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点评2010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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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十大宪法案例

2010十大宪法案例

宪行天下:2010十大宪法事例日前,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发布2010年十大宪法事例评选结果: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截访事件、赵作海案、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被责令解散事件、北京市变更部分行政区划事件、李国喜工作室被撤销事件、四川省巴中市白庙乡“全裸”财政事件、陕西省国土厅协调会否决法院判决、王鹏举报公务员考试作弊被刑事拘留案、谢朝平出版作品被逮捕案、首例艾滋病教师就业歧视案。

一个个特定背景下产生的宪法个案,映射着经济社会现实,标记着社会矛盾焦点,敲击着民主法治进程。

本刊特邀请10位法学家,逐一对此作出点评。

1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截访事件事件回放:2010年,一家名叫“安元鼎”的保安公司在北京保安业悄然做大。

越来越多的调查表明,安元鼎公司的主业为关押、押送到北京上访的民众。

这家时间短却发展迅猛的保安公司在京设立多处“黑监狱”,向地方政府收取佣金,限制上访者的自由并押送返乡,甚至向上访者施暴。

目前,北京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和非法拘禁”对安元鼎公司立案侦查,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已被刑拘。

宪法聚焦:公民申诉权的保护恶性上访的界定与处理保安公司的性质与权利点评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贵松副教授这个案件应当说是非常恶劣的一个案件。

最值得关注的一个重大事实就是,委托合同的存在,即地方政府和保安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

我觉得,这才是这个案件最恶劣的地方。

造成这种恶劣的,是制度性的问题。

第一,我们基本的考评机制出现了问题,即追求“零上访”,坚决否定越级上访。

追求“零上访”,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这是对宪法基本权利的一种否定。

第二,地方政府委托安元鼎公司做这样的事情,当然要给他们钱,这种“维稳费”也是一个制度性的错误,这是公权的滥用或者公权的私用。

我认为,只有真正建立地方政府的权力监督机制,实现“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才能够从根本上杜绝这类事情的发生。

2赵作海案事件回放:“杀害”同村人并已在监狱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宪法的法律效力案例(3篇)

宪法的法律效力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和权威。

宪法法律效力的实现,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以“XX省地方性法规与宪法冲突案”为例,分析宪法法律效力的具体体现和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宪法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

二、案例背景XX省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于2010年制定了一部地方性法规《XX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规定,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可享受政府贴息政策。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部分中小企业因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贷款条件而未能享受到贴息政策,引发了一系列争议。

2013年,XX省某市一家中小企业A公司因未能享受到政府贴息政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相冲突,请求法院宣布《条例》部分条款无效。

三、案例分析1. 宪法与地方性法规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这表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 宪法法律效力的具体体现在本案中,A公司认为《条例》与宪法相冲突,请求法院宣布《条例》部分条款无效。

以下是宪法法律效力的具体体现:(1)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

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2)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7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这表明地方性法规在制定过程中必须遵循宪法原则。

3. 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宪法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处理宪法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1)优先适用宪法。

法院认为,《条例》与宪法相冲突,应优先适用宪法。

(2)宣布无效。

法学家点评2010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法学家点评2010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法学家点评2010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1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截访事件事件回放:2010年,一家名叫“安元鼎”的保安公司在北京保安业悄然做大。

越来越多的调查表明,安元鼎公司的主业为关押、押送到北京上访的民众。

这家时间短却发展迅猛的保安公司在京设立多处“黑监狱”,向地方政府收取佣金,限制上访者的自由并押送返乡,甚至向上访者施暴。

目前,北京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和非法拘禁”对安元鼎公司立案侦查,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已被刑拘。

宪法聚焦:公民申诉权的保护恶性上访的界定与处理保安公司的性质与权利点评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贵松副教授这个案件应当说是非常恶劣的一个案件。

最值得关注的一个重大事实就是,委托合同的存在,即地方政府和保安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

我觉得,这才是这个案件最恶劣的地方。

造成这种恶劣的,是制度性的问题。

第一,我们基本的考评机制出现了问题,即追求“零上访”,坚决否定越级上访。

追求“零上访”,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这是对宪法基本权利的一种否定。

第二,地方政府委托安元鼎公司做这样的事情,当然要给他们钱,这种“维稳费”也是一个制度性的错误,这是公权的滥用或者公权的私用。

我认为,只有真正建立地方政府的权力监督机制,实现“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才能够从根本上杜绝这类事情的发生。

2赵作海案事件回放:“杀害”同村人并已在监狱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2010年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

赵作海被释放后,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但表示还希望再获得65万元的赔偿。

宪法聚焦: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相互制约机制国家赔偿法修改点评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我看到这个案例时,心情非常沉重,亦喜亦忧。

喜,就是他像若干年前的佘祥林一样,毕竟在国家赔偿法修改之际,能够得到一定的赔偿。

学宪法讲宪法维权相关名人事例

学宪法讲宪法维权相关名人事例

学习宪法、讲宪法、维权,这是一个围绕着法治、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的重要主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多个角度对此进行全面评估,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帮助你更深入地理解这一主题。

我们来看一些与学习宪法、讲宪法、维权相关的名人事例。

让我们以从简到繁、由浅入深的方式一起探讨这些例子,以便我能更清晰地呈现给你。

1. 我国的方志敏:方志敏是我国近现代一位杰出的维权者和宪法学习者。

他曾多次强调宪法的重要性,呼吁人民要学习宪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他积极投身维权活动的过程中,不幸被捕入狱,并最终牺牲。

他的故事激励了很多人积极学习宪法,行使自己的权益。

2. 美国的罗莎·帕克斯:罗莎·帕克斯是美国民权运动中的重要人物之一。

她以拒绝遵守种族隔离政策而著称,成为了非暴力抗议的代表人物。

她的行为激励了无数人学习宪法,讲宪法,维护自己的平等权益。

在本文接下来的部分,我将以这些名人事例为例,展开对学习宪法、讲宪法、维权主题的深入探讨。

让我们从学习宪法的重要性说起。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和基本制度,是一部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法律大全。

学习宪法有助于让人民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公民意识和法治观念。

只有深入学习宪法,人们才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益,维护自己的利益。

讲宪法也同样重要。

通过讲宪法,人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明白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和意义。

讲宪法不仅可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还可以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建设法治社会。

维权是学习宪法、讲宪法的最终目的。

只有当人们掌握了宪法的知识,有了讲宪法的意识,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维权,人们可以捍卫自己的合法利益,提高社会公正和法治水平。

在总结和回顾性的部分,我认为学习宪法、讲宪法、维权是一个相辅相成的过程。

学习宪法是基础,讲宪法是深化,维权是目标。

通过这个过程,人们可以逐步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在撰写这篇文章的过程中,我对学习宪法、讲宪法、维权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10大宪法典型案例

10大宪法典型案例

10大宪法典型案例摘要:1.导语:介绍10 大宪法典型案例的重要性和价值2.我国宪法的基本情况3.10 大宪法典型案例的介绍和解析3.1 案例1:基本权利保障案例3.2 案例2:政府权力制约案例3.3 案例3:民主制度建设案例3.4 案例4: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案例3.5 案例5:民族区域自治案例3.6 案例6:特别行政区制度案例3.7 案例7:立法制度案例3.8 案例8:司法独立案例3.9 案例9:选举制度案例3.10 案例10:环境保护案例4.结语:总结10 大宪法典型案例的价值和对我国宪法实施的意义正文:一、导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宪法案例是宪法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具体案例的解析,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宪法的精神和内涵。

本文将介绍10 大宪法典型案例,以期对我国宪法实施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我国宪法的基本情况我国宪法经历了多次修改,现行宪法为2018 年修改的版本。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能等内容。

在实际运作中,宪法案例对于宪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10 大宪法典型案例的介绍和解析3.1 案例1:基本权利保障案例基本权利保障案例主要涉及公民的人身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方面的权利。

通过具体案例的解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3.2 案例2:政府权力制约案例政府权力制约案例主要关注政府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如何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制约。

这些案例有助于规范政府行为,防止权力滥用。

3.3 案例3:民主制度建设案例民主制度建设案例主要涉及选举制度、议会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这些案例的解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完善民主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3.4 案例4: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案例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案例主要关注如何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这些案例有助于我们坚定维护国家利益的决心。

3.5 案例5:民族区域自治案例民族区域自治案例主要关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

促进我国法律进步的十大案例(3篇)

促进我国法律进步的十大案例(3篇)

第1篇一、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于1982年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部宪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明确了国家、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我国法律进步奠定了基础。

二、1997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我国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是我国刑法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新刑法废除了死刑,完善了刑罚体系,明确了犯罪构成要件,强化了人权保障,对我国法律进步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标志着我国融入世界经济体系。

为了适应国际规则,我国加快了法律法规的修订,如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推动了我国法律进步。

四、2003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明确了行政许可的范围、程序、条件和监督机制,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我国法律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五、2007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是我国民法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律。

物权法明确了物权的种类、取得、变更、消灭和保护等基本规则,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权,对我国法律进步产生了深远影响。

六、2010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责任免除等基本规则,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我国法律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七、2012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2年,我国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责任,强化了环境保护的法律保障,对我国法律进步产生了深远影响。

宪法十大案例

宪法十大案例

宪法十大案例1. 诉讼权保障案件:2003年,王云山因为抗议垃圾场被捕后,被关押五天。

他起诉警方非法拘禁,案件最终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法院确认了市级以上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公民的诉讼权利和自由,保障了公民的诉讼权利。

2. 言论自由维护案件:2015年,一位网民发表带有侮辱内容的评论,被指控犯有诽谤罪并判刑一年。

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上诉时进行了侵权行为的界定,维护了言论自由的权利。

3. 工人权益保障案件:2016年,SSF-ROHTAK工厂的工人提出工资欠薪、伤亡赔偿等权益维护要求,最高法院裁定支持工人要求的所有权益,保障了工人的合法权益。

4. 人权保障案件:2003年,江苏南通市少女陈小叶因违反校规被罚站后,被教师殴打致死。

最高法院在处理此案时,确认校方应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负责,加强了人权保护。

5. 民众团体参与案件:2003年,四川省绵阳市木里藏族自治县群众集体上访要求政府保护生态环境,限制开发。

最高法院支持民众团体参与司法程序,保障了环境权益等。

6. 刑事过程保障案件:1998年,一名被告在陕西省洛南县被警方非法逮捕、拘禁、鸡肋审判,刑期十年。

最高法院破案,确认被告人原司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加强了刑事过程中被告及辩护人等权益保障。

7. 选举权维护案件:2011年,南阳市政府决定将扶风县晋安镇一座民房重划,在计划中将此地址列为“无人居住”。

但结果居住在该房屋的陕西省人大代表杨广涛无法选举。

最高法院确认选举权的重要性,维护了杨广涛的选举权。

8. 合同权益维护案件:2013年,一位消费者因虚假承诺购买商品,向法院提出请求。

最高法院裁定其中违反合同权益,给其赔偿,加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

9. 诉讼费用减免案件:2017年,一名农民工起诉金盈泰公司拖欠工资,最高法院遵循诉讼费用总额不能超过实际收入的法定原则,减免农民工诉讼费用,减轻了农民工的经济负担。

10. 建设工程索赔案件:2021年,顺德加油站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大量财产损失。

中国宪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国宪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国宪法十大经典案例一、齐玉苓案——受教育权被侵犯后的宪法救济。

1. 故事。

齐玉苓和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毕业生。

1990年,齐玉苓通过了中专预选考试,取得了报考统招及委培的资格,而陈晓琪在中专预选考试中落选。

但是呢,陈晓琪的父亲陈克政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让自己的女儿冒用齐玉苓的姓名去山东济宁商业学校上学。

齐玉苓呢,后来失去了上学的机会,只能去打工。

2. 宪法意义。

这个案子可是个大事件,它让大家看到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如果被侵犯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救济的。

当时法院依据宪法中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判定陈晓琪等侵犯了齐玉苓的受教育权,这是中国宪法司法化的一个重要开端,就好像给宪法这个高高在上的大法接上了地气,让老百姓知道宪法权利被侵害不是没人管的。

二、孙志刚案——推动收容遣送制度变革。

1. 故事。

孙志刚是一个大学毕业生,2003年在广州被错误地当作“三无人员”(无身份证、无暂住证、无用工证明)收容。

在收容期间,他遭受了恶劣的对待,最后被殴打致死。

这事儿一出来可不得了,整个社会都震惊了。

2. 宪法意义。

这件事引起了大家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

从宪法角度看,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受到了严重侵犯。

孙志刚案之后,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这就体现了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力量。

如果没有宪法精神的指引,这样不合理的制度可能还会持续伤害更多的人呢。

三、乙肝歧视第一案——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保障。

1. 故事。

安徽的张先著在2003年报考公务员时,笔试和面试成绩都很不错。

可是在体检的时候,因为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被当地的人事局判定为体检不合格,从而不被录取。

张先著很不服气啊,他觉得自己有能力胜任工作,就因为这个乙肝的事儿被拒,太不公平了。

2. 宪法意义。

这个案子凸显了宪法中关于平等权的重要性。

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等方面不应受到歧视,这是公民平等权在就业领域的体现。

这个案子也促使社会更加关注乙肝群体的权益,在后来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社会观念转变上都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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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点评2010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1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截访事件事件回放:2010年,一家名叫“安元鼎”的保安公司在北京保安业悄然做大。

越来越多的调查表明,安元鼎公司的主业为关押、押送到北京上访的民众。

这家时间短却发展迅猛的保安公司在京设立多处“黑监狱”,向地方政府收取佣金,限制上访者的自由并押送返乡,甚至向上访者施暴。

目前,北京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和非法拘禁”对安元鼎公司立案侦查,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已被刑拘。

宪法聚焦:公民申诉权的保护恶性上访的界定与处理保安公司的性质与权利点评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贵松副教授这个案件应当说是非常恶劣的一个案件。

最值得关注的一个重大事实就是,委托合同的存在,即地方政府和保安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

我觉得,这才是这个案件最恶劣的地方。

造成这种恶劣的,是制度性的问题。

第一,我们基本的考评机制出现了问题,即追求“零上访”,坚决否定越级上访。

追求“零上访”,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这是对宪法基本权利的一种否定。

第二,地方政府委托安元鼎公司做这样的事情,当然要给他们钱,这种“维稳费”也是一个制度性的错误,这是公权的滥用或者公权的私用。

我认为,只有真正建立地方政府的权力监督机制,实现“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才能够从根本上杜绝这类事情的发生。

2赵作海案事件回放:“杀害”同村人并已在监狱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2010年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

赵作海被释放后,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但表示还希望再获得65万元的赔偿。

宪法聚焦: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相互制约机制国家赔偿法修改点评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我看到这个案例时,心情非常沉重,亦喜亦忧。

喜,就是他像若干年前的佘祥林一样,毕竟在国家赔偿法修改之际,能够得到一定的赔偿。

忧,为赵作海或者佘祥林而忧,以及为其他类似于这样的一些当事人、刑事案件当中那些无罪的当事人,或者在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并没有及时地或者充足地得到国家相关的赔偿的企业、公民个人而忧。

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人口多,国家公权力机器庞大,公权力的控制、规范与监督显得尤其重要。

这个案件反映出,权力的行使还是不慎重,有严重的缺失。

当下,公民的权利救济已显得非常迫切。

此外,管中窥豹,除了我们说的一般意义上的国家赔偿以外,在我国所谓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国家补偿制度的修改与完善,仍然任重而道远。

3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被责令解散事件事件回放:律师林洪楠因8年前执业中的“泄密行为”受到停止执业1年的处罚。

3个月后,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因合伙人不足3人被责令解散。

4月21日,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收到了福州市司法局责令解散的通知。

该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洪楠是“福建网友诽谤案”中被告人之一吴华英的辩护律师。

此前的4月16日,福州马尾区法院对三网友“诽谤案”第3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诽谤罪判处范燕琼有期徒刑2年,游精佑、吴华英有期徒刑各1年。

宪法聚焦:律师的代理权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作为职业共同体的使命点评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刘莘教授律师法规定,不符合法定的设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才能作出责令其终止的决定。

本案中,福州市司法局在处罚了林洪楠律师之后,并没有作出这样的告诫,而是直接作出了一个决定,即让这个律师事务所解散,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去年10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有一句话说得非常好,即希望政府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这句话,对于一个法治政府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把它抬高到宪政层面,其对于我们建设法治社会,要求所有的组织、所有的个人都在宪法之下开展活动,同样是非常适用的。

4北京市变更部分行政区划事件事件回放:2010年7月,国务院正式批复了北京市政府关于调整首都功能核心区行政区划的请示,同意撤销东城区、崇文区,设立新的东城区,以原东城区、崇文区的行政区域为东城区的行政区域;撤销西城区、宣武区,设立新的西城区,以原西城区、宣武区的行政区域为西城区的行政区域。

宪法聚焦: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行政区划的基本原则行政区划变更后相关问题的处理点评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焦洪昌教授首先值得一提的,就是民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区划变更与广大民众关系密切,而现实中却没有充分的参与权、知情权和表达自由。

在名称问题上,北京要建文化名城,“东城”、“西城”的名称缺少文化内涵,而“崇文”、“宣武”则具有非常浓厚的文化传统。

这个决定名称的过程中,缺少民众的参与权。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环境、卫生、民政、民族等重大事项都由人大及常委会讨论决定。

据我所知,除了北京市行政区划的调整,天津、上海、深圳、重庆、沈阳等地也都在展开调整。

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引发的区划调整高峰或许已经到来。

本案实质上涉及的人大和常委会决定本地重大问题的权力,区划变更引发的机构调整和各方面问题是否属于由人大和常委会决定的地方重大问题等,是应当进一步明确的。

5陕西国土厅召开会议否定法院判决事件事件回放:2010年7月17日,陕西榆林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

这一事件起因于矿权纠纷导致的“民告官”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陕西省国土厅违法行政,但陕西省国土厅召开“合议庭”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的形式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

宪法聚焦:法院裁判的拘束力与权威法院生效裁判的变更机制点评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副教授巨大的利益驱动下,自然会产生本案这种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

“陕西省国土厅的做法太低级了”,即使法院判决错误再大也应该走法律程序来纠正,而陕西省国土厅作为本该依法行政的国家机关,竟然开了个“协调会”否定法院判决,这是令人无法想象的事。

此外,我注意到,司法机关自己也没有尊重自己,法院自己都不尊重自己原先作出的法律上的判断。

这牵涉我们国家备受诟病的审判监督程序,它使得法院可以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但是这个制度设计究竟有多大的好处呢?在我看来,它所带来的对司法系统的冲击或许是更为严重的问题。

村民与煤矿工人发生群体械斗,也必然地引起我们对另一个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宪法,矿藏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与当地的公民无关。

稀缺资源并没有给当地公民带来令他们满意的获利,这在宪法上也有检讨的必要。

6四川省巴中市白庙乡“全裸”财政事件事件回放:2010年3月,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白庙乡政府公示当年1月份公务开支明细表,详细记录了每一分钱的公务花费。

如此透明,被网友称为“政府全裸第一例”。

4月4日,白庙乡政府公布了该乡3月份的公务费开支统计表格。

与此前公布的1、2月的数据相比,此次公布更为详细,表格多达10张,详细列明了该乡3月份办公费、交通费、招待费等具体情况。

同时,在每一项开支栏中,还增添了“业主”一项。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事件是,国土资源部成为首个预算公开的国家部委。

3月30日,国土资源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2010年部门预算”。

有报道称,这是我国政府决定“三年内公开中央部门预算”后,第一个公开部门预算的中央部委。

宪法聚焦:财政公开的宪法意义财政宪政主义的意义点评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磊副教授虽然应该肯定这个事件的积极意义,但也不应当被现象迷惑。

这个事件中,我们注意到,监督的主体就两个,一个是党委,另一个就是网民。

宪政意义上财政监督的主力军,既不是党委,也不是网民,而应该是人民代表大会。

我们平时听到的“审计监督”,由于其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因而也不是宪政意义上的财政监督。

至于通过行使宪法第四十一条的批评建议权,以网络舆论形式进行的网民监督,充其量只能说是财政监督的补缺机制。

此外,对于这样一种以“人治”方式启动的积极事件,如何将之放大进而成为制度化的常态,同样值得探讨。

7谢朝平出版作品遭刑事拘留案事件回放:2010年8月19日,55岁的谢朝平被陕西渭南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从北京家中带走。

“非法经营”是因为谢朝平自费在《火花》杂志出版了增刊1万本纪实文学《大迁徙》,其中记录了三门峡移民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渭南地区的移民是作品主角。

2010年9月17日,陕西渭南检察机关对谢朝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谢被取保候审。

宪法聚焦:公民出版自由的保护公民出版自由的合理限制点评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上官丕亮教授第一,渭南警方因谢朝平在作品中揭露了真实的情况和腐败的问题,就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其进行追捕和拘留,仅凭这一点就足以断定,警方明显侵犯了谢朝平的出版自由权。

第二,渭南警方因为谢朝平的作品披露了真相,批评了当地的公务员,就对作者进行打击报复,这明显侵犯了谢朝平的批评、建议等监督的权利。

第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有很多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规定,渭南警方没有遵守这些规定,超期羁押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

国家工作人员一定要有宪法意识,应当按照宪法的精神来理解法律的规定。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法律在执行中不与宪法相抵触,所有的部门法中的“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才不至于成为一句空话。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屡屡发生的“因言获罪”、“因言治罪”的冤案不再发生。

8首例艾滋病教师就业歧视案事件回放:因为在体检过程中被查出艾滋病毒感染,安徽青年小吴(化名)虽然在2010年度安徽省安庆市市直学校招聘考试中连过笔试、面试两关,但最终仍被拒之门外。

2010年10月13日,小吴诉安庆市教育局案开庭。

11月12日下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作出的不予录用决定,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亦无不当。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宪法聚焦:公民劳动就业权、参政权和平等权的保护平等权与差别规定的合理性点评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林来梵教授这个案件是一个比较常见的就业歧视案件。

近年来,基于身体健康状况而出现的就业歧视案件呈多发态势,本案是其中之一。

我认为从不予录取的目的来看,本案不属于典型的就业歧视案件,要注意不能将违宪事例认定扩大化。

当然,本案仍然属于一个宪法案例。

因为本案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就业歧视的范围,但如何对待像艾滋病患者这样的少数弱势群体的权利?如何建立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去保障像艾滋病患者这样的少数弱势群体的权利?这是我们的宪法所要考虑的重大问题。

宪法第十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本案涉及的这种权利的保障,只是在弱的意义上来说涉及就业歧视案件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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