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
2020年新增和修订的免于进行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征求意见稿

备注
新增 新增 新增 新增 新增 新增 新增 新增 新增 新增 新增 新增
新增 新增 新增
血管紧张素II(AngII)
11 Ⅱ-4 用于酶类检测的试剂 12 Ⅱ-5 用于酯类检测的试剂
脂蛋白相关磷脂酶A2(Lp-PLA2)
小而密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检测试 剂
13 Ⅱ-9 用于自身抗体检测的试剂 补体C1q检测试剂盒(免疫比浊法)
14
Ⅲ-8 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 关的试剂
总IgE抗体检测试剂
15
Ⅲ-8 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 关的试剂
特异性IgE抗体检测试剂
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征求意见稿)
产品描述
用于检测人体样本中S100-β蛋白的含量,临床上通过检测 S100β 蛋 白的表达,能够对脑损伤程度进行判断,同时可对患者的预后情况进 行评估。 用于检测人体样本中S100蛋白的含量,临床上主要作为脑损伤的生化 标志物,用于脑组织损伤、脑缺血及脑中风的辅助诊断。
用于检测人体样本中谷氨酸脱氢酶的活性,临床上主要用于肝细胞损 伤的辅助诊断。
用尿素酶法定性检测胃粘膜或牙垢中的幽门螺杆菌,临床上主要用于 幽门螺杆菌感染的辅助诊断。 用于体外定量检测人血清或血浆中的紧张素I,临床上主要用于原发 性和继发性高血压分型诊断、治疗等评估,辅助诊断肾脏疾病的治疗 监测。 用于体外定量检测人血清或血浆中的紧张素Ⅱ,临床上主要用于原发 性和继发性高血压分型诊断、治疗等评估,辅助诊断肾脏疾病的治疗 监测。 用于检测人体样本中肾素的活性,临床上主要用于动脉粥样硬化炎症 程度,评估动脉粥样硬化引起的心脑血管疾病的辅助诊断。
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一、编制目的对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采用非临床试验的方式确认产品满足使用要求或者预期用途,包括将待评价试剂与境内已上市产品进行同品种方法学比对研究,证明待评价试剂与已上市产品实质等同;或采用待评价试剂与参考测量程序或诊断准确度标准进行比较研究的方式,考察待评价试剂与参考测量程序或诊断准确度标准的符合率/一致性。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申请人对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部分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依据。
二、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列入免于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的临床评价。
对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提交申报产品与“目录”对应项目的对比资料,该资料应能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等同性。
对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可依据本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临床评价,也可依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临床试验。
三、基本原则对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可将待评价试剂与境内已上市产品进行比对,证明待评价试剂与已上市产品实质等同,或与参考测量程序/诊断准确度标准检测结果具有良好的一致性。
此处所述实质性等同,指预期用途相同,且具有相同的安全性与有效性。
申请人应采用最终定型的试剂进行临床评价。
进行临床评价之前,应确定产品的基本性能,通常包括适用的样本类型、特异性、精密度、检出限和/或定量限、测量区间、阳性判断值、参考区间等,以便为待评价试剂进行临床评价提供依据。
如通过临床评价无法证明待评价试剂与境内已上市产品实质等同,或与参考测量程序/诊断准确度标准检测结果具有良好的一致性,应通过临床试验的方式对申报试剂进行评价。
四、具体要求(一)同品种方法学比对研究1.对比试剂的选择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如采用本指导原则所述方式进行方法学对比,应通过比对分析确定与待评价试剂相适宜的境内已上市产品作为对比试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 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2021年8月26日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行为,保证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在疾病的预测、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和健康状态评价的过程中,用于人体样本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质控品等产品,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仪器、器具、设备或者系统组合使用。
按照药品管理的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是指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基于科学认知,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活动。
体外诊断试剂备案是指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人(以下简称备案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资料存档备查的活动。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工作体系,依法组织境内第三类和进口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审评审批,进口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器械审评中心)负责境内第三类和进口第二类、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等的技术审评工作。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同品种比对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018.11.23

附件1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同品种比对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一、编制目的本指导原则所述同品种比对是指: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将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境内已上市同品种产品在非临床试验背景下进行方法学比对研究,证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已上市产品实质等同。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申请人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进行同品种比对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部分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依据。
二、法规依据(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三、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和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的同品种比对研究。
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提交该试剂可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确定依据。
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可依据本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同品种比对研究,也可依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临床试验。
四、基本原则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和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可将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境内已上市同品种产品进行比对,证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已上市产品实质等同。
进行同品种比对研究之前,申请人应已完成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其他所有性能评估,对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性能有充分的了解,以便为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进行同品种比对提供依据。
如通过同品种比对无法证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境内已上市同品种产品实质等同,应通过临床试验的方式对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进行评价。
五、同品种比对具体要求(一)对比试剂的选择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如采用本指导原则所述方式进行同品种对比,应通过比对分析确定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相适宜的境内已上市产品作为对比试剂。
申请人应首先对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境内已上市产品的预期用途进行比对分析。
预期用途是指体外诊断试剂的一般用途或功能,包括样本类型、被测物和适应症等。
适应症是指体外诊断试剂诊断、预防、预测、治疗监测或预后观察的疾病或状态,包括适用人群。
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评价是保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步骤。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可以通过合理的理论推导和实验验证,免除对试剂进行临床试验。
本文将介绍一些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首先,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具备充分的理论基础。
试剂的研发和设计要基于深入的相关疾病机制的理解和丰富的实验研究结果。
这样可以保证试剂的设计合理且有潜力成为临床应用的良好指标。
其次,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评价要依据已有的相关临床研究结果。
不同疾病领域的临床研究通常会提供大量的参考数据和证据,而这些数据可以被用来评估试剂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通过分析这些数据,可以确定试剂的特异性和敏感性,并且可以评估试剂与已有方法的相互比较。
第三,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评价要依据已有的相关实验室研究结果。
实验室研究是体外诊断试剂开发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该试剂不仅要在实验室环境中进行验证,还要在相关模型和实验条件下进行验证。
这些实验数据可以提供试剂的技术性能参数和临床阈值,如灵敏度、特异度和准确性等。
此外,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评价还要依据相关标准和指南进行。
体外诊断试剂的评估要符合相关的法规和评价指南,如美国FDA的临床试验指南、欧洲CE标准等。
这些指南提供了一系列评价指标和评估方法,有助于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最后,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评价还要考虑临床应用的实际情况。
评价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试剂的商业可行性和实际可操作性,以及试剂的临床应用效果和对患者健康的实际影响。
这项评价工作应该涉及相关的医疗专家和决策者,以确保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总之,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要基于充分的理论基础、已有的相关实验和临床研究结果,并符合相关标准和指南。
评价过程要考虑试剂的实际应用情况和效果,以保证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4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
指导原则的通告
正文: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
2021年第74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
为指导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评价工作,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见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
2021年9月18日
——结束——。
体外试剂临床指导原则解读

质量控制
1.使用仪器测定: (一)参比系统和考核系统使用同一台仪器,需提供一台的 质量体系(质控程序)。 (二)参比系统和考核系统分别使用不同2台仪器,需提供2 台仪器质量体系(质控程序) 。 (三)定性、半定量试剂选择定量试剂为参比试剂时,除提 供一台的质量体系外,还需提供定性、半定量质控程序。 2.无仪器测定: 参比系统和考核系统都要提供质控程序
样品种类特殊要求删除部分
2.1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项目,及预期用途为血 源筛查的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总样本数至少为 10000例。 2.4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 总样本数至少为500例。 按照药品管理的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和 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属于本办 法管理范围。(注册管理办法)
临床试验部分解读
定义: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包括与 已上市产品进行的比较研究试验)是指在相 应的临床环境中,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 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企业为什么做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注意的问题
一 二 临床机构的选择 临床试验方案
三 四 五
参比系统的选择
样品种类和数量
临床试验数据的统计和分析
法规对临床机构的要求
试剂 试剂盒 标准品 质控品
内 容
宗旨
行政: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与备案管理
企业:保证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有效性。
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区别
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 注册管理。进口:需要向国家局提 交上述材料。
旧的管理办法:境内第一类体外 诊断试剂由设区的市级药品管理 机构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 注册证书。
临床试验方案
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申请人应 当按照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类别、风险、 预期用途等特性,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临 床试验方案。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目录》和《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

关于征求《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目录(第二批)》和《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意见的函食药监械管便函〔2017〕14号2017年05月24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工作,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器械注册司组织起草了《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目录(第二批)》和《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现请你单位组织研究,并在2017年6月30日前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ylqxzc@。
发送邮件时,请在邮件主题处注明“体外诊断试剂相关文件意见”。
信函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器械注册司,邮编:100053。
其他单位或个人可通过上述电子邮箱或信函地址反馈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同上。
附件:1.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目录(第二批,征求意见稿)2.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器械注册司2017年5月22日附件1.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目录(第二批,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doc附件1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目录(第二批,征求意见稿)附件2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无需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当通过对涵盖预期用途及干扰因素的临床样本的评估、综合文献资料等非临床试验的方式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评价。
本文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目录的体外诊断试剂进行合理的临床评价。
一、临床评价对比方法申请人应当根据申报产品的具体情况建立适当的评价方法,充分考虑产品的预期用途,结合产品预期用途开展具有针对性的评价研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得体外诊断试剂
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试行)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九条得规定,无需进行临床试验得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通过对涵盖预期用途及干扰因素得临床样本得评估、综合文献资料等非临床试验得方式对体外诊断试剂得临床性能进行评价。
为指导注册申请人进行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临床评价资料得审评,制定本要求。
一、适用范围
进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得体外诊断试剂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得产品注册申请与涉及临床评价得变更申请适用于本要求。
“目录”中产品无特殊说明时不区分方法学。
申请人如无法按要求对“目录”中产品进行临床评价,应进行临床试验。
以下情形不适用,应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得要求进行临床试验:
(一)“目录”中产品由于方法学更新、产品设计更新等原因造成无法达到反应原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得。
(二)“目录”中得产品改变常规预期用途得。
(三)消费者自测用得体外诊断试剂。
二、基本要求
(一)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由申请人自行或委托其她机构或实验室在中国境内完成,试验过程由申请人进行管理,试验数据得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
境外申请人可通过其在中国境内得代理人,开展相关临床评价工作。
(二)申请人可根据产品特点自行选择试验地点完成样本检测,检测地点得设施、试验设备、环境等应能够满足产品检测要求。
(三)申请人应在试验前建立合理得临床评估方案并遵照执行。
(四)实验操作人员应为专业技术人员。
(五)评价用样本应为来源于人体得样本,样本来源应可追溯。
评价用样本(病例)原始资料中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样本来源(包括接收采集记录)、唯一且可追溯得编号、年龄、性别、样本类型、样本临床背景信息;对于试剂检测结果有明确疾病指向得产品,其纳入得病例应有临床明确诊断信息。
(六)检测完成后对产品得临床性能评价结果进行总结,形成临床评价报告,并作为临床评价资料在注册时提交。
其她临床评价相关资料如试验方案、原始记录等由申请人保管,保管期限10年。
三、临床评价途径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报产品得具体情况建立适应得评价方法,充分考虑产品得预期用途,开展具有针对性得评价研究,可以选择以下两种评价途径之一。
(一)与境内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比较研究试验,证明两者具有等效性。
应选择目前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得产品作为对比试剂,同时应充分了解对比试剂得技术信息,包括方法学、临床预期用途、主要性能指标、校准品得溯源情况、推荐得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等,应提供已上市产品得境内注册信息及说明书。
(二)与参考方法进行比较研究试验,考察待评价试剂与参考方法得符合率/一致性。
应选择参考实验室进行研究,参考实验室应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得相关检测资质。
四、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得建立可参考相关方法学比对得指导原则,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样本要求
1、选择涵盖预期用途与干扰因素得样本进行评价研究,充分考虑试验人群选择、疾病选择等内容,样本应能够充分评价产品临床使用得安全性、有效性。
2、样本数量应采用合理得统计学方法进行计算,应符合统计学要求。
定量产品可选择总样本量不少于40例并分别采用待评价试剂与对比试剂/参考方法进行双份测定得方式,其中参考区间以外样本应不少于50%,亦可选择总样本量不少于100例并分别采用待评价试剂与对比试剂/参考方法进行单次测定得方式。
定性产品应满足至少50例阳性样本及50例阴性样本。
实验前应设定临床评价性能指标得可接受标准,如果比较研究试验结果无法达到预设标准,则应适当扩大样本量进行评价。
3、定量检测产品应注重医学决定水平量值附近样本得选择,并涵盖检测范围。
如涉及需分层统计等复杂情况,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当得样本量进行充分得临床评价。
定性检测产品应注重阳性判断值附近样本得选择。
4、评价用得样本类型应与注册申请保持一致。
对于不具有可比性得不同样本类型,如血液样本与尿液样本,应分别进行符合统计学意义数量得评估。
对于具有可比性得不同样本类型,如血清与血浆样本,可在分析性能评估中对样本适用性进行研究,或在临床评价中对每种样本类型分别进行符合统计学意义数量得评估。
(二)试验要点
1、在试验操作得过程中应采用盲法。
待评价试剂与对比试剂/参考方法应平行操作,整个试验应有内部质量控制。
2、建议定量产品试验检测周期至少5天,定性产品试验检测周期10—20天,以客观反映实际情况。
3、扩大样本量与延长实验时间将提高试验得可靠性,申请人应选择适当得样本量进行充分得临床评价。
(三)数据收集与处理
1、对于定量检测产品,应首先进行离群值观察,离群值得个数不得超过限值。
若未超限,可删除离群值后进行分析;若超出限值,则需合理分析原因并考虑纠正措施,必要时重新收集样本进行分析。
离群值分析与处理方法应有依据。
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选择合适得统计学方法,统计结果应能证实待评价试剂相对于对比试剂/参考方法检测结果无明显偏倚或偏倚量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2、对于定性产品,应对两组测定结果进行一致性评价,结合临床诊断信息采用合理方法进行统计分析。
对不一致得样本应通过参考方法或临床诊断信息等进行确认。
五、临床评价报告
临床评价报告应对试验设计、试验实施情况与数据分析方法等进行清晰得描述。
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如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及联系方式、试验时间及地点等。
(二)试验设计,详细说明对比试剂/方法选择、样本入组与排除标准、样本量要求、设盲要求、统计分析方法得选择等内容。
(三)试验实施情况,具体包括:
1、样本选择情况,包括例数、样本分布等。
样本例数应详细说明计算方法及依据。
2、临床评价所用产品信息,如评价用试剂、对比试剂/方法、配合使用得其她试剂/仪器得产品名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批号等。
3、实验过程描述。
4、试验管理,包括参加人员、质量控制情况、数据管理、出现得问题及处理措施等。
5、数据分析及评价结果总结,根据确定得统计方法对检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产品得临床性能进行合理评价。
6、评价数据表
应以附件形式对入组得样本情况进行汇总描述,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可溯源样本编号、样本基本信息、样本类型、评价用试剂与对比试剂/方法检测结果、样本临床背景信息或临床诊断信息(如适用)等。
7、评价报告应由xx/代理人签章。
六、其她评价资料
除以上临床评价报告外,对拟申报产品临床性能进行评价得相关文献,可作为补充临床评价资料提交。
文献得检索、筛选与分析请参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得文献检索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