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重点产业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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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苏财规〔2019〕14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9〕14号各市、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省有关部门:为推动我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优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2月31日附件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建设,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划、政府引导、分级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职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重点评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12.31•【文号】财教〔2019〕25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19年12月31日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以下简称提升计划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等政策进行调整。

第三条提升计划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2020-2022年,提升计划资金重点支持:(一)支持各地巩固和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支持各地开展高职院校“1+X”证书制度试点以及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等。

(二)支持各地在优化布局结构的基础上,改扩建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校舍、实验实训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推动建立完善中职学校生均拨款制度,进一步提高中职学校生均拨款水平;支持中职学校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

(三)支持各地加强“双师型”专任教师和“1+X”师资培养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兼职教师岗位,优化教师队伍人员结构。

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整合和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用于支持保障粮食生产发展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和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发展质量、效益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农(渔)民持续稳定增收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其中用于配套中央资金的,按照中央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到期后,省农业农村厅对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及相关支持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管理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按照“目标清晰、重点突出,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研究制定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相关规划计划、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专项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督促、监督检查资金任务落地落实等。

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部门、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规定全面负责目标任务落实、资金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明确资金项目管理具体职责分工和程序流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体系,确保项目资金管理有章可循。

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9〕56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制造业产业结构优化、加速壮大新动能、增强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提高智能制造和绿色发展水平等工作。

第三条管理职责专项资金由经信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监督。

市经信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确定项目奖励(补助)金额,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式,明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分配因素,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并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方案和项目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指导有关部门绩效管理等工作。

各区县(市)经信部门要会同各区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库,制订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上报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条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规范、突出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审计。

第二章支持范围、对象和方式第五条支持范围(一)打造“246”万千亿高能级产业体系。

聚焦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产业链关键环节强链补链延链重点项目、重点产业协同创新产业化项目、关键核心技术或替代进口产业化项目、工业强基工程关键项目;打造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制造业单项冠军之城;推进集成电路产业、新能源汽车、光伏产业发展;加强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5G、区块链等前沿产业培育;加大对领军企业、关键技术、重点平台、薄弱环节等方面精准支持;引进、培育大企业、大平台、大项目。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公布日期】2019.07.02•【字号】吉财党政〔2019〕522号•【施行日期】2019.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党政〔2019〕522号各市(州)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和规范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程序的通知》(吉政函[2018]72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618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2019年7月2日附件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全省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程序的通知》(吉政函[2018]72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6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12•【字号】市政发〔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9〕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12日西安市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为规范市级财政资金分配决策,推进财政资金分配公开透明,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省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市级财政资金包括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市对区县(开发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新增政府债券资金。

第二条财政资金分配决策应遵循的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财政资金分配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决策程序,确保资金分配合理、安全。

(二)集体决策原则。

财政预算编制、调整以及资金分配,坚持集体决策,依法依规按程序审批。

(三)公开透明原则。

除涉密事项外,财政资金分配决策结果向社会公开,强化监督。

第二章政府预算编制及审批第三条市财政部门根据中省市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以及确定的重大事项,结合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实际情况和市级部门申报需求,统筹财力,编制年度预算盘子,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依据市委、市政府审定的预算盘子,编制全市和市级预算安排意见,形成政府预算和市本级部门预算草案,提交市人代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部门预算资金分配管理第五条年度预算安排时,市级部门预算中工资福利和运转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供养人员数量、政策标准、公用经费定额等,据实安排。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部分财力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9〕3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部分财力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9〕3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部分财力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部分财力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2019年山东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2019年山东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山东省均衡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9年9月25日2019年山东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县乡财政保障能力,切实兜牢县级“三保”底线,推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14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预算收支管理做好县级“三保”工作的通知》(财预〔2019〕128号)以及《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以市为单位统筹推进县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结合中央补助设立,主要用于支持县乡政府提高财政保障能力,引导各市推进县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统一规范、公开透明、保障基本、促进均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为财政困难县补助、推进县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奖励、县级绩效奖励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特殊事项补助资金。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支持社会工作服务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支持社会工作服务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支持社会工作服务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渝民〔2019〕101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支持社会工作服务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相关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相关单位:现将《2019年支持社会工作服务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印发你们,请按要求做好2019年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社会工作服务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市民政局2019年9月30日2019年支持社会工作服务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民政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9〕22号)、《支持社会工作服务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渝财社〔2017〕56号)和《重庆市民政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渝民发〔2019〕5号)要求,现制定2019年支持社会工作服务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一、分配原则从2019年起,支持社会工作服务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

主要因素为中央、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市民政局当前工作重点,民政部确定的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示范单位,市级社会工作服务创新创业基地,参考各区县(自治县)社会工作管理力量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数量、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数量、社会工作室(站)数量、社会工作岗位数量、服务能力和以往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

二、补助范围(一)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1.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主要任务:选派市级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对口帮扶贵州和市内10个区县(自治县),培育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推动村(社区)社会工作室(站)建设,培养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指导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2.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计划(“三区”计划)主要任务: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9年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民〔2019〕56号)和《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公布重庆市2019年“三区”计划项目派出单位及选派人员名单的通知》(渝民办〔2019〕84号)规定,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服务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为受援区县(自治县)选派5名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建立村(社区)社会工作室(站),以特殊困难群众为重点,开展扶贫社会工作服务,为当地培养至少2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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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重点产业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提高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吉林省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2017〕51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支持方向
全面落实《中国制造2025吉林实施纲要》和《吉林省工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2017-2020年)》,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培育制造业发展新动能,促进工业经济稳定运行,2019年采用因素法分配的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以下方向。

(一)工业转型升级
1.传统产业升级改造:支持传统产业、优势产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优化产品结构、提升装备水平、促进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项目。

2.新动能产业培育:支持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卫星及通用航空、精密仪器与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等新动能企业成长项目。

3.企业技术创新:支持新产品规模化推进、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提升、制造业质量品牌提升、产
业公共技术研发中心服务企业、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协同创新等项目。

4.企业管理创新: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和民营企业管理手段创新、企业组织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品牌管理创新的项目。

5.信息化推进建设: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项目,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制造模式创新项目,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密码安全可靠应用项目。

6.碳纤维产业发展:支持碳纤维原丝生产及产业化项目、碳纤维加工项目、碳纤维复合材料研发应用项目。

7.特色工业园区发展:支持特色工业园区建设省级以上研发机构、信息化、创业创新、金融服务、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支持园区建设污水处理中心、喷涂中心等项目,以及适度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8.危化品搬迁:支持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降低安全环境风险,实现转型升级。

重点支持列入全省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计划的危化品生产企业。

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可优先支持危化品搬迁改造项目。

(二)落实全省工业稳增长政策措施
落实《关于稳定当前工业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吉工信办联〔2017〕24号)文件要求,支持以下方向:
1.支持重点企业稳定增长: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重点工业企业,给予年度新增贷
款利息不超过50%比例的贴息支持。

2.支持重点企业脱困:对成功实现扭亏为盈且2018年净增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一企一策”给予适当的财政奖补等政策支持。

3.加快推进项目达产见效:对2018年1-9月期间投产且取得20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的工业企业(项目)予以奖补支持。

各地区稳增长资金优先用于落实全省工业稳增长政策措施,此外,对2018年全省稳增长重点企业,也可视情况予以支持。

二、分配额度及对象
2019年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资金额度为32304万元,其中17904万元用于支持重点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建设,6800万元用于支持工业经济稳增长企业(项目)建设,6600万元用于支持工业企业达产见效项目,1000万元用于特殊因素分配。

分配对象为各市(州)、县(市)及长白山管委会。

三、分配因素选取和数据来源
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选取与资金使用方向具有较强相关性、突出政策导向的可以量化的客观因素。

2019年选取以下因素:
1.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反映各地区2017年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权重35%,以各地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2.规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反映各地区2017年工业经济规模,权重为35%,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3.规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反映各地区2017年对全省工业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及本地区经济增长情况与其它县(市)间的差异度,权重为10%,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4.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反应各地区2017年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权重为20%,以第三方评价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准。

5.特殊因素:重点发展碳纤维产业,支持国家级碳纤维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

四、计算方法
N=M ×P/100+M'×P'/100
N :按照因素法应分配某地区的财政专项资金额度 M :按因素法分配的转型升级和工业稳增长专项资金额度(24704万元)
M ':按因素法分配的工业项目达产见效资金额度(6600万元)
P :相关因素加权计算后某地区所得分数
P=A ×35+B ×35+C ×10+D ×20
P ':相关因素加权计算后某地区投产达效项目所得分数
%
30%70' P )
(1)
(1)()(⨯+⨯=∑∑效项目数量本地区符合条件投产达效项目数量本地区符合条件投产达目地区得分有符合工业达产见效项目地区得分有符合工业达产见效项P P P P
A=某地区2017年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数÷2017年各地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数之和;
B=某地区2017年规模以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2017年各
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之和;

=
同比增速最低值
全省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最高值全省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最低值全省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地区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最低值全省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最高值全省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最低值全省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地区工业主营业务收入-—某-
—某C
D=某地区2017年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得分÷2017年各地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得分之和;
P 1=某地区2018年1-9月符合条件投产达效项目数量÷2018年1-9月各地区符合条件投产达效项目数量之和。

计算说明:
1.利用主营业务收入增速因素计算得分时,增速为负的地区不参与计算,对应地区C 项得分为0;其它地区依照公式计算,其中全省各地区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最低值取0。

2.双辽市、梨树县、伊通县因2017年未获得因素法资金支持,计算得分时不考虑绩效评价因素,所得分数按权重调整为百分制。

3.2019年专项资金因素法各地最低支持额度为100万元,各因素计算后拟分配额度不足100万元地区,调整为100万元;地级市(除长白山管委会外)最低支持额度为500万元,各因素计算后拟分配额度不足500万元的地级市,调整为500万元,其它地区实际分配金额按调整后比重重新计算。

附表:2019年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明细
2019年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因素法分配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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