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黑格尔的法律思想
康德和黑格尔的自由观比较

康德和黑格尔的自由观比较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比较和探讨德国哲学家康德与黑格尔的自由观念。
康德和黑格尔,作为西方哲学史上的两位重要人物,他们的思想对于理解自由观念在西方哲学中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他们的自由观既有共通之处,也存在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从理论背景、核心概念、实践应用以及影响与启示等方面对这两位哲学家的自由观进行比较和分析。
我们将概述康德和黑格尔的哲学体系及其对自由观念的理解。
康德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奠基人,他的道德哲学和批判哲学对自由概念有着独特的诠释。
而黑格尔则在康德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自由观念,将其融入了他的辩证法和历史哲学中。
我们将详细比较两位哲学家在自由观上的异同。
康德强调道德自由,认为自由是道德法则的必然条件,是人类理性的最高体现。
而黑格尔则从更宏观的角度理解自由,将其视为历史发展和人类精神进步的内在动力。
再次,我们将探讨康德和黑格尔的自由观在实践中的应用。
康德通过道德法则的设立,引导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追求自由。
而黑格尔则通过他的辩证法和历史哲学,揭示了自由在历史变迁和人类精神发展中的作用。
我们将总结康德和黑格尔自由观的贡献和影响,以及它们对当代社会的启示。
通过对这两位哲学家自由观的比较和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自由在西方哲学中的发展历程,以及如何在现代社会中实现和保障自由。
二、康德自由观概述伊曼努尔·康德,德国哲学家,古典哲学的奠基人之一,其自由观在哲学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康德理解的自由,是一种道德自由,或者说是实践自由,他主张人的自由不在于随心所欲,而在于遵循道德法则。
在康德看来,自由是道德法则存在的前提,也是道德法则可能的条件。
他通过一系列的哲学论证,试图证明自由是道德行为的必要条件,即人只有在自由的情况下,才能做出真正道德的行为。
康德提出了著名的“定言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理论,作为其道德哲学的核心。
他认为,道德法则的绝对性和普遍性要求人的行为必须出于义务,而不是出于个人的欲望或利益。
第六章 哲理法学派

三、法的产生、本质与分类
• (一)法的产生
• 人的意志本性是自由,但自由的实现有一个过程,不 同的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康德把人的自由分为三 个阶段:野性的自由、法律下的自由和道德的自由或 真正的自由(目的国)。
• 野性自由的缺陷使得人们想要放弃野性自由,通过签 订社会契约,建立一种权力机构,谋求某种秩序,摆 脱野蛮进入文明。此时的最佳境界就是以法律为最高 权威的公民社会,及法治社会。 • 法基于自由而产生,目的是为了限制人的野性自由以 改变人实际上的不自由,从而使人人在实际上获得自 由。
(二)法的本质和特点
• 法律本质上是道德律,是以外在的强制限制个人滥用 自由的一种特殊形态的道德律。 • 可以分为法律的法则和伦理的法则,一种行为与前者 一致就是它的合法性,与后者一致就是它的道德性。 只靠前者是不够的,还需要后者。
法的定义
法律的基本含义是权利,法学是“权利科学”。
权利可以分为先天权利和后天权利,前者是人的理性 赋予的,不证自明的,是一种理性的假设;后者是法 律规定并保护的。
第六章 哲理法学派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康德的法律思想
• 第三节 黑格尔法律思想
• 第四节 晚期哲理法学
第一节 概述
• 一、什么是哲理法学? • 广义:法哲学
• 狭义: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一个独立的法学流派。仅指 德国古典哲学家的法律思想(早期哲理法学),以及由之 产生的新康德主义法学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晚期哲理法 学—现代)。
初级法治国——法治世界
• 初级法治国的特点:
• 1、法律至上;
• 2、人与人的关系:自由、平等、独立
• 3、体质必须是共和制,三权分立并制衡。
• 法治世界——永久和平实现的必然性:
黑格尔与康德的哲学思想比较

黑格尔与康德的哲学思想比较黑格尔出生于1770年,是德国著名的哲学家,康德也是著名的哲学家,那么黑格尔与康德的哲学思想有何异同?下面是店铺为你收集整理的黑格尔与康德的哲学思想比较,希望对你有帮助!黑格尔与康德的哲学思想异同黑格尔和康德都是西方的哲学家,具体来说就是德国古典哲学,康德是鼻祖,黑格尔是集大成者。
由此来看,他们在思想上是有很多的共性,也就是大家普遍认为的,黑格尔的哲学是康德的思想的发展,但是如果具体且深入的探讨两人的思想,其中还是有很多的矛盾和差别的。
黑格尔和康德的思想的共性有很多,但主要还是两人思想上的差别,比如在美学上的看法,关于法律、婚姻的等等的态度,而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两人对美学的看法,康德的美学的核心内容是“美感',也就是对美的认定,怎样才是美,同时他注重情感的判断。
再说黑格尔,他是首次将辩证法引入到美学中,从而引发了对美学研究的变革。
这也是两人之间最大的区别。
他不仅将辩证法引入了美学中,同时还将其形成了一个体系,从辩证的联系和发展的角度出发,从而将美视为辩证法的发展过程。
一方面来说,黑格尔哲学其实是康德的哲学在一定情况下的误解,同时又加入了自我的看法,他实际上是发展了辩证法,他的出发点是以唯心主义的是为和存在同一论,将绝对精神看着世界的本原,也就是我们政治课本中所提到的可知论。
而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创始人,康德其思想其实是对辩证法的批判,具体来说他是一个不可知论,他的思想是形而上学的。
关于黑格尔的出生地公元1770年8月27日黑格尔生在一个官吏家庭中,这使得他在接受教育等方面占据了一定的优势。
黑格尔出生地是斯图加特,是其所隶属的州域的政治中心,很多政府机构都设立在这里。
也是因为这样的原因使得该地区的经济、文化和政治发展非常迅速,是德国最知名的城市之一。
斯图加特作为黑格尔出生地,并不只是诞生了他一个名人,相反因为经济等的高度发达,使得当地有非常多人们耳熟能详的东西。
第一台轻便快速型汽油发动机诞生在斯图亚特诞生,因为这样的原因从此奠定了斯图亚特在汽车制造业方面无法撼动的地位。
哲理法学派康德黑格尔思想概述

黑格尔黑格尔把绝对精神看做世界的本原。
绝对精神并不是超越于世界之上的东西,自然、人类社会和人的精神现象都是它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表现形式。
因此,事物的更替、发展、永恒的生命过程,就是绝对精神本身。
黑格尔哲学的任务和目的,就是要展示通过自然、社会和思维体现出来的绝对精神,揭示它的发展过程及其规律性,实际上是在探讨思维与存在的辩证关系,在唯心主义基础上揭示二者的辩证同一。
围绕这个基本命题,黑格尔建立起令人叹为观止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主要讲述绝对精神自我发展的三个阶段: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
黑格尔在论述每一个概念、事物和整个体系的发展中自始至终都贯彻了这种辩证法的原则。
这是人类思想史上最惊人的大胆思考之一。
他的著作集德国古典哲学之大成,创立了一个完整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
认为:“ 绝对观念” 是宇宙之源,万物之本。
世界的运动变化乃是“ 绝对观念” 自我发展的结果,认为他自己的哲学就是“ 绝对观念” 的最高表现,普鲁士王国是体现“ 绝对观念” 的最好国家制度。
所以黑格尔的哲学是为普鲁士专制制度辩护的,但是在他的唯心主义哲学体系中,提出了有价值的辩证法思想,认为整个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是一个过程,是在不断地运动、变化和发展着的,而其内部矛盾乃是发展的源泉。
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内核,创立了唯物辩证法。
恩格斯后来给其以高度的评价:“ 近代德国哲学在黑格尔的体系中达到了顶峰,在这个体系中,黑格尔第一次- 这是他的巨大功绩- 把整个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描写为处于不断运动、变化、转化和发展中,并企图揭示这种运动和发展的内在联系。
康德哲学思想综述在康德所处的时代,欧洲哲学思想主要有两种重要理论:由洛克、休谟等人发展出来的经验主义,以及笛卡儿等人的理性主义。
经验主义者认为人类对世界的认识与知识来源于人的经验,而理性主义者则认为人类的知识来自于人自身的理性。
而康德则在一定程度上接合了两者的观点。
19世纪德国法学派别

19世纪德国法学派别
在19世纪,德国的法学派别主要有历史法学派和哲理
法学派。
历史法学派,也被称为历史实用主义批判法学派,它强调历史传统和民族精神对法律的影响,并主张法律是民族精神和历史文化传统的产物。
该学派的代表人物包括胡果、萨维尼等。
胡果将历史性的实用主义批判引入法学领域,他认为法学家应该关注历史和比较观察,而不是抽象地思考法律原则。
萨维尼则将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发展到极致,他主张法律是民族精神的历史体现,认为只有通过历史的研究才能真正理解法律的本质。
哲理法学派,是19世纪德国的另一个重要法学派别,
代表人物包括康德、菲希特、谢林、黑格尔等。
他们将法律看作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强调法律的理性基础和普遍性原则。
康德和黑格尔等人的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们提出的法律理论为现代法律哲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文献资料。
康德辩证法

康德辩证法康德辩证法是指德国哲学家康德在他的哲学体系中所提出的哲学思想。
康德认为,辩证法是哲学思考的基础,同时又是哲学批判的根本工具。
康德辩证法深受黑格尔辩证法的影响,又对黑格尔辩证法进行了批判和改造,使其更加符合自己的哲学体系。
康德认为,辩证法主要是指思维上的矛盾。
它是通过对这种矛盾的思考和解决,推动人类认识的发展和扩展。
辩证法的思维方式和方法是抓住事物的矛盾,并将其转化为辩证合理的结论。
这种思维方式和方法是通过不断地反思和批判来实现的。
康德辩证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形而上学辩证法形而上学辩证法主要是指对事物本质和本体的探讨。
形而上学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是内在矛盾的集合体。
这种矛盾不仅表现在事物的存在上,还表现在事物的本体和本质之中。
因此,形而上学辩证法的核心在于解决事物本体和本质的矛盾。
康德认为,形而上学辩证法的根本问题在于一种悖论。
这个悖论是:任何一个事物都必须和其他事物相联系,但是它们却又是独立自主的存在。
因此,只有通过对事物本体和本质的探讨,才能解决这种悖论。
二、认识论辩证法认识论辩证法主要是指对人类认识活动本身的思考和探讨。
康德认为,人类认识活动本身就是对事物矛盾的思考和处理。
人类认识的发展是通过解决问题和矛盾来实现的。
因此,认识论辩证法的核心在于解决认识过程中的矛盾。
康德认为,人类认识活动最基本的矛盾在于经验和理性的相互关系。
人类经验的道路是通过感知和感觉来实现的,但是这种经验具有局限性。
因此,只有通过理性的思考和推理,才能充分发挥人类认识的作用。
这种理性思考和推理必须以经验为基础,经验也必须经过理性的分析和归纳。
三、伦理学辩证法伦理学辩证法主要是指对人类道德价值观念的探讨和思考。
康德认为,人类道德价值观念存在于人类认识的深层次,而这种道德价值观念的发展是通过解决矛盾和冲突来实现的。
康德辩证法强调道德价值观念的客观性和普遍性。
它认为,人类道德价值观念不仅仅存在于个体之中,更是存在于社会和文化之中。
黑格尔哲学是如何解决康德的二律背反的?

康德的二律背反问题是哲学史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涉及到了人类认识论的深刻问题。
康德认为,人类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我们只能通过感性认识和概念认识来了解世界。
这两种认识方式存在着矛盾和互相排斥的关系,这就是康德所说的“二律背反”问题。
黑格尔哲学则是对康德的认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解决,下面将就此展开阐述。
黑格尔认为,康德的二律背反问题是因为他将感性认识和概念认识看作是两种相互独立的认识方式。
黑格尔认为,感性认识和概念认识并不是相互独立的,它们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
感性认识是我们对具体事物的直接感受和经验,而概念认识则是我们对事物的抽象和概括。
这两种认识方式不是互相排斥的,而是相互补充的。
感性认识提供了我们对具体事物的直观认识,而概念认识则提供了我们对事物的抽象认识。
这样,我们就可以通过感性认识和概念认识来全面地了解事物,避免了康德所说的“二律背反”问题。
黑格尔认为,康德的二律背反问题是因为他将认识看作是主观的、个体的行为。
黑格尔认为,认识是客观的、社会的行为。
我们的认识是受到社会历史和文化环境的影响的。
我们的认识是在社会实践中逐步发展和完善的。
我们的认识是客观的、社会的,而不是主观的、个体的。
这样,我们就可以通过社会实践来不断完善和发展我们的认识,避免了康德所说的“二律背反”问题。
黑格尔认为,康德的二律背反问题是因为他将认识看作是静止的、不变的。
黑格尔认为,认识是动态的、发展的。
我们的认识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它是随着我们的社会实践和历史发展而不断变化的。
我们的认识是动态的、发展的,而不是静止的、不变的。
这样,我们就可以通过不断地实践和发展来完善我们的认识,避免了康德所说的“二律背反”问题。
黑格尔哲学是对康德的二律背反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解决。
黑格尔认为,康德的二律背反问题是因为他将感性认识和概念认识看作是相互独立的、认识是主观的、个体的、认识是静止的、不变的。
黑格尔通过将认识看作是客观的、社会的、动态的来解决了康德的二律背反问题。
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人物及其简介

黑格尔p198
德国著名哲学家,法哲学主要代表。黑格尔哲学的抽象性决定了其法哲学的晦涩性。
《精神现象学》《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法哲学原理》(法律思想)
第十四章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西方法律思想
英国法学思潮
P219
1要求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所谓功利主义法学派矛头直指17、18世纪以来流行的自然法理论,他们指责自然法学派是一个幻想,是虚假的,无法实现。
《利维坦》《论公民》《论物体》《论人性》
洛克
P141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妥协的产儿,西方个人主义思想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的杰出代表
《政府论》(上下篇)《论父权制和国王的自然权利》
十一章
美国杰斐逊、潘恩和汉密尔顿的法律思想
杰斐逊p151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最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国务活动家和民主派领袖是美国《独立宣言》起草人之一《英属美洲权力概述》《独立宣言》
马基雅维里p100
意大利早期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家,是第一个比较系统、完整的表述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的人。政治家、历史学家、诗人、军事学家。
《论佛罗伦萨臣民军队组织化》《君主论》(又称《君道论》《霸术》)《论提图斯—李维的前十卷》《佛罗伦萨史》
布丹
P106
发过著名早期政治思想家,近代主权学说创始人。《简明历史认识方法》《国家论六卷》
法国的法学思潮p210
法国19世纪的思想,有典型意义的是孔斯坦自由主义和孔德的实证主义。(孔德是实证主义奠基人也是社会学的奠基人),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学法学在方法论上都是受到了孔德的影响
德国法学思潮
P210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主要法律思想
2.法律的概念。法律在黑格尔的概念中,更多 地指实定法。在他看来,法律就是人为的“规 章制度”,其特征包括:为人所知;拥有力量 (拘束力);普遍有效。
三、主要法律思想
由此可见,黑格尔对自然法与实在法进行了区 分。在他看来,法律作为国家制定的规则,具 有相应的权威性,而这种权威性又来自三个条 件:一是一个国家的民族性,包括其历史和自 然必然的一切情况;二是法律体系在外部的、 特殊的各种对象和事件中的适用;三是法庭作 出的实际判决。
三、主要法律思想
(三)道德 从形态上看,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它是意志 在能动地、积极地作用于自身内部而实现的。 与抽象法的禁令性质不同,道德主要求助于自 身行为与外在法律的契合。当然,道德是他人 只能评价而无法干涉的内心信念。
三、主要法律思想
1.故意和责任。这里所称故意,包括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以及一定程度的过失在内。人只有在 故意的情形下,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就 是必须建立因果关系的锁链。同时,要善于区 分“必然的结果”和“偶然的结果”(不相应 的结果)、没有得到完全发展的结果(如犯罪 中止和未遂)和已得到完全发展的结果(犯罪 既遂)。
二、法律的定义及一般原理
(三)义务 康德重述了乌尔比安有关义务的说法,把法律 义务分为三类:一是内在的义务,即“正直地 生活”,其意味着不能把自己仅仅作为供别人 使用的手段;二是外在的义务,即“不侵犯任 何人”;三是“联合的义务”,即“把各人自 己的东西归给他自己”。
三、实在法的理论体系
三、实在法的理论体系
(四)国际法与世界法 康德认为,国际法的关系包括一个国家与另一 个国家的关系,一个国家中的个人与另外国家 中的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与另外一个国 家的关系。
三、实在法的理论体系
“永久和平”是康德所追求的理想,永久和平 的构造必须依赖世界法的产生。康德认为,共 和政体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第一,每个国家 的公民体制都应该是共和制;第二,国际权利 应该以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为基础;第三,世 界公民权利将限于以普遍的友好为其条件。所 谓普遍的友好,是指“一个陌生者并不会由于 自己来到另一块土地上而受到敌视”。
康德的法律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二、法律的定义及一般原理 三、实在法的理论体系 四、康德法律思想的评价
一、生平与著作
康德(1724~1804),是德国近代著名哲学 家。自幼天资聪颖,成绩优秀,于1740年考 入哥尼斯堡大学,毕业后一直从事教学和科研 工作。年青时迷恋于自然科学,曾著有《自然 通史和天体理论》一书,提出了有名的关于太 阳系起源的星云学说。
三、实在法的理论体系
(二)刑法 康德的刑罚理论建立在报复的正义主义基础上, 其重点在于论述刑罚的正义性合理性。刑罚是 为了恢复人类的理性和谐而作的必要努力。但 是康德反对滥施刑罚,康德提出了尊重人格、 罪刑法定等资产阶级人道主义主张,同时还深 入分析了刑罚的目的、范围、手段及审判、赦 免等一系列主要的刑法问题。
二、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
(一)哲学体系 大致而言,其脉络包括: 哲学→逻辑学(研究绝对观念自在自为的科 学)、自然哲学(研究绝对观念外化的科学)、 精神哲学(研究绝对观念由外化到回复自身的 科学) 精神哲学→主观精神(人类学、现象学、心理 学)、客观精神(抽象法、道德、伦理)、绝 对精神(艺术、宗教、哲学)
3.抽象法的第二环节——契约。契约是两个主 体间为转移所有权而达成的合意。契约的特征 在于:它是从双方的任性(纯粹主观性)出发 的,是各个单一意志间的偶然的一致性;它以 个别外在物为客体。
三、主要法律思想
4.抽象法的第三环节——不法。这是行为人对 于所有权和契约的否定,是行为人自为地与普 遍意志对抗。不法的形式包括:(1)无犯意 的不法。行为人做了不法的事,但没有不法的 念头;(2)诈欺。行为者有决使他人把不法 行为误解为合法。这里包含着法的假象,说明 诈欺者表面上还是承认法的存在的;(3)犯 罪。这是一种赤裸裸的、自在自为的不法。所 以,必须给予犯罪者以刑罚的惩罚。
一、生平与著作
黑格尔同样属于百科全书式的大思想家,几乎研究了 一切科学部门,从自然科学到社会科学,从哲学、逻 辑学、历史学、美学、宗教学到政治法律,并且在每 一个方面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其代表作为《精神现 象学》、《逻辑学》、《小逻辑》、《宗教哲学》、 《历史哲学》、《哲学史讲演录》、《美学讲演录》 等,而其法学方面的代表作则为《法哲学原理》。 “在西方,虽然和《法哲学原理》同名的书屡屡出现, 但是迄今为止尚找不到第二本法哲学著作能够与它匹 比的”。
一、生平与著作
黑格尔(1770~1831),是继康德之后德国又一著名 唯心主义哲学家,是德国古典哲学之集大成者。黑格 尔出生于德国南部斯图加特城一个税务书记官家庭, 从小就读书好学,文科中学毕业后,曾在图宾根神学 院学习神学,期间深受卢梭思想的影响。大学毕业后, 曾担任几个家庭教师,1801年到耶拿大学任教,1805 年升为副教授,后来又担任过纽伦堡中学校长,1818 年担任柏林大学教授,1821~1830年任柏林大学校长。
四、康德法律思想的评价
在研究的价值取向上,康德以“自由”作为法 律的根基。正是源于对自由的追求与渴望,康 德认为自由就是个人对他人专断意志和控制的 独立,并成为人根据人性而具有的唯一原始的、 固定的权利。这一概念,为“人的尊严”观念 的成熟与立宪,进行了完整的理论阐述。
黑格尔的法律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二、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 三、主要法律思想
三、主要法律思想
(二)抽象法 1.人格与抽象法。所谓人格,是知道自己在本性上属 于某种无限的、普遍的、自由的人。人格所包含的东 西,首先是他的权利能力,即权利的可能性。因为, 人格是意志的具体载体,而意志是一种能动的东西, 包含着人格的种种要求、追求和愿望。所谓抽象法, 正是一般地表现这种权利可能性的东西。但抽象法的 内容主要是以禁令的方式,去防止个人对其他人的侵 犯。
解,这一定义涉及三个方面的内 容:第一,法律只涉及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外 在的和实践的关系(以行为为中介);第二, 法律只表示一个人的自由行为与别人行为的自 由的关系;第三,法律只考虑意志行动的形式, 而不考虑意志行动的内容。法律的普遍原则是: 一个人意志的自由行使,能够和其他任何人的 自由并存。
(一)民法 民法即关于财产私有权的法律。在康德那里,并没有 完整的所有权概念,他所用的近似说法是“我的和你 的”。康德区分了两种意义的占有,即感性的占有 (指可以由感官领悟的占有)和理性的占有(指可以 由理智来领悟的占有)。前者可以理解为实物的占有, 后者可以理解为纯粹法律的占有。康德认为,占有的 对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物、行为和相互关系。康 德强调,真正的占有是理性的占有。
三、主要法律思想
2.抽象法的第一环节——所有权。所有权是人 把自己的意志充满于特定的物中,而没有给他 人意志留有涉入的余地。所有权的特征在于: (1)其主体是人即意识到自己主体地位的主 体;(2)所有权的客体是物;(3)所有权是 绝对性的权利。所有权通过占有、使用和转让 体现出来。
三、主要法律思想
三、实在法的理论体系
(三)宪法 康德认为,公共权力产生于人类脱离自然状态 之后,组成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国家而形成的。 国家权力分为三类,即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 权。三权之间属于彼此协作、相互补充又相互 从属的关系。 公民是文明社会的成员,它具有自由、平等、 独立三重法律属性。同时,公民又有积极公民 与消极公民之分。
二、法律的定义及一般原理
(二)权利 康德认为,一项权利应当具有两个方面的要件:一是 这项权利有其法律的依据,即“资格”或“权限”; 二是对权利的侵害会导致对侵害者的强制。当然,这 种权利有两种例外情况:一是衡平法,为没有强制的 权利;二是紧急避难权,这是没有权利的强制。 康德把权利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的权利和实在法规 定的权利;二类是天赋的权利和获得的权利。
三、主要法律思想
犯罪是对普遍的法的否定,刑罚是否定之否定, 目的在于恢复普遍的法。刑罚包含着报复,但 它是由法官代表普遍意志施行的,因而是正义 的。这种报复与主观意志的私人报复即复仇不 同。私人复仇往往不能保证正义性,并可能造 成世代敌对的恶性循环。刑罚的报复也不是 “同态报复”,而是理智的报复,即在价值上 或损害意义上显得是同等的报复。
三、主要法律思想
3.善和良心。善是衡量抽象法和道德的绝对尺 度。因为善是彻底实现了的自由和人类世界的 最终目的。良心则是人用善来规定自己意志的 内部活动,是他内部的绝对自我确信。真实的 良心,表现为希求自在自为地是善的东西的心 境。
二、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
主观精神代表人类最初的心理活动;客观精神 则表明正义行为标准的客观存在;绝对精神的 回复,则表现为人类精神最高崇高的艺术、宗 教、哲学认识的完成。同时,其哲学体系是由 “绝对观念”开始,并由观念而终。
二、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
(二)法哲学的定位 按照黑格尔的解说,法哲学就是以“法的理念” 为对象的科学。其使命在于:从总体上把握客 观精神的运动,揭示法的概念及其进化过程, 从而引导人们追求法的真理,也就是自觉地按 照客观的法的要求规制自己的行为,推动历史 的发展。同时,从学科体系上而言,黑格尔明 确指出,“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
一、生平与著作
此后着重研究哲学,有《纯粹理性批判》、 《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等著作, 建立了著名的“批判哲学”体系。其法学上的 专门著作为《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商务印书 馆1991年已出中译本),此外,其相关哲学 著作中也有大量的法哲学方面的内容。
二、法律的定义及一般原理
(一)法律的定义 在康德的用语中,法律和权利是同义词。他认 为,“可以理解权利为全部条件,根据这些条 件,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一条普遍的 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有意识的行为 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