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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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审视与完善之思考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审视与完善之思考
正规金融也被称为民间金融 ,是指没有被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所 这在 很大 程度上 制约着 农村 经济 的全 面快 速发展 ,成 为
控制的金融活动。由此看来 ,农村民间金融 ,就是以农村为活动 建设 社会主 义新农村 的重要 制约 因素 。民间金融正 是基于 潜
领域、以农业和农民为服务对象 ,并且没有被监管当局所控制的 金融活动的总称。通常表现为民间借贷、小额信贷、私人钱庄、 民间集资 、票号、合会、农村合作基金等。目前,在我国农村 , 商业性金融机构主要有农村信用社、地方商业银行和大型商业银 在 巨大 的资 本规模 以及其 他正规金 融机构无 法 比拟 的地域性 强、机动灵 活 、手续简便 等借贷优 势 ,扩 大了农村 金融市 场 供 给 ,适 合农村贷 款批量 小 、期 限短 、时 间紧 的需 要 ,为 无 法 获得 正规 金融 贷 款 的农 户和 中小企 业 开 启 了一条 融 资 渠
三农金融 < g —le Fa e Arrad in oet n c
我 国农村 民间金融存在的现状
规金融对农村经济主体设置 较高 的贷款条件 。以上问题 使得 农 户、农村个体户、专业户 、乡镇企业 、私营企业等无法得到正规
按照世界银行的观点 ,金融分为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 非 金融部 门的充足服务 。
行的分支机构。随着大型商业银行机构在农村网点的缩减 ,主要 道 ,有效地 缓解 了当前我 国农村 资金供需 的矛盾 ,成为农 村
由农信社和邮储银行来满足个人小额资金需求 ,民间金融组织的 培育和发展机制还未完善。 有数据显示 ,从 1 8 年开始 ,农村 民间借贷规模超过正规 96
正规 金融的有 益补充。
算 ,2 0 年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金额高达1 0 多亿 00 40 元 ,其 中有息贷款近70 0 亿元;史清华等对晋浙两省2个村2 0 0 00

新农村建设中农村金融体系的法律完善

新农村建设中农村金融体系的法律完善
系统 。
的金 融法律体 系不断得 到完善 。 然而 , 目前农村 金融法 律体系 存
目 , 前 我国 已经 形成 了包括商 业性、 政策性 、 合作 性金融机构 在 的一些 问题严 重 的影 响着农村 金融 的发展 , 要是 : 主 在 内的 , 以正规 金融 机构 为主导 、 以农村 信用合 作社为核心 的农
金 融是现 代经 济的核心 。然 而, 良好 的金 融体 系又 离不开健 全的法律 制度 的保 障 , 因此 , 如何 在新农村 建设 中构建 一个 良 好 的法律 环境是 本文要 阐述 的重 点。 关键 词 新 农村 建设 金 融体 系 民间借 贷
中图 分类号 : 9 2 8 D 1.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91.9 .2 10 .5220)2280
第 一, 现有法 律立法层 级太低 。 国并没有一 部专 门的法律 我
村金 融体 系格局 。 农村银 行类金 融机构 主要有 四个 种类 , 种机 来规范农村金 融, 六 即使有一些 相关的法律涉 及到农村金 融也是非 构 , 别是商业 银行 中的农 业银行 , 分 政策 性银行 中的农业发 展银 常有 限的, 大多是 以部 门规 章的形式 出现 。例如 ,9 7 9 中 19 年 月 行, 农村 合作金 融机构 中的农村 信用社 、 村商业银 行和农村 合 国人 民银行颁 布 了《 村信用合 作社 管理规定》 农 农 。 作银行 , 以及 邮政储 蓄机构 等。 在促 进农业发 展 , 繁荣农 村经济 , 第二 , 关新型农村 金融机构 缺乏法 律规 范。 有 随着 农村 市场 增 加农 民收入等 方面发 挥 了重 要作用 。 然而 , 年来随着农 村经 经济 的快速发 展, 近 近年 来 出现 了一些 新型 的农 村金融 机构 , 如 例

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

Vol.33No.6Jun.2012第33卷第6期2012年6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Soc.Sci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新农村建设的逐步推进,民间金融对农村市场的吸引力越来越大,而自上世纪90年代正规金融机构从农村金融市场逐步撤出后,我国农村地区正规金融缺位的现象甚为严重,民间金融供给环节出现了空洞,这使得本来就供给不足的民间金融市场出现了更为严重的资金紧缺。

加上我国现阶段民间金融立法相对滞后,民间金融活动缺乏有效引导和规范,导致各金融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冲突经常发生,严重影响了我国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

因此,建构与完善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一、民间金融的概念与基本类型在我国,民间金融的存在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但对什么是民间金融众说纷纭,对其理解多是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出发进行界定。

从经济学意义上讲,民间金融是指官方金融以外的金融形式与活动。

民间金融是指民间借贷或股权集资的融资活动,是相对于有组织的金融中介或有组织的发行与交易市场而言的。

①从法学的角度进行探析,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根本区别,在于交易是否在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规范之下进行,以及金融机构是否处于政府监管之下从事经营活动。

②本文所指的民间金融,是指个人之间、企业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以及各种民间金融组织之间(如合会、标会、各种基金会和小额信贷机构等)的融资活动。

③民间金融在形式上具有多样性,常见的有以下几种:(一)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传统的民间金融形式,主要指民间经济中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营利型借贷,主要用于个体、民营等企业的生产周转需要。

借贷期限不定,有长有短,借贷利率一般根据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以及季节、地区、资金供求情况来定。

另一种是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

这种借贷形式最主要的特征是:规模较小,涉及面大,借贷双方关系密切,大部分是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借用,其目的是为了应付短期生活急需,有一定的预期还款来源,这种借贷大多为口头协议,有的不计利息或者利息特低,并且没有明确的还款期限。

论我国村镇银行法律制度的完善——兼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论我国村镇银行法律制度的完善——兼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要组成部分 , 法律 价值 应该 是农 村 金 融秩 序 、 其 农村
济, 村镇银行 的健康、 稳定运行与可持续发展离不开 法律 的规范 和调 整 , 现 行 村 镇银 行 法 律 制 度 的滞 但 后与不完善 , 使得村镇银行 的长远发展难 以得到有 效的法律保障 , 这严重制约和束缚 了村镇银行竞争 力 的提 升 与经 营效率 的提 高 。从世 界上 村 镇银 行发 展 比较成功的国家来看, 加强村镇银行的立法、 健全 村镇银行法律制度对村镇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 要 的作 用 。因此 , 从村 镇银 行长 远发 展 的角 度来 看 , 我国应加强村镇银行的立法工作 , 加快 我国村镇银
王 绪慧(9 0 ) 女 ( 19 一 , 土家族 ) 湖北恩施人 , 究方向 : 济法学。 , 研 经
3 5
四川教育学 院学报
2 1 3月 0 2年
农 村融 资 的法律 规范 在调整 农村 金融 活动后 形成 的
度通过完善村镇银行 的风险监管机制 、 信用评估体
法律秩序 , 它主要是指农村信贷秩序和民间借贷秩 序等。合理的农村金融秩序是农村金融市场稳定与 发展的必然要求 , 而村镇银行法律制度可以通过规 范村镇银行 的行为 、 调整农村金融信贷关系来维持 农村金融秩序 , 从而有效地保障农村金融秩序 的稳
第2 8卷
V0. 8 12
第 3期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
J URNAL OF S C O I HUAN C L GE O OL E F EDUC A耵 0 N
21 0 2年 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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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我 国村 镇 银 行 法律 制 度 的完 善
— —
兼评《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的法律分析

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的法律分析


完善农 村金 融监管 的法 理基础
格莱珉银行创立者穆罕默德 ・ 尤努斯认为, 金融权利如 同 人们在衣食住行上享有的权利一样, 也是一种人权, 也是一种
人 的基 本 生存 权 利 。法 哲 学 研究 中的 人权 理 论 将 其划 分 为应 有 的人 权 、 律 上 的人 权 和 现实 中的人 权 三个 层 次 , 民 的金 法 农
传 统商业性 和政 策性农村金 融机构受银监会监 管 ;村镇银 行、 贷款公司 、 村资金互 助社 等新 型金融机构 , 农 也由银监会 监管, 但其在资产规模 、 市场定位 、 资金运作 、 员工构成 、 贷款 审批 和组织结构等方 面均与传统金融机构存在重大差 别 , 难
以根据一元化 的监管体 系进行简单处理 ;2 ( )农村信用社 的 监 管比照《 商业银行法》 执行 , 监管责任由银监会 和地方政府 共 同担 当 , 其效力通过县联社一 省联社 的模式 由联社体制来 贯彻 , 但公 司治理改革未 能完成 , 省联社 的行政 管理和基层
中 图分 类 号 : 922 文献 标 志 码 : 文 章 编号 :6 3 2 1 (0 9 2 — 0 0 0 D 2 .3 A 1 7— 9 X 20 )3 0 3 — 2
我 国作 为农业 大 国的现实 国情 和城乡二元分化 经济结
构 的长期制约 , 使得农 村经济发展水 平严 重滞后 , 决定 了现 阶段农村金融经 营成本高 、 风险大 、 收益率低 , 由此造成农村 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低下 、 亏损严重 、 资本严重不足 、 以实现 难
3 金融改革 以及监 管方式多采取 自上而下 的强制性手 .
段, 忽视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内生性培育 。 上个世纪 8 0年代农 村合作基金会 的发展轨迹 即可说明这一问题 , 而我 国农信社 的改革过程仍然忽视农村金融市场 的内生力量 , 未能给农 民

国内外农村金融研究的理论综述

国内外农村金融研究的理论综述
第二,金融市场监管的内涵。
金融市场监管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增收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对其内涵的研究是至关重要的(李长健,2008) ,而金融监管必须调整涉农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整合农村金融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拓宽融资渠道(刘金顺,2010);从认识论的角度审视发现,界定农村金融监管的内涵,其核心之意是在于保障市场作用得到充分、高效率的发挥,市
场于失灵时又能够得到及时矫正或者市场作用得到弥补。金融本身是纯粹的经济问题,但金融监管却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而是综合了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多个学科的综合性课题。基于此,界定农村金融市场监管的内涵要考量经济的标准,又要顾及非经济的标准(马德功、臧敦刚等,2010)。
三、农村金融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的研究现状
20世纪70年代初,为了尽快实现工业化,部分政府对农村金融采取金融抑制的政策(麦金龙,1973) ,同时也放缓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从历史角度来看,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农村的正式贷款只能用于田地农业生产用途,并且贷款使用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长度基本吻合,所以,其他的非正式贷款大部分应对突发、大额或者现实的非一般消费,如亲人丧葬婚嫁或者在建造家庭新房舍中使用等??因此,非正式贷款总是用于农户各自的目的,并在道义上给了农户信贷人以权威,通常情况下,农户正式贷款只用于农户个人预定的目的,而非正式贷款也不会使农业田地生产中的净流动资金增加。这是在农户信贷市场中,我国农村长时间存在的农户贷款供需结构(张杰,2000)。而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能否建立的关键是政府能否有效增加农民的收入,资金供给能否切实满足农村微观金融的资金需求,能否培育现代农民(王芳,2005)。从金融供给与需求的角度来看,农村金融市场资金供给结构单一,金融供给与需求总量仍然存在较大资金缺口,当前农村金融供给远远不能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尤其是农村弱势群体的需要(张笑尘,2007)。

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的几点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的几点思考

( )没有建立起 具有我国农村 金融市场特质的金融监 二
没有 得到足够 重视 。就具体 的农村 金融监 管法制体 系 而言 , 管法 制体 系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 水平远远落后 于城 市 ,农业经济发展 主要存在 以下一些 问题 : 特 点各异 ,农村地 域辽 阔,农村 资源 禀赋差异大 ,形成了农 ( )尚未形 成成熟 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一 我 国现行 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主要由 《 民银行 法》 商 户 间多层次 、多元 化的金融需求 ,使 得农村资金融通极为复 人 、《 业银 行法 》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法》、《 、《 保险法 》 证 券法 》 杂。再加上农业产 业具有投资周期长 、收入波动大 、赢利性 、《 、 《 业法 》 非 法金融机 构和非 法金融业 务活 动取缔办法 》 低 、自然风险高等 弱质性特征 ,造成农村 金融机构相对城市 农 、《 、 《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 、 村镇银 行管理暂行规定》 农村 金 融机构经营成本 高 、风险大 、收益 率低 ,导致农村金融机 、《 资金互助社管 理暂行规定》等法 律法规构成 。就现行 金融监 构 资产质 量低 下 、亏损严 重 、难 以实现 可持续发展 等问题 。 管法制体系 而言 ,立法层级低 ,部门规章比重过 大 ;原则性 农村 金融机构所处 地域不同 、类型不 同 、管理水平不 同、业 规定多 ,可操 作性不强 ;监 管内容简单化 ,滞后 于金融业发 务创 新度不 同等诸 多因素都使得农村金 融机构表现为多样化 展现 状 ;系统性不 强 ,不乏重复 或冲突现象 。这些都 势必影 和类 型化 ,形成 了各自不同的发展路径和 目标 诉求 ,与传统 响到金融监管 的绩效和金融监管的权威性。
监管 法制体系不完善 ,已不能更好地保 障农 村金融业 的可持 在 《 农业法 》 保险法 》中对 发展农业保险作 出原则性 的规 、《

我国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我国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我国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农村金融是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手段。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制约了其发展和服务水平。

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较窄,很多农村地区仍存在金融服务空白。

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不足,无法满足不同农户和企业的金融需求。

农村金融风险管理不完善,存在着信贷风险和市场风险等问题。

第四,农村金融机构整体实力相对较弱,缺乏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制约了农村金融的发展。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金融服务网点建设,提升服务覆盖面;加大对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的支持力度,满足不同需求;完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规范市场秩序。

只有通过持续努力,才能推动我国农村金融更好地发展,为农民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

1.2 问题意义农村金融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金融是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农村金融服务的不足会影响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阻碍农业现代化进程。

农村金融是促进农村信用建设的关键环节。

通过建立健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可以提高农民的信用水平,拓宽他们的融资渠道。

农村金融是实现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

通过农村金融的支持,可以帮助农民更好地进行生产经营,增加收入,改善生活质量。

解决我国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需要加强金融服务网点建设,加大对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的支持力度,完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为农村金融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2. 正文2.1 问题一: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窄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窄是当前我国农村金融领域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由于我国农村地域广阔,交通不便,导致许多偏远地区的农民难以获得金融服务。

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网点主要集中在县城和乡镇,对于偏远山区或边远村庄的农民来说,距离较远,交通不便,增加了他们获取金融服务的门槛。

由于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窄,许多农村居民还存在着对金融服务的认知不足,缺乏金融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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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选修课课程论文
2011--2012第一学期
课程名称:金融法
任课教师:马思萍
学生姓名:季亚俊
班级:金融085
学号:2020108234
论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文摘要: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

由于二元金融结构的影响,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面临着比城市金融更复杂的局面。

当前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仅承受维护金融稳定的任务,还将承担起解决农村金融资源短缺,农村金额贫困的巨大挑战,对此,必须重视对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各项建设,保障农村金融的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村社会的和谐进步。

关键词:农村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完善
一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
我国当前农村金融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已经阻碍了我国农村金
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尚未形成成熟完善的监管法律体系
首先,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完备、系统性不强。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立法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农业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构成,其中均规定了金融监管问题。

但这些立法中存在着众多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而且监管内容简单化,滞后于金融业发展现状,并随着农村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对一些新兴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对农村民间融资未采取法制化、规范化的引导,对高利贷只是依照传统社会公德来约束。

而且从现行金融监管法律的整体结构上看,规章比重过大,实施起来缺乏权威性。

另外,在构成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的众多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部门规章的比重过大,实施起来缺乏权威性。

同时,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衔接性不强,有的彼此之间甚至存在重复或冲突现象。

这些都势必影响到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和金融监管行为的公信力。

其次,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

在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对市场准入、市场稽查、市场退出、谨慎性要求等基本上已经有所涵盖,但大多是原则性的简单规定,缺少相关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

而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征信机构的法律规制机制、
金融市场同业组织及其自律机制的法律设计的缺失更加凸显了我国
金融法律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反映了政府在一些领域越位的同时,也
存在着在另一些领域缺位的现象。

(二)欠缺公平竞争的监管理念
制度不仅要有效率地配置权利资源,还应该公平地配置权利资源,实现各金融市场主体权利的平等保护。

缺乏正义目标的金融市场不是现代金融市场,背离正义理念的金融监管制不是现代法治所提倡的制
度安排。

当前的监管法律制度,体现着对民间资本,非公有制行业的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民间资本和国有资本是社会资本的不同形式,应享
受同等的国民待遇。

民间借贷监管制度应促进并体现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而不是为了保护个别市场主体的特殊利益,尤其不
应成为国有金融机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谋取垄断利益或政府部门实
现部门利益的工具。

(三)忽视农村地区居民的金融权利
由于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形成了农村地区金
融资源总量不足,金融资源的分布存在明显的地域不平衡性,大量的
农村资本外流,进一步削弱了农村金融供给能力。

也导致了弱势群体
的金融资源获取不足,特别是对微型企业和农户的金融供给不足。


村金融市场监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导致
了农村地区没有真正建立起能够针对不同客户、不同需求层次,提供
差异性金融服务的完整的农村金融体系,导致农村金融市场金融产品
和金融服务种类单调,无法满足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对金融服务多样化、
多层次的需求,广大农民的金融福利水平很低,分享不到金融改革和
发展的成果。

二、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落后的监管理念的制约
在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体系中,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驱动力,适度的金融自由是金融活动的重要推动力,应当成为金融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一直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以限制竞争、保障安全为指导思想,虽然比较好地维护了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但是也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农村金融市场化与金融创新的发展需要,严重损害了我国农村金融效率,削弱了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制约了农
村金融机构的进一步发展。

面对越来越激烈的国内和国际竞争,这种以牺牲效率和竞争力为代价而换取的安全与稳定将是无法持久的。

(二)农村金融市场情况复杂
我国农村的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导致农户与农户间差异很大,对资金也表现出多层次、多元化的不同需求,因而满足不同对象的不同愿望异常困难。

三、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农村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现代金融是法治金融,政府权力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是通过金融监管法制的调整和规范作用实现的。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监管当局进行依法监管的前提条件,融监管的绩效与金融监管立法的完善与否以及质量好坏有着直接的关系。

为了促进我们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农
村居民金融服务的提升,我国应该顺应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及
时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具体而言,我国应在加强农村基础性金融监管法制建设的基础上,顺应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性要求,有前瞻性地建立、完善我国农村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首先要及时完善金融监管的主体性法律制度,制定与其相配套的法律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并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

其次要根据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监管需求及农村金融市场改革展的趋势,适时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弥补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立法空白。

如适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对民间地下金融进行法律规范、加快征信法制建设和标准化建设以农村金融创新市场的规范化建设等。

再次要顺应农村金融改革的发展趋势,立足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安全和农村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制定兼顾有效性、可操作性和一定程度的前瞻性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实现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体现公平保护的理念
金融监管是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其目标是促进经济发展,而金融业的安全并不是金融监管的中心目标,也不是金融业存在
和发展的终极目标。

从这样的角度讲,金融监管的终极目标应当是满足金融业繁荣发展的需要,并以此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提高社
会福利。

由于中国农村的经济社会结构比较特殊,农村金融不属于完
全的商业金融范畴,农村现代金融制度应当以促进广大农村居民公平获得发展机会和结果为主要目标。

(三)保障公民金融权利的实现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人权的基本内容,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存在权和发展权是一切法律必须坚持的基本价值追求。

金融的本质是为民众的生产和生活提供资金融通,保障民生。

在市场经济中,主体及利益开始多元化,众多公民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资金成为许多人从事生产
经营的基本条件,尤其在广大农村,融资事实上已经成为公民生存与
发展的基本条件,融资权利成为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一部分。

学者们的研究证明,获得贷款的能力虽然不是农户增加收入的决定性因素,但在许多情况下,能否筹集到足够的资金进行生产性投入,是农户发
展生产和增加收入的必要条件。

尤其在不发达地区,农村的民间借贷具有明显的居民互助性质和功能。

在我国金融资源配置明显不均衡和不合理的背景下,广大中小企业和农户获得融资特别困难,农户和农
村工商业者的资金需求从来就未得到过满足,民间借贷因而具有了更为突出的解决基本民生问题的功能。

在这个意义上讲,监管制度严格限制甚至禁止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存在,惩罚私自放贷者,事实上压制
了农村资金的自由流动,影响了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现,排除了
公民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和机会。

因此,农村金融监管监管制度的本质应当是为广大公民融资提供安全保障,而不能简单地排斥或压制资金的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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