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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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附件3.湖北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的管理,依据《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7〕77号)、《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等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确定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分为生产类和建设类。

其中,生产类主要从事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工作,建设类主要从事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三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应该按照本规定申请登记备案,取得相应备案资格后,方可承担湖北省范围内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

第四条登记备案的条件(一)生产类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团体,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上。

—1—2.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地质灾害防治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设计业绩。

3.技术人员构成:(1)采矿、地质灾害防治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4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2)环境工程、水土保持、土地规划、工程预算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少于4人。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有能够满足土地复垦方案编制需要的软、硬件设施。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建设类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团体,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上。

2.具备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编制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方案业绩。

3.技术人员构成:土地规划、环境保护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17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1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二)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三)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四)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相关职业技能鉴定、颁证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提出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建议。

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鄂自然资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建立监管长效机制,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准确界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一般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

直接用于作物生产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连栋温室、日光温室、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

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农业智能化信息化、看护类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

畜禽水产养殖的畜禽舍、养殖池、绿化隔离带、饲料配置、进排水渠道、水产苗种繁育设施、工厂化水产养殖及其循环水处理系统(人工湿地等)、工程设施化水产养殖以及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

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监测、疾病防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洗消转运、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分拣包装、冷藏贮存、饲料药品仓库、看护类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二、合理确定用地规模(一)生产设施用地规模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相应的行业标准合理确定。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87年9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第1次修订;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第2次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3次修订;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的保护、整治、开发、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区设立派出机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乡(镇)设立派出所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土地利用必须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发证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实行土地权属证书年检制度,实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

土地权属证书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印刷。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2014修正)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2014修正)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2014修正)【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9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9.25【实施日期】2014.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87年9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土地资产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的保护、整治、开发、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区设立派出机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乡(镇)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84号令《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84号令《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已经1995年7月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被破坏的土地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实行土地复垦:(一)采矿(包括挖沙、取土、采石)、烧制砖瓦陶瓷等生产活动造成地表挖损、塌陷的土地;(二)废弃的排土场、尾矿场、矸石场、灰渣场、污水池、垃圾场等;(三)修路筑堤对地表挖损而破坏的土地,废弃的水利工程,废弃的公路、铁路、站、场及道路两旁的土地,废弃的宅基地和基建用地;(四)其他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对已经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当自行复垦。

不能自行复垦的可以承包给其他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复垦。

不愿自行复垦,也不愿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复垦的,必须向当地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复垦费,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两年内组织复垦完毕。

人为因素导致水土流失等造成需要复垦的土地,有关部门已向土地的破坏者征收治理费的,应当负责土地复垦。

土地管理部门不再收取复垦费。

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抗灾抢险需要复垦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复垦。

第五条198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破坏的土地,按下列办理复垦:(一)可以确认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由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制定土地复垦规划,报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定,限期复垦。

(二)无法确认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或原单位撤销的(不包括企业兼并),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享有土地所有权单位组织群众复垦;属于国有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土地复垦方案送审及审定备案要求

土地复垦方案送审及审定备案要求

附件2
土地复垦方案送审及审定备案要求
一、送审材料包括复垦方案报告书(表)送审稿及设计图册。

二、送审报告装订要求(装订顺序):封面、责任签、方案编制信息表、目录、正文、附图、附表、附件、报告内审意见、评审依据(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批复文件等)、委托书、承诺书、土地权属人意见均装订入报告中,报告按原有格式签名盖章。

三、报告审定稿备案要求
(一)送审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把修改好的报告报备稿和设计图册(纸质)和光盘送至评审单位备案。

(二)纸质报告报备稿(装订顺序):封面、责任签、方案编制信息表、专家审查表原件、评估报告登记表原件、评审专家组名单表原件、专家组审查意见原件、专家个人意见原件、报告修改说明表原件(项目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专家组长复核并签意见、签名和日期)目录、正文、附图、附表、附件、报告内审意见、评审依据(建议书或可研)、土地权属人意见均装订入报告中,报告按原有格式签名盖章。

(三)刻录光盘,内包括四个文件夹:
1.报备稿,按报告顺序及全部内容做一个文件,word、PDF 两种格式;
2.附图,包括CAD(或mapgis等原编辑格式)和PDF两种
格式文件。

3.评审材料,PDF格式文件,包括专家审查表、评估报告登记表、评审专家组名单、专家组审查意见、专家个人意见、报告修改说明表。

4.项目临时用地的坐标(2000坐标/TXT及shp格式)。

5.涉及基本农田临时用地坐标(2000坐标/TXT及shp格式)。

(四)县(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复垦方案报告书(表)成果,按规定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9.16•【字号】鄂自然资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2〕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湖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范围内,涉及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临时用地,由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

执行过程中,遇有相关问题,请及时报告。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9月16日湖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本省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考古和文物保护等需要临时使用,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通过复垦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并交还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土地。

第四条临时用地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依法合理补偿、严格土地复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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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湖北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的管理,依据《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7〕77号)、《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等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确定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分为生产类和建设类。

其中,生产类主要从事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工作,建设类主要从事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三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应该按照本规定申请登记备案,取得相应备案资格后,方可承担湖北省范围内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

第四条登记备案的条件
(一)生产类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团体,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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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地质灾害防治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设计业绩。

3.技术人员构成:(1)采矿、地质灾害防治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4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2)环境工程、水土保持、土地规划、工程预算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少于4人。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有能够满足土地复垦方案编制需要的软、硬件设施。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建设类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团体,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上。

2.具备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编制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方案业绩。

3.技术人员构成:土地规划、环境保护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有能够满足土地复垦方案编制需
要的软、硬件设施。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五条登记备案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资格及资质凭证(复印件一份)。

(二)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

(三)参与人员的相关资料。

参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或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相关工程规划设计的采矿工程、土地规划、环境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工程预算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联系方式,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四)申请单位业绩简介。

主要包括已承担的项目的数量、名称、投资规模及其审查通过情况。

(五)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硬件设施一览表。

第六条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登记备案的书面申请。

(二)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凭证。

(三)省国土资源厅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及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

(四)由大专院校、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等相关专
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通过审查和实地考察的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并由厅领导召开有关部门会审会议确定。

(五)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对申请单位的意见,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单位批准登记备案,并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进行公布。

第七条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

省国土资源厅每两年进行一次登记备案工作。

第八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实施年检制度,每年年检一次,年检结果由省国土资源厅予以公布。

年检不合格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单位,予以取消备案资格。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予以取消备案资格。

第九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不予登记备案,有关责任人不得再从事相关工作:
1.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经二次修改,仍未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

2.将承担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任务或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相关工程规划设计任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完成的。

3.不能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完成、修改土地复垦方案或相关工程设计方案的。

4.以欺骗或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登记备案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十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承担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在合同期内,可要求委托方提供与项目有关的信息资料;
2.按有关规定,获取相应的劳务费用;
3.对土地复垦方案享有署名权;
4.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委托方提供土地复垦方案;
2.保证编制方案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3.根据审查意见,对编制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4.对通过审查的成果负有保密义务;
5.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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