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避碰规则“安全航速”的理解
浅谈对避碰规则“安全航速”的理解

论避碰规则“安全航速”的理解船舶在航行途中,没有使用“安全航速”是造成碰撞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根据统计,绝大多数没有使用“安全航速”主要原因是船员对避碰规则没有深入了解“安全航速”的涵义。
“规则”第六条:每一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用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
1 在决定安全航速时,考虑的因素应包括以下几点1.1 对所有船舶(1)能见度情况;(2)通航密度,包括渔船或者任何其他船舶的密集程度;(3)船舶的操纵性能,特别是在当时情况下的冲程和旋回性能;(4)夜间出现的背景亮光,例如来自海岸或船上光线的后向散射;(5)风、浪和流的状况以及靠近航海危险物的情况;(6)吃水与可用水深的关系。
1.2 对备有雷达的船舶,还须考虑(1)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2)所选用的雷达距离标尺带来的任何限制;(3)海况、天气和其他干扰源对雷达探测的影响;(4)在适当距离内,雷达对小船、浮冰和其他漂浮物有探测不到的可能性;(5)雷达探测到的船舶数目、位置和动态;(6)当用雷达测定附近船舶或其他物体的距离时,可能对能见度作出的更确切的估计。
本条规定的用词以及它与其他条文的相对关系都清楚表明,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都要以保持安全航速为先决条件。
当然,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通常需要用缓速行驶,同时,能见度被列为确定安全速度时考虑的所有因素中的第一位。
然而,在能见度不受限制时,也不应当就认为在任何环境中用全速行驶都是正当的,对本条规定中的一些特别的“词”或“句”,我们必须予以正确的理解。
2 关于对本条规定中“每一船舶”的理解:在任何时候,使用安全航速行驶的要求适用于每一船舶。
这对于吃水有限的船舶和一些在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享有高度权的机动性有限的船舶可能具有特殊意义。
当这些船舶附近有其他船舶时,就不能认为因为自己无能力为他船让路,而保持用高速行驶也是正当的。
3 关于对“安全航速”一词的理解:“安全”是相对而言的,要求每艘船舶以合理认为在每个特定环境中安全的速度行驶。
避碰规则的理解及“早让宽让”的做法

避碰规则的理解及“早让宽让”的做法碰撞危险的判断:罗经方位法,舷角(相对方位)判断法,桅灯水平张角判断法,雷达标绘法。
对是否存在碰撞危险有任何怀疑,应假定存在这种危险。
不应当根据不充分的资料作出作出判断,尤其是不充分的雷达资料做出推断避碰行动应积极地、并应及早地进行。
所谓积极地、是操纵者的决心要求:这要求操纵者要有当机立断、干净利落的风格,而不是犹豫不决、谨小慎微。
要培养自己具有雷厉风行、勇敢果断之精神。
所谓及早地之含义:它区别于及时、过迟行动,如及时行动,一船舶在某一时刻采取了行动,恰好避免即将形成的紧迫局面。
如超前采取了行动,紧迫局面不会产生,并且在时间上或空间上还具有一定的余地,则这个行动即为及早行动。
若滞后这一时刻,紧迫局面立即形成或业已形成,即使最后并不一定发生碰撞,但这一行动仍可被视为一种过迟行动。
一般地:在互见中,通常这两船接近到3海里左右,采取行动即为及时行动,若超前行为,即可视为及早的行动,反之即为过迟行动。
在能见度不良区域:通常以与本船构成对遇与交叉态势的来船接近到4-6海里,对正在追越本船的来船,接近到3海里左右,即可认为是采取“及时行动”的时刻,若在这一时刻之前行动,则可视为及早的行动,反之,即为过迟行动。
当然,采取及早行动之时,还应充分注意当时的环境及时其情况。
大幅度行动:航向航速的变动:满足被他船用视觉或雷过观察时容易察觉到。
一般做法:转向一次转足30度以上,甚至60-90度:减速:原来速度的一半以上。
另一个标准:能导致在安全距离上驶过,应避免对航向和航速作一连串小的变动。
安全距离:相对于我们船:在大海上,能见度良好的白天,DCPA不应少于1海里:而在天气恶劣的情况下,DCPA不应少于2海里:当然,这不是一个常数,还应考虑到特殊情况下的更高要求。
船舶航行中,如果都积极实行早让、宽让的良好船艺,事故发生将会大大降低,船舶实行早让,就要求极早发现来船,当发现来船后,要了解来船的动态和我船相对运动状态,及时沟通,了解各自的意图,双方保证在安全距离上通过,分清直航船,让路船的责任,如果沟通不上,我船采取了早让的主动态度,即使对方采取了一些错误的做法,或者没有按照规则去操纵船舶,由于我船已经采取了早让措施,安全距离大,我们再采取相对的安全措施,时间和距离上都会有选择的余地,特别是能见度不良时,由于我轮采取了早让的态度,双方的运动态势显示后就比较明显,宽让是让船中必须做到的,规则中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之安全航速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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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航速
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 性、效率和局限性。” 1、对所有船舶 (1)能见度情况 《规则》第二十三条要求: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航 行,应当发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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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决策增加了难度。 (3)船舶操纵性能 船舶操纵性能包括航向 稳定性能、旋回性能与启、制性 能。 船舶操纵性能因船而异, 掌握船舶操纵性能,是船舶采取 适当而有效避让行动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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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要掌握船舶的旋回性能与制 动性能,即船舶在当时情况下的 旋回要素以及停车与倒车的冲程。 (4)风、浪、流及航道情 况和周围环境 风、浪、流作为影响船 舶的外力因素,都将对船舶操纵 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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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直接影响,也使船舶航速、 航向、船位、纵横倾等运动要素 随之发生改变。 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所 包括的因素十分广泛,除风、浪、 流因素外,还包括航道尺度、航 行标志、危险物分布、天气、能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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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船舶会遇态势等因素。 2、对备有可使用雷达的 船舶、还应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 效率、局限性 在决定安全航速时,充 分考虑雷达设备的效率、特性和 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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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全航速,加强瞭望,并按 规定发出声响信号。”“除已判 定不存在碰撞危险外,应当将航 速减到能维持其航向操纵的最低 速度。” (2)通航密度情况 通航密度是指单位面积 水域中船舶的密度。水域密度越
避碰规则及分析

四、锚与锚泊
2.锚抓力与出链长度 根据试验,当底质为泥沙时,锚的抓力于 链长、水深的关系如下表
出链长度/水深 抓力/锚在空气中的重量 1.5 0.66 2.0 1.01 2.5 1.39 3.0 1.74 3.5 2.09
四、锚与锚泊
单锚泊抓力 单锚泊时的锚抓力可用下式表达: P=Pa+Pc=λwa+λwcl
船舶操纵和避碰规则
主讲:苏维顺 厦门海事局
一、船舶操纵性能
1.船舶操纵性 (1)船舶操纵性 船舶能保持或改变航向、航速和位置的性能称为船舶 操纵性。 操纵性包括航向稳定性、回转性、转首性等。 (2)航向稳定性 保持原来航向的能力,称为航向稳定性。 (3)回转性和转首性 回转性是指船舶经操舵后,船舶改变原航向作圆弧 运动的性能。 转首性指船舶回转初期对舵的反应能力。
中国与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57年接受1948年规则,但对国际海 上避碰有关非机动船舶的规定作了保留, 并于1958年8月1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 国非机动船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同 样对60、72年规则作了相同的保留。
六、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概要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分为五章38条和 四个附录其内容结构为:
锚的种类 通常锚泊时抓力系数 霍尔锚 4 斯贝克锚 4~6 波尔锚 7~11 AC-14型 7~11
链的抓力系数 砂底-0.75 泥底-0.6
T0
四、锚与锚泊
l
y
s
单锚泊出链长度 (1)悬垂链长S; (2)卧底链长L;
S =
Y (Y +
2T0 ) W c
T0 − λ a w a L≥ λ cW c
一、船舶操纵性能
4.船舶回转圈及其几何要素 (1)回转圈 在转舵后,船舶重心的运动轨 迹曲线称为回转圈。 (2)回转圈几何要素 偏距Kk 进距Ad 横距Tr 旋回初径Dr 回转直径D 相对回转直径D/L
避碰规则学习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2013年3月18日,惊闻公司XX轮在宁波出港时与一黄沙船发生碰撞,海务经理朱船长在第一时间发布了《关于加强雾航安全的要求》,要求组织船员学习公司体系文件《船舶雾航安全制度》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4月26日公司向各轮下发了《关于“博多”轮碰撞事故的通报》,要求各轮集体学习避碰规则以及SMS文件相应规定。
我轮船长在两次全体船员收文学习的会议上集体学习了公司的文件精神,会后船长组织驾驶员再次重点学习公司体系文件《船舶雾航安全制度》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要求各驾驶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警惕,防微杜渐,任何时候都应谨慎驾驶。
以下是我轮两次学习公司文件要求及船长、各驾驶员在船工作经历的心得体会。
一、熟悉并理解《规则》作为船长及驾驶员必须熟悉《规则》,对规则的理解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重在理解《规则》的精神。
《规则》规定:能见度小于5海里时《规则》第十九条开始适用,公司体系文件中《船舶雾航安全制度》第4.3.3要求:当能见度3-5海里时即认为是能见度不良,应处于雾航的戒备状态,当能见度小于3海里时即认为是严重能见度不良,值班驾驶员应立即叫船长上驾驶台。
《规则》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每一船舶应以适合当时能见度不良的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行驶,机动船应将机器作好随时操纵的准备。
所谓安全航速,并不是一个确定数值,而是结合当时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等并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在适合当时环境的情况的距离内把船停住的速度。
能见度不良时驾驶员应首先利用AIS、雷达、ARPA等助航仪器对船舶周围环境充分了解,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助航仪器的局限性,因此不应当根据不充分的雷达观测信息作出推断。
其次,应对船舶的操纵性能包括船舶的回旋性能、航向稳定性能和停船性能有所了解,以便采取适当而有效的行动。
规则第十九条第四款的“两个避免”:(1)处对被追越船外,对正横前的船舶采取向左转向(2)对正横或正横后的船舶采取朝着它转向是能见度不良行动规则的精髓所在,因此,无论来船在本船的右正横前还是左正横前以及在正前方本船均应向右转向避让,对右正横或右正横以后的来船应采取向左转向避让,对左正横或左正横以后的来船应采取向右转向避让。
船舶安全航速探讨

船舶安全航速探讨张诗永(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福州350007)摘要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有关“安全航速”的规定,认为影响安全航速的一些因素包括:船舶的操纵性能、能见度、船舶密度、风、浪、流等。
通过驾驶员海上对安全航速运用的实例,表明安全航速是个变量,在实践中应依据具体条件灵活应用。
关键词船舶安全航速避碰规则影响因素1 对安全航速的理解1972年《国际海上避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六条规定,每一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采取适当而又有效的避让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内把船停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七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船舶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够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防止碰撞。
从《规则》可以看出,船舶在航行中所采用的速度是否安全是以能否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防止发生碰撞为前提的,而在某种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下采取何种安全航速,则没有定量的要求。
这就需要船舶驾驶员在航行中正确地分析所处环境,准确地判断周围船舶的动态,及时调整航速,确保航行安全。
在船舶事故中,安全航速是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很多事故都与船舶未遵守安全航速的规定有关,有时它还是主导因素。
举例来说,印度尼西亚的河道急弯处常有碰撞事故发生,原因是河道的大曲度使得船舶在很近的距离上才能处互见中,等到发现来船时由于未使用安全航速而无法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内把船停住。
再如日本内海一些窄航道,弯处水流急,如果船舶航速过慢,就有可能失去舵效或出现舵效迟缓,以致于无法控制船舶采取及时有效的避让行动,此时这个慢速度也不属安全航速。
因此,作为驾驶员应根据船舶自身的性能,综合考虑船舶所处的周围环境,及时调整航速使之始终处于安全航速状态。
总之,“当快则快,当慢则慢”,这便是对安全航速正确的辨证理解。
2 影响安全航速的因素船舶安全行驶的航速,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这些因素包括船舶操纵性、能见度、船舶密度、风浪流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之安全航速

安全航速
乐山市地方海事局演示文档模板 Nhomakorabea二、决定安全航速应考虑的 因素 《规则》第七条(二)款规定: “船舶决定安全航速时,应当考 虑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 性能、风、浪、流及航道情况和 周围环境主要因素;使用雷达的 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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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 效率和局限性。” 1、对所有船舶 (1)能见度情况 《规则》第二十三条要求: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航 行,应当发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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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航速
的避让行动,防止碰撞。 一、安全航速的含义和适用 范围 1、“安全航速”的含义 什么是“安全航速”?《规 则》没有明确定义,也没有作出 任何“量”的规定。事实上任何 量的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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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都是不切实实际的。因为船 舶航行所处的当时环境和情况因 素的变化,决定了确定安全航速 大小的变化,所以安全航速应具 备以下三个条件和性质: 经常性—能在任何时候均应 保持安全航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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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的航速就是安全航速”。 (1)能够采取有效的避让行 动 船速的高低对船舶能否采取 有效的避让行动有直接的影响。 如果船舶速度过高,发现他船后 则有可能在时间上来不及对当时 会遇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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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和判断;如果船舶速度过低, 船舶转向效果差,甚至无法维持 其航向的操纵能力,则有可能失 去对船舶的有效控制,这对船舶 避让是十分的。因此,船速应控 制在有利于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 的程度,以便所采取的避让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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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决策增加了难度。 (3)船舶操纵性能 船舶操纵性能包括航向稳定 性能、旋回性能与启、制性能。 船舶操纵性能因船而异,掌 握船舶操纵性能,是船舶采取适 当而有效避让行动的基本前提,
安全航速避碰与信号内河避碰规则

安全航速避碰与信号内河避碰规则安全航速是指为了保证船舶航行安全而规定的航行速度。
船舶在不同情况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航速,确保航行安全。
以下是有关安全航速、避碰与信号、内河避碰规则的详细说明:一、安全航速安全航速是根据航行条件和船舶性能等因素确定的,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航道条件:根据航道的深度、宽度、弯曲度和水流等情况来决定航行速度。
若航道狭窄、有浅滩、弯曲度大或者水流急,则需要降低航速,以防止船舶搁浅或发生碰撞。
2.能见度:能见度是安全航速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能见度较差的情况下,船舶需要减速航行,保持足够的反应时间。
3.天气条件:不同的天气情况对航行有不同的影响。
在大风、大浪或暴雨等恶劣天气下,船舶需要减速航行,避免发生意外。
4.船舶类型:不同类型的船舶有不同的安全航速要求。
船舶的航行性能、操作特点以及装载状况都会对航行速度产生影响。
二、避碰与信号避碰是指船舶之间或者与其他障碍物之间进行避免碰撞的行动。
航行中的船舶需要通过信号、规则和注意力等方式来进行避碰。
1.船舶避碰规则: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国际上普遍遵循的规则,对海上避碰有详细的规定。
根据这些规则,当两艘船舶相遇时,需要确定是哪一艘船有避让责任,并采取相应的行动避免碰撞。
2.船舶信号:船舶在航行中使用各种信号来传达信息,以确保船舶之间的通信和避碰。
例如,灯光信号、声音信号、无线电通信等。
3.注意力:船舶航行时需要船员保持高度集中的注意力,时刻观察周围环境,保持与其他船舶和障碍物的安全距离。
内河避碰规则是指内河航行中需要遵循的避碰规则。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规定,内河避碰规则可能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内河避碰规则:1.在狭窄的水道中,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避免碰撞。
2.在水道的弯道中,特别是有限视距的情况下,船舶应当减速航行,确保能够及时停止或改变航向。
3.内河航道会有很多其他的船只、浮标、桥梁等障碍物,船舶需要保持警惕,避免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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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航行途中,没有使用“安全航速”是造成碰撞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根据统计,绝大多数没有使用“安全航速”的主要原因是船员没有深刻理解避碰规则中有关“安全航速”的涵义。
“规则”第六条:每一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用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
1 在决定安全航速时,考虑的因素中应包括下列各点
1.1 对所有船舶(1)能见度情况;(2)通航密度,包括渔船或者任何其他船舶的密集程度;(3)船舶的操纵性能,特别是在当时情况下的冲程和旋回性能;(4)夜间出现的背景亮光,诸如来自岸上的灯光或本船灯光的反向散射;(5)风、浪和流的状况以及靠近航海危险物的情况;(6)吃水与可用水深的关系。
1.2 对备有雷达的船舶,还须考虑(1)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2)所选用的雷达距离标尺带来的任何限制;(3)海况、天气和其他干扰源对雷达探测的影响;(4)在适当距离内,雷达对小船、浮冰和其他漂浮物有探测不到的可能性;(5)雷达探测到的船舶数目、位置和动态;(6)当用雷达测定附近船舶或其他物体的距离时,可能对能见度作出的更确切的估计。
本条规定的用词以及它与其他条文的相对关系都清楚表明,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都要以保持安全航速为先决条件。
当然,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通常需要用缓速行驶,同时能见度情况在决定安全航速时被列为在所有考虑的诸因素中第一位。
然而,在能见度不受限制时,也不应当就认为在任何环境中用全速行驶都是正当的,对本条规定中的一些特别的“词”或“句”,我
们必须予以正确的理解。
2 关于对本条规定中“每一船舶”的理解:在任何时候,使用安全航速行驶的要求适用于每一船舶。
这点对于在能见度良好情况中享有高度权利的吃水受限的船舶和某些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也许具有特殊意义。
当这些船舶附近有其他船舶时,就不能认为因为自己无能力为他船让路,而保持用高速行驶也是正当的。
3 关于对“安全航速”一词的理解:“安全”是相对而言的,要求每一艘船在各个特定环境中能以一个可以被合理地认为是安全的速度行驶。
如果一船发生碰撞,也并不一定因为该船一开始就用了一个不安全的速度行驶所致。
在能见度良好情况下,碰撞往往是由于了望不好,或在发觉来船后采取了错误行动的结果,而不一定是因
为一开始就用了高速行驶的关系。
4 关于对“在任何时候”的理解:为在任何时候都能保持安全航速行驶,船舶应对各种环境和情况的变化不断作出估计,任何必要的变速都必须立即采用。
值班驾驶
员在使用车钟之前,十分重要的是不应由自己和船长联系,因为由此引起的耽搁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
IMO在有关值班的建议中指出:“值班驾驶员应当牢记主机在由他指挥,遇有需要时,即应毫不犹豫果断使用。
然而在可能的情况下,也应当及时通知所拟改变的车速。
”使用雷达的船舶,如果在能见度不良的开敞水域时,雷达信息显示必须进行减速时,而该船确能迅速采取行动使速度下降,那么该船所用的这
一较高速度可认为原先就是安全速度。
5 关于对“适当而有效的行动”的理解:船舶往往因行驶的速度太高,或在某些情况下因行驶的速度太低而可能无法采取适当而有效的行动。
例如,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一艘不备有可使用的雷达的船舶,当看到他船时,往往因行驶的速度太高而元法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或者,一艘使用雷达的船舶,在测到他船时,尤其在测到小船后,往往因行驶的速度太高而不能作出恰当的估计。
在另一方面,船舶在某种情况下,将航速减低到使操纵失去舵效的程度也往往是危险的做法。
6 关于对“应该考虑的诸因素”的理解
6.1 对所有船舶:大多数因素对航海人员来说一般都是能自明的,其中能见度情况显而易见地极为重要。
规则第十九条要求机动船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应将机器做好随时操纵的准备,同时要求每一船舶在听到他船雾号显示在本船的正横前,或者与正横前的他船不能避免紧迫局面而存在碰撞危险时,应将航速减到能维持其航向的最小速度。
因此,这一规定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对安全航速的数值又作了
进一步的限制。
现在许多船舶都已具有冲程和旋回圈资料,希望船舶驾驶员均能熟悉本船的操纵特性。
一般从全速前进改用全速停车到停住所驶过的距离,取决于航速、排水量、机型等等,往往在5至15倍船长之间。
船舶的操纵性能应结合当时存在的条件一起考虑。
一艘因本身的工作性质使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在通航密度很高的地区或当驶近一艘速度较低的船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用高速行驶可能是不适当的,因素中提到吃水,是为了考虑到由于邻近区域的浅水造成船舶在操纵水域上可能遭到的限制或浅水效应,诸如船头晃动、岸吸和船吸等。
这些限制和效应通常可以用
减速来加以消除或减小。
6.2 对“备有可使用的雷达的船舶”:从这一条规定的整个内容可明显地看出,“可使用的雷达”(operational radar)一词,就是指当时在使用着的雷达。
但对使用着的雷达,除用来决定安全航速外,还应当懂得,既要求用来保持正规的了望,又要
求用来断定碰撞危险,这当然要以雷达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为前提。
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一艘正确使用雷达的船舶,其行驶速度高于另一艘没有雷达的船舶所容许的行驶速度,这通常被认为是正当的,但通常也不能以在能见度良好情况下被认为
是安全的那种速度行驶。
6.2.1 对“可供船上使用的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的理解。
目前可供船上使用的雷达设备,由于选择范围广,从用于小船的较小型廉价设备,一直到装备于某些较大型船舶上的ARPA雷达系统。
但即使是最有效率的设备,也不能可完全代替人的眼睛。
雷达对小物标还可能探测不到;他船所作的转向在雷达屏幕上通常也不太容易察觉;而且使用雷达方位比罗经目测方位还更有可能导致对碰撞危险作出错误的估计。
不过,使用雷达在能见度良好情况下,也还是具有某些优点,诸如定出距离,预报出两船的最近会遇距离和评估所拟订的避碰操纵方案的有效性。
雷达设备用于探测他船的存在和断定是否存在有碰撞危险的效能,显然与雷达观测人员的能力和使用方法有关系。
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偶尔去看一下雷达荧光屏,很难作为正当使用雷达的依据而去肯定此时采用高速行驶是正当的,雷达应予适当的调整,使各个控钮都能按需要达到最佳效果。
如果怀疑或已知出现了雷达阴影扇形区或盲区,船舶应当定时短暂变换航向加以碓定。
6.2.2 对“距离标尺”的理解:雷达上能予使用的每一距离标尺都可能带有局限性。
当使用远距离标尺时,物标的清晰度和分辨能力即减弱,小物标就不太可能被探测到;而使用近距离标尺时,物标就不能及早被探测到,在附近有几艘船时,观测人员也不能获得对全局的估计。
因此,航海人员应当选用对当时环境最合适的距离标尺,但距离标尺还应当作定时变换。
当危险物标处在近距离时,标尺不应当再作变换。
当船上有两个雷达显示器可用并正在使用时,在每个显示器上分别选用一个不同的距离标尺,这样可以避免对距离标尺作必要的变换。
6.2.3 对“干扰”的理解:正确使用雷达的各个控钮,在正常情况下,应当能使船的回波从海浪和雨雪干扰中区分出来,但这种干扰有时会相当严重,以致大型物标甚至也可能被淹没掉。
当有这种回波干扰存在时,特别是小船回波最有可能探测不到。
因此,当船舶航行在小船有可能出没的海区时,都应当将航速减到能足以使
本船在能见距离内完全停住的速度行驶。
6.2.4 对“探测到的船舶数目、位置和动态”的理解:在决定安全航速时,航海人员必须考虑到本船周围的交通情况。
尽管现在已有的雷达设备具有提供这方面信
息的能力,但雷达显示器上显示的物标数愈多,断定碰撞危险和估计可能操纵的效果却往往愈困难。
测到在正前方或在船首前小角度方向上以相对航向驶来的船舶对本船构成的威胁,显然比观察到从正横后以较慢的接近速度驶来的船舶更大。
在有分道通航制的地区,船舶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沿着该航道的船舶总流向行驶时,如把航速减得非常低,就会发觉这是一种危险的做法,因为这样做会造成本船经常被他船追越并以很近的距离驶过。
但若为了与他船在通航分道内用高速保持齐步前进,那也不一定是正当的。
船舶必须考虑到在通航分道内还有遇到横越船和小船的
可能性。
6.2.5 对“能见度的估计”的理解:当认为雾或霾可能发生时,应当把雷达打开使用。
利用他船或航行标志从视觉初次看到或从视觉中消失来观测雷达距离,也许能断定当时的能见度程度。
夜间,在正常的视觉距离内,接收到了一船的强回波信号而未看到该船的号灯时,表示当时大概有雾。
以上是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对规则“安全航速”条款的一些体会和理解。
希望航海人员能不断从实践中总结经验,丰富对规则各条的理解,减少和避免碰撞事故的发
生,保证航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