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防制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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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7.04.11•【字号】青环发〔2017〕95号•【施行日期】2017.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环发〔2017〕95号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督管理,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活动,现将修订后的《青海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青环发〔2014〕169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7年4月11日青海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第三方运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行第三方运营。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以下简称第三方运营)是指具备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能力的专业化机构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经营服务活动。

第五条第三方运营工作采取“公开招标、社会化运营、企业负责、环保监管”的管理模式。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入围名单,排污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从入围名单中自主确定第三方运营单位开展运营工作。

《安全管理制度》之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安全管理制度》之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述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六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

逾期未完成的,按环保法律、法规中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建设项目需设置排污口,必须经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凡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废水排污口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

环保部门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必须明确允许设置排污口的数量、位置和规范化建设要求,并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01.06•【文号】环办环评函〔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排污登记管理是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全覆盖,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减轻排污单位负担的重要举措。

为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管理,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有关要求,我部制定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

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指导排污单位,按期完成排污登记,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排污单位开展日常生态环境监管执法。

发现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而未填报的,或者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擅自降低管理类别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加强监管指导,切实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管理工作。

施行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馈。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月6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是指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依法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

一、适用范围和登记时限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执行。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我部规定的登记时限内填报排污登记表。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填报排污登记表。

二、登记方式排污登记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20〕6号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20〕6号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20〕6号各市生态环境局:现将《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1月19日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污染源(以下称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实行测管联动,形成全链条管理,倒逼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和通信传输网络等组成。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生态环境总量管理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制定、调整和发布。

(二)环评审批机构负责在环评批复中明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三)水和大气等生态环境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机构审查排污单位执行标准以及排放限值,向生态环境总量管理机构提出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需求。

(四)生态环境监测监控机构负责自动监测设备联网,监控平台运行维护,剔除异常数据,统计、汇总和报送自动监测数据,更新重点排污单位执行标准以及排放限值。

(五)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负责检查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调查处理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12.20•【文号】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等提出的重要改革目标任务,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支撑。

为切实做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今年3月起,我部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江苏、山东、河南、陕西等8个省(市)部署开展了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试点工作,结合试点经验,经研究,确定在全国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并同步部署开展2020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排污信息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一)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

全面摸清本地区2017年至2019年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的火电、造纸等33个行业排污单位情况,清理无证排污单位,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

(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见附件1)(二)做好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

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年版名录)规定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或排污信息登记工作。

(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见附件2)二、工作要求(一)同步部署,实现全覆盖。

围绕“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总目标,将本行政区域应核发排污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所有排污单位全部纳入排查范围,通过落实“摸、排、分、清”四项工作任务,全面摸清固定污染源底数,既要确保完成已发证行业清理整顿,又要全力完成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两项工作思路、方式和方法一致,要同步部署,全力推进,将所有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生态环境管理。

(环保制度)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环保制度)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述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六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

逾期未完成的,按环保法律、法规中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建设项目需设置排污口,必须经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凡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废水排污口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

环保部门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必须明确允许设置排污口的数量、位置和规范化建设要求,并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一、实施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要求,同时结合“未批先建”违法建设项目清理工作,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实施范围包括:(一)国家、市级、区级重点排污单位;(二)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实施简化管理的除外);(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实施在线监测的排污单位。

二、总体要求(一)排污口整治。

排污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过程、产排污环节、污染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过程等,查清所有污染源及排污口,按照规定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要的排放口和采样平台。

废水排放口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等要求,废气排放口应符合《固定污染源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3 —1615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等要求。

(二)数据传输。

现场端和监控平台的数据传输需执行《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 212),自动监控设施数据采集传输仪需满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477),不得添加其他可能干扰监测数据存储、处理、传输的软件或设备。

(三)建设进度。

涉及一类水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于核发之日起的6个月内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其他排污单位应当于纳入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实施范围之日起的6个月内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

(四)数据应用。

排污单位承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审核的主体责任,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固定污染源现场,包括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生产或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传感器、视频监控、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等,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辅助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包括用于对固定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计算机机房硬件等监控设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是指排污单位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产生的实时数据及其累计数据、统计数据等。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运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控设备的建设安装、运行维护经费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编报预算申请。

第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自动监控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自动监测设备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测设备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第八条列入《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和《北京市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文件的要求,安装、配备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2 其他畜牧业 039
/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061,褐 3 煤开采洗选 062,其他煤炭洗选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069
4 石油开采 071,天然气开采 072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5
铁矿采选 081,锰矿、铬矿采选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082,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 089
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091,贵金 6 属矿采选 092,稀有稀土金属矿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14 力及蜜饯制造 142,罐头食品制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造 145
15 饮料制造 152
/
16 精制茶加工 153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简化管理
年加工 10 万吨及以上的水产品 冷冻加工 1361、鱼糜制品及水产 品干腌制加工 1362、鱼油提取及 制品制造 1363、其他水产品加工 1369
单台且合计出力 20 吨/小时(14 兆 瓦)以下的锅炉(不含电热锅炉和单
单台且合计出力 1 吨/
台且合计出力
1
吨/小时(0.7
兆瓦)
小时(0.7 兆瓦)及以下 的天然气锅炉
及以下的天然气锅炉)
锅炉
32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场所,日处理能力 2
日处理能力 500 吨及以上 2 万吨以下
日处理能力 500 吨以下 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
水处理(试行)
462
万吨及以上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 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 所
专业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理、
处置(含焚烧发电)的,专业从事一
33 环境治理业 772
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含焚烧
/
发电)的
工业固体废物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豫环文[2018]109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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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
豫环文[2018]10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现将《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转发你们,请各地高度重视,按照要求,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工作。

联系人:河南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张琳
电话:*************
附件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pdf
2018年5月8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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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集及防制規範
國內其他法規管制要點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依氣罩類型規範控制風速
氣罩型式
控制風速
包圍型氣罩
0.4 m/s
外裝型氣罩
側邊吸引式 下方吸引式
0.5 m/s 0.5 m/s
上方吸引式
0.8 m/s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依發生源規範氣罩型式
氣罩型式:外裝型氣罩上、下方吸引式
連續操作者:每日紀錄一次 / 批次操作者:每批次紀錄一次
•硫氧化物
•氮氧化物
項目
防制設施操作 起訖時間 用電量 廢氣流量 水錶讀數 壓降
觸媒名稱及用量 廢氣入口溫度 添加藥劑名稱 及用量 洗滌液pH值
半乾式 洗滌塔
乾式
溼式
排煙脫硫 排煙脫硫
洗滌塔
選擇觸媒還 原(SCR)設

選擇無觸媒 原(SNCR)設
旋風集塵器
● ● ●

袋式集塵器
● ●
● ●
靜電集塵器
● ● ● ● ● ●
洗滌吸收器
● ● ● ●
● ● ●

採行其他防制設備或替代監測
監測儀表設置
依據防制設備特性,提出替代監測 方案
監測儀表應設置項目
獨立電錶 / 廢氣流量計
操作紀錄項目及頻率
依據監測儀表紀錄操作數值 應紀錄項目
用電量 防制設施操作起迄時間 廢氣流量累計值或相關替代設施
達許可管制者,應裝設防制設備,進而減少污染物之排放 對於具排放規模者,可確認污染物之排放係經有效處理
•SOx
•製程年排放量規模 •達20ton/yr
•Par.
•制定原則 •年排放總量達規模為劃分基準
•NOx
•製程年排放量規模 •達10ton/yr

➢330ton/yr,約 可管制85%總量
➢100ton/yr,約 可管制90%總量
➢影響防制效率者 為主要規範參數
紀錄項目與頻率 ➢依據儀表紀錄監測結果 ➢紀錄頻率(考量人力成本): 連續操作者(每日一次) 批次操作者(每批次一次
•彈性考量
公私場所得採用非辦法規範之防制設備種類
➢防制設備種類繁多 / 避免阻礙新科技發展
非全部適用對象皆需設置污染防制設備 ➢鼓勵自源頭改善 ➢給予業者彈性空間,自行評估源頭改善與後端處理之優劣
•洗 滌
酸鹼洗滌 吸收塔
濕式洗滌 吸收塔
•生物處理
生物濾床 生物滴濾塔 生物洗滌

三、監測儀表設置規範
監測儀表紀錄應至少涵蓋設計操作範圍
項目 獨立電錶 水錶 廢氣流量計 液體流量計 溫度計 濕度計 壓差計 電流計 電壓計
旋風集塵器
袋式集塵器
靜電集塵器
洗滌吸收器

四、防制設施操作記錄項目規範
•現行法規內容
•考量因素 ➢自然風速容易且頻繁地影 響設備效率 ➢工程控制有效性及專業性 現行規範內容 規範設置行為與強調專業 人員設計維護之
美國環保署管制方式:methos 204永久性集氣隔間設備(PTEs)規範
採設置行為規範 & 控制風速 永久性集氣隔間內捕集風速大小:1.0m/s
•辦法規範方式
固定污染源防制设施管 理办法
2020年5月24日星期日
大綱
壹、研訂目的 貳、草案架構 參、草案重點內容
肆、社會成本分析 伍、環境效益分析

壹、研訂目的
•現今許可管制
•原物料用量 是否合於許可 ?!
•防制設 備
•依設置或操作許 可證內容設置或操 作
•排放管制
•污染源
•加入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原物料用量 是否合於許可 ?!
➢30ton/yr,約 可管制95%總量
參、草案重點內容
一、適用對象
污染物:VOCs 管制對象:有機溶劑使用量達規模者
符合有機溶劑易揮發之特性 自源頭管制,避免因揮發逸散周界檢測結果低估,造成納管
公平性受爭議
•VOCs
•制定原則 ❖全場有機溶劑使用總量達規模者 ❖規模制定:台灣地區年使用總量至少 80%以上為劃分基準
排放標準
•許可證 管理辦法
•防制設備現況:僅止於設置, 未有操作管理、維護及保養之 配套辦法,易流於虛設
•防制設 管理辦法

•伍、環境效益分析(2/2)
防制設備管理辦法推行效益分析
污染排放量管制比例
硫氧化物:目前規劃門檻約可管制約90%總排放量 氮氧化物:目前規劃門檻約可管制約95%總排放量 VOC & PM:管制污染總量至少達80%以上為基準制定原則
社會成本分析(1/2)
首要衝擊:符合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但未設置防制者 污染防制現況分析(以SOx & NOx為例)
硫氧化物 適用對象:年排放量達20公噸以上 未防制家數初估:220家左右
氮氧化物 適用對象:年排放量達10公噸以上 未防制家數初估:200家左右
污染物
家數 防制設備比例 製程改善比例 未防制比例
氣體流量計 壓差計 溫度計
pH量測計 洗滌液體流
量計 藥劑流量計
半乾式 洗滌塔
★ ★ ★
★ ★ ★
乾式 排煙脫硫
溼式 排煙脫硫
選擇觸媒還原 選擇無觸媒還
洗滌塔 (SCR)
原(SNCR)
設備
設備

























三、監測儀表設置規範
監測儀表紀錄應至少涵蓋設計操作範圍
管制效益
避免防制設施設置後未有效運作,導致防制效率大打折扣, 透過監測儀表設置與記錄頻率規範,維持防制設備每日有效運 辦法施行提供許可審核參考及稽查管制要點,提升污染管制成

議題討論
實場收集系統設置情形與效率認定
公私場所:設置完成驗收方式經驗分享 儀器設備廠商:集氣系統規劃設置要點、重點參數、效率認
•衍生 議題
•管道收集規
•擬採設置行為與控制風速並行規範
➢防制設備前端 ➢防制設備前後

三、防制設備與監測儀表制定研析
依據: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 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
•制定要點
•防制設備種類 制定原則
➢常見於市面上之 污染防制設備為優 先制定對象
•監測儀表設置 規範原則
•防制設備運 轉是否正常?!

•污染排 放有效管 理
壹、研訂目的
•法源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管制精神
1.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 2.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正常運作 3.固定污染源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最
大處理量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貳、管理辦法架構
•吸 附 •冷 凝
•破壞性去除
項目
固定床式 硫體化床式吸附+冷凝設備 吸附塔 吸附設備 冷凝設備 冷凝器
獨立電錶
水錶
氣體流量計
風速計
溫度計
濕度計
壓差計
蒸氣流量計
+
+
熱焚化爐 觸媒焚化爐

三、監測儀表設置規範
項目
獨立電錶 水錶 氣體流量計 壓差計 溫度計 濕度計 洗滌液流量計 pH感測器 ORP感測器 水中溶氧感測器

毋須設置防制設備但書規定
符合適用對象條件之公私場所未能依規定設置者,應 具明下列理由,經報請當地主管機關認可,得不需設 置污染防制設備 理由:
製程改善 使用低污染性原(物)料、燃料 採行其他減量措施

三、監測儀表設置規範
監測儀表紀錄應至少涵蓋設計操作範圍
•硫氧化物
•氮氧化物
項目
獨立電錶 水錶
紀錄最低頻率
連續操作者:每天一次 批次操作者:每批次一次

•報經主管機關認 ✓建可議以設備及儀表製
造商所提供之設備手冊 作為替代監測方案之附 件資料
✓審查人員專業判斷
✓符合最低應設置項目 及紀錄頻率之要求
✓試車條件與檢測結果 相互比對
✓上述結果作為有效操 作之初判依據
五、保養維護計畫規範
•監測儀表設置
•部分防制設備後端無管
道連接,經處理之廢氣直
接排放,處理成效無法確


二、收集及防制規範
•規範要點
•密閉排氣系統
•適當防制設備 設置且有效操作
•合於排放標準 自管道排放
•污染物
•彈性空間
因製程特性無法採密閉排氣系統收集,得採局部排氣系統收集 排除室外堆置之粒狀污染物「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辦法」 規範細節
•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法源依據 •適用對象 •集氣規範 •設置規範 •操作紀錄規範 •檢查保養頻率 •施行日期
•規範設置行為及 控制風速 •防制設施與相對應之 監測設施種類及規格 •規範操作參數紀 錄項目及頻率 •規範操作維護檢 查保養之頻率

參、草案重點內容
一、適用對象
污染物:SOx、NOx、Par. 管制對象:年排放量達規模者





用水量
氣體流量





除霧器風速


進口A/操作B溫度
●A
●A
●A
●A
●B
●B
濕度


壓差值


蒸氣流量
●*
吸附劑種類&


單位吸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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