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采用的是以户为单位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介绍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1980年代初期在中国大陆的农村推行的一项重要的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转折,也是现行中国大陆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大陆推行“改革”,而改革最早始于农村改革,农村改革的标志为“包产到户(分田到户)”即后来被称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俗称“大包干”)。
1简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
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
承包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签定承包合同。
由来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最基本的资源,人类将长期继续在土地上生存和发展。
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曾经说过: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
土地有保障功能、发展功能,尤其对于我国广大的农民来说,土地是他们的命根子。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国内社会动荡,生产力始终没有得到恢复。
由于文革时期的土地制度严重影响农业生产。
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签下“生死状”,将村内土地分开承包[1]。
开创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先河。
当年,小岗村粮食大丰收。
该“生死状”现藏于中国国家博物馆。
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开始。
(1)包干到户。
各承包户向国家交纳农业税,交售合同定购产品以及向集体上交公积金、公益金等公共提留。
其余产品全部归农民自己所有。
(2)包产到户。
实行定产量、定投资、定工分,超产归自己,减产赔偿。
绝大部分地区采用的是包干到户的形式。
历史1978年11月24日晚上,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西头严立华家低矮残破的茅屋里挤满了18位农民[1]。
关系全村命运的一次秘密会议此刻正在这里召开。
这次会议的直接成果是诞生了一份不到百字的包干保证书。
名词解释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名词解释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在农村,以家庭为单位,通过土地的承包经营,实现经济利益分配的一种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农民家庭在承包的土地上种植、养殖、采矿等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归农民家庭所有,而不是归村委会或政府所有。
农民家庭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收益的分配方式,比如分得多少收入、如何分配等。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收入水平提高。
首先,它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
其次,通过土地的承包经营,农民家庭可以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业收益。
此外,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还能够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当然,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比如农民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平衡、农业生产的不稳定性和农民的经营风险等。
因此,为了更好地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农民之间的利益共享和共同发展。
例如,可以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补贴力度,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和品质,引导农民发展特色产业,增加农民的收入。
同时,也可以加强对农民的保护和扶持,提高农民的素质和社会保障水平,从而更好地保障农民的权益和利益。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种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制度,具有一定的优势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农民之间的利益共享和共同发展。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
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
承包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签定承包合同。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终结了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确立了“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在质量上抽肥补瘦,使乡村人民获得同等土地,并归个人所有。
但是,在新中国开始致力于进行社会主义工业化时,这种建立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上的小农经济与工业化目标之间的矛盾冲突日益暴露出来。
中国政府确立了优先发展重工业这个目标,而工业化的积累需要农业的剩余,这在客观上需要农业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承担更大的责任,积累更多的资金。
然而扩大农业征税并不是一个好的方法,于是政府制定了粮食统购统销政策,而这个措施需要农户组织程度的提高来支持。
为此,政府提出加快农业合作化速度,全国形成了兴起办高级社的高潮。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所有权归合作社集体所有,社员统一经营,共同劳动,统一分配。
然而由于“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高级社的土地归人民公社所有,这使得生产效率大幅度下降,粮食大量减产,得整个中国陷入一个集体的饥饿和癫狂的境地。
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宣告失败。
集体化农业经营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苏联,都由于集体组织对其成员劳动的监管和计量不完全,从而导致对社员的激励不足,出现了集体效率低下的现象,中国农业增长十分缓慢。
在20世纪70年代末,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签下“生死状”,将村内土地分开承包。
一年后这些实行土地承包的生产队收成大幅度提高,得到了地方政府的默许。
包产到户与包干到户的区别

包产到户”与“包干到户”的区别包产到户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一种形式。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含义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
是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的由生产任务承担者对其生产成果负责并按产量或产值计算劳动报酬的一种生产责任制。
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文化大革命中遭批判禁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得到恢复并获得发展。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
主要生产资料仍归集体所有;在分配方面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集体和家庭有分有合。
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扩大了农民的自主权,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发挥了小规模经营的长处,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
从九五计划开始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开发“四荒”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一些,这是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重大政策。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承包形式上有两种:包产到户。
以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前提,以户为单位承包,包工、包产、包费用。
按合同规定在限定的生产费用范围内完成一定的生产任务,实现承包合同指标受奖,达不到承包指标受罚。
包干到户。
又称大包干。
承包合同中不规定生产费用限额和产量指标,由承包者自行安排生产活动,产品除向国家交纳农业税、向集体交纳公共提留以外,完全归承包者所有。
即“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承包内容上也有两种:土地承包。
即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按照农户人口、劳动力数量,将土地分给农户自主经营。
专业承包。
即在生产队统一管理下,将集体所有的农、林、牧、副、渔、工、商各业的生产过程承包到户或承包到组,由户或组自主经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意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第一步,突破了“一大二公”、“大锅饭”的旧体制。
农村土地承包权继承有什么规定-

The more refined the strategy, the easier it will be to execute thoroughl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农村土地承包权继承有什么规定?一、家庭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二、以户为单位判断除林地以外的家庭承包经营权是否消灭三、其他方式承包及林地承包的家庭承包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
土地可以说是我们中国农村人的命根,在我国,自古有,祖传父、父传子的说法。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走出农村,这样在老一辈去世之后,就会导致土地荒芜的出现,因此国家为了保证土地不被荒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对其继承做出了规定。
今天,就农村土地承包权继承相关的法律问题为大家展开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以及第50条的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也可以继续承包。
但是对于“继续承包”的含义,是否是继承,在实践中的理解还不明确。
同时,对于除林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也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
一般认为,林地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继续承包并不等同于《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
而对于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法律并未授予继承人可以继承的权利。
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包括以下几种:一、家庭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家庭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而存在的。
从其性质上说,属于用益物权。
但是,从目前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是受到限制的,属于受限物权,其限制主要体现在继承问题上,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目前的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分为两种,即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
其中以家庭承包方式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要目的在于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名词解释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名词解释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中国农村地区在1980年代初逐步实施的一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这一制度的目标是通过向农民提供土地使用权,激发他们的生产积极性,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
在此制度下,农村家庭以家庭为单位,通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自主决定耕作方式、农作物种植、经营管理等相关事项,并享有相应收益。
农民在承包土地时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向集体经济组织上缴一定比例的粮食或农产品。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带来了多方面的变化和好处。
首先,这一制度取消了过去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限制,使农民能够长期稳定地使用土地,增加了农民的积极性和投入。
其次,农民在承包土地时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和市场需求,灵活调整种植结构和经营方式,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益。
同时,这一制度也促进了土地的流转和集约化经营,为农业现代化提供了条件。
然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由于土地承包合同的有效期限,一些农民在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无法继续续签,导致土地流转困难,影响了土地集约化经营的发展。
另一方面,由于土地资源有限,农民之间的土地利益分配不平等问题也逐渐凸显。
为了进一步完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国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包括延长合同期限、鼓励土地流转和集约化经营、推动农业产业化等,以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简介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简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中国农村实行的一种集体所有、家庭承包、个人经营、以经济核算为基础的农村土地制度,是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的组织形式之一。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起源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中国农村。
当时,中国农村实行集体所有制,农民在生产队中集体劳动,收入按工分分配。
这种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劳动效率低下、农民生产积极性不高、农业生产发展缓慢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政府开始在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核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所有,农民享有对土地的自主经营权和收益权。
具体来说,它包括以下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所有。
农户可以自主选择种植何种作物,并享有对土地的收益权。
土地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
在承包期内,农户不能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也不能私自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户享有自主经营权。
农户可以自行决定种植何种作物、何时播种、何时收割等。
农民负担得到减轻。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民的负担得到了减轻,收入也得到了提高。
促进了农业现代化进程。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促进了农业现代化进程,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和质量。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践效果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中国农村得到了广泛的实践和应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民成为了土地的主人,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和收益权,从而激发了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和质量。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促进了农业现代化进程,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和质量。
同时,由于农民对自己的土地更加珍惜和投入,农业生产的效益也得到了提高。
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民的收入得到了提高,农村的基础设施也得到了改善。
增强了农民的市场竞争力。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民成为了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生产和销售,从而增强了他们的市场竞争力。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改革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改革以家庭承包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这种形式在解放农村生产力,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典范之一。
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这种形式逐渐表现出对市场经济不适应的情况,比如,现行家庭承包制阻碍了农村土地的规模化经营的发展,单家独户的土地经营使土地的资金技术投入受到制约,而对土地的劳动投入所引起的产出增加已经达到极限,等等。
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发展,要求土地作为一种市场资源在流动中实现优化配臵,要求农业经济以组织化的形态参与市场竞争。
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形态上具有成为市场化组织的基础,并且也符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一基本制度要求,但以家庭为基础的分散经营体制使集体经济的组织效能难以发挥,因此,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一基本制度前提的情况下,寻求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新的实现形式就变得十分必要。
一、我国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缺陷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现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应该说,以建立家庭承包制为核心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为中国渐进式改革的开端,是一项伟大的制度创新,对激发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作为一种渐进式改革,考虑到制度变革与社会保障系统的协调问题,这种制度变革并不是根本性的,并未触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一基本制度,由历史造成的农村土地所有制本身产权残缺的制度缺陷并未得到根本克服,而完善现行土地集体所有制下两权分离机制,必然要触及土地的基本权属问题,能否解决土地的基本权属问题就成为克服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缺陷的关键。
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方面,尽管实行家庭承包制后取消了人民公社,确立了以村为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但集体组织在乡、村、组之间的三级架构仍然得以保留,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兼有经济和行政双重职能的农村集体组织仍然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最主要的形式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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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采用的是以户为单位,人人有份的承包方式。
老人子女作为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已经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
如果再继承他户的土地,他们将因继承而拥有两份土地,在我国农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突出的情况下,有失公平。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户全户消亡时允许发包方将土地依法收回。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这一规定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这一规定,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
如承包方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死亡的;子女升学、参军或者在城市就业的;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产业的;承包方进城务工的等,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发包方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但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四)消亡户承包土地的处理。
原承包农户全体成员消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收回承包耕地作为集体机动地或另行发包。
由他人供养的消亡户,承包地应按供养协议或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这条司法解释用了“林地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两个概念,如果单就本条解释条文理解,似乎这两个概念就涵盖了土地承包经营的所有情况,就会得出一个结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由继承人以继承取得的。
但是,如果我们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就可以看出,“其他方式承包”这一概念实际上是与“家庭承包”相对的一个概念,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生产经营模式,是从经营模式角度提出的一个概念。
“其他方式承包”这一概念也是从生产经营模式角度提的概念,而《解释》25条的“林地家庭承包”概念中,林地指的是土地类型,家庭承包为这一概念的大范围,本概念相对的概念应当是“耕地家庭承包”。
因此,25条对于耕地家庭承包权的继承请求并未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