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
中国儿科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

中国儿科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原创2016-08-31略儿科空间儿科空间cmachild传播儿科学术资讯本文原载于中华儿科杂志, 2016,54(02) 超说明书用药(off–label use of drugs)是指药物的应用超出了国家药监部门认可的生产厂家提供的药品说明书界定范围,包括超出了适用年龄、剂量、剂型、给药途径或适应证等。
但是"超说明书用药"并不意味着不合理用药、违法用药或试验性用药[1],通常是经过广泛临床观察,并且有文献和循证医学证据支持的。
在儿科领域,超说明书用药面临一定风险和法律问题。
中华医学会儿科学分会临床药理学组经过组内各儿科亚专业医师和组外多位儿科临床药师的集体讨论,经过2年的撰写及修改,形成此共识,以期提高广大儿科临床医生对超说明书用药的认识,建立用药规范化流程,并推进各方力量规避超说明书用药的潜在风险。
目前尚缺乏国内儿科超说明书用药的整体数据。
来自国内三级甲等儿童医院的数据显示,超说明书用药在门诊及住院患儿均为普遍现象,住院患儿更为突出[2,3]。
来自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门诊数据显示:抽取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门诊处方10 716张,分析处方用药医嘱23 909条,涉及药品451种。
按处方数、用药医嘱数、药品总数、基本药物数以及非处方药(OTC)药品数计,超说明书用药发生率分别为53.0%、29.6%、65.0%、67.0%及79.8%。
其中超说明书用药发生率居前3位的年龄段为幼儿期(29.8%)、学龄前期(29.5%)和婴儿期(29.2%)。
超说明书用药类型主要包括:无儿童用法、用量和信息(61.7%),给药频次(12.8%)和剂量(11.1%)[4]。
对国内外门诊及住院儿童超说明书用药现状的系统评价显示[5,6],(1)门诊超说明书用药发生率: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率高于初级医疗机构,分别为26.0%、19.5%;新生儿、婴儿和青少年高于其他年龄组儿童;在药品种类中,呼吸系统用药、全身用抗感染药、感觉器官和皮肤用药的超说明书使用最常见;"无儿童用药信息"的超说明书用药和超年龄用药较常见。
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及点评

药评中心[gcplive]:超说明书用药是违法的,这是目前最大的共识。
“专家共识”,只能限制和规范超说明书用药行为,并不能免除医疗机构、医生和药师,在超说明书用药所造成的医疗纠纷中的责任!一是,因为《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迄今为止没有对“超说明书用药”这一行为进行规定。
二是,因为《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中涉及的有关条款原则上都不支持超说明书用药。
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推荐意见——中国药理学会治疗药物监测研究专业委员会药品风险管理学组一、超说明书用药目的只能是为了患者利益临床诊疗过程中,无其他合理的可替代药物治疗方案时,为了患者的利益选择超说明书用药,而不是以试验、研究或其它关乎医师自身利益为目的的使用。
为了保护药品的知识产权,超说明书用药应当限于无合理可替代药品的前提下,如果市场存在可替代药品,应当优先选择该药品,而不应当超说明书用药二、权衡利弊,保障患者利益最大化超说明书用药时,必须充分考虑药品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等,权衡患者获得的利益和可能带来的风险,保证该药物治疗方案是最佳方案,以保障患者利益最大化。
三、有合理的医学证据支持超说明书用药必须有充分的文献报道、循证医学研究结果等证据支持。
具体证据及推荐强度分以下5个等级。
1.证据可靠,可使用级:(1)相同通用名称药品的国外或国内药品说明书标注的用法;(2)国内外医学和药学学术机构发布指南认可的超说明书用药;(3)经系统评价或Meta分析、多中心大样本随机对照试验证实的超说明书用药。
2.证据可靠性较高,建议使用级:(1)国内外权威医学专著已经收载的超说明书用药;(2)单个大样本的随机对照试验证实的超说明书用药。
3.证据有一定的可靠性,可以采用级:设有对照,但未用随机方法分组研究证实的超说明书用药。
4.证据可靠性较差,可供参考:(1)无对照的病例观察;(2)教科书收载的超说明书用药。
医疗机构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管理专家共识_

医疗机构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管理专家共识_医疗机构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管理专家共识一、引言1.1 背景和目的医疗机构在使用超药品时需要准确、规范的用药管理。
为此,本共识旨在提供医疗机构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管理的指导原则和操作建议,以确保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1.2 适用范围本共识适用于医疗机构内对超药品的使用和管理。
二、定义和缩写2.1 定义(在此定义医疗机构、超药品等相关术语)2.2 缩写(在此列出常用的缩写及其全称)三、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管理的原则3.1 安全性原则3.1.1 严格遵守超药品说明书的使用方法、适应症、禁忌症等要求3.1.2 对超药品的使用应按照医疗机构内部的规定和制度进行管理,并建立监测和反馈机制3.1.3 报告和处理超药品使用中的不良反应和药物事件3.2 有效性原则3.2.1 根据超药品的适应症,合理选用超药品3.2.2 严格控制超药品的使用适应症,避免滥用和误用3.2.3 提高医务人员对超药品的知识和技能,确保正确使用超药品四、医疗机构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管理的操作建议4.1 采购和储存4.1.1 根据超药品的质量要求,选择合格的供应商采购超药品4.1.2 超药品的储存条件应符合超药品说明书的要求,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记录4.2 配置和分发4.2.1 配置超药品时,应保证超药品的完整性和正确性4.2.2 分发超药品时,应建立明确的分发流程和记录机制4.3 使用和管理4.3.1 医疗机构应建立超药品使用的规范和制度4.3.2 医务人员应接受超药品使用和管理方面的培训和教育4.3.3 医务人员在使用超药品时应严格按照超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行事4.3.4 医疗机构应建立超药品使用监测和反馈机制4.3.5 医务人员应及时报告和处理超药品使用中的不良反应和药物事件五、附件(在此列出相关的附件文件)六、法律名词及注释(在此列出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本文档结束)。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中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专家共识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中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专家共识(广东省药学会2019年5月10日发布)1 概述随着人类疾病谱不断变迁和现代医药学持续发展,目前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以下简称“超说明书用药”)在世界范围内已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在普通成人用药中超说明书用药占7.5%~40%[1]。
在孕妇、儿童等特殊用药对象中更为常见。
英国一项来自利物浦妇女医院的研究显示,该院孕妇用药中58%的药品和55%的处方属于孕妇慎用或禁用,其中,有16%的药品和10%的处方属于高危超说明书用药[2]。
欧洲一项来自5个国家(英国、瑞典、德国、意大利、荷兰)各1所医院的儿科用药调查显示,46%的处方属于超说明书用药;儿童患者中超说明书用药高达67%[3]。
对某些特殊药物,如抗肿瘤药、抗精神病药超说明书使用较为频繁,有报告称5种使用最广泛的抗肿瘤药物的处方中有50%都是超说明书用药[4],而对于使用抗精神病药的患者,57.6%为超说明书用药[5]。
合理的超说明书用药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患者疾病治愈并推动现代医药学发展,但同时若不对此现象加以严格监管和规范,其潜在的危害不容忽视。
由超说明书用药引发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近些年不时见诸报端,引起了医疗界、法律界和广大民众的关注。
目前从法院判决的有关超说明书用药的诉讼案例中,患者主张医方赔偿的主要案由除了药品不良反应带给患者的医疗损害以外,医方在超说明书用药的同时未对患者进行充分的知情告知、侵害患方知情同意权也是患方起诉医院赔偿的常见原因之一。
1.1 超说明书用药的概念超说明书用药也称未注册用法(off-label uses,unlabeled uses,out of label usage or outside of labeling),其内容包括超适应证、超剂量、超疗程、超适应人群及改变说明书中规定的用药途径与用药间隔时间等[6-7]。
药品说明书是经过严格的临床试验,并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具有重要法律地位的用药依据。
临床重症与药学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

临床重症与药学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广东省药学会2020年5月28日发布)药品说明书是临床医师开立药物的主要依据。
但随着循证医学的日益发展,药物临床试验周期长,药品说明书更新慢等问题使许多药品说明书中的使用适应证、用量及用法远远落于临床实际应用。
药物治疗是抢救重症患者必不可少的重要治疗手段。
而重症患者是一个特殊群体,疾病谱涉及多个学科,病情危重复杂,常合并多器官功能损害,甚至需要使用体外生命支持设备。
上述多种复杂因素均导致重症患者体内药物的分布、代谢、治疗反应等与普通患者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临床上许多药品说明书的用法及用量依据主要来自于以普通患者为主要研究对象的药物临床试验。
在重症患者治疗时按照普通患者的用药方式进行治疗,常常难以保证疗效。
以抗菌药物为例,有文献报道,19%~43%成人重症患者抗菌药物使用为超说明书用药。
因此,在重症患者诊治过程中,超说明书用药常常无法避免。
其实,超说明书用药不仅在重症患者中常见,在其他学科也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风湿性疾病、儿科疾病、肿瘤性疾病等均在各专科领域中发表了多个相关超说明书用药的专家共识。
目前我国关于超说明书用药的法规不健全,临床医师选择超说明书用药承担的风险更大。
因此本共识的宗旨在于提供常用且有参考价值的药品超说明书使用循证医学证据,不涉及超说明书用药审批程序等。
临床医师应该时刻评估重症患者的获益及风险,在遵循国家、地方政府及医院有关法规前提下,参考本专家共识的意见进行个体化治疗。
需要强调的是,按照常规说明书可获得较好疗效时,应尽量避免超说明书用药。
超说明书用药又称“药品说明书外用法”、“药品未注册用法”,是指药品使用的适应证、剂量、疗程、途径或人群等未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记载范围内的用法。
本专家共识根据目前循证医学证据,对临床常用重症治疗的常用药物的超说明书用法进行部分总结。
本共识收录药品标准参考《2019广东省药学会超说明书用药目录》的收录标准[1],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美国、欧洲、日本说明书收录;(2)《中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临床诊疗指南》(中华医学会著,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收录;(3)国际主流指南或共识收录;(4)Micromedex®有效性、推荐等级在Ⅱb、证据等级B级或以上;(5)本专业SCI的Ⅰ区期刊发表的RCT研究。
医疗机构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管理专家共识

医疗机构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管理专家共识引言随着医疗技术和药物研发的不断进步,医疗机构对于药品的使用和管理也变得更加复杂。
为了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有效性,医疗机构需要借助专家共识,加强对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管理。
本文将介绍医疗机构在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管理方面的专家共识。
一、定义和范围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指的是在临床实践中使用药品时,药品的使用目的、用法、剂量等方面与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有所不同。
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临床医生为了更好地满足患者的个体化需求、提供更好的治疗效果而进行的药品使用。
专家共识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当某种药品的使用需要超过药品说明书中的限制时;2. 当患者存在个体差异需要个体化用药时;3. 当临床实践中出现新的适应症时;4. 当联合用药需要进行调整时;5. 当药品途径和频次需要根据患者情况调整时。
二、共识制定的原则和过程医疗机构应当基于科学依据和实践经验,制定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管理专家共识。
制定共识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依据权威的药理学、临床研究和经验指南;2. 充分考虑患者的个体差异和特殊情况;3. 引入多学科的专家进行讨论和决策;4. 持续更新和改进共识内容。
共识的制定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出需求和目标:明确共识的目的和制定的具体需求;2. 收集证据和资料:通过文献回顾、实践经验和研究数据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3. 召开专家会议: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召开会议,讨论共识的制定和更新;4. 制定共识草案:根据专家会议的讨论和决策,制定共识的初步草案;5. 专家评审和意见征集:将共识草案发给参与制定共识的专家进行评审,并征集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6. 最终共识确定和发布:根据专家评审和意见征集的结果,对共识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最终确定和发布。
三、专家共识的内容和要点专家共识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适应症和禁忌症;2.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剂量和给药途径;3.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安全性和不良反应;4.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监测和评估;5.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时间和持续时间。
小儿麻醉常用药物超说明书使用专家

依托咪酯(etomidate)
• 说明书摘要:
• 儿童用药剂量应个体化:10岁以上儿童按成人剂量应用,0.3mg/kg于 30s~60s内注完;10岁以下儿童按医嘱用药;6个月以内的新生儿和婴 幼儿不宜使用。 • ⑴婴儿、新生儿用药:先天性心脏病手术患儿(0.3月~11.7月)术前 0.3mg/kg静脉诱导,药代动力学研究显示清除率低于无心脏疾患年长儿 童(证据等级2c) • ⑵儿童镇静:18岁以下儿童骨折复位镇静平均剂量0.24 mg/kg(证据 等级4);用于2岁~18岁门诊骨折患儿镇静,起效和恢复快于咪达唑仑, 不良反应相似(证据等级3b)。
小儿麻醉常用药物超说明 书使用专家共识
麻醉科
前言
• 药物说明书经常滞后于临床实践,临床药物治疗中超说明书用药 普遍存在 • 儿科超说明书用药可达50%~90%,特别低龄新生儿、早产儿用 药无法获得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 • 目前我国有关超说明书用药的法规尚未完善,一旦发生医疗意外 事件,并且合并了超说明书使用麻醉药物,临床一线麻醉科医师 将承担较大风险
• 超说明书用药:
舒芬太尼(sufentanil)
• 说明书摘要:
• 儿童用药:舒芬太尼用于2岁以下儿童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资料非常有限。 用于2岁~12岁儿童以枸橼酸舒芬太尼为主的全身麻醉中用药总量建议 为10μ g/kg~12μ g/kg。如果临床表现镇痛效应降低时,可追加 1μ g/kg~2μ g/kg。禁用于新生儿。
氢吗啡酮(hydromorpone)
• 说明书摘要:
• 静脉注射,起始剂量为每2h~3h 静注0.2mg~1mg。需根据药物剂量 缓慢静脉注射至少2min~3min以上。通过滴定剂量达到镇痛程度和不 良事件均可接受的程度。
医疗机构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管理专家共识

瞒组
邱 凯锋 任 斌 司徒冰 唐洪梅 田 琳 魏 理 吴 琳 吴建龙 吴晓玲 吴晓松 吴新荣 伍俊妍 肖翔林 谢守霞 严鹏科 杨 敏 叶丽卡 曾英彤 张永明 郑锦坤 郑志华 钟劲松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副主任药师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主任药师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主任药师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主任 中药师 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副主任药师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副主任药师 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主任药师 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 主任药师 广东省 中西 医结合 医院 主任药师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主任药师 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 主任药师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副主任药师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主任药师 深圳市人 民医院 主任药师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主任药师 广东省人民医院 主任药师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主任药师 广东省人 民医院 主任药师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主任药师 粤北人民医院 主任药师 广东省药学会 主任药师 珠海市人民医院 主任药师
没有 证 据
Category B Category C No Ev1dence
广东省蠲学会文 件
⒛14〕 72号 粤药会 〔
关于印发 《 医疗机构超药品说明书用药 管理专家共识》的通知
各 医疗机构 本会 曾于 ⒛ 10年 3月 18日 印发 《 药 品未 注册用 法专家共识》(粤 药会 2010〕 8号 ),是 我国关于超药品说 明书用药 的首个规范 ,在 业界引起广 〔 泛关注。 为 了更好地保 障医疗质量和 医疗安全 ,提 高超药品说 明书用药规范管 理 的可操作性 ,本 会组织有关专家编写 了 《 医疗机构超药品说 明书用药管 理专家共识》 ,现 予 以印发 ,供 各 医疗机构参考 。 各 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 中遇到任何 问题 ,请 及 时向本会反映 。 联系地址 :广 州市东风东路 753-2号 广东省 药学会 510080 关 彡 戽 巳 珥 话 : (020) 37886326, 37886321 系 作 争 真 : 37886330 电子邮箱:gdsyxh45a126。 ∞m 网 址:http∶ 〃Ⅷw.sinopharm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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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超说明书用药又称“药品说明书外用法”、“药品未注册用法”,是指药品使用的适应证、剂量、疗程、途径或人群等未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记载范围内的用法。
临床药物治疗中,超说明书用药普遍存在。
在美国,有21%已批准药物存在超说明书用药情况;其中,在成人用药中占7.5%~40%,在儿科用药中占50%~90%。
一项针对欧洲5 国儿科病房用药的调查发现,46%的处方中存在超说明书适应证用药的情况。
另一项针对英国利物浦妇女医院17 695 份用药医嘱的研究显示,该院孕妇用药中有84%的药品品种和75%的用药医嘱存在超说明书用药情况;58%的药品品种和55%的医嘱用药属于孕妇慎用或禁用,其中超说明书用药分别有16%的药品品种和10%的医嘱用药属于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高危药品目录中药品。
超说明书用药在各个治疗领域广泛存在,由此引发了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医疗责任和伦理学等一系列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
1 国内外超说明书用药相关立法情况1. 1 国外超说明书用药相关立法情况美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新西兰、印度和日本已有超说明书用药相关立法,除印度禁止超说明书用药外,其余6 国均允许合理的超说明书用药。
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日本和南非等10 个国家的政府部门或学术组织发布了与超说明书用药相关的指南或建议。
在美国,FDA 明确表示,“不强迫医生必须完全遵守官方批准的药品说明书用法”。
美国权威的指导超说明书用药资料如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DrugEvaluations、UsPharmacopoeia:Drug Information 和American Hospital Formulary Service:Drug Information,收录了说明书用药顾问委员会认可以及医疗专家推荐的广泛应用于临床的“说明书用法(labeled uses)”和“说明书之外的用法(off-labeled uses)”,并且定期修改和更新。
其中美国药典委员会定期更新的Drug Information,由美国药典委员会顾问小组根据当前的文献资料、临床实践中的用法及合理用药等知识,将“药品说明书用法”和“说明书之外的用法”列为“已接受的用法”,而“不合适的用法(inappropriate uses)”、“未被验证的用法(unproveduses)”及“过时的用法(obsolete uses)”等,则被列入“不可接受的用法(unaccepted uses)”。
美国的一些学术团体致力于为超说明书用药寻找循证医学证据,用以指导临床医师合理使用药物。
在英国,国家医疗服务体系(National Health Service,NHS)制定了《NHS 未批准及超标签用药指南》,该指南为那些未获准进入英国市场的药品以及药品的超说明书使用提供指导性方针、操作程序及参照标准。
1. 2 我国超说明书用药现状及立法情况目前,我国虽然尚无全国范围内超说明书用药情况的调查数据,但超说明书用药现象非常普遍。
虽然相关政府部门先后制订了《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多部规范药品使用的法规,但迄今尚无法律法规明确对“超说明书用药”这一行为进行规定,且《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中涉及的相关条款原则上都不支持超说明书用药。
根据《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 年版)》要求,各医疗机构需建立超说明书用药管理的规定与程序但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超说明书用药是根据诊疗指南的推荐或有较充分的临床证据,有些则是缺乏相关证据的盲目应用。
国内对超说明书用药缺乏统一的管理,这也是造成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
超说明书用药的风险远高于按说明书用药,而导致超说明书用药现象的根本原因是药品说明书的更新滞后于临床实践的发展。
新药批准时往往基于有限的临床数据,而药品上市后经过临床实践会有很多新的发现和经验。
由于更新药品说明书内容的审批过程复杂,制药公司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消耗巨额费用,才能完成符合注册要求的临床研究证据,造成药品说明书的更新往往滞后于临床医学实践的发展。
此外,一些罕见病、儿童用药等因无法得到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而更易出现超说明书用药的情况。
为规范医疗机构的超说明书用药,保障患者和医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障患者利益最大化,规避医务人员法律风险,广东省药学会于2010 年3 月发布了《药品未注册用法专家共识》,成为我国第一部由专业学会发布的超说明书用药规范。
2 超说明书用药现状调查和专家共识形成过程在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医患矛盾突出的医疗环境下,上述学术组织发布的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不失为积极、有益的尝试,但仅限于本区域内使用,有一定局限性。
2013 年9 月,中国药理学会治疗药物监测研究专业委员会药品风险管理学组(以下简称学组)成立,第一次工作会议上就形成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医疗机构超说明书用药品种调研和制订“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的决议,并成立了编写组。
2. 1 超说明书用药情况调查学组向学组成员所在的45 家医院发出“超说明书用药调查表”。
45 家医院涉及全国15 个省或直辖市,其中三级甲等医院43 所、二级医院2 所。
调查内容包括超说明书用药基本情况及用药依据。
超说明书用药包括超适应证、超剂量、超疗程、超给药途径及超适用人群等;用药依据包括国际指南、国内指南或专业学会专家共识,临床专著或专业教科书,系统评价、Meta 分析、随机对照试验或病例报告等文献报道,以及所在医院有临床使用案例。
填报“超说明书用药调查表”的医院为24 家,占所调查医院的53.3%。
24 家医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超说明书用药情况。
对24 家医院填报的1 652 项超说明书用药涉及的998 个药品进行分析,排名前6 位的药物分别是抗肿瘤药、免疫调节药、循环系统药、消化系统药、内分泌系统药和抗微生物药,共1 247项,占全部上报药品的75. 5%。
从超说明书用药类型分析,超适应证用药所占比例最大,为90.4%(1 493/1 652);其次为用药剂量和频率,占21.1%(349/1 652),用药途径占9. 3%(154/1 652),药品的使用人群不在说明书批准范围占3.9%(65/1 652)。
另外还有部分药品同时存在2个或2 个以上类型超说明书用药。
从超说明书用药依据分析,有1 155 项是被国际指南、国内指南、国外药品说明书、专家共识、临床专著或专业教科书收录,或有其他循证医学证据支持(如文献报道、个案报道等),占1 652 项超说明书用药情况的73.3%。
2. 2 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形成过程通过对上述24 家医院超说明书用药情况进行分析,并参考国内相关共识,编写组草拟了《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讨论稿)》,在2014 年9 月召开的“治疗药物监测研究专业委员会暨第三届医院药品风险管理学术年会”上进行汇报和讨论。
会后经反复修订,最终达成此版《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
本专家共识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并非强制性规定,但在法律法规、行政性规章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具有行业规范的作用。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应对本机构内超说明书用药采取“准入制度”,组织医学与药学工作者对超说明书用药进行准入审批、定期评估,以防控用药风险。
3 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推荐意见3. 1 超说明书用药的目的只能是为了患者的利益临床诊疗过程中,无其他合理的可替代药物治疗方案时,为了患者的利益选择超说明书用药,而不是以试验、研究或其他关乎医师自身利益为目的的使用。
为了保护药品的知识产权,超说明书用药应当限于无合理可替代药品的前提下,如果市场存在可替代药品,应当优先选择该药品,而不应当超说明书用药。
3. 2 权衡利弊,保障患者利益最大化超说明书用药时,必须充分考虑药品不良反应、禁忌证、注意事项等,权衡患者获得的利益和可能带来的风险,保证该药物治疗方案是最佳方案,以保障患者利益最大化。
3. 3 有合理的医学证据支持超说明书用药必须有充分的文献报道、循证医学研究结果等证据支持。
具体证据及推荐强度分为以下5 个等级。
(1)证据可靠,可使用级:①相同通用名称药品的国外或国内药品说明书标注的用法;②国内外医学和药学学术机构发布指南认可的超说明书用药;③经系统评价或Meta 分析、多中心大样本随机对照试验证实的超说明书用药。
(2)证据可靠性较高,建议使用级:①国内外权威医药学专著已经收载的超说明书用药;②单个大样本的随机对照试验证实的超说明书用药。
(3)证据有一定的可靠性,可以采用级:设有对照,但未用随机方法分组研究证实的超说明书用药。
(4)证据可靠性较差,可供参考:①无对照的病例观察;②教科书收载的超说明书用药。
(5)证据可靠性差,仅供参考,不推荐使用:①描述性研究、病例报告;②专家意见。
3. 4 超说明书用药须经医院相关部门批准并备案超说明书用药须经所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批准并备案后方可实施。
提交超说明书用药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超说明书用药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急预案,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抢救等特殊情况不应受此限制,可事后备案。
3. 5 超说明书用药需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并尊重其自主决定权实施已备案的超说明书用药,应向患者或家属、监护人告知用药理由、治疗方案、预期效果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
可根据风险程度、偏离标准操作的程度和用药目的等因素决定是否签署知情同意书。
因抢救等特殊情况须实施未经批准的超说明书用药前,必须书面告知患者该治疗方案的利弊,并在患者或家属、监护人表示理解、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超说明书用药。
3. 6 定期评估,防控风险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应针对超说明书用药开展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工作,定期组织医学和药学专家对超说明书用药的药品品种进行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估,及时终止不安全、不合理的用法,以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降低医疗风险。
上述定期评估还应鼓励突破医疗机构,即在行业内与同行进行分享和讨论。
4 给政府职能部门的建议及下一步工作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同时规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执业风险,急需政府职能部门作为超说明书用药的管理主体,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与学术机构为超说明书用药提供可靠的循证证据,制定超说明书用药指南,尽快出台政府层面的管理原则和使用条件或规范性文件,编写我国超说明书用药手册;还应鼓励和资助学术团体开展临床研究,加强对上市后药品的循证医学研究;引导企业及时更新药品说明书。
本共识发布后,学组下一步将锁定重点药品进行循证用药研究和相关课题研究,为各级医疗机构慎重评价和使用超说明用药提供技术支持,并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也为制药公司及时更新药品说明书提供依据,更大程度上规范临床用药行为,降低医疗机构药品用药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