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平煤股份公司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平煤股份各直管、托管、代管、监管的公司、矿井的防治水工作,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的地质勘探、设计、矿井建设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公司现行的矿井防治水方面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查、探、堵、截、疏、排、防、躲"的综合治理措施。
(一)预测预报应在水害隐患排查的基础上进行。
各原煤生产、基建单位及矿井必须坚持水害隐患的周、月、年排查制度,月报、年报及随时预报制度。
水害隐患排查范围要覆盖所有采掘地点及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区域,排查出的隐患要建立台账,实施动态管理。
(二)每月底由地测部门提出下月水情水害月报,经矿井总工程师审查签字后,发至相关业务部门、安检(监)部门和施工单位,接收单位必须履行签收手续。
(三)水情水害年报由地测部门提出后,必须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安检(监)、生产、技术、机电等部门审查后,于12 月31日前报地质测量处。
(四)对可能存在水害隐患的地点应当采用综合探测手段查明或排除隐患,需要采取进一步采取措施或治理的地点必须先治理后采掘。
在小煤矿采动区域附近或其采掘可疑区域采掘时必须采取有掘(采)必探的措施。
第四条集团公司、区域公司、矿井、建设单位(新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防治水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组建探放水作业队伍,平衡解决防治水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资金。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是防治水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防治水方案、设计、措施的的编制、审批及上报工作,负责组织水害隐患排查工作,负责提出防治水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队伍建设、技术装备、专项资金建议等。
总工程师作出的防治水工作决定非经主要负责人、安全办公会研究或上级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更改。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水规定》是在现行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以下简称《规程》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是为了适应当前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新情况、新变化,进一步规范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防治矿井水害。
那么防治水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煤矿防治水规定。
欢迎阅读!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附煤矿防治水规定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3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 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 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一章、总则
预测预报:是水害防治的基础。指在查清矿井水文 地质条件基础上,运用先进的水害预测预报理论 和方法,对矿井水害做出科学分析判断和评价。
有疑必探:是根据水害预测预报评价结论,对可能 构成水害的区域,采用物探、化探和钻探等综合 探测技术手段,查明或排除水害。
二是体现防治老空水害为重点。对防治老空水害 规定更加严密。
三是体现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矿井水文地质类 型划分、水文地质勘探等工作是基础。
四是在水害防治科学技术方面的研究成果,充分 发挥科学技术进步在防治水工作中的作用。
五是体现企业防治水的主体责任。除水体下开采 外,其它为企业自己审批。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6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 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 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47条: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49条: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
紧急情况下及时撤人井下人员制度。 第89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要建
第一章、总则
第9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 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 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抵御水 灾的能力。
注:通过培训,使职工了解做好防治水工作的基本知识,掌 握井下透水征兆有有关知识,提高职工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抵 御水害的能力。区队长、班组长必须经过防治水知识培训后 方可上岗。 煤矿必须组织井下职工开展水害应急救援演练。
修订的目的:以颁布实施《煤矿防治水规定》为
契机,坚决有效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 (一)高度重视煤矿防治水工作 (二)全面加强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三)认真做好井下探放水工作 (四)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 (五)加强防治水监督监察工作力度
第三章水文地质勘探ppt课件

为了规范 事业单 位聘用 关系, 建立和 完善适 应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体制的 事业单 位工作 人员聘 用制度 ,保障 用人单 位和职 工的合 法权益
第三章 水文地质勘探
第一节 水文地质钻探 3、水文地质钻孔的布置原则
为了规范 事业单 位聘用 关系, 建立和 完善适 应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体制的 事业单 位工作 人员聘 用制度 ,保障 用人单 位和职 工的合 法权益
第三章 水文地质勘探
为了规范 事业单 位聘用 关系, 建立和 完善适 应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体制的 事业单 位工作 人员聘 用制度 ,保障 用人单 位和职 工的合 法权益
第三章 水文地质勘探
概述 水文地质勘探 水文地质勘探是在水文地质测绘的基础
上进行的,它是水文地质测绘工作的继续和 深入。其目的是通过各种勘探工程(钻探、 坑探、槽探、物探等),进一步探明矿井设 计开采地段的水文地质条件,为矿井设计和 供水水源提供可靠的水文地质资料。
在各种水文地质勘探工作种类中,钻探 工作是最主要的一种。
第三章 水文地质勘探
第一节 水文地质钻探 3、水文地质钻孔的布置原则
2)一般原则
④一孔多用 水文地质钻孔应尽可能结合其它目的的布置,做到一孔多 用。 ⑤综合考虑、整体安排 布孔时,除应考虑上述因素外,还需考虑交通运输及钻孔 的用水、排水条件等。 对于水文地质钻探工程量、勘探线距、钻孔间距等,应根 据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研究程度、矿床规模、勘探阶 段及矿床储量等级而定。
④采取岩样或土样
按设计层位和深度,采取岩样或土样,以供观察、 鉴定、分析和实验之用。
⑤准确划分含水层(段)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报告书

山西长治红山煤业有限公司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报告山西山地物探技术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八月山西长治红山煤业有限公司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报告编写:刘国生张婧审核:牛先根总工程师:钱校丰经理:常锁亮山西山地物探技术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八月目录第一章矿井概况1一、目的和任务1二、煤矿的位置及交通2三、自然地理4四、以往地质工作情况6五、本矿小窑开采历史及矿井生产现状7六、周边矿井情况8第二章矿区地质15一、地层15二、构造18三、煤层及煤质21第三章水文地质补充勘查36一、水文地质补充调查36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42第四章矿井涌水量预算和水害防治80一、矿井排水系统简述及涌水量预算80二、矿井水害防治措施83第五章结论和建议88一、结论88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89附图图号图名比例尺01山西长治红山煤业有限公司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1:500002山西长治红山煤业有限公司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1:50003山西长治红山煤业有限公司A-A′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1:200004山西长治红山煤业有限公司3号煤层矿井充水性图1:500005山西长治红山煤业有限公司9号煤层矿井充水性图1:500006 山西长治红山煤业有限公司15号煤层矿井充水性图1:500007 山西长治红山煤业有限公司3号煤层采空区积水探测成果图1:500008 山西长治红山煤业有限公司3号煤层采空区积水探测实际材料图1:5000附件附件1、山西长治红山煤业有限公司采空区积水、积气及火区情况报告附件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附件3、承诺书第一章矿井概况一、目的和任务山西长治红山煤业有限公司始建于1978年,1981年投产,原为长治县二轻局办煤矿,后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为单独保留矿井。
矿井面积7.2901km2,地理坐标为东经:113°02′07″~113°03′59″,北纬:35°56′17″~35°58′18″。
2011年11月取得省国土资源厅换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1400002009111230045871,准采3号-15号煤层,开采深度为1229.97~759.97m,生产规模120万吨/年,有效期2011年11月29日至2012年11月29日。
第三章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ppt课件

二、 矿井涌水量观测及水质监测
(一)一般应分矿井、分水平设站进行观测,断裂破 碎带、陷落柱出水较大的应单设站观测。每月观测13次。涌水量每月观测不少于3次,水样监测每年不少 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 生突水或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观测频率应适 当增加。
(二)对井下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或 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前,一般应每天观测一次。对溃 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应每隔1-2小时观 测一次,以后可适当延长观测间隔时间,并采取水样 进行水质分析。涌水量稳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观测时 间观测。
封孔质量是否合格。
⑼观测孔竣工后,要严格抽水洗孔,以 确保观测层(段)不被淤塞。
(三)水文地质钻孔必须做好简易水文 地质观测。技术要求应参照并按相关规 程规范进行。对没有简易水文地质观测 资料的钻孔,应降低其质量等级或不予 验收
(三)水文地质复杂型和极复杂型矿井,当用 小口径抽水不能查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 面岩溶塌陷)条件时,可进行井下放水试验。 井下条件不具备时,则应进行大口径、大流量 群孔抽水试验。群孔抽水试验必须单独编制设 计,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实施。
(五)古井老窑的调查
调查古井老窑的位置及开采、充水、排 水的资料及老窑停采原因等情况。察看 地形,圈出采空区,并估算积水量。
(六)生产矿井调查
调查研究矿区内生产矿井的充水因素、 充水方式、突水层位、突水点的位置与 突水量、矿井涌水量的动态变化与开采 水平、开采面积的关系、以往发生水害 的观测研究资料和防治水措施及效果。
(三)地表水体调查
调查与收集矿区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山 塘和水库等地表水体的历年水位、流量、积水量、 最大洪水淹没范围、含泥砂量、水质和地表水体 与下伏含水层的水力关系等。对可能渗漏补给地 下水的地段要进行详细调查,并进行渗漏量监测。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一条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做好本矿井防治水工作,掌握水文地质规律,研究和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的防治水问题,防治水害,保护和利用地下水资源,特制定本公司《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公司的各项矿井防治水工作要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矿长)负责和领导,总工程师主抓。
地测部门是负责防治水业务和保安主要部门,在公司总经理(矿长)领导及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具体防治水工作。
第五条本公司水文地质中等偏复杂,应按要求配备2个专业水文地质技术人员负责具体防治水工作。
第六条本公司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本公司由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矿井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时严禁施工,要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在有突水危险的地区或采掘地点应加强观测掌握动态,发现突水征兆时及时停止采掘作业、分析原因、采取治理措施。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每年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培训,增强抵御水灾能力。
第十条加强矿井水文地质科学研究和防治水技术攻关,注意引进和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手段,提高防治水工作水平。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一条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结合本公司各矿的水文地质特征,地质报告中把本公司两个矿井划分为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矿井,各矿要按所属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做好矿井防治水工作。
第十二条各矿要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对水文地质条件进行深入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由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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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一节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第二十条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矿区或者矿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应当进行补充水文地质调查。
第二十一条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范围应当覆盖一个具有相对独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
第二十二条水文地质补充调查除采用传统方法外,还可采用遥感、全球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新方法。
第二十三条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资料收集。
收集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其历年月平均值和两极值等气象资料。
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动态观测资料,勘探钻孔、供水井钻探及抽水试验资料;
(二)地貌地质的情况。
调查收集由开采或地下水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人工湖等地貌变化、岩溶发育矿区的各种岩溶地貌形态。
对第四系松散覆盖层和基岩露头,查明其时代、岩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补排方式等情况,并划分含水层或相对隔水层。
查明地质构造的形态、产状、性质、规模、破碎带(范围、充填物、胶结程度、导水性)及有无泉水出露等情况,初步分析研究其对矿井开采的影响;
(三)地表水体的情况。
调查与收集矿区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山塘和水库等地表水体的历年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淹没范围、含泥砂量、水质和地表水体与下伏含水层的水力关系等。
对可能渗漏补给地下水的地段应当进行详细调查,并进行渗漏量监测;(四)井泉的情况。
调查井泉的位置、标高、深度、出水层位、涌水量、水位、水质、水温、有无气体溢出、溢出类型、流量(浓度)及其补给水源,并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
(五)古井老窑的情况。
调查古井老窑的位置及开采、充水、排水的资料及老窑停采原因等情况,察看地形,圈出采空区,并估算积水量;
(六)生产矿井的情况。
调查研究矿区内生产矿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层位、突水点的位置与突水量,矿井涌水量的动态变化与开采水平、开采面积的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和防治水措施及效果;
(七)周边矿井的情况。
调查周边矿井的位置、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并收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
(八)地面岩溶的情况。
调查岩溶发育的形态、分布范围。
详细调查对地下水运动有明显影响的补给和排泄通道,必要时可进行连通试验和暗河测绘工作。
分析岩溶发育规律和地下水径流方向,圈定补给区,测定补给区内的渗漏情况,估算地下水径流量。
对有岩溶塌陷的区域,进行岩溶塌陷的测绘工作。