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农业职工家庭承包经营实施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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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范本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范本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

下面是一份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范本,供参考。

一、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2. 原则:(1)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确保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

(2)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3)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

(4)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内容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1)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坚持自愿、有偿、公平、诚信的原则。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1)承包期内,承包户的家庭成员死亡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应继承。

(2)承包期内,承包户的承包地不得收回,应当由家庭成员继续承包。

4.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1)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2)承包期内,不得随意调整农户承包地,确需调整的,应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并给予合理补偿。

三、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管理和监督1.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和管理工作。

3. 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执行。

农业家庭农场各种规章制度

农业家庭农场各种规章制度

农业家庭农场各种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农场管理,促进农业生产,保障农民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家庭农场是指由农村家庭独立经营的小型农业生产单位,主要依靠自身劳动力和家庭成员共同参与经营。

第三条家庭农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农民责任,依法合规经营。

第四条家庭农场的经营者应当具备农业生产经验,保持热情和耐心,努力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增加产出。

第五条家庭农场应当积极开展生产经营,促进家庭经济收入增加,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第六条家庭农场应当加强综合治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家庭农场的经营者应当尊重农民劳动,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农民利益。

第八条家庭农场的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生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家庭农场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职责,规范决策程序。

第十条家庭农场的经营者应当担任主要领导职务,履行管理职责,制定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家庭农场应当设立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全面协调农业生产工作,加强内部协调。

第十二条家庭农场应当设立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生产技术指导、培训和科研工作,提高生产效益。

第十三条家庭农场应当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核算、预算编制和审计工作,保障经济利益。

第十四条家庭农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和安全检查工作,防范事故风险。

第三章生产经营第十五条家庭农场应当制定生产经营计划,合理安排种植、养殖、加工和销售工作,提高产出。

第十六条家庭农场应当科学选择作物品种和养殖品种,根据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合理调整种植结构。

第十七条家庭农场应当加强耕作管理,做好土壤培肥工作,提高作物产量和质量。

第十八条家庭农场应当加强病虫害防治,保证农产品安全,减少化肥农药使用。

第十九条家庭农场应当做好养殖管理,加强畜禽饲养,做好防疫工作,确保产品质量。

第二十条家庭农场应当加强产品加工,满足市场需求,提高附加值。

第二十一条家庭农场应当建立营销渠道,加强市场调研,开拓销售市场,提高产品竞争力。

公司内部承包经营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承包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效益,明确各部门及员工的责权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承包经营业务及员工。

第三条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公司内部实施的一种管理制度,旨在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第二章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本原则第四条承包经营责任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经营,公平竞争;2. 责权利相结合,风险共担;3. 实事求是,因地制宜;4. 鼓励创新,奖优罚劣。

第三章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施第五条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施范围包括:业务部门、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等。

第六条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施程序:1. 制定承包方案:由公司领导层组织制定承包方案,明确承包目标、责任、期限、考核标准等;2. 签订承包合同:公司领导层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 执行承包合同:承包方按照承包合同的要求,开展业务经营活动;4. 考核评价:公司对承包方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第七条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考核评价标准:1. 完成承包目标情况;2. 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情况;4. 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5. 员工满意度。

第四章奖惩措施第八条对完成承包目标、经济效益显著的承包方,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第九条对未完成承包目标、经济效益较差的承包方,采取以下措施:1. 责令限期整改;2. 降低承包基数;3. 予以通报批评;4. 严重者,解除承包合同。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领导层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家庭农场承包责任制度范本

家庭农场承包责任制度范本

家庭农场承包责任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农场承包责任制度,保障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家庭农场的承包、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家庭农场承包责任制度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农民的土地收益权。

第四条家庭农场承包责任制度应当遵循农业生产规律,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承包第五条家庭农场承包土地应当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坚持优先保障粮食生产,合理调整产业结构。

第六条家庭农场承包土地面积应当根据家庭成员劳动力和土地资源状况确定,承包期限一般为三十年。

第七条家庭农场承包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价格应当合理,不得低于当地土地租赁市场价格。

第八条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当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明确承包土地的面积、用途、承包期限、租金支付等内容。

第三章经营第九条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当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第十条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土地管理和农田基本设施建设,保障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

第十一条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农业法律法规,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农业产量和效益。

第十二条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当合理配置生产要素,加强农业生产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素质。

第四章管理第十三条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收支、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等要求。

第十四条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当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合理配置家庭成员劳动力,提高劳动生产率。

第十五条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合同管理,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第五章权益保护第十六条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七条家庭农场经营者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土地承包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名词解释

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名词解释

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名词解释家庭承包责任制是指在农村地区,将土地分配给农户进行经营管理的一种农业生产组织形式。

它是中国农村改革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民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路径之一。

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起源和发展中国在20世纪初期面临着百年积贫积弱的困境,农民贫困问题十分严重。

然而,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面对发展工业化的需要,农村集体所有制被强制推行,农民无法享受土地使用权和收益。

这导致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低下,农业产出无法有效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也无法改善。

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进行农村改革,其中重要的一项举措就是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

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农村个体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政策。

随后,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正式实施,农民可以通过合同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方式和原则根据家庭承包责任制,村民以家庭为单位,分得一定面积的土地,并按照政府规定的责任面积进行生产经营。

农民根据自己的农田面积负责生产,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获得与经营收入挂钩的利益分配。

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1. 尊重农民的意愿:农民有自愿参与、自愿退出的权利,村民自主选择承包经营土地的方式。

2.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土地承包期限较长,通常为30年,保障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提高了其经营动力。

3. 收益分配合理:家庭承包责任制强调经济效益和收入增加,村民可按照劳动力投入、经营管理能力和土地质量等因素进行分配。

4. 强化农民的主体地位: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具有自主权和自由权,可以自主决策经营方案,并享受受教育、卫生、死亡等方面的公共服务。

三、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成效和问题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为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升做出了积极贡献。

农民通过承包土地实现了个体经营,充分发挥了他们的生产潜力,农业产出得到明显的增加。

同时,农民通过提高农业技术水平和技能,实现了生产过程的现代化。

家庭种植农场规章制度

家庭种植农场规章制度

家庭种植农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种植农场的管理,保障农场的正常运转,促进农业生产和家庭经济的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家庭种植农场是指由家庭经营和管理的种植业生产单位,依法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经营管理制度灵活,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成员均由家庭成员组成。

第三条家庭种植农场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属于家庭成员,其利润和损失也由家庭成员共担。

第四条家庭种植农场应以提高生产效益、增加农业经济收入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家庭种植农场应按照市场需求和自身条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种植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家庭种植农场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权责,规范操作,完善管理,提高效率,确保农场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家庭种植农场应加强对家庭成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增强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意识,共同为农场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家庭种植农场设立董事会、经理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董事会是家庭种植农场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策和监督农场的经营管理,由家庭成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和批准农场的年度经营计划、决算报告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经理部是家庭种植农场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制定具体方案,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财务部是家庭种植农场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农场的资金运作、预算编制、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等工作。

第十二条家庭种植农场应设立农业技术部门,负责农产品种植、养殖、病虫害防治等技术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第十三条家庭种植农场应设立农产品营销部门,负责农产品市场调查、销售计划编制、销售渠道开发等工作,确保农产品销售畅通。

第十四条家庭种植农场应设立人事部门,负责人员招聘、考核、培训等工作,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发挥人力资源的最大效益。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细节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细节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细节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激励农民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收入。

下面是该制度的一些细节:
1. 分配方式:根据土地面积和家庭人口等因素,将农村集体土地分配给农户个人或家庭使用,并实行承包制度。

农户可以自主经营土地,享有相应的产权和收益。

2. 承包期限:一般承包期限为30年,但也存在一些地区将承包期延长至50年甚至永久的情况。

3. 农户权益:农户在土地承包期内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可以自主选择种植作物、养殖畜禽等农业经营活动,并对经营所得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4. 土地流转:在承包期内,农户可以通过租赁、互换、转让等形式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其他农户或农业企业进行经营,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规模效益的提升。

5. 收益分配:农户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农业生产和经营的收益,一般采用“承包户留多少、集体留多少”的原则,即农户享有一定比例的经营所得,剩余部分归集体所有。

通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在土地承包权的保障下,具备了更大的自主经营权和发展空间。

这种制度改革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家庭种植农场规章制度

家庭种植农场规章制度

家庭种植农场规章制度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家庭种植农场规章制度家庭农场,一个起源于欧美的舶来名词;在中国,它类似于种养大户的升级版。

通常定义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家庭种植农场规章制度,以供大家参考!家庭种植农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本农场健康、持续、规范运营,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自我壮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依照《新县家庭农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农场由2人以上人员发起,召开设立大会,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明确本场法定代表人。

农场地址。

第三条农场以引进新品种、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规模效益、增加家庭成员收入为宗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作为家庭成员的收入和扩大再生产资金。

第四条农场主要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商品化处理、初级加工、贮藏冷藏、运输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生猪养殖、销售。

第五条经家庭成员或发起人大会讨论通过,本农场投资兴办与本场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场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六条本场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第七条本场为家庭或个人独资经营,主要劳动力或为家庭成员或为雇工;第八条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皆确认为本场成员或员工。

雇用三年每年雇用期在200天以上的农业(农民)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可确认为本场的荣誉成员或员工。

如有需要,本场可为每个成员建立个人账户。

第九条本场成员或员工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获得本场的技术及经营管理培训;(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场盈余;(四)查阅本场章程、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场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场;(八)拥有本场设立的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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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醒分公司农业职工家庭承包经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集团公司“关于深化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依照《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面推行农业职工家庭承包经营的意见》要求,结合勐醒分公司橡胶产业生产力的实际水平,按照市场经济运作的规则,进一步充分调动职工橡胶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提高分公司橡胶产业经营的效益,增加承包人的收入,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承包人以家庭户为主,承包经营分公司的开割投产橡胶林木资产,中幼林橡胶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

分公司坚持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运用市场法则规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合理调整分公司与承包人家庭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职工承包家庭经营必须坚持“职工承包,家庭经营,长期不变,风险共担,留交年定”的原则。

第三条:勐醒分公司,受云南天然橡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托付,对辖区内资产进行经营治理,承担区域内资产承包经营的治理工作责任,以发包方的身份,与承包人签订资产承包合同。

第四条:职工承包以经济合同形式与分公司建立经济契约关系,以承包人的身份与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建立责、权、利关系。

承包人的劳动关系保留在农场,承包经营的职工不再实行国家统一工资制度,原职工工资为档案工资,只作为职工调动和社会保障费用计算的依据。

第二章农业职工家庭承包经营的要紧内容和原则第五条:按照云南农垦集团公司规定,实施农业职工家庭承包经营的目的是:建立以农业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分公司为基地、橡胶股份公司为龙头、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支撑的“公司+基地+职工家庭(承包人)”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治理体系。

第六条:按照橡胶生产技术规程和合同条款约定,实施生产技术治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实行“四到户、三自理、六统一”的经营治理制度,即资产承包、核算、盈亏和风险到户,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障费用自理,种植规划、产品收集、技术和治理措施、质量标准、病虫害防治、加工销售的统一经营治理服务。

第八条:实施农业职工家庭承包经营应坚持下列原则:1、坚持开割投产橡胶林木资产定产产量指标和包交产量(费用)一年一定的原则;坚持因定产不准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难阻碍产量可适当调整的原则;坚持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原则。

依照农业生产特点,明确承包人与发包方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责,形成和完善以分公司统一经营为主导、职工承包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治理体系。

2、坚持资产承包必须交纳承包资产保证金的原则。

承包人必须交纳承包资产保证金,作为履行承包合同的保证,开割投产橡胶林木资产,中幼林橡胶林木资产以及其它资产承包人承包资产保证金标准为:4000元/岗位。

承包资产保证金原则上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清;对一次性交清确实有困难的职工户,开割投产橡胶林木资产承包人分三年交清:第一年交1500元,第二年交1500元,第三年交1000元;中幼林橡胶林木资产承包人分五年交清:每年交800元;不能用现金交清的,从承包收入中按月扣除。

承包人欠缴包交产量或承包物受损害时,用承包资产保证金作抵赔。

承包资产保证金原则上不计利息(由发包方把承包人的承包资产保证金分户存入银行)。

承包资产保证金被抵扣时,必须在三个月内补齐,否则视为违约,发包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终止时,承包资产保证金余额退还承包人。

其他资产承包人按上述标准交承包资产保证金。

3、坚持开割投产橡胶林木资产承包人计提风险储备金的原则,为了增强承包人抵御自然灾难和胶价下滑的能力,农场为开割投产橡胶林木资产的承包人建立风险储备金(计利息),风险储备金属承包人所有,由农场建立专户治理。

当承包人月承包收入高于1000元时,分公司按承包收入10%的比例从承包人月承包收入中计提风险储备金,计提后按规定程序转入农场财务,并记入承包人风险储备金专户,每个承包人的风险储备金最高提取限额为4000元,提满为止。

当承包人遭遇严峻自然灾难或胶价大幅下滑而造成月承包收入低于500元或年承包总收入低于4000元时,由承包人本人提出用款打算申请,报生产队、分场和作业区、农场领导批准后,农场财务依照实际情况核准,从承包人个人风险储备金专户支付使用。

当承包人月承包收入低于500元时,支取的风险储备金连同月承包收入合计数可在不超过500元/月内支取;当承包人年承包收入低于4000元时,支取的风险储备金连同年承包总收入合计数可在不超过4000元/年内支取,承包人承包期满或终止承包合同时,风险储备金余额(含利息)退还承包人。

农场、分公司都要认真做好计提风险储备金的宣传工作。

4、坚持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

长期实行职工承包家庭经营,做到自筹资金、定额抵押、包干上交、自负盈亏,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利益共同体。

5、坚持公平、公开、规范的原则。

按规定程序做好有关情况的张榜公布工作,重大问题应交职工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得到充分认可后确定。

重要改革措施要通过职工、职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6、为保证承包人家庭正常的生活,维护生产经营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对能正常进行生产劳动、无盗卖橡胶原料行为、因定产欠准确及技术水平低而完不成定产任务的开割投产橡胶林木资产承包人给予收入保底,保底收入支出部分由分公司从承包人的风险储备金或上浮的胶工定产任务中支出。

保底收入只适用于割胶期间,保底金额为500元/月×8个月=4000元(3—4月、11—12月合在一起计发)。

割胶期间承包人当月及往常各月平均月生活费收入(扣除包交产量及相关费用后的实发收入)低于500元以下的,补足到保底收入线。

承包人全年超出4000元保底收入外所拖欠的包交产量及各种费用,从承包人的承包资产保证金中支出。

对工作责任心差,未能按时完成各项生产工序的承包人,保底收入按250元/月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承包资产的分配及治理第九条:承包人承包的范围为分公司现有的开割投产橡胶林木资产、中幼林橡胶林木资产、胶乳、杂胶运输资产、运胶道路养护资产、苗圃地橡胶林木资产等。

第十条:承包人承包资产的规模原则上是每户承包人家庭只能承包一个岗位的中幼林橡胶林木资产或开割投产橡胶林木资产或其它资产。

剩余的资产由分公司统一调配(优先安排与农场有劳动关系的职工),承包人承包资产的标准承包量为:1、中幼林橡胶林木资产的标准承包量为中幼林抚管面积55亩/岗位。

2、开割投产橡胶林木资产的标准承包量(四个单树位):总面积52亩(4×13)/岗位,总割株720—1120株/岗位(挖潜割株3株折1株割株计算,下同),其中:1—3割龄割株1120株(4×280)/岗位、4—20割龄割株1040株(4×260)/岗位、21割龄以上(含21割龄)割株720株(4×180)/岗位。

每个岗位的开割投产橡胶林木资产分为四个单树位,在确定承包资产时,生产队要将单树位按林段的好、中、差,路程的远、中、近;产量的高、中、低及其它因素按分片要求,合理进行搭配,力求做到本生产队内每个承包人的承包资产,在劳动量、产量水平等条件上差不多接近,尽量幸免出现较大差距。

3、运胶道路养护资产的标准承包量为:(1)、作业区—-生产队的道路定额为养路2.5公里/岗位;(2)、生产队—-收胶站的道路定额为养路3.0公里/岗位。

4、苗圃地橡胶林木资产的标准承包量为:(1)一般苗圃地定额为8亩/岗位,每年出标准砧木11500株/岗位(按两年出苗一次计算,每次要出标准砧木23000株);(2)、增殖苗圃地定额为12亩/岗位。

5、其它资产的标准承包量依照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一条:职工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人具有有限生产经营权,即:承包人在长期经营期间,享有发包方规定范围内的经营权;承包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发包方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享有农业生产的治理、经营、收益权。

承包人承包发包方的资产后,必须保证所承包资产的安全,承包人对承包资产没有处理权,承包人不得对承包的胶林进行转包、转租、出让等,承包人也无权对胶林进行抵押或实施其它侵犯胶林所有权的行为,承包人无权将胶林更新,也无权改变土地用途。

如承包人出现上述现象,发包方有权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加倍追究承包人的经济责任,并解除承包人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橡胶树的砍伐权属发包方所有,关于大面积胶林更新、建设用地、自然灾难以及其它缘故需要倒树的,必须报分公司批准后由分公司统一组织进行砍伐。

由于根病、虫害、风倒、风断等缘故造成橡胶树死亡或报废时,橡胶树的零星砍伐由分公司安排作业区负责组织实施;对承包人因风害等缘故造成减产的,发包方按有关规定按比例进行定产产量指标的调减。

第十三条: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必须遵守《橡胶树栽培技术规程实施细则》中的规定,按《勐醒分公司年度橡胶生产经营治理实施方法》等有关要求,完成好承包资产的管、养、割及运胶等工作。

第四章对承包人员的要求与治理第十四条:承包人应具备以下条件:⑴、与勐醒农场具有劳动、人事、治理关系;⑵、具有橡胶生产经营所需的劳动能力、抗风险能力及发包方认可的上岗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与农场有劳动关系的在职在岗职工不足时,分公司可按下列顺序安排进行承包:第一职工家属,第二其它人员(指临时用工承包人员);承包开割投产橡胶林木资产的承包人必须经分公司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并持有割胶技术上岗合格证后方能进行承包;发包方与承包人具有经济契约关系,合同一年一签,包交产量一年一定,其它条件不变。

第十六条:承包经营的期限:1、现有开割投产橡胶林木资产按一定多年不变的原则承包到割胶林地更新倒树时止。

更新林地的复垦种植由企业统一规划、投资,复垦后原承包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签中幼林橡胶林木资产的承包合同。

2、现有中幼林橡胶林木资产的承包到胶林投产时止(甲类林地7年、乙类林地8年、丙类林地9年)。

投产后原承包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签开割投产橡胶林木资产承包合同。

3、现有的胶乳(杂胶)运输资产、运胶道路养护资产、苗圃地橡胶林木资产等按合同一年一签的原则,由承包人进行资产承包。

4、承包人因退休、退养、调动等缘故,可同企业协商后提早终止承包合同;如承包人子女达到第十五条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签承包合同。

第十七条:承包人的生产责任:1、中幼林橡胶林木资产承包人的生产责任是按《勐醒分公司年度橡胶生产经营治理实施方法》的要求,按月保质保量完成抚管工序。

月末、年终时,由分公司、作业区、生产队的行政、技术人员进行检查评分,并建立中幼林橡胶林木资产档案,达到开割标准后交归分公司重新发包治理。

2、开割投产橡胶林木资产承包人的生产责任是按《勐醒分公司年度橡胶生产经营治理实施方法》的要求,按时完成橡胶产品送到分公司指定收胶站往常的全部生产过程中的工作。

月末、年终时,由分公司、作业区、生产队的行政、技术人员进行检查评分,并建立开割投产橡胶林木资产的割胶技术档案和病害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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