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业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制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第二章道路运输企业的组织管理第五条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所从事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车辆;2.有正常的运营资金和安全保证;3.有与所从事运输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对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进行管理,保证运输安全;5.其他与所从事运输业务相关的条件。
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确保运输活动的安全可靠。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负责管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考核,满足工作要求。
第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适量的安全设备、设施和工具,保障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对运输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配备相应的安全技术装备。
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进行运输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道路运输活动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道路运输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2.按照规定的路线和运输时间进行运输,不得私自改变路线或者超时运行;3.严格控制车辆载重和乘员数量,确保安全运输;4.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和设施,满足运输安全要求;5.运输过程中,应当加强运输车辆和货物的监管,防止交通事故和其他安全问题的发生;6.依法履行运输合同,确保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活动中涉及特种运输车辆的,应当按照特种运输车辆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保证特种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行。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财建〔2024〕367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4〕3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研究制定了《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2024年10月28日附件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的,用于交通运输领域中央财政事权委托地方实施事项和地方财政事权中一定时期需要支持事项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负责相关交通运输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和审核,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及交通运输规划,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研究提出年度项目(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
指导、推动地方做好项目(任务)实施工作并进行监督,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交公路发[1996]109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4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4)废止【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6.01.26【实施日期】1996.01.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1996年1月26日交公路发[1996]10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管理,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以下简称货运服务业)是指服务于道路货物运输的各项经营活动。
主要包括:(一)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货运信息等货物运输受理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二)货物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货物运输辅助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三)交通物流及其它货运服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货运服务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
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
第五条货运服务业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当地商品市场发展的需要,以及货运市场建设的情况,制订规划,建立网络,加强调控,促进发展。
第二章审批第六条凡经营货运服务业,须向当地县(含县,下同)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开业手续,取得经营资格,依法经营。
第七条申请经营货运服务业者,必须符合交通部须发的:《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1384号)的规定。
第八条申请者在申请时须向运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单位申办凭乡镇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个人申办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乡镇以上政府证明;(二)申请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三)资金信用证明或资产评估机构的验资证明;(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证明(复印件)。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
是指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控制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水平和服务质量所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建立风险识别、评估和分类的制度,通过科学方法和工具,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各项活动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程度和优先级。
二、风险管控措施: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针对风险点和风险源,采取相应的预防、减轻和应对措施,确保交通运输活动的安全性。
三、风险监控与预警:建立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及时掌握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状况和风险变化,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四、事故调查与处理:建立事故调查与处理机制,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人员培训与管理:组织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六、安全设备与装备:采购和使用符合标准的安全设备和装备,确保交通运输活动的安全性。
七、安全宣传与教育: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交通运输安全的认识和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交通运输安全的良好氛围。
总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确保运输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各项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五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布安全信息,有效应对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经营者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活动的规范开展。
第七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健全工作机制,履行好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其具备安全生产所需的知识和能力。
第九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和安全检查机制,定期检查运输车辆和设备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安全工作的职责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台账,记录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件和事故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和总结。
第十三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和救援。
第十四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其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的能力。
第十五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统计和分析制度,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调整安全管理措施。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1.06•【字号】云交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交投集团,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持续推进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信用交通省”创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省交通运输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厅党组2022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月6日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交通运输市场环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企业、从业人员等从业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公开,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等活动。
第三条【工作原则】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有效、公正公开、清单管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交通运输市场行为。
第四条【职责分工】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推动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贯彻和落实。
厅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法制处,负责牵头协调推进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履行信用归口管理工作职责。
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管理监督实施办法(七项制度)

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二〇一三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监管职责 (1)第三章监管制度 (2)第一节日常工作制度 (2)第二节风险控制与隐患整改制度 (5)第三节问责制度 (7)第四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市交通委《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局及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对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出租汽车、机动车维修、水域游船、汽车租赁、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等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监管、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社会各界广泛监督的体系。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目标是,通过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关,以及各种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各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共同构建“安全便捷、环保高效”的交通运输系统。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五条运输局负责所管辖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管)工作,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监管)责任,履行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规定的职责。
运输局主要领导对所管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对所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负责。
局业务处主要领导对所管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负责。
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主要领导为辖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负责。
第六条运输局安全管理部门是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管)的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市各级运输管理单位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运输和物流业交通运输规划管理办法

运输和物流业交通运输规划管理办法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和物流需求的不断增长,运输和物流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促进交通运输的有序发展,提高交通运输质量和效率,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制定了《运输和物流业交通运输规划管理办法》。
本文将重点探讨该办法的背景、内容和影响。
一、背景及必要性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流需求不断增长。
然而,由于交通运输规划管理的不规范和地区之间的物流协调不足,导致了一系列问题。
这包括交通拥堵、运输成本上升、资源浪费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推动物流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运输和物流业交通运输规划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主要内容《运输和物流业交通运输规划管理办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规划管理原则:办法明确规定了运输和物流业交通运输规划管理的原则,如节约能源、优化结构、安全可靠、可持续发展等。
这些原则旨在引导运输和物流业向高效、智能、绿色、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2. 规划编制要求:办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制定交通运输规划的要求。
包括对交通运输需求预测、可行性研究、资源配置、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这有助于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 组织实施机制:办法明确了交通运输规划的组织实施机制。
包括设立专门的规划编制机构、联合会商、分工协作等。
这将有助于提高规划的执行效果,加强各方之间的协作。
4. 监督管理措施:办法还规定了交通运输规划的监督管理措施。
各级政府应定期评估规划实施情况,加强对规划的监督和指导。
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规划的评估和监督,使规划管理更加透明和民主。
三、影响及展望《运输和物流业交通运输规划管理办法》的实施将对运输和物流业产生重要的影响。
首先,该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提高运输效率。
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可以减少拥堵、提高运输可靠性,降低运输成本,提高物流行业的竞争力。
其次,该办法将促进交通运输绿色可持续发展。
通过引入节能环保理念和新技术,推动运输和物流业向绿色低碳方向发展,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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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机动车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从事交通运输业务且取得营运收入的法人或自然人为交通运输业税收纳税义务人,均适用本办法。
所称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机动车,包括从事货运、客运以及其他专项作业的机动车、。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业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车税等相关地方税(费)。
第三条交通运输业税收由车辆登记所在地的地税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并负责政策咨询、纳税服务、发票管理、税务管理、车辆税收征管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道路运输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将所属全部车辆(包括自有车辆、挂靠车辆)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等证照复印件和相关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如车辆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
之日起1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备案。
鉴于机动车辆更换、停业、买卖流动性较大,各县(市)管理情况不同,可先采取造册登记等办法澄清基数,全面掌握所有车辆基本情况,逐步再规范税务登记管理。
第五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以下规定采取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税款:
(一)对从事公路客运和货运业务的企业单位,如财务制度健全,自有车辆列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经营成果纳入单位统一核算,能准确核算车辆实际运营情况,正确计算盈亏并按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实行查帐征收,由单位按当月实际取得营业收入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二)对个体、租赁、承包、挂靠经营或帐务不健全,不能如实核算和申报经营情况和经营成果的从事货运、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
应纳税额核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对各类挂靠在运输企业中从事客运、货运业务的车辆(统称为挂靠车辆),以运输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定额核定到车辆,由公司按统一的定额核定标准,按月申报缴纳各项地方税收。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不论以何种方式经营的,均由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按统一的定额核定标准,按月申报缴纳各项地方税收。
当年新购入的营业运输车辆,自投入营运之日的次月起计征地方各税。
第七条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应纳税款;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运输业纳税人可按月、按季或按年申报缴纳应纳税款,具体时限由纳税
人自愿认定。
第八条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由主管地税部门根据车辆类别,按座位(辆)或核定载重量。
具体核定征收标准由各县(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九条对车辆载重吨位、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的按0.5吨计征,超过0.5吨的按1吨计征。
从事农村客运的乘人汽车,在已确定客货运车定额核定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按80%计征应税所得额。
第十条对核定征收管理的从事客、货运输的车辆,全年扣除2个月的大修、事故、报停等因素,按10个月计征营业税等税收(车税按全年征收)。
第十一条需要开具公路货物运输发票的,必须到地税机关进行代开。
代开发票严格按照《公路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等规定执行,在代开具发票时按发票所载金额征收各项地方税收。
第十二条对实行核定管理的货物运输纳税人,采取“定额
加发票”管理,年初核定定额(年初仅核定不征收),年终结算。
在税款结算时,以代开票时取得的税收完税凭证为依据,所缴税款大于定额的据实征收,小于定额的按定额补缴差额。
第十三条税费征收原则上由地税机关自征。
为加强源泉控管,减少税款流失,地税机关可委托交通运政、交警、农机监理等单位协助征收。
需要委托代征的,严格按照《山东省地税系统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在支付运输费用时,必须向承运方索取合法有效的运输业发票方可进行款项结算。
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可享受减免税的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应按减
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通过审批或备案后方可享受减免税。
第十六条各主管地税部门必须对交通运输业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税费征收数据、发票(车票)领(购)、用、存等情况建立相应的台帐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地税部门应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交通运输业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各部门积极协助地税机关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
地税部门在日常税收管理中,要积极争取公安交警部门在办
理车辆落户和年度检验时,交通运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公路运输市场准入手续以及办理年度审验时,配合查验税务登记证件及完税凭证,对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督促纳税人履行涉税义务后再予办理年度审验手续。
对于免税车辆,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政管理部门在年度检审时,配合审验县级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免税证明再予通过审验。
第十八条营运车辆发生被盗、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车辆灭失不能正常营运的,必须凭公安交警等部门的事故鉴定等材料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停手续,经批准后,停营期间核定税额可核减,或退还(抵)已缴纳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停运车辆,失而复得继续用于营运并取得营运收入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
第十九条纳税人发生车转让交易的须先缴清转让前的应纳税款,再依法进行转让交易,税款未结清的,车受让方承担补缴欠税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外地车在我市境内从事营运的,必须持有原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有效完税凭证,无完税凭证的,自在我市实际运营之当月起,
按照我市统一核定的标准征收地方各税。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缴纳税款或者有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发票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税务人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税款、滥用职权或故意刁难纳税人等行为,情节较轻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