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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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自来水水资源费征收标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自来水水资源费征收标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自来水水资源
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陕价行发[2012]30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3.05
【实施日期】2012.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自来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陕价行发〔2012〕30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
为了推进我省城市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省政府2010年第10次和2011年第20次常务会议精神,适当调整关中、陕北地区自来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 1。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的决定佚名
【期刊名称】《延安市人民政府政报》
【年(卷),期】2008(000)011
【摘要】<正>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现发布《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的决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3页(P4-5,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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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6•【字号】陕政发[2003]35号•【施行日期】2003.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3]35号2003年8月26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省计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省计委、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环保局、省物价局)水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和人民生活的基本保障。

我省地处西部,水资源严重短缺,人年均占有量约1340立方米,仅为全国平均值的60.9%。

同时,水源的污染和浪费,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短缺的矛盾。

从长远来看,水资源的短缺已成为严重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瓶颈”,必须未雨绸缪,加强规划,积极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逐步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以促进我省全社会节约用水,积极防治水污染,合理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一、城市供水价格及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1、水价形成机制不合理。

近年来,我省自来水价格作过几次调整,水价偏低的状况有所改善,但是这些调整基本上是以解决供水企业亏损、减少财政补贴为目的,以节水和防治水污染为核心的价格形成机制尚未形成,城市供水价格总体水平仍然偏低。

2、污水处理费标准偏低。

我省从1998年起先后开始在西安等8个设区市征收污水处理费,目前仍有榆林、商洛、兴平、华阴、韩城等5个城市和杨凌示范区以及83个县城还未开征。

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西安等8个设区市的收费标准远低于污水处理企业的实际运行成本或污水处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预测成本;同时,部分开征城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由于管理不规范,不能有效地用于污水处理企业的建设与运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2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2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2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

我省水资源十分紧缺,且时空分布不均,人均、亩均占有量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一半左右,70%的降水集中在汛期,70%的水资源量集中在陕南。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以及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水资源短缺、水污染加重、水生态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提高水资源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建设“经济强、科教强、文化强、百姓富、生态美”西部强省的目标,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现代化水资源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全省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统筹兼顾,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坚持改革创新,加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攻坚力度,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提出要把稳定价格总水平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为做好今年全省价格工作,保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2011年价格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陕西省2011年价格工作要点2011年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为4%左右,全省价格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要求和全国物价局长会议部署,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施策、重点治理,保障民生、稳定预期”的原则,把稳定价格总水平作为首要任务,围绕“促生产、畅流通、增储备、建机制、保民生”,综合运用多种调控手段,全面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审慎稳妥推进价格改革,为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有利的价格环境。

具体工作任务是:一、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1.提升价格监测预警能力。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推进“金价工程”建设,提高物价系统信息化水平。

进一步完善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密切关注粮油肉蛋菜等重要商品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价格调控监管政策建议。

2.建立健全价格调控预案。

制定化肥、食用植物油、蔬菜、煤炭、成品油等重要商品价格调控预案,建立和完善重要商品储备制度。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大中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大中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大中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陕价成发〔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水资源正文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大中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价成发〔2017〕74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水利(务)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水务局,韩城市物价局、水务局,省属大型灌区管理局:为更好的规范大中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管理,稳步推进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委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陕西省物价局与陕西省水利厅联合制定了《陕西省大中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水利厅2017年6月30日陕西省大中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中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管理,维护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农业供水良性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价格条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大中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中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是指灌溉面积万亩以上的灌区管理单位通过拦、蓄、引、提(抽)等水利工程设施向农业用户供水的价格。

第四条大中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包括国有骨干工程供水价格和末级渠系供水价格。

国有骨干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末级渠系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农业供水以斗口为价格计量点,实行按量收费,终端水价。

延安市石油、天然气钻前涉及各类费用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

延安市石油、天然气钻前涉及各类费用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为了进一步规范油气勘探开发秩序,确保油气勘探开发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石油协调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及石油企业,对过去制定的相关办法进行修订,对部分长期沿用的做法进行规范,特制定以下石油、天然气钻前涉及各类费用补偿办法。

一、油气勘探开发的规费补偿费缴纳标准各种规费实行主管部门出据正式票据,县区石油协调办审核盖章后进入财政专户。

(一)关于征占用土地有关费用标准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县区政府依据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的通知》(延政办发〔2010〕228号)文件,制定本县区分区域石油、天然气征占用土地补偿执行标准。

—1—2.青苗赔产办理征占用地期间,未播种的不赔产,入种未出苗的减半赔产,出苗未收获的赔全产,上损下埋按两年一次性赔产。

赔付给被征占用地户。

青苗赔产的数额按征占用地类的当年计征价格进行赔产。

3.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根据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下发的《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5〕11号)文件规定,按照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占优补优”的要求,据地类陕北地区按下列标准收取,水田40元/平方米、水浇地35元/平方米、旱地30元/平方米。

非农建设用地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缴纳标准的150%收缴,建设占用优质水田的,国土部门在审查土地报批占用耕地补充方案时,可上浮开垦费收缴标准,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易地有偿代补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可按上述标准最高上浮15%收取,由国土部门出具统一票据交财政专户。

4.耕地占用税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为:宝塔区26/m2,子长、安塞、吴起、志丹、甘泉五县22/m2,延长、延川、富县、洛川、黄陵、宜川六县18/m2,黄龙县14/m2。

陕西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05]96号

陕西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的实施意见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05]96号)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发展计划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形成以节约用水为核心的合理水价机制,保障城市供水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全面建立起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按量收费制度,决定在全省实施城市住宅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工作。

为了保证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现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省建设厅制定发布的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给水水表户外计量设计和安装技术规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1、城市住宅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以下简称“水表户外计量”),是指一个居民家庭住户安装一只计价结算计量水表,水表数字显示装置安装在住宅的公共部位,便于供水企业按户计量,收取水费。

2、实施城市住宅供水“水表户外计量”工作,应遵循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

对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已建成住宅改造应分类实施。

3、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一律实行“水表户外计量”,遵循与建设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给水水表户外计量设计和安装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以保证城市住宅“水表户外计量”工作有效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水。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10•【字号】市政办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10日西安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计划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和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供水(含地热水、矿泉水)的非居民家庭生活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用水计划的核定、下达、调整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域内用水户的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计划用水行政主管部门。

西安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负责本市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用水户计划用水指标的下达和考核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计划用水工作。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用水户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

第七条用水户申请用水计划,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年度用水情况”和下年“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第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水资源总量,依据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结合用水户用水情况、用水性质和取水许可证批准的总取水量提出用水户每日计划用水指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22•【字号】陕政发[2001]14号•【施行日期】200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1〕14号2001年3月2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城市(含市、县、建制镇)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保障城镇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贯彻意见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一)我省是水资源严重短缺的省份,全省水资源总量442亿立方米,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2,关中地区人均占有量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1/6。

解决城市缺水问题,切实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是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将长期面对的重大课题。

九十年代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十分重视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按照“选好水源,搞好规划,贷款建设,理顺水价,经营还贷,拓宽市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加快了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全省城市供水紧张的矛盾得到了初步缓解。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省城市水资源紧缺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一方面是水资源总量偏少,存量不足,水质恶化,调蓄能力和安全可靠性差,另一方面是群众节水意识淡薄,浪费现象依然十分突出。

各级政府必须从有利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全局出发,统一规划,把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摆在突出位置,下大力气抓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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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
文件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水利厅
陕价行发〔2010〕4号
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利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460号令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5号)确定的水资源费分步调整到位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自备水源工程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按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和未覆盖区进行划分。

自来水管网覆盖区自备水源工程取用水水资源费按当地自来水销售基本水价(城市供水价格减去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污水处理费)分类标准计征。

二、煤炭、石油开采用水水资源费由按产品产量计征改为按取(排)水量计征。

无法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暂按产量测算最大取(排)水量计征。

煤炭开采按吨煤取排水2m3核定,石油开采按吨原油取用水6m3核定,其他矿产品开采由水利部门按行业用水定额结合实际核定取水量确定计征数额。

对矿区非生产用水水资源费按取水量和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取水标准计征。

三、适当降低营业性景观、水域旅游取用水及地温空调取用水征收标准。

营业性景观、水域旅游取用水地表水按0.05元/m3,地下水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对公益性景观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地温空调取用水回灌部分按0.03元/m3计征,对未回灌部分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

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见附件。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规定的征收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自觉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陕价行发〔2005〕13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表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
二○一○年一月八日
附件: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表
3
主题词:水利资源收费标准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省政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1月11日印发
共印15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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