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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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和《云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云教基〔2009〕24号)、《云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课程实施指导意见》(云教基〔2009〕25号)等文件精神,自2009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学生开始,对学生的课程修习状况实行学分管理。为规范普通高中的学分认定与管理工作,促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有效实施,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地发展,实现普通高中培养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分认定的原则

(一)规范性原则。学校必须按照全省统一的标准、要求、程序对学生的学分进行认定。

(二)公正性原则。学校对学生的学分认定必须公正、公平、公开,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真实性原则。学校对学生的学分认定必须依据原始实证,真实、客观、可靠。

二、学分认定的条件

(一)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等七个领域学分认定的条件

1.学生修习该模块的学时至少达到课程标准要求修习课时的4/5及以上;

2.学生在模块修习过程中表现良好,按时、独立完成作业;

3.学生在模块学习结束后,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考试(考查),成绩合格;

4.每个模块通常为36个学时,2个学分;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每个模块原则上18个学时,1个学分;选修Ⅱ每个模块18个学时,1个学分,也可以36个学时,2个学分。

(二)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活动学分认定的条件

1.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的开题报告或活动方案和学习活动过程记录;

2.学生获得的成果;

3.学生自评、互评及指导教师评价记录;

4.每1学分不少于18个学时,每个活动小组不超过8人。

(三)综合实践活动·社区服务学分认定的条件

1.学生参加社区服务的活动计划、总结;

2.学生社区服务活动记录,包括:服务对象(机构或个人)、活动日期、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或项目、访问对象的评价、联系电话、签名(盖章)等内容;

3.学生参加社区服务高一至高三上学期每学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高中三年内累计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综合实践活动·社会实践学分认定的条件

1.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计划、记录、总结;

2.学校或相关单位的证明材料;

3.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可获得2个学分;

4.学校组织的集中军训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可获得2个

学分。

三、学生的学分要求

(二)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的学分,三年中必须获得必修116学分,选修Ⅰ不低于22学分,选修Ⅱ不低于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学分(含144学分)以上是普通高中毕业的必要条件之一。

(三)学生达到基本要求的144个学分后,学校要鼓励学生根据自己个性发展需要和特长,修习更多的选修模块,并依据本办法规定认定学分。

四、学分认定的组织

(一)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的主体是学生所在的普通高中学校。

(二)学校要成立学分认定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骨干教师组成,校长担任主任。根据学校实际和不同学习领域的特点设立若干学分认定小组,由同学科或相同课程内容的任课教师组成。

(三)学校要按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五、学分认定的程序

(一)由学生提出学分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学科任课教师或综合实践活动指导教师根据学分认定条件,提出对学生学分认定的初步意见。

(三)学分认定小组对任课(指导)教师提出的初步意见和学生的相关资料进行复审,向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学分认定意见。

(四)学分认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确定学分认定结果,并由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签署。

(五)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学分认定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天;

对未能获得学分的学生,学校要书面通知学生并告知原因。

(六)学生如对学校作出的学分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或接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应在接到学生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书面通知学生。

六、学分认定的管理

(一)学校要建立学生的学分认定档案,记录学生修习课程(模块)的学时、过程、考试(考查)成绩、综合实践活动的相关材料、学分认定时间与结果。

(二)学生的学分认定结果要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和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任何人不得更改学分认定结果。

(三)学生因考试成绩不合格等原因而未获得学分,可以申请补考、重修、改修或放弃(必修模块不得放弃)。

(四)参加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科竞赛且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免听相应学科必修模块的部分或全部学时,但不可免考。

(五)经学校批准,学生在高校或职业类学校修习普通高中有关课程,学校应当根据修习记录和考试成绩认定学分。

(六)学校不得奖励学生学分,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表现特别突出,在评价综合素质时予以真实记录。

(七)全省普通高中认定的学分相互承认。

由省外转入我省的学生,必须提供必要的学分证明材料,由接收学校进行学分认定。

学生经学校批准外出借读,由学校参照前款规定办理学分认定。

由我省转出省外的学生,学校应将学生的学分认定材料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出。

学生因休学等原因造成学习过程间断,其学分及有关材料可连续计算或使用。

(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普通高中学校的学分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评估,指导学校建立授课教师及学分认定相关人员诚信档案,并纳入年度考核。

(九)对学校的学分认定工作实行诚信等级管理制度。省教育厅将制定学校学分认定工作诚信等级评估与考核办法,学校的诚信等级向社会公布,对诚信等级不合格的学校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十)严肃查处学分认定工作中的玩忽职守、违纪舞弊事件。对发生此类事件的学校要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申报晋级升等和各类评优,已评定等级的高完中,给予降级降等的处罚。对学校领导、教师和有关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三年内不得晋级、晋职和参加评优、评模;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撤销职务或开除公职的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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