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4.05•【字号】京建法[2006]272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6〕272号)各相关处室、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已经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第6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二00六年四月五日附件: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市政府14号令)和《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市政府15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建设和房屋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建设委员会和区县建设委员会实施行政处罚。
市和区县建委具体实施行政处罚中的问题,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建委法制机构负责对市和区县建委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建委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市和区县建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建委规定的管辖范围,实施行政处罚。
市建委可以直接查处应当由区县建委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区县建委查处。
各区县建委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或者由市建委指定管辖。
第五条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管理监察执法大队以及市建委委托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统称执法组织),以市建委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使用市建委授予的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专用章。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4•【字号】京建发〔2022〕83号•【施行日期】2022.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督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严格落实《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规范我市建筑劳务用工市场秩序,维护施工现场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动态管理,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现场配备专职劳资员(劳动力管理员),全面负责现场人员信息采集和核实,做好现场人员的动态管理工作。
用工企业应在进场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组织入场前安全教育培训、普法维权培训,及时将拟进场人员信息准确录入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实名制平台),录入相关信息时应认真核实,并按照实际岗位工种进行登记,保证备案信息的准确性。
人员离场时,应及时进行退场登记,同时配合做好已变更企业人员的离职登记工作。
二、加强施工现场人员考勤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合理设置实名制考勤专用通道并按要求安装调试考勤设备,实现与市实名制平台对接,保证考勤数据实时上传;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项目,可采用移动式打卡、电子围栏等方式实施考勤管理。
施工项目要严格现场考勤管理,将实名制考勤专用通道作为人员正常施工进出现场的唯一通道,现场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均须通过考勤通道。
三、加强实名制管理责任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对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负责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牵头整改落实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核实市实名制平台中预警提示的问题并在规定时限内整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验收服务指导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验收服务指导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7.07•【字号】京建发〔2022〕242号•【施行日期】2022.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验收服务指导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2〕242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局、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企纾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北京市关于深化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改革的实施方案》(京建发〔2021〕38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在消防验收(含备案抽查,下同)过程中进一步加强服务指导,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分级分类守底线,坚持寓管理于服务理念,提高消防验收一次性通过率提出以下措施:一、进一步增强服务指导意识,提升审批服务水平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住建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职责,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积极服务“两区”建设、城市更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
多层次多形式主动靠前服务,加强全过程指导,优化验收管理,耐心解答疑难问题,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推动消防验收提速增效,更好地服务企业。
二、进一步加强施工过程指导,及时消除质量隐患市区住建部门应将涉及消防的施工质量纳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日常监督管理重点,召开首次监督工作会议或开展首次监督检查时,应当一并告知消防验收有关要求。
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加强对关键环节和高频问题监管,基础施工阶段应重点对建筑防火间距等总平面布局,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等的平面布置,消防安全疏散相关尺寸等进行监督抽查抽测;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应重点对墙、柱、梁、楼板、疏散楼梯等构件的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钢结构及木结构的防火保护,设备基础等实体质量,对涉及防火分隔、消防管路、电气线缆等隐蔽工程进行监督抽查抽测。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7•【字号】京建法[2006]1086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6]1086号)各区县建设委员会、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已经2006年10月30日市建委第27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00六年十一月七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区县建委(含房管局,下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委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建委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区县建委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六)组织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区县建委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领取、转办和行政复议答复意见的审核、呈报等工作。
第六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第七条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复议申请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京建发〔2021〕171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的通知》(建办市〔2018〕81号)要求,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满足市场主体业绩报送的需求,掌握本市施工单位承揽工程项目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信息归集、报送机制,更好地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现将施工单位完善工程项目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工程项目信息范围和内容(一)工程项目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且纳入质量安全监督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工程信息内容包括:发承包单位信息、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号及联系方式、施工单位本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本项目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总监理工程师身份证号、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师证号及联系方式、承包范围、合同编号、合同工期、合同签订日期、建设性质、工程用途、质量等级、面积、跨度、长度、招投标项目编号等信息。
(三)本通知所称施工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二、完善工程项目信息方式(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在工程开工后,登录我委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完善工程项目信息,并承诺信息的真实准确性。
(二)施工过程中发生重要变更(解除)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登录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上传变更的数据内容,完成工程项目信息变更。
三、完善工程项目信息有关要求(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首次登录系统完善工程项目信息,须填写项目信息填报单位(个人)承诺书和项目信息填报授权、承诺书,承诺对所完善的工程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20•【字号】京建发〔2021〕115号•【施行日期】202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各相关单位:为坚决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领域违法违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首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依法严厉打击房屋销售、租赁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重点针对近期群众反映强烈的机构炒作学区房、经营贷违规进入楼市、群租房治理等问题,依法从严惩处,形成高压态势,规范市场秩序;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增强守法意识,自觉守法守规经营,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切实解决群众关切的问题,推动解决重点民生诉求,研究形成巩固成果、防止问题反弹的日常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整治安排以群众反映、媒体报道、舆情关注为线索,结合“每月一题”工作要求,综合采取集中约谈、巡检暗访、“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联合执法、重点复查等方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治理、从严惩处、公示曝光。
对违法违规中介机构,从严惩处直至“停店、停网、停业”(门店停业整改,暂停房源信息发XXX网签,取消从业资格纳入黑名单)。
整治工作即日起至年底结束。
4月底前,市、区住建(房管)部门做好统筹部署,加大培训宣贯,形成治理声势。
5月至6月底,全面开展重点整治,依法从严惩处,分批公示曝光,取得治理成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招标投标服务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招标投标服务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15•【字号】京建发〔2022〕79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招标投标服务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2〕79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充分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对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服务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一)夯实招标人首要责任。
全面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关键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在招标计划、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代表选派、资格预审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关键事项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招标人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部门应落实监督责任,发挥监督作用,对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代表行为、资格预审及评标结果核实、相关投诉、举报处理等关键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招标人应依法组织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对施工图纸及最高投标限价进行论证,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强化主体责任。
(二)依法落实招标人自主权。
招标人应依法开展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可自主选择资格审查方式及定标方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人员编制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府房改办)机关行政编制15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处级领导职数24正(含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工会专职副主席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28副。
所获荣誉
2020年5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获得北京市人民政府、首都绿化委员会授予首都全民义务植树先进单 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主管机构
01 主要职责
03 内设机构 05 所获荣誉
目录
02 领导分工 04 人员编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北京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局级,加挂北京市住 房保障办公室(简称市住房保障办)牌子。
住房城乡建设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 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负责保障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工作。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研究拟订住房保障、古都风 貌保护和危旧房改造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棚户区改造政策。负责保障性住房的 建设和房源分配的协调、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查和备案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发展工作。研究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并指 导实施。负责建筑市场主体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
领导分工
领导分工如下图:
内设机构
办公室
职能: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信息、建议议案提案办理、安全保密、 政务信息公开、对外宣传联络等工作。承担机关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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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思想水平: 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深刻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并能熟练运用到工作中; 具有正确的政绩观。 内容 必备条件 期望条件 土建、工程管理、经济、法律 教育背景 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等相关专业硕士或以上学历 5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具有政府机关、工程管理、施
任免 方式 工作 环境
晋升 方向
本处或相关处室处长
轮转 岗位
其他部门或相关机构同级职位
任职 工作经验 担任下一级职务 3 年以上工作 资格 工建设等工作经验。
经验。 培训经历: 接受过法律法规、工程施工技术、工程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职业能力:
熟悉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熟悉工程施工技术和工程建设管
理规范; 具有较强的协作、执行能力; 具有较强的调研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具有较强的突发事件处理能力。 。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办公室、电话、电脑(宽带网)
所分管下属
团结协作,有凝 聚力。 1、与相关处室沟通了解掌握中央、国务院在京机关 (含所属单位) 、中央直属大型企业集团、驻京 部队(含武警)在京项目计划。 工作开展有
业务 管理
直接 序,指导工作及 责任
时、 明确、 具体;
2、协助处长组织研究中央、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 属单位) 、 中央直属大型企业集团、 驻京部队 (含 武警)在京项目计划管理的实施方案或办法; 3、 协助处长组织中央和军队在京建设重点工程的协 调工作;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对所分管工作的处理权; 对所分管人员工作的调配权;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中央工程服务处副处长职位说明书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机构性质 职位 基本 信息 职位名称 职位级别 直接上级 职位定员 职位代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政府组成部门 中央工程服务处副处长 副处级 中央工程服务处处长 1
职位 概述 做好中央工程及军工重点工程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职位 职责 职责描述
领导满意
度; 相关人员的
认可度。
职位 权限 对所分管人员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建议权;
对所分管人员的考核评价权。 内部工作关系 外部工作关系
上级中Βιβλιοθήκη 工程服务处处长市政府办公厅 市土地局、市规划委 中央在京建设单位 其他相关单位
工作 关系
同级
本 职 位
本委其 他处室 副处长、
下级
计 划 管 理
在中央工程服务处处长的直接领导下,协助处长管理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责任 程度
绩效 要点
分管工作正
1、协助处长做好本处日常行政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常有序;
内部 分管 管理 3、协助处长协调内外部、上下级的关系,协调工作 责任
人员的工作关系,保证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2、 合理安排所分管工作, 提出工作建议和改进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