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函[2015]882号制浆造纸企业环境守法导则
制浆造纸行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

制浆造纸行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制浆造纸行业是一个对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业,因此建设绿色工厂非常重要。
绿色工厂指的是通过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消耗,并最大程度地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工厂。
以下是制浆造纸行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
一、环境管理体系1.建立并有效运行环境管理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2.制定并落实环境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环境保护、应急预案等方面。
3.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对废水、废气、废渣等重点排放进行监测,并定期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二、能源消耗与排放控制1.通过节能技术和设备改造,减少能源的消耗。
2.控制废气排放,使用先进的污染治理设备,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3.合理利用资源,降低废纸、废水、废渣的产生和排放。
三、废水处理与利用1.建立废水处理系统,采用先进的废水处理技术,确保废水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2.鼓励并推广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如废水回用、雨水收集等措施。
3.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保证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
四、固体废弃物管理1.建立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制度,将废纸、废渣等进行分类回收利用。
2.推行废纸的再利用,减少原材料消耗。
3.选择合适的废弃物处理设施,如焚烧、填埋等,保证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五、生态保护1.加强对周边环境的保护,确保生态系统的稳定和良好的生态环境。
2.在工厂周边建立绿化带,降低噪音和尘土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3.鼓励员工积极参与生态保护活动,提高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六、社会责任与企业文化1.充分履行社会责任,与当地政府、环保组织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2.加强与供应商和客户的沟通与合作,共同促进绿色发展。
3.培养和建设绿色工厂文化,将绿色理念贯穿到企业的方方面面。
综上所述,制浆造纸行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包括环境管理体系、能源消耗与排放控制、废水处理与利用、固体废弃物管理、生态保护、社会责任与企业文化等方面。
通过遵循这些导则,制浆造纸企业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造纸行业的合规要求与环境保护措施

造纸行业的合规要求与环境保护措施造纸行业一直是人们生活中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该行业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合规要求和环境保护措施。
本文将重点探讨造纸行业的合规要求和环境保护措施,并为相应企业提供必要的参考和建议。
一、合规要求1. 排放标准造纸行业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废水和废气,其中最主要的环境问题之一就是废水的排放。
合规要求通常包括废水排放标准,要求企业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
企业需要与环保部门合作,建立相应的废水处理设施,并对废水进行预处理,以确保废水排放符合标准。
另外,废气排放也是制约造纸行业的一项重要合规要求。
企业需要建立适当的废气治理系统,以减少有害气体和颗粒物的排放。
同时,草稿纸制造过程中常产生二氧化硫等气体,因此企业也需要使用高效的气体处理技术,以降低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的排放浓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2. 清洁生产要求为了实现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造纸行业也需要遵守清洁生产要求。
清洁生产要求包括有效利用资源、减少能源消耗、提高产品质量等多个方面。
企业需要对制浆和造纸的生产流程进行全面优化,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技术,以减少废弃物和能源消耗。
此外,还需要开展能源监测与管理,建立能源效率评估体系,通过改进工艺和使用能源设备,进一步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3. 资源管理要求造纸行业对森林资源的依赖较大,因此合规要求中往往包括对森林资源的管理要求。
企业需要合理利用和管理森林资源,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并减少非法砍伐和滥伐。
此外,企业还应积极推动研发和使用可再生和替代性纤维材料,以减少对自然森林的依赖。
二、环境保护措施1. 废纸回收利用在减少对森林资源依赖的同时,废纸回收利用是造纸行业的重要环境保护措施之一。
通过废纸回收利用,不仅可以减少造纸过程中对原生纤维的需求,还可以有效减少废纸的堆积和环境污染。
因此,企业应积极开展废纸回收,建立完善的废纸回收网络,并加强废纸再生利用技术研究,以提高废纸回收利用率。
制浆造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浆造纸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制浆造纸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3 年,1992 年第一次修订,2001 年第二次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1、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履行国际公约和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增加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规定了污染物排放监控要求和水污染物排放基准排水量;3、将可吸附有机卤素指标调整为强制执行项目。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关于修订〈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发[2003]152 号)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等单位起草。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4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8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制浆造纸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修订《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修订《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22•【文号】环发[2003]152号•【施行日期】2003.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26号--关于发布<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11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1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修订《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发[2003]152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促进造纸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水处理技术的进步,根据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和造纸行业的发展情况,我局决定对《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编号GB3544-2001)进行修订。
现公告如下:一、标准3.3条增加一款:废纸制浆造纸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实施方案为:2004年1月1日起,新、扩、改建废纸制浆造纸企业开始执行;2004年1月1日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废纸制浆造纸企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表2 废纸制浆造纸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控制项目│排水量│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悬浮物│Ph┃┃单位工艺│││││┃┃类别│││││┃┃│├─────────┼─────────┼─────────┤┃┃││(BOD5)│(CODcr)│(SS)│┃┃├───┼────┬────┼────┬────┼────┬────┤┃┃│立方米│排放负荷│排放浓度│排放负荷│排放浓度│排放负荷│排放浓度│┃┃│/t├────┼────┼────┼────┼────┼────┤┃┃││kg/t │mg/L │kg/t │mg/L│ kg/t │mg/L │┃┠────┼───┼────┼────┼────┼────┼────┼────┼──┨┃本色│60 │ 3.6│60│6│100 │6│ 100│6-9 ┃┠────┼───┼────┼────┼────┼────┼────┼────┼──┨┃脱墨│60 │ 3.6│60│9│150 │6│ 100│6-9 ┃┗━━━━┷━━━┷━━━━┷━━━━┷━━━━┷━━━━┷━━━━┷━━━━┷━━┛二、删除《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3.4条第一款的内容。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浆造纸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制浆造纸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3 年,1992 年第一次修订,2001 年第二次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1、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履行国际公约和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增加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规定了污染物排放监控要求和水污染物排放基准排水量;3、将可吸附有机卤素指标调整为强制执行项目。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关于修订〈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发[2003]152 号)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等单位起草。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8 年 4 月 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制浆造纸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的函-环办函[2015]2139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的函-环办函[2015]21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5c7f1edc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34.png)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的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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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的函
环办函[2015]2139号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林业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办公厅(室):
2007年以来,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我部组织有关工业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开展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编制工作。
综合名录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相关产业、税收、贸易、信贷等政策,提供了环保依据。
2011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均明确要求“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
按照国务院要求,我部在已制定综合名录的基础上,继续组织研究提出了一批新的名录,形成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综合名录》)。
《综合名录》包括两部分:
(一)“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5年版);
(二)环境保护重点设备名录(2015年版)。
现将《综合名录》提供给你们,供制定和调整有关政策时参考。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赖晓东,66556159)
附件: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17日——结束——。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解除污染减排存在问题企业挂牌督办的通知-环办函[2015]1843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解除污染减排存在问题企业挂牌督办的通知-环办函[2015]18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21516d48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62.png)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解除污染减排存在问题企业挂牌督办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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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污染减排存在问题企业挂牌督办的通知
环办函[2015]1843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根据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情况,2015年6月,我部对总量减排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的河北省沧州市运西污水处理厂实行挂牌督办。
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对此高度重视,加强协调指导,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责任单位积极落实整改。
目前该污水处理厂基本按要求整改到位。
经研究,我部决定解除河北省沧州市运西污水处理厂挂牌督办。
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和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将其纳入总量减排重点监管范围,强化日常运行监管,确保稳定发挥减排效益。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1月12日
——结束——。
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推动绿色发展——制浆造纸项目环评新规出台

Policy政策法规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以植物(木材、其他植物)或废纸等为原料生产纸浆和以纸浆为原料生产纸张、纸板等产品的制浆造纸建设项目及其配套的原料林基地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 项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造纸行业相关产业结构调整、落后产能淘汰要求。
第三条 项目选址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造纸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涉海项目符合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及海洋功能区划要求。
原料林基地工程选址符合林业发展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新建、扩建项目应位于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原则上避开居民集中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区。
不予批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和严重缺水地区、城市建成区内的新建、扩建项目。
原料林基地工程选址避开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严重缺水地区禁止建设灌溉型林基地工程。
第四条 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第五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有明确的总量来源及具体的平衡方案。
特征污染制浆造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试行)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推动绿色发展——制浆造纸项目环评新规出台编者按: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统一管理尺度,环保部组织编制了火电、水电、钢铁、铜铅锌冶炼、石化、制浆造纸、高速公路等7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并于2015年12月18日下发了 “关于规范火电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环境管理要求如有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按新的规定执行。
《通知》中环保部要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落实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及规划环评的要求,优化项目选址选线,提出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强化总量控制、区域削减、以新带老等污染减排要求,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推动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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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制浆造纸企业环境守法导则环境保护部2015年6月目录1.适用范围 (1)2.术语和定义 (1)2.1制浆 (1)2.2造纸 (1)2.3制浆企业 (1)2.4造纸企业 (1)2.5制浆造纸联合生产企业 (2)2.6废纸制浆和造纸企业 (2)2.7黑液 (2)2.8黑液提取率 (2)2.9碱回收率 (2)2.10氧脱木素 (2)2.11AOX (2)2.12二恶英 (3)2.13中段废水 (3)2.14元素氯漂 (3)2.15ECF (3)2.16TCF (3)2.17F ENTON氧化法 (3)3.守法依据 (4)3.1法律 (4)3.2法规 (5)3.3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5)3.4标准和规范 (6)4.基本环境法律权利和义务 (7)4.1基本环境法律权利 (7)4.2基本环境法律义务 (8)5.建设项目环境守法 (12)5.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守法 (13)5.2项目建设阶段环境守法 (13)5.3试生产过程环境守法 (17)5.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守法 (18)6.污染防治及环境应急管理 (23)6.1制浆造纸工艺及污染源 (23)6.2污染防治基本要求 (37)6.3水污染防治 (37)6.4废气污染防治 (56)6.5噪声污染防治 (57)6.6固体废物防治 (57)6.7危险废物转移管理 (58)6.8放射性物质环境管理 (59)6.9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和环境应急管理 (60)7.环境管理制度 (64)7.1污染源监测制度 (64)7.2排污许可证制度 (65)7.3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66)7.4排污收费制度 (66)7.5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68)7.6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69)7.7排污口规范化 (70)8.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措施 (70)8.1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台账和资料 (70)8.2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 (71)8.3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体系 (72)9.主要环境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73)9.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责任 (73)9.2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责任 (74)9.3违反排污申报、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法律责任 (75)9.4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77)9.5未按规定贮存、处置和转移固体废物的法律责任 (77)9.6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法律责任 (79)9.7未按规定安装或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的法律责任 (80)9.8不按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法律责任 (83)9.9不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法律责任 (83)9.10不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责任 (84)9.11拒绝或不配合环保执法检查的法律责任 (85)9.12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法律责任 (85)9.13违反环境污染有关刑事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85)9.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责任 (86)附件1:制浆造纸企业综合环境管理制度范例 (87)附件2:制浆造纸企业责任制范例 (93)附件3:制浆造纸企业中段水水处理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98)附件4:制浆造纸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表范例 (102)为提高制浆造纸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能力和水平,使制浆造纸企业从立项建设到日常管理,都能主动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同时,维护制浆造纸企业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其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体制与机制建设,持续改进环境行为,降低环境违法风险,实现企业知法、懂法和守法,提高制浆造纸行业的污染防治水平和环境管理能力,服务制浆造纸行业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导则。
1.适用范围本导则主要包括制浆造纸企业环境守法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守法依据、基本环境法律权利和义务、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条件、建设项目环境守法、污染防治及环境应急管理、环境管理制度、企业内部管理措施、主要环境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本导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新、改、扩建以及现有的制浆造纸企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2.1 制浆指将木材或其他非木材纤维原料转化为纤维物质的工艺过程。
这项任务可通过机械的、加热的、化学的、生物的或上述综合的方法加以完成。
2.2 造纸指将制浆所得纸浆通过一系列工序加工成成品纸或纸板的工艺过程。
2.3 制浆企业指单纯进行制浆生产的企业,以及销售纸浆量占总制浆量80%及以上的制浆造纸企业。
2.4 造纸企业指单纯进行造纸生产的企业,以及自产纸浆量占纸浆总用量20%及以下的制浆造纸企业。
2.5 制浆造纸联合生产企业指除制浆企业和造纸企业以外,同时进行制浆和造纸生产的制浆造纸企业。
2.6 废纸制浆和造纸企业指自产废纸浆量占纸浆总用量80%及以上的制浆造纸企业。
2.7 黑液主要来自碱法制浆产生的蒸煮废液,呈黑色,具有高浓度和难降解的特性,大约有30%-35%的无机物,65%-70%的有机物。
2.8 黑液提取率是制浆生产过程溶解性固形物提取率(特征工艺指标)的简称,指洗涤过程所提取黑液中的溶解性固形物占制浆(漂白工艺之前)工艺过程所产生的全部溶解性固形物的质量百分比。
溶解性固形物是指水中溶解的盐类和有机物的总称。
2.9 碱回收率指经碱回收系统所回收的碱量(不包括芒硝还原所得的碱)占本期制浆过程所用总碱量的质量百分比。
2.10 氧脱木素氧脱木素是处于蒸煮和漂白之间的一个工艺加工阶段,指在高温高压的条件下,利用氧气和碱对中浓度或高浓度纸浆进行单段或多段氧碱处理,以进一步除去残留在纸浆中的木素,是蒸煮的延续,该技术已经成为先进漂白纸浆厂固有的漂白段。
该技术具有环境污染少、纸浆得率高、漂白费用低等特点。
2.11 AOX全称为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bsorbable Organic Halogen),不包括氟化物,只指氯化物、溴化物和碘化物,是造纸行业水体污染的典型代表污染物,该类污染物主要来自含氯漂白工艺。
水中的卤化物具有致癌和致突变性,一般不存在于天然水体,是人为污染的标志。
2.12 二恶英是二恶英类物质的简称,指结构和性质都很相似的包含众多同类物或异构体的两大类有机化合物,是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简称PCDDs)和多氯二苯并呋喃(简称PCDFs)的合称,PCDDs有75种异构体,PCDFs有135种异构体,其中17种异构体具有致癌性。
在制浆造纸企业中主要来自制浆元素氯漂白工序,具有强致癌性,在环境中难以降解。
2.13 中段废水中段废水是指在制浆生产过程中,浆料经蒸煮、黑液提取后在筛选、洗涤和漂白过程中排出的废水,该类废水由于含有溶出的木质素及其衍生物,因而具有一系列从浅棕到深褐的颜色。
2.14 元素氯漂是指在漂白工段,使用氯气或次氯酸盐作为漂白剂对纸浆进行漂白的工艺。
2.15 ECF英文全称为Elemental Chlorine Free,指使用二氧化氯作为漂白剂对纸浆进行漂白的方法,该法由于不使用传统的元素氯(氯气或次氯酸盐),故称为无元素氯漂白。
2.16 TCF英文全称为Total Chlorine Free,中文译为全无氯漂白方法,指漂白过程中不使用含氯元素及任何含氯化合物的漂白剂,所使用的漂白剂主要有O2、O3、H2O2等。
2.17 Fenton氧化法Fenton氧化法是一种以H2O2/Fe2+体系为氧化剂,可对废水中大多数有机物进行氧化,使其降解为H2O和CO2,从而使废水的CODcr大大降低的一种废水处理方法。
3.守法依据3.1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8)《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3.2 法规(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3.3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5)《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6)《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7)《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8)《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9)《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止生产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10)《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11)《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12)《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1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15)《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17)《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3.4 标准和规范(1)《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2)《制浆造纸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11—2012)(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6)《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7)《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8)《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9)《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0)《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征求意见稿)(1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12)《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13)《造纸行业木材纸浆工艺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14)《造纸行业非木材制浆工艺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15)《造纸行业废纸制浆及造纸工艺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16)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4.基本环境法律权利和义务4.1 基本环境法律权利4.1.1 依法监督企业有权要求环境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依法监督执法人员规范执法;要求环境执法人员依法保守本企业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