计力量无法独立实施的审计项目;(四)需要委托审计的其他审计项目。

第六条学校保障委托审计所需费用,工程审计费按照规定计入相应工程项目建设成本,其他审计费列入部门专项经费。

第二章学校相关部门职责第七条审计处的职责(一)负责委托审计的组织、管理、监督与协调;(二)负责向学校采购部门发起社会审计机构的招标申请,协助和配合采购部门完成社会审计机构招标工作,按照程序办理委托审计合同签订事宜;(三)负责委托审计日常管理工作,委派项目负责人参与委托审计全过程,协调社会审计机构与校内相关单位的衔接,监督社会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对社会审计机构提交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和确认。

第八条被审计部门的职责(一)配合审计项目实施,按要求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二)提供驻场审计期间必备的工作条件;(三)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阶段,及时反馈意见;(四)积极配合审计结果运用,及时反馈审计整改计划和整改结果。

第九条其他部门的职责审计过程中涉及的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处和社会审计机构,提供审计所需资料,配合委托审计工作开展。

安徽大学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安徽大学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安徽大学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规范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安徽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大学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不能满足审计工作需要时,可以从外部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下同)工作,主要包括:(一)从入库的协审单位(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以下称外聘人员);(二)通过省教育厅、省审计厅等主管部门、兄弟高校或省内部审计协会协调会员单位及从安徽大学内部单位借调人员参与审计(以下称外借人员)。

以下同时涉及到外聘人员和外借人员的统称为外部人员。

第三条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徽大学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安徽大学审计处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并严格保密要求和加强现场管理。

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且不宜让单位以外人员知悉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不得外聘、外借人员参与审计。

第四条根据学校购买服务的采购管理要求,安徽大学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等进入安徽大学协审库,各部门需要聘请时,应从协审库名单中选择。

第五条聘请外部人员实行计划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审批。

安徽大学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后,审计处根据必须和必要的原则,提出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项目年度计划,列明项目名称、聘请人员的数量、工作天数和协审经费预算,简要说明聘请原因及工作安排情况等,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六条根据采购结果,安徽大学统一与中标的协助参加审计单位(下称协审单位)签订入库协议。

入库协议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对协议服务时间范围、双方权利和义务、付费等作出原则性规定。

具体业务实施前,由安徽大学审计处与协审单位签订工作协议或下达协审任务单,工作协议(或协审任务单)明确以下内容:(一)协助审计时间和工作职责范围;(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费用及支付方式;(四)廉政、回避和保密要求;(五)违约责任;(六)其他事项。

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审计业务管理办法

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审计业务管理办法

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审计业务,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根据《审计法》《招投标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审计业务,是学校扩大内部审计监督覆盖面的重要实现形式,是内部审计机构的重要职责。

第三条学校及各单位所需社会审计业务,均由审计处负责统归口管理相关委托事项,其他单位和部门无权委托或变相委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承接咨询、鉴证、审计、评估等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

第五条委托社会审计服务的项目包括:(一)法律法规、上级部门规定和要求的必审项目;(二)学校、部门及二级单位等需要委托审计的项目,主要包括:1.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审计事项。

2.建设及修缮工程审计事项。

3.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4.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专项经费等审计事项。

5.校办企业增资、清产核资、改制重组、兼并、拍卖、破产等所需的审计事项。

6.内部控制系统的设计与评审事项。

7.各种理事会、基金会、学会和协会等社团组织机构年检审计事项。

8.其他需要审计介入的事项。

第六条校内各单位需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向审计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要审计的内容及要求。

审计处根据相关规定和本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任务及审计人员力量情况,在10日内作出具体安排,确定是否对外委托,由审计处拟定委托审计工作方案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实施。

第七条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组织招标或比选,选取若干中标入围机构。

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从中选择最合适的入围机构实施审计,并签订委托审计合同。

第八条在确定委托事项后,社会中介机构要提交审计项目计划,包括审计人员、审计时间、审计方案等,要确保为审计项目配备富有经验的审计人员。

审计处对审计项目实施计划如提出修改意见,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加以完善。

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审计厅文件皖审发〔2011〕9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审计局,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施行以来,我省各级审计机关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贯彻执行,取得了初步成效。

同时,各地在审计实践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具体明确和全面规范。

为了进一步推动国家审计准则的贯彻执行,促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夯实审计转型升级质量基础,省厅在充分总结、吸收以往良好审计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以国家审计准则为依据,结合国家审计准则施行以来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已经2011年第1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计划管理第三章审计实施管理第一节审计组和审计通知书第二节调查了解和审计实施方案第三节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第四章审计报告管理第一节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第二节审计报告的编审第三节审计移送第五章审计项目过程控制管理第一节审计组审核第二节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第三节审理部门审理第六章审计项目会议管理第一节审计组会议第二节审计业务会议第七章审计质量管理第八章审计结果公告管理第九章审计整改检查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业务管理,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包括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业务管理,是指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项目过程控制、审计质量、审计项目会议、审计结果公告、审计整改检查等相关审计业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是安徽省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审计准则的补充规定,在实施审计业务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审计准则、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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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和监督,提高审计质量,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安徽大学《关于加强校办企业和学校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审计工作的暂行办法》(校政〔2008〕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审计,是指校审计处报经校领导批准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委托审计项目进行审计。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协审单位”)是指国家批准成立的依法独立承办审计(审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内容是: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和结算审计;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重大财务收支审计;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业务以及其他委托社会中介业务。

第四条学校审计处负责委托审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委托审计社会中介机构的遴选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学校纪检、监察会同财务、国资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具体负责社会中介机构的招标和委托审计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委托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每年年初由审计处做出计划安排,并报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下达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属于计划外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六条协审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且年审合格;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未发生过重大审计业务质量问题和违纪违规行为;
(三)委托审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每个项目组除负责人应具有相应资质外,须配备2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工程项目审计须配备2名以上的工程造价师;
(四)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委托审计项目,并愿意接受学校审计处的全程指导、监督。

第七条委托审计项目确定后,校审计处代表学校与协审单位签订《委托审计协议书》。

《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审计项目任务及目的、双方权利和义务、质量及廉政要求,违约责任、协议的有效期限和中止,审计费用以及其他有关内容。

协审单位不得将审计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学校将中止与其签定的协议,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八条学校审计处对协审单位实行年度考核和动态排名,并按排名先后次序进行项目分派。

在审计过程中对协审单位进行动态考核,并相应调整入围中介机构的排名,建立淘汰机制。

第九条实施审计业务必须依据国家审计准则和学校审计规定的程序进行,遵循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审计结果经校审计处确认经学校批准后对外报送,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由协审单位按学校审计处统一要求进行。

第十条协审单位必须及时将审计进展情况和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校审计处汇报,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

协审单位应建立内部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并实施指导、监督、复核等规定和程序;实施审计应在校审计处指定的场地进行,服从校审计处的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协审单位应当建立回避制度,当协审单位和协审人员与被审项目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回避,如果违规接受该项目的审计业务,审计结果无效且审计费用不予支付。

协审单位在实施审计业务过程中,应严守审计“八不准”纪律,并遵循职业道德,如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计结果严重失实或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一经发现,取消其继续从事学校审计业务的资格,并追究协审单位和协审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委托审计费用参照安徽省的有关规定和协审单位的投标承诺计付。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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