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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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是一种具有明显特色的技术创造,也是贯彻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载体。

由于计算机软件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其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信息化水平以及实现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作用,部长们经过研究,于1991年11月2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启了中国软件产业发展的历史性时刻。

《条例》是中国软件产业发展的基础性法规,是一部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法律条文。

全文共有27条,系统阐述了计算机软件的概念、软件的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知识产权和海关保护等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原则、范围、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并有规定对受保护软件的侵权行为作出制裁。

首先,《条例》明确了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它指出计算机软件是计算机能够接受并处理信息的程序以及相关数据、文档等,其具有明显的特征,将原始信息通过系统的预先定义的运算转换成能够按照规定的途径显示、输出的信息的程序的总称。

其次,《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自然人著作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具体规定,要求计算机软件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技术手段实施计算机软件保护,以保证软件的被正当使用,防止软件的侵权及盗版行为。

同时,《条例》还注重加强有关机构的日常巡查,加大对侵犯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例》的最新修订侧重于加强相关机构、管理部门的科学监管和督察制度的设立,对违反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行为作出详细规定。

同时,《条例》也指出,《实施办法》仍需完善,更具体地阐述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细节,以便全面完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通过《条例》的颁布和完善,中国从而充分保护软件著作权以及促进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保护了软件开发者和投资者的正当权益,为自主创新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随着计算机软件的不断发展和普及,软件产业已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就是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一、版权保护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创造性产品,是可以享受版权保护的。

对于软件的版权所有者,应该及时进行注册,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与此同时,软件的使用者应该尊重软件作者的版权,不得擅自复制、篡改或者修改软件。

但是,版权保护也是一种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其局限性也很明显,防范力度不够。

特别是在网络时代,传统版权保护难以对盗版软件进行有效的打击,所以更多的保护措施需要被采取。

二、数字水印技术数字水印技术用于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被广泛采用。

数字水印技术通过在软件中嵌入特定的信息,使得软件的使用者必须验证所有权才能进行合法的使用。

数字水印通常包括可见水印和不可见水印两种。

可见水印顾名思义即可以被用户看到的水印,经常被用于版权标记,而不可见水印则无法被人类视觉察觉。

随着技术的发展,不可见水印技术已经越来越成熟,被广泛应用于软件版权保护领域。

三、授权管理授权管理技术是指由软件提供商或版权所有者对软件使用者进行授权认证验证,授权后用户才可以合法地使用软件。

授权管理技术的主要手段包括软件加密与解密技术、授权验证技术和软件锁技术等。

在授权管理技术的应用中,软件加密与解密技术是最常用的一种技术。

该技术将软件代码和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只有通过解密后才能使用。

授权验证技术是指在软件使用之前进行验证用户身份和授权的有效性。

常用的授权验证方式包括软件序列号验证、硬件指纹码验证、IP地址验证、MAC地址验证等。

软件锁技术是指将授权管理信息信息存储在硬件加密锁中,保护软件的授权信息免受恶意攻击。

四、IT审计技术IT审计技术是在计算机领域中广泛使用的一项技术,其主要目的是检测、识别、分析和评估计算机系统中的安全性和性能问题。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合法权益,维护计算机软件市场秩序,促进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算机软件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计算机软件,是指以计算机程序为核心,由与之配套的文档、介质等组成的独立的实体或者功能部件。

第四条基本原则计算机软件保护应当遵循公平竞争、保护原创、尊重知识产权的原则。

第二章软件著作权第五条软件著作权的取得软件著作权的取得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第六条著作权声明著作权人可以在计算机软件上加注著作权声明,包括作者姓名、著作权人名称、年份等信息。

第七条软件登记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软件登记,登记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三章软件保护措施第八条技术保护措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有权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传播、篡改等行为。

第九条制作者保护措施计算机软件制作者有权要求用户提供合法购买证明,以验证用户的软件使用权。

第十条反盗版措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合作,采取反盗版措施,保护软件版权。

第四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一条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传播计算机软件的行为,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软件盗版行为制作、销售、传播盗版计算机软件的行为,构成软件盗版行为。

第十三条处罚措施对于侵犯软件著作权、软件盗版等违法行为,将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查封、没收违法所得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赔偿责任侵犯软件著作权、软件盗版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赔偿等。

第十五条惩戒措施对于严重侵犯软件著作权、软件盗版的行为人,可以采取法律惩戒措施,包括限制从事相关行业活动、吊销营业执照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的解释权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局所有。

第十七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计算机软件安全技术

计算机软件安全技术

计算机软件安全技术1. 引言计算机软件安全技术是指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免受恶意攻击和未经授权访问而采取的各种安全措施和技术手段。

随着计算机软件在我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广泛应用,软件安全问题也日益显著。

本文将介绍计算机软件安全技术的基本概念、常用的安全技术手段和应对软件安全威胁的策略。

2. 计算机软件安全的概念计算机软件安全是指保护计算机软件免受恶意攻击、病毒感染、未经授权访问等威胁的一门学科。

软件安全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保护软件的机密性,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复制、修改和删除。

•保护软件的完整性,防止未经授权的篡改和破坏。

•保护软件的可用性,防止拒绝服务攻击和其他影响软件正常运行的攻击。

•保护软件的可审计性,能够记录和分析软件的安全事件和操作。

3. 常用的软件安全技术手段3.1 加密技术加密技术是保护软件机密性的重要手段之一。

常用的加密算法包括对称加密和非对称加密。

对称加密使用同一个密钥进行加密和解密,速度快但密钥管理较复杂;非对称加密使用一对密钥,公钥用于加密,私钥用于解密,安全性较高。

3.2 访问控制技术访问控制技术用于保护软件的机密性和完整性,限制未经授权的访问。

常见的访问控制技术包括身份认证、授权和审计。

身份认证用于验证用户的身份信息,授权用于确定用户对软件资源的访问权限,审计用于记录和监控用户的操作。

3.3 安全漏洞扫描和修复技术安全漏洞扫描和修复技术用于发现和修复软件中存在的安全漏洞。

通过扫描软件的代码或配置文件,识别潜在的安全漏洞,并提供相应的修复建议和工具。

常用的安全漏洞扫描工具包括静态代码分析工具和动态漏洞扫描工具。

3.4 安全异常检测技术安全异常检测技术用于检测软件运行时的异常行为,识别可能的安全威胁。

通过对软件的行为进行分析和监控,发现潜在的恶意软件、病毒和攻击行为。

常见的安全异常检测技术包括行为分析、异常检测和入侵检测系统。

4. 应对软件安全威胁的策略4.1 安全开发生命周期安全开发生命周期是一种将安全性融入软件开发过程的方法。

计算机软件保护和安全的措施

计算机软件保护和安全的措施

计算机软件保护和安全的措施计算机软件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不仅在商业领域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同时也在个人日常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然而,随着计算机软件的重要性不断增加,软件保护和安全问题也变得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人们采取了多种措施进行保护。

本文将从软件加密、许可控制、漏洞修复和网络安全等角度探讨计算机软件保护和安全的措施。

第一章软件加密软件加密是保护计算机软件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加密可以有效防止软件被非法复制和传播。

常用的软件加密方法有对称加密和非对称加密。

对称加密使用同一个密钥对数据进行加密和解密,这样可以确保加密和解密的效率。

然而,由于密钥管理困难,这种加密方式容易被黑客攻击。

非对称加密则使用了一对密钥,公钥和私钥。

公钥用于加密数据,私钥用于解密数据。

非对称加密方式相对更为安全,因为私钥只有软件开发者拥有,不易被他人获取。

第二章许可控制许可控制是指通过许可机制控制软件的访问权限。

许可控制可以确保软件只被授权用户使用,有效防止软件被非法使用。

常见的软件许可控制方式包括硬件锁、软件锁和在线许可控制。

硬件锁是将许可信息存储在物理设备中,用户需要插入相应的硬件锁才能使用软件。

这种方式有效地保护了软件的安全,但也增加了用户的使用成本。

软件锁是将许可信息存储在软件中,用户需要通过输入许可码或序列号来进行许可验证。

在线许可控制则是将许可信息存储在服务器中,用户需要通过网络连接来获取许可控制信息。

第三章漏洞修复漏洞是计算机软件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黑客常常利用这些漏洞进行攻击。

为了保护软件的安全性,软件开发者需要及时修复软件中存在的漏洞。

漏洞修复的过程包括漏洞检测、漏洞修复和漏洞验证。

漏洞检测是通过对软件进行扫描和测试,发现软件中存在的漏洞。

漏洞修复是指在发现漏洞后进行相应的修复工作,包括代码优化、输入验证和权限控制等。

漏洞验证是在修复漏洞后进行测试,确保软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如何保护计算机软件免受盗版

如何保护计算机软件免受盗版

如何保护计算机软件免受盗版在当今数字时代,计算机软件的盗版问题越发严重。

盗版给软件开发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严重威胁了软件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免受盗版侵害,以下是一些建议的措施:1. 强化版权保护意识:软件开发者和用户都应深入了解软件版权的重要性,并强化对版权保护的意识。

软件开发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而用户则应该尊重和遵守软件的使用许可协议。

2. 加强技术保护措施:软件开发者可以采用一系列的技术手段来保护软件免受盗版。

例如,使用加密和数字签名技术来防止非法复制和篡改;实施硬件锁或软件注册码来限制软件的使用;将软件功能分割并进行授权管理,仅提供给合法用户使用等等。

3. 使用数字版权管理(DRM)技术:DRM技术可以有效地保护数字内容的版权,并且可以实现对软件的许可和使用进行数字化管理。

软件开发者可以使用DRM技术来对软件进行加密、许可授权、许可验证等操作,从而提高软件的版权保护能力。

4. 提供正版授权渠道:软件开发者应该提供正版授权渠道,让用户可以方便地获得合法许可证。

这可以通过合理定价和良好的用户服务来吸引用户购买正版软件,并且减少盗版行为的发生。

5. 加强法律保护:政府和相关机构应该制定和执行更加严格的版权保护法律,打击软件盗版和侵权行为。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盗版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从而对软件盗版形成震慑。

6. 教育用户意识:用户教育是保护软件免受盗版的重要环节。

用户应该明白盗版行为的危害和不法性,并且选择并支持正版软件。

软件开发者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用户对版权保护的认知和支持。

7. 建立社会共识:保护软件免受盗版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应加强合作,共同营造一个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

总的来说,保护计算机软件免受盗版需要软件开发者、用户、政府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加强版权保护意识、采取技术保护措施、使用DRM技术、提供正版授权渠道、强化法律保护、教育用户意识和建立社会共识都是有效的手段。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使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无法被复制、修改或分发。

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是保护创新者权益、促进创新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下面将从软件著作权保护、专利保护以及商业秘密保护三个方面进行详细讨论。

其次,专利保护可以进一步保护软件的创新技术。

虽然计算机软件本身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专利对象,但对于包含实质性技术创新的软件,可以通过申请软件相关的发明专利来保护其创新核心。

为了获得软件相关的发明专利,需要证明该软件具有技术性的创新点,并且有助于解决现有技术问题。

软件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更广,可以防止他人实施相关的技术,从而保护软件的市场竞争优势。

最后,商业秘密保护是一种重要的非法律保护手段。

软件企业可以通过控制对软件源代码的访问、加强员工保密意识、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将软件的核心技术保密起来。

商业秘密的保护不需要依赖于法律手段,因此其法律成本相对较低。

然而,商业秘密保护的效力取决于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一旦核心技术泄露,将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除了上述传统的保护方式,还有一些新兴的保护方式值得关注。

例如,数字版权管理技术(DRM)可以通过加密、许可证管理等手段,限制软件的非授权使用。

此外,开源软件模式的兴起使得一部分软件以公共授权的形式发布,进而通过社区共同发展和维护,以及法律合规规范来保护软件知识产权。

总之,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软件创新和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同时,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的完善和执行,以及加大对侵权者的打击力度。

此外,软件企业也需要加强自身内部管理,提高员工保密意识,以确保软件知识产权的安全。

只有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体系,才能更好地推动软件产业的创新发展。

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法

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法

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法
《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法》兼具专利法、合同法、版权法、商业秘密法等保护方式。

其主要内容包括:
- 规定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程序说明与程序使用指导三项内容,并对其各自下了定义。

- 对受保护对象的唯一实质要求是独创性,并不要求受保护对象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实质条件。

- 没有把注册或者备案作为软件取得法律保护的条件,只要软件编制完成,软件所有人就享有软件专有权。

- 软件专有权包括:有权禁止他人公布软件或为公布它创造条件;有权禁止他人取得、保存或复制有关的软件产品;有权禁止他人采取任何方式复印或录制有关软件;有权禁止他人利用受保护程序制作相同或相似的新程序、新说明;有权禁止他人利用受保护程序说明制作相同的或者相似的新说明;有权禁止他人在计算机中使用上述情况下制作的程序或程序说明,或把它们储存在计算机中;有权禁止他人为出售、出租、进出口或发放许可证等目的而提供或存放上述情况下制作的任何软件;有权禁止他人为出售、出租、进出口或发放许可证等目的而提供或存放用来非法储存或复制有关软件的工具、设备。

任何非软件所有人违反上述8项中任何一项,均构成侵权。

但在临时通过软件所有人的国家领土的交通工具上使用的有关软件,不以侵权论处。

- 保护的有效期为20年至25年。

《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法》为软件行业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有助于促进软件产业的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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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现公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1年12月20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六条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七条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

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软件著作权第八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第九条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第十条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第十一条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第十二条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第十三条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第十四条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第十五条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十六条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

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第十七条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第三章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第十八条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第十九条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第二十条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

第二十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软件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二十八条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第三十条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

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

软件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依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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