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陈述书撰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意见陈述书的主要内容及撰写格式下面重点介绍一下意见陈述书正文部分的主要内容:

( i ) 起始格式句

意见陈述书一般可用下述语句作为起始格式句:

“本意见陈述书是针对审查员于××××年×月×日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作的答复,并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修改后的说明书替换页第×至第×页。”

若还有其他附件,如审查员要求提供的现有技术资料等,也可在这一段中列出。

( ii ) 简要说明按照通知书要求所进行的修改

在起始格式句后,首先在意见陈述书中说明同意接受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哪几条意见,从而在申请文件哪些地方作了修改,以此说明所作修改是针对通知书中所指出的专利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进行的,是按照通知书的要求作出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然后指出这些修改(尤其是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出处,从而说明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必要时,还应当论述所作的修

改如何消除原专利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以及本专利申请能取得专利权的理由。对于次要的修改,如不涉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修改,如说明书相应权利要求书所作的适应性修改也可放在意见陈述书的最后加以说明。

( iii ) 重点分析和论述与审查意见不一致之处。

如果不同意或者只是部分接受通知书中的意见,则应当逐条充分论述理由。

前面已在几种主要实质性缺陷的处理中说明了如何针对各种不同情况在意见陈述书中进行争辩。此处仅就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问题为例作出说明。

通常可分三个层次来论述新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或原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① 相应于新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或原独立权利要求),简单说明其相对于通知书中所指出的最接近对比文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② 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进行分析,逐篇指出上述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的区别,从而说明该技术方案相对于其中的每一篇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

③ 将几篇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结合起来说明

该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即首先从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中确定一篇最接近现有技术,指出上述独立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然后指出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未在所引用的其他对比文件中披露,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公知常用手段,或者该区别技术特征虽在其中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披露,但它们在该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不同,从而该篇对比文件以及其他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中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了解上述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将这些现有技术中公开的内容结合起来得到本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由此可知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得到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进一步根据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说明其有益效果,从而说明该技术方案也具有显著的进步。通过这样的分析,最后得出上述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具有创造性。

除了完全同意通知书中的观点和按照通知书的建议进行修改的情况,这一部分应当是意见陈述

书的重点。

( iv ) 对申请文件中暂时未作修改之处说明原因。

一般说来,为早日取得专利权,应当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及时修改权利要求书,并在修改权利要求书时对说明书作出适应性修改。这样,一旦审查员同意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时就可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否则审查员还得发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专利代理人或申请人对说明书作适应性修改。但是,当专利代理人或申请人对新撰写的权利要求书还没有把握,尤其在说明书很长时,也可以先只修改权利要求书,而等审查员基本同意对该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后再对说明书作适应性修改。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对此加以说明,并表示在审查员基本接受该权利要求书以电话告知后,会立即提交作出适应性修改的说明书替换页。

当然如有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对专利申请文件作出修改的情况,也可在这一部分加以说明。

( v ) 结尾句。

最后一部分可简单地说明希望和要求。尤其对于不同意或部分同意通知书中的意见而对陈述意见没有把握时可以提出会晤请求,或者表示出愿意积极配合修改申请文件,请审查员在不同意目前修

改申请文件时再给予一次修改文件和答复机会。

专利意见陈述书范文

衣钩实质审查意见陈述书

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作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1、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在其特征部分加入了以下技术特征:所述突起物具有在横杆轴向方向上比挂钩本体宽的宽度,以使该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二个实施例和第三个实施例,说明书最后一段以及图3(b)和图4。

2、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4的主题名称,使其与所引用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相一致。

3、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5,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1页第5段、第三个实施例以及图4-6。

4、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6,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1页第5段、第三个实施例以及图5。

5、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7,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1页第5段、第三个实施例以及图4、图6。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新颖性

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是: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权利要求1到3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而言,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针对上述审查意见,申请人通过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对比文件1和2中均没有公开过的技术特征“所述突起物具有在所述横杆轴向方向上比所述挂钩本体宽的宽度”,使得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了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具体地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展示衣物的衣架挂钩,其针对已有的展示衣架在展示架杆上不稳固,容易被来往顾客碰掉的问题,通过在衣架的挂钩内侧上设置凸部和突片,使其在垂至于架杆轴向的方向上配合夹持住架杆。尽管该挂钩的基本结构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发明相似,但是,从附图1所示的侧面图可以看出,凸部和突片的宽度均没有超过挂钩本体的宽度,说明书文字部分也没有涉及凸部和突片的宽度大于挂钩本体宽度的技术内容。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衣架,衣架包括悬挂部件(相当于本发明中所称的挂钩),其通过U型板簧与夹紧部的配合作用,使得悬挂部件能够稳固地沿垂直于杆轴向的方向夹紧衣杆,通常情况下,该悬挂部件是通过夹臂中部凹进的圆弧形部分与衣杆周围相接触,只有当晾衣杆直径较大时,其夹臂上自然形成的突棱才会对衣杆形成夹持、支撑作用,可见,其构思与本发明的构思并不相同。而且,从其附图中可以看出,该悬挂部件的突棱与悬挂部件本身是一体的,这些突棱仅仅是由于夹部中部弯曲而突显出的夹臂的一部分,因此,突棱宽度与悬挂部件宽度必然一致,不会比悬挂部件本体宽。

权利要求2-4及新增的权利要求5-7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因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新颖性。

三、关于创造性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引用的两份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说明:三步法第一步】。

将本申请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知,本发明所述挂钩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挂钩的区别【说明:三步法第二步之一】在于其上突起物沿横杆轴向的宽度比挂钩本体宽,也就是说,一方面,在两种挂钩本体宽度相同的情况下,本发明所述挂钩的突起物沿横杆轴向的宽度比对比文件1所公开挂钩的突起物宽,因此本发明中所述突起物与横杆外周面的接触长度增加了,这样就可以更好地阻止挂钩在横杆各方向上的移动,而且较宽的突起物也会进一步阻止挂钩在水平方向上的扭动;另一方面,在两种挂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